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法官眼中閃著不知名的光芒,互相之間看了看。


    “咳....”


    主審法官幹咳了一聲後,對著韓再興問道:“被告人韓再興,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


    “聽清了。”


    “與你收到的起訴書,以及量刑建議書是否一致?”


    “一致。”


    “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認定的罪名,你有什麽異議嗎?”


    “有”


    韓再興這麽一回答,金勝倒是來了點興趣。


    主審法官提了一下眼鏡道:“那你把異議說一下。”


    韓再興一臉後悔的樣子說道:“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那天我之所以沒有避讓救護車,也是因為一大早出門的時候,有一輛車擋住了我的車,我等了一個多小時,對方才過來把車挪開。”


    “挪的時候,還對我陰陽怪氣的,我們當場就吵了一架。”


    “所以那天我才心裏不平衡,想著別人都不讓我,那我為什麽要讓別人。”


    “根本就沒有想到會造成這麽嚴重的後果。”


    “............”


    說著說著,語氣開始變得哽咽。


    金勝聽完後也忍不住微微搖了搖頭,也不知道是誰教他這麽說的,真是個奇才。


    這麽說不就是承認了自己因為氣憤,當時具有主觀故意成分。


    他是想把‘過失致人死亡’搞成‘故意殺人’嗎?


    金勝真是服了。


    估計就連傳說中的‘張益達’也幹不出這樣的事。


    在眼下這個案件中,法官判決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行為方式、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來確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韓再興的阻攔行為被認定為過失導致傷者死亡,道歉的同時積極賠償,那麽可能麵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甚至緩刑也不是沒有可能。


    可現在,他竟然會說出‘別人不讓,我也不讓’這樣的話,這不就是直接告訴法官,我當時知道是什麽情況,但我就不讓。


    這算是自己給自己挖了一個坑。


    所以說,在開庭的時候,有些話說出口,需要慎重。


    要是覺得沒把握或者不知道怎麽說,要麽庭前問問律師,要麽就幹脆閉嘴。


    說的越多,錯的越多。


    就像現在,韓再興還不如直接就說‘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很後悔......’之類表示懺悔的話,法官還能從輕發落。


    至於金勝所提的民事賠償,大概率法院也隻會支持一部分。


    因為一開始的肇事車主已經賠了不少錢了。


    雖然這個錢是保險公司出的。


    這時候,東方明轉頭跟金勝對視了一眼。


    眼神中的意思大家都懂。


    等韓再興說完後,主審法官接著問道:“被告人,除了這一點之外,你還有什麽其它的異議嗎?”


    “沒有了。”


    聽到這個回答後,主審法官看向了東方明。


    “公訴人,你有什麽需要問被告的嗎?”


    “沒有”


    韓再興這都自己承認了,問不問已經沒有太多意義了。


    “被告人辯護律師,你有什麽想問的嗎?”


    “有...有的。”


    在金勝的視角裏,對麵這個年輕的辯護律師略顯慌亂。


    翻找了好幾下,這才拿出了一張紙。


    “你當時出門的時候發現車被擋住了,你是怎麽做的?”


    “我撥打了114通知對方挪車,可是等了十幾分鍾對方沒有過來,我就登錄了交管app,使用了一鍵挪車功能,直到一個多小時後,對方才慢悠悠的來了。”


    “好的,那麽當時你們是不是發生了爭吵?”


    “是的,我埋怨了幾句後,對方就直接開口罵我,我們就吵了起來。旁邊有人看到,過來勸架後對方才開車走人。”


    “你當時心裏是不是很生氣?”


    “對,這件事明明就是對方的不對,為什麽還能如此的理直氣壯,我想不通。”


    “所以,當你在行駛的時候,心裏是帶著一股怨氣的,對嗎?”


    “對的。”


    韓再興的辯護律師這時候對著主審法院說道:“法官閣下,我沒有問題了。”


    金勝算是聽出來了。


    對方估計是想往情緒過激這一點來引導,讓法官能夠前期有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以便於後期的辯護。


    有點東西啊!


    這樣來看的話,韓再興剛才說的那一段話,是不是設計好的?


    自己最近是不是膨脹了,犯了輕敵的錯誤。


    金勝不動聲色,接著看下去。


    主審法官舉起法槌敲了一下道:“法庭調查結束,下麵進行舉證質證,由公訴方出示證據。”


    東方明拿出證據清單,開始說了起來。


    “第一份是車禍現場的監控。”


    “被告人當時驅車經過事發地時,放下車窗後停留了2分13秒。”


    “期間一直都在觀察車禍現場的情況。”


    “第二份是救護車當時行駛時的車載視頻。”


    “被告人在長達20分鍾的時間內,已經明確的聽到了救護車鳴笛示警,卻依舊沒有做出任何的避讓行為。”


    “在視頻第3分鍾22秒、第7分鍾45秒、第14分鍾17秒,三個時間節點都有明顯故意阻擋的行為。”


    “甚至在救護車駕駛員明確喊話,車上有極度危重的病人需要及時得到救治的情況下,依舊沒有避讓。”


    “期間喊話重複了三次。”


    “第三份是道路沿途的天網監控視頻。”


    “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在聽到救護車喊話時,一副毫不理會,甚至是露出了笑容的表情。”


    “第四份證據,是曙光醫院出具的死因報告。”


    “報告中指出,是由於送醫不及時,在前往醫院的途中,傷者出現了氣胸、休克等症狀,造成體內大出血死亡。”


    “第五份,是由當時負責急救的醫護人員所出具的證人證言。”


    “第六份,是被告人在接受交警詢問時所做的筆錄以及錄像。”


    “從中可以清晰的體現,被告人在得知了傷者因無法及時送醫死亡後,絲毫沒有任何的悔意。”


    “完全一副無所謂的態度。”


    “公訴方還有兩名來自三甲醫院的專家證人,以及當時駕駛救護車輛的駕駛員賀文定,均可以作為證人出庭。”


    “公訴方證據出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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