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章 包稅製、空印案
大明:秋後問斬,太子是獄友 作者:霸道總裁胖總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首先說第一個分稅製,把朝廷稅收與地方稅收分開,建立起朝廷、地方的二級稅收體係。
夏原吉雖然此前從未聽過,但他腦子裏幾乎下意識就蹦出了兩個關鍵詞——“包稅製”和“空印案”。
包稅製的曆史相當久遠,差不多可以追溯到五代的後唐時期。
用《資治通鑒》的記載:“(後)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又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或丁多無役,或容庇奸盜,州縣不能詰。”
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後唐末年國家風雨飄搖,已經無力對朝廷控製的營田進行管理,便募集豪強地主輸納定額租賦,那朝廷就把營田轉交給對方經營,而不再征稅。
因為後唐朝廷的如此做法,導致對州縣的控製力進一步下降,連緝捕盜賊流寇都無法做到,差役兵丁也難以足額。
這是包稅製在五代亂世的起點,到了北宋局部統一天下,社會的安定帶來商業的高度繁榮,為了征收商稅,北宋朝廷專門成立了“商稅務”,並在全國各州縣共設立有1830多個。
但即便如此,依舊很難顧及分散鄉間的小集市。
於是乎,大聰明的北宋朝廷便決定“課(稅)額少者,募豪民主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十七)”。
按照這個規定,凡是商稅額在一千貫以下的小集市,一律都要實行“包稅製”,對外稱“買撲”,也即由官府先測算出該集市今年應收稅的總數,再讓當地的大商人出錢承包,然後大商人再向商販們自行征收,官府不會再管。
如此一番,收入的盈虧都由大商人負責,朝廷穩坐釣魚台。
北宋朝廷嚐到了其中甜頭,又在之後繼續推行年課稅千貫以下的酒務、道店等商稅,從而“讓人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宋會要輯稿》六)”。
元滅宋,包稅製也被繼承下來,並且進一步發揚壯大,承包稅種之多、範圍之廣、數額之大迅速超越了兩宋。
早在元太宗(實際是蒙古帝國皇帝,元太宗是元朝建立後追封,沒有年號)十年,蒙古人便學習兩宋的包稅製,在中國北方全麵推廣。
在當時,有包天下河泊、橋梁、渡口之稅的,有包燕京酒稅的,更有甚者,還想以100萬兩白銀包天下之鹽稅的。
時任蒙古帝國中書令耶律楚材(砥柱中流折,藏舟半夜移)堅決反對,並奏請廢除包稅製。
他在奏折中幹脆寫道:“此皆奸人欺下罔上,為害甚大。”
隻可惜,他的建議並沒有引起窩闊台的重視,因為包稅製確實是讓蒙古緩解財政壓力的最簡單,也是最快捷的方式。
到了太宗十一年,一些不法官員幹脆勾結回鶻商人進入中原,進一步承包了大量稅收。
至此,包稅製在蒙古帝國一發不可收拾,並進一步將影響延伸到了元朝建立。
一直到元朝滅亡,它的財政稅製都是嚴重畸形且不穩定的。
而空印案卻是離得很近,雖然案發時間有所爭議,但大致都在洪武初年上下。
按照明初時候的律令規定,每年各布政司及下轄府、縣都要向戶部呈遞錢糧和地方財政收支、稅款賬目明細。
而戶部與各布政司、府、縣所提交的數額必須完全相符,分毫不差,方才能夠結項。
如果有一項數額對不上,那整個賬冊就都要被駁回,並且重新核準填報,再重新蓋上地方官府印信。
洪武年間,大明的都城在南京,所以全國各地官員都要前往南京報賬。
再加上,當時報賬押解的稅收大多都是糧秣等實物稅,所以在運輸的過程中難免會有所損耗,出現賬目與實際對不上的情況。
所以,若是全部依照律令來辦,稍有不對就要打回重報,江南地區的官員還能接受,可雲貴川、兩廣、山陝諸地的官員可就要倒了大逼黴了。
為了防止無休止的來回往返,浪費錢糧時間,凡是這些地方前往戶部報賬的官員,一般都會事先準備好蓋過印信的空白備份賬冊。
這在元朝就已經是約定俗成的慣例,也從未被明令禁止過。
可朱元璋發現了空印的做法後,對此非常厭惡,因為他覺得這會給地方貪汙大開方便之門,而且還會將稅權放還給地方,導致地方逐漸糜爛失控。
這場洪武大案的最終處理結果是:主印官員(即掌握印把子的人)處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軍遠方。
《明史·刑法誌》記載:“時帝方盛怒……丞相禦史莫敢諫……係死者數萬人……二獄(空印案與郭桓案)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方孝孺《葉鄭傳》說:“行省言臣二十餘輩、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
吳晗《朱元璋傳》說空印案與郭桓案一共殺了七八萬人,《國史概要》也說空印案與郭桓案連坐被殺的人數以萬計。
史載,空印案爆發的當年,天象有所變化,朱元璋下詔求言,就有空印案的家屬兄弟鄭士利上書朝廷。
鄭士利認為,朝廷要辦空印大案,是害怕空印被有心人利用,欺上瞞下禍害地方,但這是不可能的。
鄭士利的觀點:
第一,空印賬冊蓋的都是騎縫印,具體到每張紙上的印跡都不完整,與一紙一印並不同,即使流散了出去,也辦不成什麽事,何況這蓋了章的白紙也很難輕易流散出去。
第二,錢糧這些賬目數字,府必合省,省必合部,出入對錯,最後都是戶部說了算。而部、省之間的距離,往往能相隔數千裏遠,一旦出錯,那一次往返差不多也要一年時間。提前準備空印,這也是權宜之計。
第三,朝廷要立法,必須要有明確的律令,而後根據律令來懲處枉法者。但是,本朝開國並沒有針對空印的律例,朝廷以此來治罪,不能服眾。
第四,朝廷培養一個合格的官員很難,能官至州府的官員,更是要耗費大把時間來培養,這些有豐富理政治民經驗的官員,並非草菅可割而複生。
四條觀點也的確是準備講道理,可結果呢?
朱元璋大怒,鄭士利被流放(因為隻是個人上書),空印案牽連的官員不僅沒被赦免,就連才放出去的兄長鄭士元,也一起被連累流放。
從此,就能夠看出大明對地方財政稅權的任何更化,到底是有多麽的警惕了……
夏原吉雖然此前從未聽過,但他腦子裏幾乎下意識就蹦出了兩個關鍵詞——“包稅製”和“空印案”。
包稅製的曆史相當久遠,差不多可以追溯到五代的後唐時期。
用《資治通鑒》的記載:“(後)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又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或丁多無役,或容庇奸盜,州縣不能詰。”
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後唐末年國家風雨飄搖,已經無力對朝廷控製的營田進行管理,便募集豪強地主輸納定額租賦,那朝廷就把營田轉交給對方經營,而不再征稅。
因為後唐朝廷的如此做法,導致對州縣的控製力進一步下降,連緝捕盜賊流寇都無法做到,差役兵丁也難以足額。
這是包稅製在五代亂世的起點,到了北宋局部統一天下,社會的安定帶來商業的高度繁榮,為了征收商稅,北宋朝廷專門成立了“商稅務”,並在全國各州縣共設立有1830多個。
但即便如此,依舊很難顧及分散鄉間的小集市。
於是乎,大聰明的北宋朝廷便決定“課(稅)額少者,募豪民主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十七)”。
按照這個規定,凡是商稅額在一千貫以下的小集市,一律都要實行“包稅製”,對外稱“買撲”,也即由官府先測算出該集市今年應收稅的總數,再讓當地的大商人出錢承包,然後大商人再向商販們自行征收,官府不會再管。
如此一番,收入的盈虧都由大商人負責,朝廷穩坐釣魚台。
北宋朝廷嚐到了其中甜頭,又在之後繼續推行年課稅千貫以下的酒務、道店等商稅,從而“讓人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宋會要輯稿》六)”。
元滅宋,包稅製也被繼承下來,並且進一步發揚壯大,承包稅種之多、範圍之廣、數額之大迅速超越了兩宋。
早在元太宗(實際是蒙古帝國皇帝,元太宗是元朝建立後追封,沒有年號)十年,蒙古人便學習兩宋的包稅製,在中國北方全麵推廣。
在當時,有包天下河泊、橋梁、渡口之稅的,有包燕京酒稅的,更有甚者,還想以100萬兩白銀包天下之鹽稅的。
時任蒙古帝國中書令耶律楚材(砥柱中流折,藏舟半夜移)堅決反對,並奏請廢除包稅製。
他在奏折中幹脆寫道:“此皆奸人欺下罔上,為害甚大。”
隻可惜,他的建議並沒有引起窩闊台的重視,因為包稅製確實是讓蒙古緩解財政壓力的最簡單,也是最快捷的方式。
到了太宗十一年,一些不法官員幹脆勾結回鶻商人進入中原,進一步承包了大量稅收。
至此,包稅製在蒙古帝國一發不可收拾,並進一步將影響延伸到了元朝建立。
一直到元朝滅亡,它的財政稅製都是嚴重畸形且不穩定的。
而空印案卻是離得很近,雖然案發時間有所爭議,但大致都在洪武初年上下。
按照明初時候的律令規定,每年各布政司及下轄府、縣都要向戶部呈遞錢糧和地方財政收支、稅款賬目明細。
而戶部與各布政司、府、縣所提交的數額必須完全相符,分毫不差,方才能夠結項。
如果有一項數額對不上,那整個賬冊就都要被駁回,並且重新核準填報,再重新蓋上地方官府印信。
洪武年間,大明的都城在南京,所以全國各地官員都要前往南京報賬。
再加上,當時報賬押解的稅收大多都是糧秣等實物稅,所以在運輸的過程中難免會有所損耗,出現賬目與實際對不上的情況。
所以,若是全部依照律令來辦,稍有不對就要打回重報,江南地區的官員還能接受,可雲貴川、兩廣、山陝諸地的官員可就要倒了大逼黴了。
為了防止無休止的來回往返,浪費錢糧時間,凡是這些地方前往戶部報賬的官員,一般都會事先準備好蓋過印信的空白備份賬冊。
這在元朝就已經是約定俗成的慣例,也從未被明令禁止過。
可朱元璋發現了空印的做法後,對此非常厭惡,因為他覺得這會給地方貪汙大開方便之門,而且還會將稅權放還給地方,導致地方逐漸糜爛失控。
這場洪武大案的最終處理結果是:主印官員(即掌握印把子的人)處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軍遠方。
《明史·刑法誌》記載:“時帝方盛怒……丞相禦史莫敢諫……係死者數萬人……二獄(空印案與郭桓案)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方孝孺《葉鄭傳》說:“行省言臣二十餘輩、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
吳晗《朱元璋傳》說空印案與郭桓案一共殺了七八萬人,《國史概要》也說空印案與郭桓案連坐被殺的人數以萬計。
史載,空印案爆發的當年,天象有所變化,朱元璋下詔求言,就有空印案的家屬兄弟鄭士利上書朝廷。
鄭士利認為,朝廷要辦空印大案,是害怕空印被有心人利用,欺上瞞下禍害地方,但這是不可能的。
鄭士利的觀點:
第一,空印賬冊蓋的都是騎縫印,具體到每張紙上的印跡都不完整,與一紙一印並不同,即使流散了出去,也辦不成什麽事,何況這蓋了章的白紙也很難輕易流散出去。
第二,錢糧這些賬目數字,府必合省,省必合部,出入對錯,最後都是戶部說了算。而部、省之間的距離,往往能相隔數千裏遠,一旦出錯,那一次往返差不多也要一年時間。提前準備空印,這也是權宜之計。
第三,朝廷要立法,必須要有明確的律令,而後根據律令來懲處枉法者。但是,本朝開國並沒有針對空印的律例,朝廷以此來治罪,不能服眾。
第四,朝廷培養一個合格的官員很難,能官至州府的官員,更是要耗費大把時間來培養,這些有豐富理政治民經驗的官員,並非草菅可割而複生。
四條觀點也的確是準備講道理,可結果呢?
朱元璋大怒,鄭士利被流放(因為隻是個人上書),空印案牽連的官員不僅沒被赦免,就連才放出去的兄長鄭士元,也一起被連累流放。
從此,就能夠看出大明對地方財政稅權的任何更化,到底是有多麽的警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