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尋釁滋事罪四種行為方式,筆者


    的主張分述如下: ( 1) 對於“隨意毆打他人的”,如果


    造成被害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歸入到過失


    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


    罪等罪名中調整; 其他情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 43 條處理。( 2) 對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的”,如果追逐、攔截後非法剝奪他人自由,按照非法


    拘禁罪處理; 辱罵實際上是一種侮辱行為,如果辱罵


    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進行,且情節嚴重,按照


    侮辱罪來處罰; 參照德國的脅迫罪、意大利、法國的威


    脅罪、尤其是日本的恐嚇罪,在刑法中增設恐嚇罪,如


    果恐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並且數額較大,那麽就構成


    敲詐勒索罪,如果恐嚇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


    那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其他情況,原則上交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26 條或者第 42 條處理。( 3)


    對於“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和“占用”,可以分情


    形歸入到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


    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 26 條進行規製。( 4) 對於“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的”行為,如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


    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其他情節較輕的情況


    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23 條處理。對於既不


    構成犯罪,也不成立《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違法行


    為的情形,則留待民事法律或者道德規範去調整。


    摘 要 : 針對尋釁滋事罪的不斷口袋化,在司法層麵的應對方案不能隻是局限於構成要件的限縮解釋與法益內容


    的一般界定,而應當對尋釁滋事罪在解釋論層麵予以體係性的分析與構建,包括有針對性地強調在尋釁滋事罪的


    構成要件解釋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釋基本原則,以刑法解釋基本原則來限縮該罪的不合理擴張。在明確


    該罪法益內容包括社會秩序與個體權利的基礎上,對法益內容之間的邏輯關係作出說明,進而以法益關係來製約


    該罪在司法適用過程中的成立範圍。為了避免該罪的適用經常存在類推解釋的嫌疑,應當具體明確有利於限縮該


    罪成立範圍的主要刑法解釋方法,禁止類推解釋以及盡量避免容易導向類推解釋的擴張解釋,以解釋方法對尋釁


    滋事罪的司法適用予以合理控製。注重不同部門法之間的有效協同,遵循謙抑原則,將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置於整


    個治理體係中予以觀察,堅持刑法作為保障法的規範地位。


    關鍵詞 : 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法益內容;法益關係;刑法解釋


    中圖分類號 : d914


    文獻標誌碼 : a


    文章編號 : 1009-3307(2022)01–0162–11


    在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不斷被予以擴張的情形下,圍繞尋釁滋事罪的解釋適用困境,司法層麵的


    解釋論主張應當對尋釁滋事罪的法益內容進行合理界定,對客觀的行為要件與主觀要件進行規範限縮,


    從刑法體係的視野中認清尋釁滋事罪不斷口袋化的原因,並對相應的行為要件予以體係解釋,注重處理


    好該罪與其它個罪間的關係。此外,有觀點從憲法的視角對尋釁滋事罪的擴張提出理論質疑,指出司法


    解釋使得本來就具有“口袋罪”性質的尋釁滋事罪的範圍更加擴張,由此可能存在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問


    題。“刑法通過國家保護每個人不受他人的私人暴力侵犯,憲法則保護每個人不受國家的公權暴力侵犯”


    [1]。


    尋釁滋事罪的個罪適用不能將該罪打造成為一個權力工具,對此,憲法也應當從基本權利層麵作出相應


    的規範審查與解釋限製。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容易導致刑法的幹預不當,進而對公民的權利造成侵犯,


    並有損刑法規範體係的權威性,有違刑法自身的明確性。在社會積極治理導向的驅動下,尋釁滋事罪在


    原有傳統構成要件內容的基礎上時常被用來遂行處理維權或者群體性事件、信訪行為以及網絡空間言論


    治理等社會功能。“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大有被濫用的傾向,同時也導致尋釁滋事罪被汙名化。在


    司法解釋的推動下,尋釁滋事罪的內涵不斷擴張,構成要件所容納的行為五花八門,幾乎成為破壞社會


    管理秩序犯罪的兜底罪名”


    [2]。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存在爭議主要是由於該罪盡管具有相應的構成要件規


    定,形式上也容易達至明確化的特征,但卻時常在口袋化與兜底罪名的路上越走越遠,進而容易違反刑


    法的規範邏輯,從而造成該罪適用的任意擴張性,對此應當予以司法適用層麵的積極限縮。而在司法層


    麵,對該罪的限縮應當首先認識到尋釁滋事罪在解釋論的意義上既存在明確化的一麵,也具有口袋化的


    一麵,而司法限縮的對象主要是其口袋化的一麵,並集中圍繞解釋論的一些要素予以體係化的塑造。


    在具體的司法適用中,由於構成要件本身所共有的一般明確性,尋釁滋事罪並非總是完全的口袋


    化,隻是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下容易出現口袋化的特征或者超出刑法的處罰範圍。在明確符合尋釁滋事罪


    收稿日期:2020-11-1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數字經濟的刑事安全風險防範體係建構研究”(21&zd209);江蘇省研究生科研與實踐創新計劃的構成要件及其相關規定時,尋釁滋事罪的具體適用具有明確化的特征。當涉及到處罰的必要性存在疑


    問或者司法解釋本身的合理性也存在爭議的時候,該罪的適用就會被批評為具有口袋化的特征,並且不


    當地擴大了刑法的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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