國防行政,是具有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組織管理相關國防事務的活動。國防動員是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橋梁紐帶,是一體化國家戰略體係和能力的重要標誌,也是國防行政的重要內容。隨著各級各地國防動員辦公室掛牌運行,國防動員固有的國防行政屬性得到充分體現,同時也對加強國防行政發出新的時代呼喚。
強化職能意識。具備自覺的、明確的職能意識,是開展國防行政的重要認識前提。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我國的國防建設事業主要是通過軍隊係統來承擔和實施的,在一些幹部群眾頭腦裏留下了“國防建設就是軍隊的事”的觀念。這種觀念在很大程度上製約了各級人民政府國防行政職能的發揮。
需要說明的是,國防建設不僅僅包括軍隊建設,還包括兵員征集、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國防教育、軍人撫恤優待等諸多方麵,構成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國防行政的主要內容。與經濟建設的“顯性”效益相比,國防行政所產生的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一定的“隱性”特征,往往容易被忽視,但一旦遇到重大軍事危機或戰爭,國防行政領域“被忽視”的代價,就會以戰略布局上的被動、戰爭能力上的脆弱和國計民生上的損失等表現出來。因此,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正確認識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發展利益與安全利益的辯證關係,將國防行政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國防行政職能意識,以科學有效的國防行政為包括國防動員在內的國防建設事業提供可靠保障。
依法履職盡責。依法管理國防動員、依法實施國防動員,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方麵。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這是國家作為國防建設主體的最高法律規定,也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實施國防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據。
我國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國防動員工作中的國防行政職責,主要包括編製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開展潛力統計調查;對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協助當地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組織開展戰爭災害的預防和救助、組織公民擔負國防勤務;依法開展民用資源的征用與補償,等等。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隨著國防動員體製機製改革的深入推進,依法履行國防動員職責已經成為各級國防動員辦公室和負有國防動員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基本功”;係統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精神,具有與依法履職相適應的理解力、執行力,則成為廣大國防動員係統工作者的“必修課”。
加強黨的領導。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通過國防行政推進國防動員工作紮實有效開展,同樣需要加強黨的領導。
黨中央曆來強調發揮各級黨委、政府在國防建設事業中的領導和主體作用。早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麵對複雜嚴峻的國際安全形勢,毛澤東同誌就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同誌要親自過問和落實國防建設問題,強調“黨委要抓軍事”,特別指出“各地黨委,不可隻管文不管武”。這裏的“武”泛指包括動員、民兵、戰場建設在內的各項戰備工作。
如今,麵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應對各種可以預料和難以預料的風險挑戰,軍事手段仍然是保底手段,而強大的國防動員能力是軍事保底手段的穩固支撐。國防行政的力度和水平決定著國防動員的強度和質量,而黨對國防行政的領導又決定著國防行政的方向和實效。
因此,各級黨委應將國防行政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長效管理範圍,定期和根據需要召開以國防行政為主題的專項議軍會,圍繞動員潛力怎麽挖、優質兵員怎麽征、民兵工作怎麽抓、軍事設施怎麽保等現實問題,研究對策、確定目標、明確責任。各級國防動員辦公室應在黨委集中統一領導下,圍繞國防動員工作重大事項提出建議,經黨委研究決策形成指導性意見,必要時經同級人大機關審議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國防動員辦公室依據法規政策組織管理國防動員工作,政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執行黨委決策、落實工作任務。
強化職能意識。具備自覺的、明確的職能意識,是開展國防行政的重要認識前提。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我國的國防建設事業主要是通過軍隊係統來承擔和實施的,在一些幹部群眾頭腦裏留下了“國防建設就是軍隊的事”的觀念。這種觀念在很大程度上製約了各級人民政府國防行政職能的發揮。
需要說明的是,國防建設不僅僅包括軍隊建設,還包括兵員征集、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國防教育、軍人撫恤優待等諸多方麵,構成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國防行政的主要內容。與經濟建設的“顯性”效益相比,國防行政所產生的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一定的“隱性”特征,往往容易被忽視,但一旦遇到重大軍事危機或戰爭,國防行政領域“被忽視”的代價,就會以戰略布局上的被動、戰爭能力上的脆弱和國計民生上的損失等表現出來。因此,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正確認識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發展利益與安全利益的辯證關係,將國防行政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國防行政職能意識,以科學有效的國防行政為包括國防動員在內的國防建設事業提供可靠保障。
依法履職盡責。依法管理國防動員、依法實施國防動員,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方麵。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這是國家作為國防建設主體的最高法律規定,也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實施國防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據。
我國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國防動員工作中的國防行政職責,主要包括編製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開展潛力統計調查;對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協助當地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組織開展戰爭災害的預防和救助、組織公民擔負國防勤務;依法開展民用資源的征用與補償,等等。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隨著國防動員體製機製改革的深入推進,依法履行國防動員職責已經成為各級國防動員辦公室和負有國防動員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基本功”;係統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精神,具有與依法履職相適應的理解力、執行力,則成為廣大國防動員係統工作者的“必修課”。
加強黨的領導。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通過國防行政推進國防動員工作紮實有效開展,同樣需要加強黨的領導。
黨中央曆來強調發揮各級黨委、政府在國防建設事業中的領導和主體作用。早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麵對複雜嚴峻的國際安全形勢,毛澤東同誌就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同誌要親自過問和落實國防建設問題,強調“黨委要抓軍事”,特別指出“各地黨委,不可隻管文不管武”。這裏的“武”泛指包括動員、民兵、戰場建設在內的各項戰備工作。
如今,麵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應對各種可以預料和難以預料的風險挑戰,軍事手段仍然是保底手段,而強大的國防動員能力是軍事保底手段的穩固支撐。國防行政的力度和水平決定著國防動員的強度和質量,而黨對國防行政的領導又決定著國防行政的方向和實效。
因此,各級黨委應將國防行政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長效管理範圍,定期和根據需要召開以國防行政為主題的專項議軍會,圍繞動員潛力怎麽挖、優質兵員怎麽征、民兵工作怎麽抓、軍事設施怎麽保等現實問題,研究對策、確定目標、明確責任。各級國防動員辦公室應在黨委集中統一領導下,圍繞國防動員工作重大事項提出建議,經黨委研究決策形成指導性意見,必要時經同級人大機關審議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國防動員辦公室依據法規政策組織管理國防動員工作,政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執行黨委決策、落實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