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由張律師那邊陳述相關的問題,主要的關鍵點有幾個:
1、在未給當事人出示相關委托書的情況下,使用虛擬。境外、網絡電話對當事人進行催收,無法證明其工作的合法性。
2、過度催收,使用不同號碼對當事人每天的催收次數多達20次之多,涵蓋的時間點從早上8點到晚上10點,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工作、休息。
3、催收過程中威脅、恐嚇當事人,造成當事人情緒過度焦慮。
4、催收過程中,非法獲取當事人的通訊記錄,並對當事人的欠款信息透露給不相關人員如親戚、朋友、鄰居等,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隱私泄露。
5、未經允許私自上門催收。
6、催收過程中刻意虛構關聯國家機構、銀行、法院、公安機關的身份,利用當事人無法辨別身份的真假,給當事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壓力。
7、因為這群人的暴力催收,導致了兩人因承受不住壓力,自盡身忙。
張律師陳述完畢後,讓助手遞交相關的資料。並指出那些資料可以對應相關的陳述述求,方便法官驗證。
同時還讓梁曉梅的家人和鄰居紛紛出庭證明上麵的控訴中哪方麵是他們經曆過的。
法院這邊其實早已經把所有的資料都審理過了,同時對於張律師的述求也是十分清楚,所以在聽完張律師的述求後,轉頭對被告方說。
“對於以上控訴,你們是否承認。”
吳國平這邊當然不會承認了,並表示他們所有的工作都是合法合規的,包括從銀行機構的授權、催收工作的安排,一切都是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至於在催收的過程中,部分員工可能由於被負債人辱罵、工作完成進度落後的情況下,心情過於焦急,可能有出現言語不當的情況。
而他們也是在每天的例會中強調必須要合法催收。
說完後,還上交了一部分的錄音。
審判長當庭讓人播放。
這些錄音是吳國平他們花了好幾個晚上,整理出來的一部分他們的員工被辱罵的情況,想要通過這樣來證明他們的員工並不是不守法,而是可能會在某種情況下如被辱罵等,情急之下會說出不當語言或者做出過激行為。
造成這種情況不是因為他們的工作問題,而是被催收人自己的原因導致的,這是情有可原的。
至於造成當事人自殺身亡這個事完全是跟他們不搭邊,這兩人為什麽會自殺,主要還是無法麵對自己失敗的人生而自殺的,並不是因為他們上門催收導致他們自殺的。況且,自殺這種情況並不屬於吳國平一方的責任,甚至,這也僅僅是道德問題,並不是法律問題。
就這樣,雙方的律師在法庭上不停交鋒,主要的點在於一個:那就是公司是否有安排催收員進行過度催收的問題。
一方堅持認為這是公司安排的任務和工作,另一份則是認為不是公司安排的,這種情況隻是極為個別情況,屬於催收員個人的工作問題,根本就是與公司無關。至於員工的工作態度問題,他們會接下來強化員工管理,保證工作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
同時表示他們公司原因為因這些員工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賠償損失。
這次庭審審到這裏,如果沒有其它新的證據,相當大的可能會是吳國平他們賠償三個當事人的一筆資金。
不過這可不是尹凡的需求,這點錢他看不上,至於賠償給另外兩家的,他自己掏錢就補了,完全是不需要對方補償。
於是,張律師知道該提供新的證據了,他重新遞交了2份證據,一份是吳國平公司內部開會的視頻,這是段科宇近段時間參加會議的時偷偷錄的,第二份是一份多達幾千人的名單,也是段科宇提供的,上麵詳細地標注這些人的地址、電話、欠款金額以及催收次數等。
尹凡為了這兩份資料,可以說是斥了巨資的。
同時說:“影音資料可以證明該公司的暴力催收工作不是個別員工的行為,反而是公司布置的任務,第二份資料也就是名單,上麵可以很清晰的記錄這每一個名單後麵對應的次數,上麵很清楚地記錄了一個被催收人一天被催收了多少次,同時這份資料他們內部所有員工都可以看的,這裏可以說明他們自己是清楚進行過度催收的情況的。”
這下吳國平他們傻眼了,沒想到他們公司的內部資料會被泄露出去,他的第一反應就是:完了!第二個反應是:到底是哪個家夥幹的好事,偷偷拿公司的內部資料出去,還錄了像,等下庭了非得找他算賬不可。
法官仔細查看了張律師第二次遞上來的資料,並安排人員去驗證資料的真偽,同時表示由於這次開庭的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個多小時了,所以安排休庭半小時,重新驗證資料的真偽再進行開庭,同時還詢問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提供,如果有的話也可以一並交上來驗明真偽。
吳國平他們哪裏還準備其它資料啊,雖然他們知道結果必輸的,但是對於這件事其實也並不放在心內,大不了也就是賠償個十來萬而已,又不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發錢也隻是小事而已,現在對於他們來說就是這次的庭審現場直播,這會給他們以後的工作造成十分不好的影響,估計交給他們的催收工作也少了。
隻是他們沒想到的是,尹凡的這一方居然挖到這樣的資料出來,這麽說吧,這些資料一旦流出去,不單單是他們麵臨刑事案件的問題了,估計連委托他們進行催收的銀行也不會放過他們。
不過眼下並沒有什麽辦法,等下隻好咬死牙關說這些資料的真偽有待商榷,畢竟這些資料哪裏來的?來源是否真實,這個也是需要證明才行。
很快,半小時過去了,眾人紛紛回到自己的座位上,等待著下一輪的庭審。
1、在未給當事人出示相關委托書的情況下,使用虛擬。境外、網絡電話對當事人進行催收,無法證明其工作的合法性。
2、過度催收,使用不同號碼對當事人每天的催收次數多達20次之多,涵蓋的時間點從早上8點到晚上10點,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工作、休息。
3、催收過程中威脅、恐嚇當事人,造成當事人情緒過度焦慮。
4、催收過程中,非法獲取當事人的通訊記錄,並對當事人的欠款信息透露給不相關人員如親戚、朋友、鄰居等,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隱私泄露。
5、未經允許私自上門催收。
6、催收過程中刻意虛構關聯國家機構、銀行、法院、公安機關的身份,利用當事人無法辨別身份的真假,給當事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壓力。
7、因為這群人的暴力催收,導致了兩人因承受不住壓力,自盡身忙。
張律師陳述完畢後,讓助手遞交相關的資料。並指出那些資料可以對應相關的陳述述求,方便法官驗證。
同時還讓梁曉梅的家人和鄰居紛紛出庭證明上麵的控訴中哪方麵是他們經曆過的。
法院這邊其實早已經把所有的資料都審理過了,同時對於張律師的述求也是十分清楚,所以在聽完張律師的述求後,轉頭對被告方說。
“對於以上控訴,你們是否承認。”
吳國平這邊當然不會承認了,並表示他們所有的工作都是合法合規的,包括從銀行機構的授權、催收工作的安排,一切都是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至於在催收的過程中,部分員工可能由於被負債人辱罵、工作完成進度落後的情況下,心情過於焦急,可能有出現言語不當的情況。
而他們也是在每天的例會中強調必須要合法催收。
說完後,還上交了一部分的錄音。
審判長當庭讓人播放。
這些錄音是吳國平他們花了好幾個晚上,整理出來的一部分他們的員工被辱罵的情況,想要通過這樣來證明他們的員工並不是不守法,而是可能會在某種情況下如被辱罵等,情急之下會說出不當語言或者做出過激行為。
造成這種情況不是因為他們的工作問題,而是被催收人自己的原因導致的,這是情有可原的。
至於造成當事人自殺身亡這個事完全是跟他們不搭邊,這兩人為什麽會自殺,主要還是無法麵對自己失敗的人生而自殺的,並不是因為他們上門催收導致他們自殺的。況且,自殺這種情況並不屬於吳國平一方的責任,甚至,這也僅僅是道德問題,並不是法律問題。
就這樣,雙方的律師在法庭上不停交鋒,主要的點在於一個:那就是公司是否有安排催收員進行過度催收的問題。
一方堅持認為這是公司安排的任務和工作,另一份則是認為不是公司安排的,這種情況隻是極為個別情況,屬於催收員個人的工作問題,根本就是與公司無關。至於員工的工作態度問題,他們會接下來強化員工管理,保證工作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
同時表示他們公司原因為因這些員工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賠償損失。
這次庭審審到這裏,如果沒有其它新的證據,相當大的可能會是吳國平他們賠償三個當事人的一筆資金。
不過這可不是尹凡的需求,這點錢他看不上,至於賠償給另外兩家的,他自己掏錢就補了,完全是不需要對方補償。
於是,張律師知道該提供新的證據了,他重新遞交了2份證據,一份是吳國平公司內部開會的視頻,這是段科宇近段時間參加會議的時偷偷錄的,第二份是一份多達幾千人的名單,也是段科宇提供的,上麵詳細地標注這些人的地址、電話、欠款金額以及催收次數等。
尹凡為了這兩份資料,可以說是斥了巨資的。
同時說:“影音資料可以證明該公司的暴力催收工作不是個別員工的行為,反而是公司布置的任務,第二份資料也就是名單,上麵可以很清晰的記錄這每一個名單後麵對應的次數,上麵很清楚地記錄了一個被催收人一天被催收了多少次,同時這份資料他們內部所有員工都可以看的,這裏可以說明他們自己是清楚進行過度催收的情況的。”
這下吳國平他們傻眼了,沒想到他們公司的內部資料會被泄露出去,他的第一反應就是:完了!第二個反應是:到底是哪個家夥幹的好事,偷偷拿公司的內部資料出去,還錄了像,等下庭了非得找他算賬不可。
法官仔細查看了張律師第二次遞上來的資料,並安排人員去驗證資料的真偽,同時表示由於這次開庭的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個多小時了,所以安排休庭半小時,重新驗證資料的真偽再進行開庭,同時還詢問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提供,如果有的話也可以一並交上來驗明真偽。
吳國平他們哪裏還準備其它資料啊,雖然他們知道結果必輸的,但是對於這件事其實也並不放在心內,大不了也就是賠償個十來萬而已,又不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發錢也隻是小事而已,現在對於他們來說就是這次的庭審現場直播,這會給他們以後的工作造成十分不好的影響,估計交給他們的催收工作也少了。
隻是他們沒想到的是,尹凡的這一方居然挖到這樣的資料出來,這麽說吧,這些資料一旦流出去,不單單是他們麵臨刑事案件的問題了,估計連委托他們進行催收的銀行也不會放過他們。
不過眼下並沒有什麽辦法,等下隻好咬死牙關說這些資料的真偽有待商榷,畢竟這些資料哪裏來的?來源是否真實,這個也是需要證明才行。
很快,半小時過去了,眾人紛紛回到自己的座位上,等待著下一輪的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