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惇有些訝然:「明潤你支持新法?」


    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


    蘇油說道:「我支持介甫公的想法,但是並不支持他的方法。」


    「《均輸法》其實並無大謬,不過存在瑕疵,完全可以更加完善,算了,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


    說到這裏突然想起來這是元人的句子:「不說了不說了,誰跟我喝一杯?」


    蘇轍和他碰了一杯:「關於《青苗法》,小麽叔有何建議?」


    蘇油搖頭,直接定性:「惡法。」


    所有人都非常驚訝,這不符合蘇油中庸的性格。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蘇油後世從很多渠道學來的知識,都是頌揚青苗法的。


    後世中二時期的蘇油就覺得奇怪,如果青苗法真的那麽好,為什麽會引來如此大的非議,最後遭到慘敗?


    諸多書本一言以蔽之——因為青苗法侵犯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進行了打擊和限製,最後招致反撲,這就是失敗的原因。


    然後,青苗法是如何侵犯了利益,當時大地主大商人是如何非法漁利的,非法漁利到了何種程度,隻字不提。


    蘇油翻了很多教材和專家教授們的授課內容,大約知道青苗法,將農民承擔的利率,從民間借貸的近一倍降低到了百分之二十,這當然是極大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這讓那時候的蘇油恨得牙癢癢,反對者通通是蠢貨,全部應該掘墳鞭屍。


    直到穿越過來,親自深入研究這個問題之後,才不由得搖頭苦笑,原來歷史,還特麽真是個任人裝點的小姑娘。


    名義上是王安石,實際由呂惠卿主筆的青苗法,絕沒有描述中那麽好。


    蘇油說道:「章大哥,子由,我想請你們幫我問問介甫公,我關於《均輸法》的建議,哪裏不對?為何不予採納?」


    「現在朝中對於《青苗法》是否出台,議論的聲音很大,介甫公一一辯駁,搞得沸沸揚揚。」


    「我認為朝堂諸公,都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所在。但是我不願意與介甫公在朝堂上公開相爭,希望私下裏先溝通交流意見,請你們幫我問問,有沒有這個機會?」


    「我知道安石公是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任官時的經驗,結合某些人在陝西的做法,春日借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後計算利息以償還,認為此係良法,可以達到所謂『昔之貧者舉息之於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於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


    「不細說別的,我先問第一條,參政之法,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為『秋料』,借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


    「一次借貸,利息兩分,可是別忘了還有進出兩次手續費,合計利率為百分之三十,記住這是半年利率,換成年利率,其實是百分之六十。」


    「如今民間借貸,耕人之小民,犁牛稼器無所不賃於人。」


    「男女耘耕,力不百畝,樂歲之收五之。」


    「也就是說,豐年種地,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後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食僅其一。」


    「五歲之耕,必有一年之凶,豐歲衣食尚不足,凶歲難免於饑寒。」


    「也就是說,小民借貸,利息是種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換算成實際利率,應為總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但是得田耕,得牛犁,得稼器用。」


    「用參政之法,理論上小民僅僅可以減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可是耕田牛犁稼器這些後續呢?還不是得將借來的錢,轉手從富戶手裏租用?」


    「遇到凶歲,民間還可以緩交租欠,可一旦事情交給胥吏之手,他們會同意嗎?」


    「又多少小民會因為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處,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給他們的富戶?」


    「還有富戶們提前收了錢,將耕作的風險轉嫁給了政府,小民們卻沒有這樣的機會,那接下來會發生什麽情況?名為抑兼併,而實為助兼併!」


    「因此說,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這條,並沒有實質內容。這個法,對小民也並沒有任何好處。就是打著救民的旗號,打擊了民間借貸,讓富戶沒有了風險,由國家直接接盤,從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餘的問題還有很多,國家這麽做風險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夠正視這一條,願意與我展開討論,蘇明潤隨時恭候。」


    後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裏,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後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隻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著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裏,之所以被騙了這麽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後隻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發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撚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於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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