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說明了我朝法製,已經發展到了比較規範完善和係統的程度,這是大好事,這樣的討論,隻嫌少,不嫌多。」
說到這裏蘇油突然傻了,他想到了濮議。
自己熱切參與到這件事情的討論當中,和當年濮議中的司馬光,歐陽修等人有何區別?
後人隻看到濮議時雙方形成朝爭,懈怠國事,隻認為是荒謬無稽的事情,殊不知在宋人眼裏,禮法之重,遠大於阿雲一案,熱烈討論爭執,比阿雲案還要理所當然。
想到這裏蘇油不由得啞然失笑,連濮議都開始予以理解,自己是真的越來越像當今宋人了。
石薇撇嘴道:「我不懂這些,但是俗話說得好,律法不外人情。阿雲案中,難道就沒有可原之處?」
蘇油頓時醒悟,一下子跳了起來:「對呀!介甫公與君實公,在對律文明確規定的條文,關於阿雲是否自首,是否符合所因之罪,是否可免的討論中,也都是從各自論爭的立場出發,未跳出就事論事的框子!大家都忘了,法律背後的精神!」
「其實在判案實踐中,將非盜殺類的『謀殺已傷』適用自首,並將自首作為量刑時減輕刑罰的情節,這無疑符合自首製度的本意的!是符合謹慎用刑的司法精神的!」
「哈哈哈哈,薇兒真不愧栩衛仙卿,妙道天成,這是一語點醒夢中人啊!我知道奏章該怎麽寫了!」
當晚,蘇油起草了自己關於此案看法的奏章。
首先,阿雲這件案子,有無可減罪情節?很明顯,有的。
其次,司馬公,大理寺,所引法律是不是對的?很明顯,對的。
而安石公的解釋,很明顯屬於曲解條令,當然是有瑕疵的。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馬公反對介甫公。
此案之所以引來這麽大的爭議,原因就在於用現有法律條例來正確審判,對阿雲來說,明顯有失公允!
所以問題在哪裏?很明顯,問題的本質,在於目前的法律條文本身存在瑕疵!
瑕疵在哪裏?
首先是司馬公引用的「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明顯不適用於阿雲案!
韋大躺在那裏讓她殺,十幾刀都沒有殺死,不管是人的問題,還是兇器的問題,這說明因當事人在當時不存在殺人的行為能力!
其次,是「違律為婚」這條罪狀,犯罪主體不明確。
阿雲一介孤女,懵懂無知,這條罪狀真正的罪魁禍首,應該是替她訂婚的叔叔,而不該是阿雲自己!
就算是阿雲之前答應,反悔的目的也僅僅是「嫌其貌陋」,但是至少說明了當事人的態度,她對於這樁婚姻,是牴觸的!即使不能不作為「違律為婚」的犯罪主體,至少也不是主要的犯罪主體!這項罪名,不該由她來承擔,或者說,不該全部由她承擔!
第三,就是「謀殺已傷」後的自首是否符合減刑條件!
盜殺後自首,其所因之罪——盜竊罪,都能夠赦免,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阿雲這種情況,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得到結論。
阿雲案中,阿雲不願意與韋大成婚,尤其在這婚姻還是不合法的情況下,其犯罪動機,明顯輕於偷盜,其犯罪實施的結果,又是如此輕微。
因而縱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應該認為,阿雲的自首,相較於盜殺後自首,是符合免其「所因之罪」的條件的!
這些其實都是法律條文的瑕疵,在阿雲案這個用現有律令不能維繫公平的特例裏,該如何判決?
臣以為,這時候最重要的,是判決結果必須體現法律背後的精神,能夠維護和引領法律的權威和公正,而不能傷害它。
法律精神是什麽?是保護所有人的法定權利,倡導公平,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是引導所有人從善棄惡的行為準則——無論如何,絕不是為懲治而懲治。
換個說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斷案依據明晰的時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時候,需要堅定執行。
但是在律例無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爭議的情況下,唯一的辦法,就是根據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數人認為公允的判決。
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義,也是皇命可以幹預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誌,平時不應當幹預司法,隻有在這種時候,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因此請陛下維持大理寺根據現有法令的做出的判決,以維護皇宋法律的權威性,但是同時下達敕命,給阿雲減罪,兼顧判決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後定當根據此次案件,調整相關律令,明確其中的含糊之處,以使後來法司有所依憑,今後遇到此類案件,無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確判斷。
這封奏章完全符合蘇油的風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過了司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將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進行了區分和對立,以解決爭議問題。
看似與政治立場毫不相關的討論,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馬王蘇三人的不同。
這篇奏章,其實就是蘇油的政治立場的宣言,如果說司馬光是保守派,王安石是激進派,他蘇油,則不依附任何一方,是溫和改良派!
四月,趙頊下詔,勉慰大理寺諸人堅持原則的同時,也手詔許遵,對其堅持維護法律精神的作為予以肯定。
說到這裏蘇油突然傻了,他想到了濮議。
自己熱切參與到這件事情的討論當中,和當年濮議中的司馬光,歐陽修等人有何區別?
後人隻看到濮議時雙方形成朝爭,懈怠國事,隻認為是荒謬無稽的事情,殊不知在宋人眼裏,禮法之重,遠大於阿雲一案,熱烈討論爭執,比阿雲案還要理所當然。
想到這裏蘇油不由得啞然失笑,連濮議都開始予以理解,自己是真的越來越像當今宋人了。
石薇撇嘴道:「我不懂這些,但是俗話說得好,律法不外人情。阿雲案中,難道就沒有可原之處?」
蘇油頓時醒悟,一下子跳了起來:「對呀!介甫公與君實公,在對律文明確規定的條文,關於阿雲是否自首,是否符合所因之罪,是否可免的討論中,也都是從各自論爭的立場出發,未跳出就事論事的框子!大家都忘了,法律背後的精神!」
「其實在判案實踐中,將非盜殺類的『謀殺已傷』適用自首,並將自首作為量刑時減輕刑罰的情節,這無疑符合自首製度的本意的!是符合謹慎用刑的司法精神的!」
「哈哈哈哈,薇兒真不愧栩衛仙卿,妙道天成,這是一語點醒夢中人啊!我知道奏章該怎麽寫了!」
當晚,蘇油起草了自己關於此案看法的奏章。
首先,阿雲這件案子,有無可減罪情節?很明顯,有的。
其次,司馬公,大理寺,所引法律是不是對的?很明顯,對的。
而安石公的解釋,很明顯屬於曲解條令,當然是有瑕疵的。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馬公反對介甫公。
此案之所以引來這麽大的爭議,原因就在於用現有法律條例來正確審判,對阿雲來說,明顯有失公允!
所以問題在哪裏?很明顯,問題的本質,在於目前的法律條文本身存在瑕疵!
瑕疵在哪裏?
首先是司馬公引用的「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明顯不適用於阿雲案!
韋大躺在那裏讓她殺,十幾刀都沒有殺死,不管是人的問題,還是兇器的問題,這說明因當事人在當時不存在殺人的行為能力!
其次,是「違律為婚」這條罪狀,犯罪主體不明確。
阿雲一介孤女,懵懂無知,這條罪狀真正的罪魁禍首,應該是替她訂婚的叔叔,而不該是阿雲自己!
就算是阿雲之前答應,反悔的目的也僅僅是「嫌其貌陋」,但是至少說明了當事人的態度,她對於這樁婚姻,是牴觸的!即使不能不作為「違律為婚」的犯罪主體,至少也不是主要的犯罪主體!這項罪名,不該由她來承擔,或者說,不該全部由她承擔!
第三,就是「謀殺已傷」後的自首是否符合減刑條件!
盜殺後自首,其所因之罪——盜竊罪,都能夠赦免,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阿雲這種情況,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得到結論。
阿雲案中,阿雲不願意與韋大成婚,尤其在這婚姻還是不合法的情況下,其犯罪動機,明顯輕於偷盜,其犯罪實施的結果,又是如此輕微。
因而縱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應該認為,阿雲的自首,相較於盜殺後自首,是符合免其「所因之罪」的條件的!
這些其實都是法律條文的瑕疵,在阿雲案這個用現有律令不能維繫公平的特例裏,該如何判決?
臣以為,這時候最重要的,是判決結果必須體現法律背後的精神,能夠維護和引領法律的權威和公正,而不能傷害它。
法律精神是什麽?是保護所有人的法定權利,倡導公平,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是引導所有人從善棄惡的行為準則——無論如何,絕不是為懲治而懲治。
換個說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斷案依據明晰的時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時候,需要堅定執行。
但是在律例無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爭議的情況下,唯一的辦法,就是根據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數人認為公允的判決。
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義,也是皇命可以幹預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誌,平時不應當幹預司法,隻有在這種時候,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因此請陛下維持大理寺根據現有法令的做出的判決,以維護皇宋法律的權威性,但是同時下達敕命,給阿雲減罪,兼顧判決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後定當根據此次案件,調整相關律令,明確其中的含糊之處,以使後來法司有所依憑,今後遇到此類案件,無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確判斷。
這封奏章完全符合蘇油的風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過了司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將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進行了區分和對立,以解決爭議問題。
看似與政治立場毫不相關的討論,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馬王蘇三人的不同。
這篇奏章,其實就是蘇油的政治立場的宣言,如果說司馬光是保守派,王安石是激進派,他蘇油,則不依附任何一方,是溫和改良派!
四月,趙頊下詔,勉慰大理寺諸人堅持原則的同時,也手詔許遵,對其堅持維護法律精神的作為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