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道衙門每月放米七千多石,下麵州縣就算有交糧的,也不過三百石或四、五百石不等,每月缺口將近一半。戶部定價是每石一兩七錢,而市價是二兩六錢,司中借給米價三千兩,怎麽也買不到糧食二千七百石,不得已,隻好動用米折。前任糧道隆泰挪用七萬多兩,代理糧道胡光瑩挪用一萬多兩,後來的糧道寧曾綸挪用一萬多兩。據現在代理糧道的李金鑒說,三任共挪用十萬零四百兩。雖然是因公挪移,但終究於法不合——而且,米折拖欠久了,也難免那些丘八們不生出事端來。事情壞就壞在隆泰初次買米之時並沒請奏朝廷,後年的歷任糧道相率效尤,越套越深,現在事已至此,誰敢上奏朝廷?寧曾綸現已離職,吏部文書還沒有下達,總不過非升即降。慶製軍勒令他把挪用的米折補上後才準離開福建。挪用米折的事,寧曾綸曾經幾次報到司裏,督撫也不能推說不知道。然而挪用兵糈畢竟事關重大,不能不了了之。可是,如果一定要這些人賠償,就必須徹底奏明朝廷,再按在任時間分賠;慶製軍隻好讓我再籌米折發放給士兵,或者先籌一半,等上述三人的賠款上繳後再歸還。
福建鹽務分東路和西路,又分官府專賣和商人販賣。每年鹽務的指標是四十萬——通常情況下,大概有一半完不成。西路光、邵、崇、安等處,銷售較為穩定,鹽稅也可徵收上來。東路在東衝口設卡徵收,每年徵收鹽稅不到一千兩,還不夠開支委員薪水和卡役的夥食;而且這一千多銀子,有一半是從商船和漁船收來的——漁船每次出卡,必須買了鹽才放行,作為醃魚之用,如果不在卡上買鹽,就不準鹹魚入卡。其實海邊到處都是鹽,要醃魚,用掃帚揮兩下就行了,根本不用買。漁船和官府相持很久,才允許漁民不買官鹽,隻交鹽稅,全年大約有九百多兩銀子的收入。
海盜猖獗之後,商船和漁船屢被劫殺,來往稀疏,鹽稅收入大減。
現在已經沒有商人願意認購鹽引(又稱「鹽鈔」,是取鹽的憑證)了;相反,那些已經認購了的,倒有很多要求退還。戶部規定,依照原來認購數目的多少,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分三種:六萬、四萬、兩萬。然而,有的大鹽商有權有勢,分文不交也退了;有的請託找人也退了——真正繳納「違約金」的少之又少。退商日多,賣不出去的鹽引擠壓如山,鹽務毫無起色。
錢糧分正雜兩種,地丁銀是正款錢糧;帑息、關稅、魚牙常課以及近來抽收的厘金,都是雜項錢糧。但不管正雜,都是朝廷皇糧。福建省的州縣官員,不但收的雜項不上繳,就是正款也常常侵占挪用。自從朝廷允許捐官以來,花幾百兩銀子就可捐一個縣令;又因為是戰區,經前任總督王春岩奏準將這些人留在福建辦差,等補缺後再送部引見。可是委署官員又沒有什麽章程,隻要會溜須拍馬就有官做。這些人上任後,知道自己是一個「五日京兆」[1],所以不問正雜款項,先卷它個幾千兩再說,應該上繳的款項,無論怎麽催,一概不理。就算上麵追究起來,無非就是摘掉頂戴,或者革職,但這些人腰包已滿,也算值了。至於拖欠雜款的,從來沒有人因此被參劾。福建的督撫好像不知道雜款錢糧也是國家皇糧,竟然以為是州縣官員應得的陋規。
福建錢局名叫「寶福」,從鑄造製錢改鑄大錢,後來又從鑄大錢改鑄鐵錢,不久又由鐵錢改鑄製錢,所鑄的錢也並不送到戶部。我把委員吳榮等人招來詢問:
「這裏鑄錢是不是按銅六鉛四的比例投料?每月幾爐?是一年一結算,還是兩年一結算?」
「不清楚,上麵說怎麽辦,我們就怎麽辦。」
「你是專門負責這件事的,怎麽說不知道呢?四川、陝西、甘肅鑄錢都是銅六鉛四,這裏每爐用銅多少,難道你不知道?」
「每次發銅,都是按銅八鉛二的比例領。」
「你們不照規矩來,將來銅虧損多了,怎麽報到戶部呢?」
我於是又傳喚經辦領銅的人當麵質問,據他說:「戶部規定是銅五成八,鉛四成二。以前銅的質量好,我們就依法鼓鑄;後來滇銅用完了,從民間收買的銅器雜質太多,按原來的比例投料,鑄出的錢很容易破碎,不能用。所以我們酌量增加一些;於是就到了銅八鉛二,將來報戶部,肯定通不過,隻好另外想辦法。」
對於他的說法,我將信將疑。我讓張其曜(剛剛捐升知府,現任錢局督辦)按照銅六鉛四鑄一批錢看看,結果拿到手上一捏,錢就碎了。我讓他再按銅七鉛三的比例試試,結果是雖然捏不破,但非常粗糙,不成看相。
我對張其曜說:「鑄錢的鬼名堂多得很。爐頭很少不搗鬼的,磨下的銅末雖然混在煤渣中,但把這些煤渣煉一遍,還可以煉出不少銅。」
「不會吧,每次發放銅和鉛重多少斤,收的錢也是那麽重,分毫不差。」
「發銅時按八成銅二成鉛的比例發放,下爐熔化時,你又不在場,怎麽就知道他們沒有按三七、四六的比例攙鉛呢?再說,爐渣出於磨爐,例應歸公,怎麽能讓他們自行煎煉呢?」
「以前陳謙恩收買雜銅,火爐麵盆很多,其中攙鉛不少。現在庫存渣滓還有二萬餘斤,就是煉銅時提出的——可見銅質不純實有其事。」
「既然已經提出純銅,入爐鼓鑄,為什麽還說銅的成色不足呢?很可能就是爐頭故意說銅不好,為熔化時攙鉛找理由。如要杜絕這些弊端,就要當麵看他們熔化銅和鉛,鑄成錢,再看著他們打磨,而且必須長期如此。」
福建鹽務分東路和西路,又分官府專賣和商人販賣。每年鹽務的指標是四十萬——通常情況下,大概有一半完不成。西路光、邵、崇、安等處,銷售較為穩定,鹽稅也可徵收上來。東路在東衝口設卡徵收,每年徵收鹽稅不到一千兩,還不夠開支委員薪水和卡役的夥食;而且這一千多銀子,有一半是從商船和漁船收來的——漁船每次出卡,必須買了鹽才放行,作為醃魚之用,如果不在卡上買鹽,就不準鹹魚入卡。其實海邊到處都是鹽,要醃魚,用掃帚揮兩下就行了,根本不用買。漁船和官府相持很久,才允許漁民不買官鹽,隻交鹽稅,全年大約有九百多兩銀子的收入。
海盜猖獗之後,商船和漁船屢被劫殺,來往稀疏,鹽稅收入大減。
現在已經沒有商人願意認購鹽引(又稱「鹽鈔」,是取鹽的憑證)了;相反,那些已經認購了的,倒有很多要求退還。戶部規定,依照原來認購數目的多少,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分三種:六萬、四萬、兩萬。然而,有的大鹽商有權有勢,分文不交也退了;有的請託找人也退了——真正繳納「違約金」的少之又少。退商日多,賣不出去的鹽引擠壓如山,鹽務毫無起色。
錢糧分正雜兩種,地丁銀是正款錢糧;帑息、關稅、魚牙常課以及近來抽收的厘金,都是雜項錢糧。但不管正雜,都是朝廷皇糧。福建省的州縣官員,不但收的雜項不上繳,就是正款也常常侵占挪用。自從朝廷允許捐官以來,花幾百兩銀子就可捐一個縣令;又因為是戰區,經前任總督王春岩奏準將這些人留在福建辦差,等補缺後再送部引見。可是委署官員又沒有什麽章程,隻要會溜須拍馬就有官做。這些人上任後,知道自己是一個「五日京兆」[1],所以不問正雜款項,先卷它個幾千兩再說,應該上繳的款項,無論怎麽催,一概不理。就算上麵追究起來,無非就是摘掉頂戴,或者革職,但這些人腰包已滿,也算值了。至於拖欠雜款的,從來沒有人因此被參劾。福建的督撫好像不知道雜款錢糧也是國家皇糧,竟然以為是州縣官員應得的陋規。
福建錢局名叫「寶福」,從鑄造製錢改鑄大錢,後來又從鑄大錢改鑄鐵錢,不久又由鐵錢改鑄製錢,所鑄的錢也並不送到戶部。我把委員吳榮等人招來詢問:
「這裏鑄錢是不是按銅六鉛四的比例投料?每月幾爐?是一年一結算,還是兩年一結算?」
「不清楚,上麵說怎麽辦,我們就怎麽辦。」
「你是專門負責這件事的,怎麽說不知道呢?四川、陝西、甘肅鑄錢都是銅六鉛四,這裏每爐用銅多少,難道你不知道?」
「每次發銅,都是按銅八鉛二的比例領。」
「你們不照規矩來,將來銅虧損多了,怎麽報到戶部呢?」
我於是又傳喚經辦領銅的人當麵質問,據他說:「戶部規定是銅五成八,鉛四成二。以前銅的質量好,我們就依法鼓鑄;後來滇銅用完了,從民間收買的銅器雜質太多,按原來的比例投料,鑄出的錢很容易破碎,不能用。所以我們酌量增加一些;於是就到了銅八鉛二,將來報戶部,肯定通不過,隻好另外想辦法。」
對於他的說法,我將信將疑。我讓張其曜(剛剛捐升知府,現任錢局督辦)按照銅六鉛四鑄一批錢看看,結果拿到手上一捏,錢就碎了。我讓他再按銅七鉛三的比例試試,結果是雖然捏不破,但非常粗糙,不成看相。
我對張其曜說:「鑄錢的鬼名堂多得很。爐頭很少不搗鬼的,磨下的銅末雖然混在煤渣中,但把這些煤渣煉一遍,還可以煉出不少銅。」
「不會吧,每次發放銅和鉛重多少斤,收的錢也是那麽重,分毫不差。」
「發銅時按八成銅二成鉛的比例發放,下爐熔化時,你又不在場,怎麽就知道他們沒有按三七、四六的比例攙鉛呢?再說,爐渣出於磨爐,例應歸公,怎麽能讓他們自行煎煉呢?」
「以前陳謙恩收買雜銅,火爐麵盆很多,其中攙鉛不少。現在庫存渣滓還有二萬餘斤,就是煉銅時提出的——可見銅質不純實有其事。」
「既然已經提出純銅,入爐鼓鑄,為什麽還說銅的成色不足呢?很可能就是爐頭故意說銅不好,為熔化時攙鉛找理由。如要杜絕這些弊端,就要當麵看他們熔化銅和鉛,鑄成錢,再看著他們打磨,而且必須長期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