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十二年,也就是公元1389年,朕穩坐這大明的龍椅之上,俯瞰著這萬裏江山,心中既有對這太平盛世的期許,又有著諸多的憂慮。這天下雖已初定,可朕深知,欲保江山永固,須得有完善且嚴苛的律法來約束臣民,故而朕決意更定《大明律》條款,讓這律法能更好地適應如今這大明的國情,護我大明根基安穩如山。


    《明史·刑法誌一》記載:“二十二年,更定《大明律》,名例一卷,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為三十卷。”朕每每看著這記載,便覺責任重大,這律法的一字一句,皆關乎著天下萬民的行為準則,關乎著朝廷吏治的清明與否,關乎著這大明能否長治久安,絕容不得半點馬虎,而這也為圍繞“1389年 更定《大明律》條款我是朱元璋”的故事搭建起了基於史實的框架,讓那段滿是嚴謹、權衡與朝野百態的曆史歲月有了清晰可尋的脈絡。


    朕自幼出身貧寒,曆經了這世間的諸多苦難,見過那貪官汙吏魚肉百姓,也見過那惡人橫行無忌,無人能治,所以朕自登基以來,便一直對律法之事格外上心,想著要製定出一部能讓天下太平、百姓安居樂業的律法。


    初時,這《大明律》便已頒行,可隨著這大明的發展,朕發現其中有些條款已不太契合當下的情況了,便召集朝中大臣,商議著要進行更定之事。


    那日,朕在朝堂之上,對著下方的大臣們說道:“諸位愛卿,如今這大明的天下,與往昔已有所不同,這《大明律》中的部分條款,或有疏漏,或不合時宜,朕欲更定之,以使其能更好地維護我大明的綱紀,爾等可有什麽想法,盡可說來。”


    刑部尚書出列,躬身說道:“陛下聖明,臣以為,如今這民間商貿日益興盛,那戶律之中關於商業交易、賦稅征收等條款,確需細細斟酌,加以完善,方能更好地規範這商業往來,確保朝廷賦稅無虞,又不使百姓受那奸商所害呀。”


    朕微微點頭,說道:“愛卿所言極是,這商業之事,關乎國計民生,不可輕視,那便著人去詳查如今這商貿中的種種情況,也好在律法中做出合適的規定。”


    吏部尚書也上前說道:“陛下,吏律方麵,臣覺得對於官員的考核、獎懲條款,亦當調整。如今有那等官員,雖無大過,卻也碌碌無為,於地方治理毫無建樹,可按舊律,卻難以對其進行懲處,長此以往,恐吏治難清呐。”


    朕皺了皺眉頭,心中對此也是深有感觸,說道:“哼,那些個屍位素餐的官員,朕也早有耳聞,這吏律定要改得更嚴些,讓他們知曉,為官者,需得盡心盡力為朝廷、為百姓辦事,否則,朕絕不輕饒。”


    大臣們紛紛各抒己見,朝堂上一時熱鬧非凡,都在為這《大明律》的更定出謀劃策。


    而在民間,百姓們聽聞朝廷要更定《大明律》,也是議論紛紛。


    在應天府的街頭,一位老者捋著胡須說道:“聽說朝廷要改律法了,也不知這改了之後,對咱老百姓是好是壞呀,隻盼著能讓這日子過得更安穩些就好咯。”


    一個年輕後生卻滿不在乎地說道:“管他呢,咱隻要本本分分的,不做那違法亂紀的事兒,律法咋改也和咱關係不大呀。”


    眾人正說著,旁邊一個做小買賣的商人卻憂心忡忡地說道:“唉,我這心裏可沒底呀,我這做買賣的,就怕這律法一改,賦稅啥的變多了,那我這生意可就難做咯。”


    且說朕在宮中,也時常與身邊的謀士們商討這律法更定的細節。


    朕對謀士劉先生說道:“劉卿,朕想著這刑律之中,對於那等重罪,處罰力度不可輕了,唯有重典,方能震懾那些不法之徒,讓他們不敢輕易犯事,你覺得如何?”


    劉先生微微皺眉,思索片刻後說道:“陛下,重典雖能威懾,可也需謹防那等酷吏借此濫用刑罰,造成冤假錯案呀,臣以為,在加重處罰的同時,也當明確律法的細則,讓那執法之人有法可依,不可隨意曲解才是。”


    朕聽了,覺得甚是有理,點頭道:“卿家所言極是,朕怎可因噎廢食,這律法既要嚴,又要明,絕不能讓那些心懷叵測之人鑽了空子。”


    在這更定律法的過程中,也並非一帆風順,朝中大臣們各有各的想法,有時為了一個條款,便能爭論許久。


    就拿那禮律來說,禮部的官員們對於一些禮儀規範在律法中的體現,有著不同的見解。


    一位禮部侍郎說道:“陛下,臣以為,這祭祀之禮,關乎對祖宗、對天地的敬重,當在律法中加重對違背祭祀禮儀行為的懲處,方能讓百姓重視起來呀。”


    另一位禮部官員卻反駁道:“大人此言差矣,如今百姓多忙於生計,若對祭祀禮儀懲處過重,怕是會讓百姓不堪重負,且這祭祀之事,重在心意,律法中適度規範便可,無需太過嚴苛呀。”


    兩人爭得麵紅耳赤,互不相讓,朕坐在龍椅上,聽著他們的爭論,心中也是無奈,這律法涉及方方麵麵,每個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考量,想要達成一致,著實不易呀。


    朕拍了拍龍椅扶手,說道:“都莫要再爭了,此事朕再斟酌斟酌,既要讓禮儀得以傳承,又不能讓百姓為難,總會尋得一個合適的法子。”


    隨著時日的推移,這《大明律》的更定也在一點點推進著,朕時常審閱那擬定好的條款,看著那一行行文字,心中滿是對這大明江山的期許,盼著這律法能成為守護大明的利器。


    有一回,朕看到那兵律中關於邊防軍隊管理的條款,覺得有些地方還不夠完善,便召來兵部尚書,問道:“愛卿,如今這北方邊境時有蠻夷侵擾,這兵律中對軍隊的操練、戍邊職責等規定,是否能確保我軍應對自如,保我大明邊境安穩呐?”


    兵部尚書趕忙回道:“陛下,臣等已參照過往的經驗以及如今的實際情況,對兵律做了諸多完善,不過這邊防之事,變化無常,臣以為還可再根據實際的軍情,適時做些調整才好。”


    朕說道:“嗯,愛卿所言有理,這兵律不可一成不變,需得靈活些,要讓我大明的軍隊時刻保持警惕,有能力抵禦外敵,此事便交由你等繼續用心去辦。”


    而在各地的官府衙門裏,官員們也都在關注著這《大明律》更定的消息,畢竟這律法施行起來,他們便是那直接的執行者。


    有個知縣對身邊的師爺說道:“師爺啊,這朝廷要改律法了,咱可得好好學學,日後審案子、管地方,都得按新律法來,可不能出了差錯呀,不然丟了這烏紗帽事小,要是觸怒了聖上,那可就完了。”


    那師爺點頭稱是,說道:“大人說得對,這律法的變化,咱可得時刻留意著,我聽說這次更定,那可是方方麵麵都涉及了,咱還得多琢磨琢磨才行呢。”


    時間慢慢過去,這《大明律》的更定終是有了個大致的模樣,朕看著那厚厚的律法卷宗,心中既欣慰又謹慎,欣慰的是這律法總算更定完成,能更好地服務於這大明了,謹慎的是,這律法一旦施行,關乎著萬千人的命運,容不得半點差池。


    朕再次召集大臣們,說道:“諸位愛卿,這《大明律》更定已畢,朕希望爾等能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同時也要督促各地官員,讓這律法能在我大明的每一寸土地上施行開來,若有那陽奉陰違、故意違反律法者,朕定不輕饒。”


    大臣們齊聲高呼:“陛下聖明,臣等遵旨!”


    隨著這更定後的《大明律》頒行天下,整個大明都受到了影響。


    在商業領域,那原本有些混亂的市場交易,因著律法對契約、價格、賦稅等方麵的明確規定,漸漸變得有序起來,商人們不敢再像以往那般隨意哄抬物價、欺詐顧客了,百姓們在買賣中也更有底氣了,可也有那等貪心的商人,試圖鑽律法的空子,結果被官府依法懲處,成了眾人的反麵教材。


    在吏治方麵,官員們行事更加謹慎了,那考核、獎懲條款的細化,讓他們知道,若不盡心盡力,便會受到懲處,於是紛紛勤勉政事,地方治理也有了不少起色,不過也有個別官員,覺得這律法太過嚴苛,心中頗有怨言,卻也不敢表露出來,隻能暗自抱怨。


    在民間風俗上,禮律的調整讓百姓們對祭祀、婚喪嫁娶等禮儀更加重視了,一些傳統的習俗得以更好地傳承下去,鄰裏之間也更加注重禮儀規範,相處起來倒也多了幾分和諧。


    在這同一時期,世界其他國家也有著各自的律法製定以及修訂等方麵的情況,且與1389年更定《大明律》條款有著諸多關聯與可比之處。


    在英國,當時正處於中世紀晚期,其律法多是由習慣法、教會法以及國王頒布的法令等共同構成。習慣法是在民間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規則,教會法則由教會掌控,用於規範教徒的行為以及處理宗教事務等,國王頒布的法令更多是為了維護王權以及處理一些重大的社會問題。不過英國的律法修訂相對較為緩慢,往往需要經過貴族議會的討論、教會的認可等諸多程序,不像朕在大明這般能相對集中地對律法進行全麵更定,體現出不同國家政治體製與律法修訂流程的差異,英國重多方權衡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法國,中世紀晚期的法國,其律法有著濃厚的封建領主色彩,不同領主的領地內有著各自相對獨立的法規,這些法規多是為了維護領主在領地內的統治以及保障其經濟利益等。而國王所頒布的全國性律法,在推行過程中時常會受到領主們的抵製,律法的修訂也往往是為了平衡國王與領主之間的利益關係,通過談判、妥協等方式來進行。相較於大明由朝廷統一製定並強力推行更定後的律法,法國更側重於各方利益協調下的律法調整,體現出不同國家治理理念與律法修訂策略的差異,法國重利益協調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權威下的律法統一更定。


    在奧斯曼帝國,其疆域遼闊,律法體係融合了伊斯蘭教法、蘇丹的敕令以及地方的習慣法等。伊斯蘭教法在宗教、民事、刑事等諸多方麵有著廣泛的規範作用,蘇丹的敕令則多是針對帝國的行政管理、軍事等事務進行規定,地方習慣法在不同地區也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律法的修訂往往需要考慮宗教權威的意見,因為宗教在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生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同時也要兼顧地方的實際情況以及不同民族、階層的利益訴求。這與大明以皇權為核心,依據國情和統治需要來更定《大明律》不同,奧斯曼帝國更注重宗教、地方等多因素綜合考量下的律法調整,體現出不同民族宗教構成與律法修訂方式的差異,奧斯曼重宗教地方多因素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威尼斯共和國,作為商業城邦,其律法主要圍繞著商業活動展開,旨在保障商業秩序、維護商業家族的利益以及促進海上貿易的發展。律法的製定和修訂多由商業議會主導,商業家族的代表們會在議會中根據自身的利益需求以及城邦的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討論和決策。比如對於海上貿易的規則、商業契約的規範、港口的管理等方麵的律法,會隨著商業形勢的變化而及時調整。與大明更定《大明律》兼顧多領域、以維護國家整體統治為目的不同,威尼斯更側重於商業利益驅動下的律法變動,體現出不同發展模式與律法修訂重點的差異,威尼斯重商業利益考量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綜合國情考量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阿拉伯地區,部落眾多,各部落有著自己的傳統習俗和不成文的規矩,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律法的作用,規範著部落內部成員的行為、處理糾紛以及進行資源分配等。而在一些涉及多個部落或者與外部交往的事務中,也會遵循一些共同認可的宗教教義、地區性的約定等作為律法依據。律法的修訂往往是在部落長老、宗教領袖等的參與下,根據部落的發展、外部環境的變化等因素進行協商調整。這與大明由朝廷統一進行《大明律》的更定,有著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不同,阿拉伯地區更側重於部落、宗教層麵自下而上的律法協商調整,體現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與律法構建形式的差異,阿拉伯重部落宗教協商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日本,當時處於室町幕府時代,其律法既有對古代中國律法的借鑒,又融入了日本本國的封建等級秩序、武士道精神等元素。幕府將軍會頒布一些法令來規範大名、武士以及普通百姓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以及幕府的統治。律法的修訂往往需要考慮到各藩國的實際情況、武士階層的利益訴求以及封建傳統等因素,通過幕府與大名之間的溝通、協商等方式來進行。與大明以皇權為主導,較為強勢地更定律法不同,日本更強調在封建秩序維護下多方協調的律法變動,體現出不同國家政治格局與律法修訂特性的差異,日本重封建秩序維護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朝鮮李朝,秉持儒家思想,其律法製定和修訂遵循儒家的道德規範和禮儀製度,以維護王權的穩定、社會的和諧以及家族倫理秩序為主要目的。朝廷會根據社會發展、民生需求等情況,在儒家思想的框架內對律法進行調整,比如對於孝道、忠誠等方麵在律法中的體現會不斷強化,同時也注重律法與教化相結合,通過教育讓百姓自覺遵守律法。與大明更定《大明律》從多方麵考量國家統治需要不同,朝鮮李朝更側重於儒家思想引領下的律法變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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