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件事是要求上報調查寧遠廳糧庫穀物黴變情況的結果。
此前,我前往省城會同太原知府王有壬一起核算寧遠廳前任同知錫綸虧空的案子,除了已經查明參劾的以外,據現任通判齊克裏諾布稱,還有穀物三千多石已經發黴變質。我想,前任同知錫綸被參劾要求賠補的金額已經夠大的了,恐怕不宜再以此為由進行續參。既然如此,我就想,能不能從其它途徑籌集銀兩補上呢?我打算將該廳每年送給知府衙門的辦公費用二百五十兩拿出來,逐年購買糧食補上。這筆錢名義上是送給知府衙門的辦公費用,實際上是送給我個人的陋規。
什麽是陋規呢?清代官場的規矩是,下級必須定期孝敬上級,地方官必須定期孝敬京官。夏天得送降溫費,叫冰敬;冬天得送烤火費,叫炭敬;進門得送門敬;告辭得送別敬;「三節兩壽」[1]送節敬。所有這些孝敬統稱為陋規。因為不合法,所以說它「陋」;雖然不合法,但是你必須送,這就是「規」。至於送多送少,各地行情不同,價碼也就不一。
這件事我已口頭向布政使請示過。後來,我路過代城,將這個想法告訴雁平道章荊帆。他對此深表贊成,也表示將寧遠廳每年送給他的二百五十兩陋規拿出來買糧填補。如果將這兩筆款子提到道署,用戶部規定的價格買糧補庫,五年就可補上這筆虧空。關外地廣人稀,糧食一向便宜,按部價就可買到補上。這樣不僅倉穀有了著落,也不必續參錫綸。
第三件任務是藩司(布政使)衙門和臬司(按察使)衙門聯合通知的,要求下屬各府縣設立窩鋪(保安隊),護送過往商旅,並製定緝捕盜賊的章程。
十月三十日接到上憲命令後,我就命令寧遠廳、朔州、各縣增設窩鋪,巡邏緝拿作奸犯科之徒。
據我所知,直隸、山東、河南一帶,地方官遍貼告示,嚴令各集鎮旅館,一旦有單身旅客住店,一定要等到天亮才可以放行——那些人馬車輛眾多或者結幫而行的旅客除外,後者途中由巡邏的兵丁和窩鋪的差役持械護送。這些人都由省裏臨時委派人員負責,不需要專門設置常任的督辦。如果責任區域整個冬天都沒有發生沿路搶劫的案件,就由藩司衙門請示巡撫委派其代理一次州縣職務,以示獎勵。因此,連年以來,道路上都非常安靜,那些攔路剪徑的強盜都銷聲匿跡了。
現在,如果山西也效仿執行的話,效果一定很好。至於城市中人煙稠密的地方,也可以沿襲過去的做法,十家設一牌長,夜裏輪流值班,一旦發現賊人就大聲呼叫,十家一齊響應。每家每月值守三夜,也不是很辛苦,十家輪流出人,也不需要太多的費用。這樣互相聯絡聲勢,梆子一響,群起呼應,無論是村裏的人還是城裏的人,都能有所防範,那些宵小之徒也就沒法為害一方了。
官府緝盜是為了安民,辦公就必須事先籌集經費。我自從接任以來,將陳年的積案逐件清理。在調查各州縣的盜竊案件卷宗時,發現報案失竊的案件很多,但抓獲的竊賊卻是寥寥無幾。其實,各地的州縣官員也不是沒有派捕役四處捉拿罪犯,也不是沒有定期檢查進度追究責任。可是,捕役們卻是寧可受刑,也不願出去追拿賊人,其中的原因便是沒有辦差的經費導致無法捕賊。
按規定每縣設捕役八名,每人每年工資四十兩——還往往有被剋扣而改發銅錢的,這樣就導致捕役的工資在所有差役中最低。年輕力壯的小夥子都不願幹捕役,就隻能由老弱病殘來充數。而捕役的用項又多——他總不能餓著肚子抓賊吧?要辦一個案子或者捉拿一個盜賊,總不能就一個人單幹吧?押解一個犯人或者傳一趟原告,總要路費吧?這些差役賠進去錢就一定會找地方訛回來,有些人為了錢甚至不顧身家性命,由抓賊變為養賊自肥。這樣看來,接了差使卻壓下來,寧可受刑也不去抓賊,恐怕還是輕的呢!
於是,我製定章程,和各州縣商定,富裕縣份的縣令每月捐銀三十兩,貧窮縣份的縣令每月捐銀十五兩,一半作為緝拿盜賊的經費,一半留下來作為押解犯人的費用。緝盜有了經費,捕役就可以用它來僱傭線人;押解人犯有了經費,那麽來往省城就無需找人頂替。一定要做到有案必破,無犯能逃。抓獲竊賊多的捕役,加以優賞;做事懈怠的,予以嚴懲。
緝拿賊匪的關鍵在於破獲賊窩,破獲一個賊窩,就會有一群盜賊無處藏匿。整治盜匪要從整治小偷抓起,小偷被抓了,就不會發展成大盜——沒有哪一個大盜不是由小偷演變而來的,也沒有哪一個小偷是沒有賊窩的。
我治下的朔平府,緊鄰塞外,地廣人稀,往往彼處的盜賊竄到此處作案,此處被通緝就逃往彼處,因為容易隱藏行蹤,所以就敢於施展這種伎倆。我命令各州縣,並且發函到相鄰府縣,要求協調行動,不分地域,遇到相關案件,除了公函聯繫外,另用密函聯絡,各州縣一定要有呼即應,讓盜賊無隙可乘。除此以外,仍要堅持保甲連坐製度,從源頭上減少偷盜行為。另外,還要發展生產,增加百姓收入,以養民氣。
我的報告經過兩司衙門送達巡撫大人,申啟賢巡撫看了之後,非常讚賞地說:「看張知府的條呈,道理明晰,語言曉暢,切實可行——看來,張知府可不是不通世務的白麵書生啊。」申巡撫當即命令通知全省,照此執行。
此前,我前往省城會同太原知府王有壬一起核算寧遠廳前任同知錫綸虧空的案子,除了已經查明參劾的以外,據現任通判齊克裏諾布稱,還有穀物三千多石已經發黴變質。我想,前任同知錫綸被參劾要求賠補的金額已經夠大的了,恐怕不宜再以此為由進行續參。既然如此,我就想,能不能從其它途徑籌集銀兩補上呢?我打算將該廳每年送給知府衙門的辦公費用二百五十兩拿出來,逐年購買糧食補上。這筆錢名義上是送給知府衙門的辦公費用,實際上是送給我個人的陋規。
什麽是陋規呢?清代官場的規矩是,下級必須定期孝敬上級,地方官必須定期孝敬京官。夏天得送降溫費,叫冰敬;冬天得送烤火費,叫炭敬;進門得送門敬;告辭得送別敬;「三節兩壽」[1]送節敬。所有這些孝敬統稱為陋規。因為不合法,所以說它「陋」;雖然不合法,但是你必須送,這就是「規」。至於送多送少,各地行情不同,價碼也就不一。
這件事我已口頭向布政使請示過。後來,我路過代城,將這個想法告訴雁平道章荊帆。他對此深表贊成,也表示將寧遠廳每年送給他的二百五十兩陋規拿出來買糧填補。如果將這兩筆款子提到道署,用戶部規定的價格買糧補庫,五年就可補上這筆虧空。關外地廣人稀,糧食一向便宜,按部價就可買到補上。這樣不僅倉穀有了著落,也不必續參錫綸。
第三件任務是藩司(布政使)衙門和臬司(按察使)衙門聯合通知的,要求下屬各府縣設立窩鋪(保安隊),護送過往商旅,並製定緝捕盜賊的章程。
十月三十日接到上憲命令後,我就命令寧遠廳、朔州、各縣增設窩鋪,巡邏緝拿作奸犯科之徒。
據我所知,直隸、山東、河南一帶,地方官遍貼告示,嚴令各集鎮旅館,一旦有單身旅客住店,一定要等到天亮才可以放行——那些人馬車輛眾多或者結幫而行的旅客除外,後者途中由巡邏的兵丁和窩鋪的差役持械護送。這些人都由省裏臨時委派人員負責,不需要專門設置常任的督辦。如果責任區域整個冬天都沒有發生沿路搶劫的案件,就由藩司衙門請示巡撫委派其代理一次州縣職務,以示獎勵。因此,連年以來,道路上都非常安靜,那些攔路剪徑的強盜都銷聲匿跡了。
現在,如果山西也效仿執行的話,效果一定很好。至於城市中人煙稠密的地方,也可以沿襲過去的做法,十家設一牌長,夜裏輪流值班,一旦發現賊人就大聲呼叫,十家一齊響應。每家每月值守三夜,也不是很辛苦,十家輪流出人,也不需要太多的費用。這樣互相聯絡聲勢,梆子一響,群起呼應,無論是村裏的人還是城裏的人,都能有所防範,那些宵小之徒也就沒法為害一方了。
官府緝盜是為了安民,辦公就必須事先籌集經費。我自從接任以來,將陳年的積案逐件清理。在調查各州縣的盜竊案件卷宗時,發現報案失竊的案件很多,但抓獲的竊賊卻是寥寥無幾。其實,各地的州縣官員也不是沒有派捕役四處捉拿罪犯,也不是沒有定期檢查進度追究責任。可是,捕役們卻是寧可受刑,也不願出去追拿賊人,其中的原因便是沒有辦差的經費導致無法捕賊。
按規定每縣設捕役八名,每人每年工資四十兩——還往往有被剋扣而改發銅錢的,這樣就導致捕役的工資在所有差役中最低。年輕力壯的小夥子都不願幹捕役,就隻能由老弱病殘來充數。而捕役的用項又多——他總不能餓著肚子抓賊吧?要辦一個案子或者捉拿一個盜賊,總不能就一個人單幹吧?押解一個犯人或者傳一趟原告,總要路費吧?這些差役賠進去錢就一定會找地方訛回來,有些人為了錢甚至不顧身家性命,由抓賊變為養賊自肥。這樣看來,接了差使卻壓下來,寧可受刑也不去抓賊,恐怕還是輕的呢!
於是,我製定章程,和各州縣商定,富裕縣份的縣令每月捐銀三十兩,貧窮縣份的縣令每月捐銀十五兩,一半作為緝拿盜賊的經費,一半留下來作為押解犯人的費用。緝盜有了經費,捕役就可以用它來僱傭線人;押解人犯有了經費,那麽來往省城就無需找人頂替。一定要做到有案必破,無犯能逃。抓獲竊賊多的捕役,加以優賞;做事懈怠的,予以嚴懲。
緝拿賊匪的關鍵在於破獲賊窩,破獲一個賊窩,就會有一群盜賊無處藏匿。整治盜匪要從整治小偷抓起,小偷被抓了,就不會發展成大盜——沒有哪一個大盜不是由小偷演變而來的,也沒有哪一個小偷是沒有賊窩的。
我治下的朔平府,緊鄰塞外,地廣人稀,往往彼處的盜賊竄到此處作案,此處被通緝就逃往彼處,因為容易隱藏行蹤,所以就敢於施展這種伎倆。我命令各州縣,並且發函到相鄰府縣,要求協調行動,不分地域,遇到相關案件,除了公函聯繫外,另用密函聯絡,各州縣一定要有呼即應,讓盜賊無隙可乘。除此以外,仍要堅持保甲連坐製度,從源頭上減少偷盜行為。另外,還要發展生產,增加百姓收入,以養民氣。
我的報告經過兩司衙門送達巡撫大人,申啟賢巡撫看了之後,非常讚賞地說:「看張知府的條呈,道理明晰,語言曉暢,切實可行——看來,張知府可不是不通世務的白麵書生啊。」申巡撫當即命令通知全省,照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