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堂之中,蘇油雖位卑勢弱,亦必盡力調和周濟,以圖匡補,絕不自高崖岸,獨善其身!」
辛亥,同天節,群臣及遼朝,西夏使皆初上壽於紫宸殿。
夏使在殿上哭訴,說兩國都是新皇即位,加之西夏如今柔順,要求朝廷增加歲幣,以示表彰。
禮部官員竟然覺得夏使所言有理,在朝堂上附和,求趙頊施展大國風範,結好鄰邦,並以此為機,請上尊號為奉元憲道文武仁孝皇帝,以便在與契丹,黨項的往來外交書信形成敵體。
趙頊都給氣笑了,不過這是大朝會,一時間不好發作。
好在明白人不是一個兩個,呂公著出列:「五月會朝,本始於唐德宗,取術數厭勝之說,憲宗以不經罷之。況尊號非古典,不係人主重輕。」
「陛下方追復三代,何必於陰長之日為非禮之會,以妄自之尊受無益之名!」
司馬光言道:「尊號之禮,非先王令典,起於唐武後、中宗之世,遂為故事。」
「先帝不受尊號,天下莫不稱頌。末年,有建言者謂國家與契丹往來書信,彼有尊號而我獨無,以為深恥,於是群臣復以非時上尊號。」
「昔漢文帝時,匈奴自稱『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單於』,不聞文帝復為大名以加之也。願陛下追用先帝本意,不受此號。」
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
蘇油出列:「陛下,歲幣乃久遠之議,不當復增與今日。」
「不過禮部和夏使所言,如今西夏柔服,固可勉慰,也是當行之理。」
「臣想起來一件事情,當年西夏毅宗來渭州會獵,還是為臣予以接待。毅宗來去匆匆,將寶劍,令箭,狼纛,印信,以及群臣往來奏章遺留於宋境,一直未予取回。」
「皇宋乃禮義之邦,如今便乞陛下歸贈夏主其父之物,以示慰夏主孝思,重申兩國盟好,勿啟邊事為上。」
趙頊開心得在靴子裏暗暗翹大腳趾,這主意簡直絕了!
夏使都傻了,先帝遺物和歲幣,那樣重要?明麵上講,當然是先帝遺物重要!
孝道大於天,該死的蘇明潤拿這個來賭自己的嘴,真是無話可說。
朝中諸人都對小蘇探花的急智佩服得五體投地,蘇明潤啊蘇明潤,滿朝三品以上,你直娘賊是真的皮!
趙頊麵無表情:「非卿等,朕不聞此言。朕決意不上尊號,遣還夏主遺物。夏使,你可還滿意?」
夏使隻好哭喪著臉:「夏國小臣,泣謝天朝還賜之恩。」
……
外交上的小小勝利,並不能掩蓋朝堂當中爭執漸起,司馬光和王安石,開始展現出分歧。
第一件事情,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號大案——阿雲殺夫案。
之所以是天字第一號,是因為其影響,直到千年之後都還討論得沸沸揚揚。
其實案情是非常簡單的,登州農家少女阿雲,父親早喪,去年又死了母親,家貧如洗。
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大,不過此時「許嫁未行」。
韋大相貌醜陋,阿雲「嫌婿陋」,非常不滿,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於是為了擺脫這樁婚姻,一天,阿雲「伺其寢」,「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隻是「斷其一指」。
因為找不到兇手,官府很快便懷疑到阿雲身上,「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於是全部如實招供。
知縣按照宋律之規,以謀殺親夫罪將阿雲定罪死刑,並上報知州。
當時的登州知州許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鍊的官員。《宋史》載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許遵很快作出改判:阿雲訂親時,「母服未除」,因此訂婚無效,「以凡人論」。所以談不上謀殺親夫,可免死。
案情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
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
因為是死刑案,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覆核。「刑部定如審刑、大理」,依然是死刑。其理由是《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的相關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因為阿雲的行為是「謀殺已傷」,所以「當絞刑」。
不過決定權在趙頊手上,趙頊覺得女孩蠻可憐,於是允許其用錢贖罪,實際上是依照許遵的原判,認為有可以減罪的情節。
而這時許遵已經回到大理寺,被提拔為大理寺卿。
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認為刑部的判決不正確,阿雲應該從輕發落。
其理由是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
同時還指出,如果按照情節本當赦免的罪,都需要通過皇帝的敕命來赦免,如果以後沒有敕命的情況下,這些人不就全部該死了?
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所以要求刑部再議。
辛亥,同天節,群臣及遼朝,西夏使皆初上壽於紫宸殿。
夏使在殿上哭訴,說兩國都是新皇即位,加之西夏如今柔順,要求朝廷增加歲幣,以示表彰。
禮部官員竟然覺得夏使所言有理,在朝堂上附和,求趙頊施展大國風範,結好鄰邦,並以此為機,請上尊號為奉元憲道文武仁孝皇帝,以便在與契丹,黨項的往來外交書信形成敵體。
趙頊都給氣笑了,不過這是大朝會,一時間不好發作。
好在明白人不是一個兩個,呂公著出列:「五月會朝,本始於唐德宗,取術數厭勝之說,憲宗以不經罷之。況尊號非古典,不係人主重輕。」
「陛下方追復三代,何必於陰長之日為非禮之會,以妄自之尊受無益之名!」
司馬光言道:「尊號之禮,非先王令典,起於唐武後、中宗之世,遂為故事。」
「先帝不受尊號,天下莫不稱頌。末年,有建言者謂國家與契丹往來書信,彼有尊號而我獨無,以為深恥,於是群臣復以非時上尊號。」
「昔漢文帝時,匈奴自稱『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單於』,不聞文帝復為大名以加之也。願陛下追用先帝本意,不受此號。」
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
蘇油出列:「陛下,歲幣乃久遠之議,不當復增與今日。」
「不過禮部和夏使所言,如今西夏柔服,固可勉慰,也是當行之理。」
「臣想起來一件事情,當年西夏毅宗來渭州會獵,還是為臣予以接待。毅宗來去匆匆,將寶劍,令箭,狼纛,印信,以及群臣往來奏章遺留於宋境,一直未予取回。」
「皇宋乃禮義之邦,如今便乞陛下歸贈夏主其父之物,以示慰夏主孝思,重申兩國盟好,勿啟邊事為上。」
趙頊開心得在靴子裏暗暗翹大腳趾,這主意簡直絕了!
夏使都傻了,先帝遺物和歲幣,那樣重要?明麵上講,當然是先帝遺物重要!
孝道大於天,該死的蘇明潤拿這個來賭自己的嘴,真是無話可說。
朝中諸人都對小蘇探花的急智佩服得五體投地,蘇明潤啊蘇明潤,滿朝三品以上,你直娘賊是真的皮!
趙頊麵無表情:「非卿等,朕不聞此言。朕決意不上尊號,遣還夏主遺物。夏使,你可還滿意?」
夏使隻好哭喪著臉:「夏國小臣,泣謝天朝還賜之恩。」
……
外交上的小小勝利,並不能掩蓋朝堂當中爭執漸起,司馬光和王安石,開始展現出分歧。
第一件事情,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號大案——阿雲殺夫案。
之所以是天字第一號,是因為其影響,直到千年之後都還討論得沸沸揚揚。
其實案情是非常簡單的,登州農家少女阿雲,父親早喪,去年又死了母親,家貧如洗。
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大,不過此時「許嫁未行」。
韋大相貌醜陋,阿雲「嫌婿陋」,非常不滿,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於是為了擺脫這樁婚姻,一天,阿雲「伺其寢」,「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隻是「斷其一指」。
因為找不到兇手,官府很快便懷疑到阿雲身上,「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於是全部如實招供。
知縣按照宋律之規,以謀殺親夫罪將阿雲定罪死刑,並上報知州。
當時的登州知州許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鍊的官員。《宋史》載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許遵很快作出改判:阿雲訂親時,「母服未除」,因此訂婚無效,「以凡人論」。所以談不上謀殺親夫,可免死。
案情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
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
因為是死刑案,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覆核。「刑部定如審刑、大理」,依然是死刑。其理由是《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的相關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因為阿雲的行為是「謀殺已傷」,所以「當絞刑」。
不過決定權在趙頊手上,趙頊覺得女孩蠻可憐,於是允許其用錢贖罪,實際上是依照許遵的原判,認為有可以減罪的情節。
而這時許遵已經回到大理寺,被提拔為大理寺卿。
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認為刑部的判決不正確,阿雲應該從輕發落。
其理由是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
同時還指出,如果按照情節本當赦免的罪,都需要通過皇帝的敕命來赦免,如果以後沒有敕命的情況下,這些人不就全部該死了?
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所以要求刑部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