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到此還沒有結束。1997年《炎黃春秋》第1期刊登辛平寫的當年《陳獨秀秘書談大革命前夜的陳獨秀》一文時,又一次把「陳獨秀」的這張假照片(即彭述之的照片)放大刊出。
對以上訛傳情況,盡管筆者曾一再作出糾正,但是,後來還是在各種媒體上一再出現那張「陳獨秀」的假照片。真是假作真來,真也假,糾不勝糾。
審判
由於一方麵國民黨不少軍政要員要求嚴辦陳獨秀案,另一方麵,國民黨內也有相當一部分開明人士和社會名流、民主黨派等紛紛營救陳獨秀,使法院對此案頗感棘手,直到12月31日才由江蘇高等檢察官提出起訴書,稱陳獨秀、彭述之等人「組織以危害民國為目的之團體或集會,均觸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合依《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提起公訴」。而這個起訴書直到第二年4月法庭開審時才公布。可見法庭方麵為審理此案,頗費心思。
「營救派」蔡元培、胡適等在取得交付法院審理的鬥爭勝利後,紛紛向陳獨秀推薦著名辯護律師。他的「五四」以前的摯友章士釗,自告奮勇擔任他的義務律師。陳獨秀謝絕了其他律師,接受了章士釗。陳獨秀在轉向托派後,本來就主張「合法鬥爭」,因此對這次法庭鬥爭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所以才有以上在巡捕房、滬寧列車、軍法司時的不凡表現。他在接受法院傳訊時,又表示:「願尊重國家法律,望政府秉承大公,不參加個人恩怨,法律判我是罪有應得,當亦願受。」[18]
1933年4月14、15日,陳獨秀等人在被捕半年後,江寧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先是法庭調查,陳獨秀不亢不卑、光明磊落地宣布了自己的政治主張。在回答為什麽被中共開除時說:「因意見不同。」主要在紅軍問題上,「先要有農工為基礎,等有政權,才需要有軍隊」;「照現在狀況尚用不著紅軍」。因此「與皖湘閩贛等省共黨不能合作,是因政策不同」;同時毫不隱諱地宣布其根本主張是:「推翻國民黨政府,實行無產階級專政」,並申述三點理由,一是國民黨政府是刺刀政治,不合民主政治原則;二是軍閥官僚隻知集中金錢,人民則困苦到無飯吃;三是人民主張抗日,政府則步步退讓,不抵抗。「根據以上三點,人民即有反抗此違背民主主義與無民權實質之義務」,宣稱托派最終目的是「世界革命,在中國需要解放民眾,提高勞動者生活。關於奪取政權,乃當然的目的」。在法庭要求他檢舉別人時,他以不做「政府偵探」為由,拒絕指認其他被捕之人。
4月20日,法庭第三次審判陳獨秀,並進行辯論。檢察官朱雋指控陳獨秀等與中共一樣,「主張打倒國民政府,實行無產階級專政」,「都是危害民國」。起訴書把矛頭特別指向陳獨秀,以其「為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中央執行常務委員首席,是一黨之主腦」為由,說「其個人行動及發表之反動文件應負責任……即以中共反對派名義刊行之反動傳單、宣言書及其指揮之行動,亦應由其完全負責」。然後列舉了托派中央常委的《政治決議案》《為日本帝國主義進攻上海告民眾書》《為日本占領淞滬告全國民眾》等文件,及以陳獨秀個人名義發表的《中國將往何處去》《此次抗日救國運動的康莊大道》等文章,攻擊陳獨秀「一麵藉口外交,竭力宣傳共產主義,一麵則對於國民黨政府冷譏熱諷,肆意攻擊,綜其要旨……推翻國民政府,由無產階級專政」,等等;指控陳獨秀、彭述之等「組織以危害民國為目的之團體或集會,又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觸犯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19]看來,檢察官花了半年時間,認真研究了破獲的文件,站在國民黨的立場上,提出了符合邏輯的指控。
章士釗律師起而辯護,認為陳獨秀主張以「法定之選民投票」取得政權,「何得為罪?」「國家與主持國家之機關(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範疇,因而攻擊機關或人物之言論,遂斷為危及國家,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章士釗不愧為著名大律師,利用國民黨的假民主,在法理上,辯駁得有理有力。
章士釗接著以國共兩黨的歷史關係進行辯護時,卻有些一相情願了。他說:陳獨秀鼓吹的共產主義與三民主義不但不衝突,「而且是一個好朋友」;陳獨秀當初曾與國民黨「合作」,在國民黨中擔任職務(指1921年廣東國民政府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且在《汪陳宣言》中苦口相勸「主張打倒國民黨的人」,不做此舉;陳獨秀與中共分裂組織托派以反共,「有功於國民黨」,等等。因此章士釗提議「托洛茨基派與國民黨取掎角之勢以清共」,以此批駁了檢察官起訴陳獨秀所謂「叛國」「危害民國」的指控「湛然無據」,法庭應「諭知無罪」,「省釋無辜」。這就把當時國民黨和民主派中「援陳派」營救陳獨秀的理由發揮到極致了。
章士釗把陳獨秀說成是國民黨的「功臣」,三民主義的「信徒」,鼓吹議會政治的政客和國民黨反共同盟軍。為陳獨秀曲為巧辯,真是到了挖空心思、煞費苦心的程度。一方麵,確是表明他們營救陳獨秀的真切心情,但另一方麵,又說明他們對托派的無知。殊不知,從陳獨秀和托派「打倒國民黨」的立場來衡量,所有這些,都是陳獨秀歷史上的恥辱,不是光榮;是敗績,不是功績。而且托派所謂「反共」與國民黨反共,有本質的區別:是在「打倒國民黨」、抗日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目標之下的路線分歧。他們是為了「拯救共產黨免於墮落」。
對以上訛傳情況,盡管筆者曾一再作出糾正,但是,後來還是在各種媒體上一再出現那張「陳獨秀」的假照片。真是假作真來,真也假,糾不勝糾。
審判
由於一方麵國民黨不少軍政要員要求嚴辦陳獨秀案,另一方麵,國民黨內也有相當一部分開明人士和社會名流、民主黨派等紛紛營救陳獨秀,使法院對此案頗感棘手,直到12月31日才由江蘇高等檢察官提出起訴書,稱陳獨秀、彭述之等人「組織以危害民國為目的之團體或集會,均觸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合依《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提起公訴」。而這個起訴書直到第二年4月法庭開審時才公布。可見法庭方麵為審理此案,頗費心思。
「營救派」蔡元培、胡適等在取得交付法院審理的鬥爭勝利後,紛紛向陳獨秀推薦著名辯護律師。他的「五四」以前的摯友章士釗,自告奮勇擔任他的義務律師。陳獨秀謝絕了其他律師,接受了章士釗。陳獨秀在轉向托派後,本來就主張「合法鬥爭」,因此對這次法庭鬥爭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所以才有以上在巡捕房、滬寧列車、軍法司時的不凡表現。他在接受法院傳訊時,又表示:「願尊重國家法律,望政府秉承大公,不參加個人恩怨,法律判我是罪有應得,當亦願受。」[18]
1933年4月14、15日,陳獨秀等人在被捕半年後,江寧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先是法庭調查,陳獨秀不亢不卑、光明磊落地宣布了自己的政治主張。在回答為什麽被中共開除時說:「因意見不同。」主要在紅軍問題上,「先要有農工為基礎,等有政權,才需要有軍隊」;「照現在狀況尚用不著紅軍」。因此「與皖湘閩贛等省共黨不能合作,是因政策不同」;同時毫不隱諱地宣布其根本主張是:「推翻國民黨政府,實行無產階級專政」,並申述三點理由,一是國民黨政府是刺刀政治,不合民主政治原則;二是軍閥官僚隻知集中金錢,人民則困苦到無飯吃;三是人民主張抗日,政府則步步退讓,不抵抗。「根據以上三點,人民即有反抗此違背民主主義與無民權實質之義務」,宣稱托派最終目的是「世界革命,在中國需要解放民眾,提高勞動者生活。關於奪取政權,乃當然的目的」。在法庭要求他檢舉別人時,他以不做「政府偵探」為由,拒絕指認其他被捕之人。
4月20日,法庭第三次審判陳獨秀,並進行辯論。檢察官朱雋指控陳獨秀等與中共一樣,「主張打倒國民政府,實行無產階級專政」,「都是危害民國」。起訴書把矛頭特別指向陳獨秀,以其「為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中央執行常務委員首席,是一黨之主腦」為由,說「其個人行動及發表之反動文件應負責任……即以中共反對派名義刊行之反動傳單、宣言書及其指揮之行動,亦應由其完全負責」。然後列舉了托派中央常委的《政治決議案》《為日本帝國主義進攻上海告民眾書》《為日本占領淞滬告全國民眾》等文件,及以陳獨秀個人名義發表的《中國將往何處去》《此次抗日救國運動的康莊大道》等文章,攻擊陳獨秀「一麵藉口外交,竭力宣傳共產主義,一麵則對於國民黨政府冷譏熱諷,肆意攻擊,綜其要旨……推翻國民政府,由無產階級專政」,等等;指控陳獨秀、彭述之等「組織以危害民國為目的之團體或集會,又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觸犯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19]看來,檢察官花了半年時間,認真研究了破獲的文件,站在國民黨的立場上,提出了符合邏輯的指控。
章士釗律師起而辯護,認為陳獨秀主張以「法定之選民投票」取得政權,「何得為罪?」「國家與主持國家之機關(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範疇,因而攻擊機關或人物之言論,遂斷為危及國家,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章士釗不愧為著名大律師,利用國民黨的假民主,在法理上,辯駁得有理有力。
章士釗接著以國共兩黨的歷史關係進行辯護時,卻有些一相情願了。他說:陳獨秀鼓吹的共產主義與三民主義不但不衝突,「而且是一個好朋友」;陳獨秀當初曾與國民黨「合作」,在國民黨中擔任職務(指1921年廣東國民政府教育委員會委員長),且在《汪陳宣言》中苦口相勸「主張打倒國民黨的人」,不做此舉;陳獨秀與中共分裂組織托派以反共,「有功於國民黨」,等等。因此章士釗提議「托洛茨基派與國民黨取掎角之勢以清共」,以此批駁了檢察官起訴陳獨秀所謂「叛國」「危害民國」的指控「湛然無據」,法庭應「諭知無罪」,「省釋無辜」。這就把當時國民黨和民主派中「援陳派」營救陳獨秀的理由發揮到極致了。
章士釗把陳獨秀說成是國民黨的「功臣」,三民主義的「信徒」,鼓吹議會政治的政客和國民黨反共同盟軍。為陳獨秀曲為巧辯,真是到了挖空心思、煞費苦心的程度。一方麵,確是表明他們營救陳獨秀的真切心情,但另一方麵,又說明他們對托派的無知。殊不知,從陳獨秀和托派「打倒國民黨」的立場來衡量,所有這些,都是陳獨秀歷史上的恥辱,不是光榮;是敗績,不是功績。而且托派所謂「反共」與國民黨反共,有本質的區別:是在「打倒國民黨」、抗日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目標之下的路線分歧。他們是為了「拯救共產黨免於墮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