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犍為縣縣令段榮恩、金堂縣縣令李希鄴、南川縣縣令趙旭初,都曾誣良為盜,我無論如何不敢因為要遷就這些屬員而草菅人命。所謂「救生不救死」的說法,都是那些無才無德的師爺們的邪說,最容易造下冤孽,隻會導致兇徒漏網,死者含冤。我認為,所謂互相打鬥殺人,乃是一時之憤,彼此互毆,也不知誰死誰活,審問時代為開脫,於情於法,都說得過去;至於故意謀殺的兇犯,有什麽值得憐憫的?曲法施恩,難道不念及那些死者的冤屈嗎?


    辦理秋審,今年也沒有什麽出入。我連續三年辦理秋審。每次都是七八百起,證據確鑿立即行刑的就有一百多起——這數目是其它省所沒有的。


    辦理盜案時,更要持平,這些為非作歹之徒,法所不宥。可是案件卷宗裏卻常記載有以下這種情形:入室搜贓的不過二三人,而把風接贓卻有七八人——怎麽會有這種事呢?還有的卷宗裏寫的是把風,而盜犯自己招供為入室搜贓的。發審後,才知道是縣裏故意為他開脫——並非盜犯狡猾;更有將已死的盜犯定為為首犯,而將已抓獲的犯人定為把風的,沒有抓獲的罪犯定為入室搶劫的,中間詭異的地方實在太多。在州縣官員,是為了規避處分,不過顧及考成而已;而盜賊縱橫,關係國家治亂。我通令屬下各州縣,以後審辦盜案,在外把風瞭望的人數不準超過入室捜贓的人數。我幾次詢問盜匪,他們都說:「我等各拚性命,怎麽能容忍那些在外把風的人分贓呢?」所以事實上幾乎沒有不入室的罪犯。


    更有捕役被官員逼急了,經常拷打、刑訊小偷,逼迫他們承認為盜首,或者買通乞丐,將乞丐作為把風接贓的人。過堂時,主審官員稍不經意,就會濫殺無辜。捕役存心使壞,就與盜賊無異了;州縣官員忍心這樣做,他們的居心還能問嗎?


    至於審辦命案,第一次審問獲得的供詞最為關鍵。犯人致人死命,自認為殺人償命,往往無所顧忌全部招供。可是一經收監後,就會被牢頭、禁卒教唆串供,真實情況反而查不出,案子就會越來越難辦。所以地方上有經驗的老吏勘察現場回衙門後,就立即提審兇犯,訊問作案動機和作案過程,獲得案情大致情形,然後收監;次日再覆審一次,便可定案。至於屍格上傷痕的輕重多寡,因為關係到秋審時是判立決還是緩決,一經落筆,絕不更改。常常有初次上報呈送時,屍格上填寫的傷痕,與解勘時的填寫不同,於是命令重新核實,就說是書吏筆誤,殊不知屍格是用硃筆填寫,怎麽能容許書吏使用硃筆呢?又有的人會辯解:「在場時人聲嘈雜,喝報不清等等。」難道相驗者不親自查看屍體傷痕,僅憑仵作喝報嗎?這種用謊言掩飾的行為,經常被我申飭,州縣吏治、幕友筆墨之黑暗與混亂,可見一斑。


    秋審並沒有什麽難辦的地方,除了需要對條規、例案嫻熟於心,更要在定案時為秋審預留下餘地。每定一案,就是辦一次秋審,仔細看如果實緩不定,就要斟酌妥善,以免臨時為難。大抵案情證據確鑿的,一定不能夾雜一些模稜兩可的語句在裏麵;可以從緩的,也不可摻入一些唐突、暴戾的字眼。審案判決自己確有所憑,那麽刑部也就無可挑剔了。


    四川秋審,交給刑部的經費,按慣例是六百兩。刑部於五六月間派專人將秋審實緩的底折送到臬司衙門,等著收取經費,臬司並不與他們見麵,都是由省裏的佐雜人員中由部辦出身的人張羅,這些人就從中獲利。但是寄來的底折往往不足為憑。兩年來刑部定為緩決的,而我定為立決的有六起;刑部定為立決的,而我改為緩決的也有幾起。幕友孫紹堂、李鶴舫都在臬司衙門辦案多年,刑名經驗豐富,我和這兩位先生商酌出的判詞,往往毫無出入,真所謂南山可移,此案不可動也。後來接到刑部回復,一起都沒有改。官署中還有一位姓孫的老吏,年近九十,把關秋審將近五十年,最是穩當,胥吏中也不能說全無人才啊。


    化外之民


    四川邊境的四個廳[1]常有猓夷出沒,對老百姓傷害最大,其中又以馬邊廳的情況最甚。猓夷並沒有什麽別的伎倆,就是依靠強弓毒矢,無辜百姓被他們射中後必死無疑,但是在二十步以外的距離他們就沒了準頭,射不準;其餘的如竹槍、石塊就更不足道了。隻是這些野人藏在深山裏,出沒無常,他們將男人擄入山中,配以蠻婦,強迫為他們耕田種地,時間一久,這些被擄進去的人,性情也變得和野人差不多,樂意被他們驅使。生下的兒子骨頭是白色的,和那些野人的黑骨頭不同,也有的被輾轉售賣,但不知賣到哪裏去了。


    野人的種類很多,隻不過漢人一律稱之為「玀玀」。守邊的營兵,和他們常有來往,每年由藩司籌給四個廳幾千兩經費,作為打賞夷差出巡的費用。武官們把這筆銀子看成應得的陋規,逼迫起文官來,一刻也不準拖延,這四個廳的通判,深以為苦。猓夷隻要有一二十人在,營兵幾千人都不敢直攖其鋒[2];甚至一個猓夷可殺死幾個兵丁,驅使兵丁起來就像驅趕牛羊一樣。兵丁們不敢抗拒,這難道不是天意嗎?以前幾次用兵,無非都是虛糜國帑,冒取首功,其實未見一夷,未發一矢,以欺罔了事。邊境百姓反被滋擾,文武官員藉此作為升官的階梯,所以用兵開銷一百八十多萬兩銀子,而沒有殺掉一個敵人,實在是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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