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出兵的地方其實很多,川峽、荊湖、廣南東西、淮南東西,其實都可以列為招兵之地。
且兵並不需要本地招納,本地操訓,本地駐守。這些兵,一樣可以部署於邊防。
詔從之。
戶部上書:「元佑元年二月五日敕:『官員差出所帶人吏,如合支馹券,從本部契勘職名,依令內則例,不許陳乞別等則例,如違許劾奏。』
自降朝旨,差官出外所帶人吏,多乞優厚券俸,申請特旨。近降朝旨遂成空文。」
「欲今後人吏、公人差出,雖有特旨不依常製,或特依已降指揮,別支破驛券之人,並從本部隻依本職名則例支給。」
又是新矛盾新問題。
京官出差,尤其是奉皇帝差遣出巡地方的中官們,經常將差遣視作發財的手段,攪動地方。
趙頊在元祐改製之後,要求官員出差採用「預支」製度,先行給付「馹券」,即驛站消費券,用於支付沿途驛站食宿的花用,地方不再供給。
但是很快官員們又想出新花招,每次出發前找尋名目,請求「別支」。
因為官員們是要帶手下的,將手下設置得多一些,這樣就能夠從這些人的「別支」裏邊獲取利潤。
這道肥菜,歷任戶部尚書包括蔡京在內,都不敢動,直到來了個孤臣——蘇元貞。
新任戶部尚書蘇元貞要求,朝官出差帶隨員可以,但是必須申報。
戶部要審查這些隨員的職務、級別,是否符合這次差遣所需要求,審查通過之後,方才能支給。
詔從之。
緊跟著,刑部侍郎畢仲遊上書:「官員舉借錢物,於任所交還。州官於諸縣鎮寨,或諸縣鎮寨官於本州者,皆為任所。
計本過五十貫者,徒二年。重疊及於數人處舉借,並通計。
錢物主並保引人,如過數借者,各杖一百,數外錢物沒官。
若償外錢物不及五十貫之數事發者,減本罪二等;不及三十貫者,又減二等;全償訖者,又減三等。
以上償錢應減罪者,數外錢物數,仍免沒官。
其所償錢物內,有係任所受乞借貸之類者,各不減。」
從之。
這是要打擊地方官員與當地豪強們以借貸之名,行納賄受賄之實。
官員舉借「官物」,就是從國庫中借出的錢財,拿去放貸、做生意。
刑部要求必須於任所內交還,到期還未還上的,不光官做不成,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還對「任所」也加以了明確定義,就是最大不能出州。
除此以外,還要追究錢物持有人、保管人、保引人,其實也就是地方豪強們的責任,如果此類借貸產生了非法所得,所得沒官。
同時還明確了責任人。在州郡之內,如果官員是受人所託借貸國庫,那官員一樣是主要責任人,而不在減罪之列。
但是也開了一個口子和分出檔次,就是將欠債分成了五十貫以上、五十到三十貫和三十貫以下,五十貫以下又能及時還清的,概不追究。
蘇油收到詔書後有些哭笑不得,這情形,與另一個時空改革開放初期的一些亂象,如各單位利用名目私開小金庫,然後以「借用」的名義供官員們揮霍,幾乎如出一轍。
這事情在清代康熙末年也曾經鬧得大發,不過宋代和清代的最大不同,就是元豐改製以後,官員們的俸祿優厚。
因此打擊官員向國庫伸手,名正言順,不存在「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問題。
不過蘇油是「好上司」,將詔書行下之後,依舊附加了一個四路都轉運司的「附加諭令」,許各地有欠國庫錢糧的官員上章自辯,說明情況。
如果的確是官員家中經濟困難,或者說是為了役務臨時周轉一類,四路都轉運司會酌情予以考慮。
總之,還是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庚戌,戶部上奏:「勘會無為軍崑山白礬元條,禁止官自出賣,昨權許通商,每百斤收稅五十文。
準元佑敕,晉礬給引,指住賣處納稅,沿路稅務止得驗引批到發月日,更不收稅。
今無為軍崑山礬,欲依晉礬通商條例。」
晉礬,就是太原礬。蘇油給晉礬解綁,除了行坐兩稅,其餘概不徵收,一下就調動起了礬務工人與商賈們的積極性,沈括在太原賣礬賣到飛起。
蘇元貞於是上奏崑山礬務也依從太原之例,以刺激和擴大生產。
詔依戶部所申。
以上這些,如刑罰過重、兵源不繼、官員新形式的貪腐、優良稅製尚未普及等諸多問題,都是元祐刷新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亟待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
所幸的是如今的朝中官員們,都能夠及時地看清問題,並提出有效解決方案,進行調整,有力防範。
雖然蘇油不在朝中,但是如蘇元貞、畢仲遊等後進的官員,依然敏銳地把握住了問題關鍵,並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
可以說,蘇油運營幾十年所希望見到的局麵,希望見到的人才,已經開始嶄露頭角,漸漸走上歷史的舞台。
壬子,太皇太後宣諭三省曰:「大寧郡王已下漸長,欲令就學,可擇教導官二人。」
雖然是盲人,但是學習一樣不能放鬆,不過趙煦偏心弟弟,教導官任命了陳昭明、蘇容夫妻,說白了,就是將趙佖送去皇家理工學院培養。
且兵並不需要本地招納,本地操訓,本地駐守。這些兵,一樣可以部署於邊防。
詔從之。
戶部上書:「元佑元年二月五日敕:『官員差出所帶人吏,如合支馹券,從本部契勘職名,依令內則例,不許陳乞別等則例,如違許劾奏。』
自降朝旨,差官出外所帶人吏,多乞優厚券俸,申請特旨。近降朝旨遂成空文。」
「欲今後人吏、公人差出,雖有特旨不依常製,或特依已降指揮,別支破驛券之人,並從本部隻依本職名則例支給。」
又是新矛盾新問題。
京官出差,尤其是奉皇帝差遣出巡地方的中官們,經常將差遣視作發財的手段,攪動地方。
趙頊在元祐改製之後,要求官員出差採用「預支」製度,先行給付「馹券」,即驛站消費券,用於支付沿途驛站食宿的花用,地方不再供給。
但是很快官員們又想出新花招,每次出發前找尋名目,請求「別支」。
因為官員們是要帶手下的,將手下設置得多一些,這樣就能夠從這些人的「別支」裏邊獲取利潤。
這道肥菜,歷任戶部尚書包括蔡京在內,都不敢動,直到來了個孤臣——蘇元貞。
新任戶部尚書蘇元貞要求,朝官出差帶隨員可以,但是必須申報。
戶部要審查這些隨員的職務、級別,是否符合這次差遣所需要求,審查通過之後,方才能支給。
詔從之。
緊跟著,刑部侍郎畢仲遊上書:「官員舉借錢物,於任所交還。州官於諸縣鎮寨,或諸縣鎮寨官於本州者,皆為任所。
計本過五十貫者,徒二年。重疊及於數人處舉借,並通計。
錢物主並保引人,如過數借者,各杖一百,數外錢物沒官。
若償外錢物不及五十貫之數事發者,減本罪二等;不及三十貫者,又減二等;全償訖者,又減三等。
以上償錢應減罪者,數外錢物數,仍免沒官。
其所償錢物內,有係任所受乞借貸之類者,各不減。」
從之。
這是要打擊地方官員與當地豪強們以借貸之名,行納賄受賄之實。
官員舉借「官物」,就是從國庫中借出的錢財,拿去放貸、做生意。
刑部要求必須於任所內交還,到期還未還上的,不光官做不成,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還對「任所」也加以了明確定義,就是最大不能出州。
除此以外,還要追究錢物持有人、保管人、保引人,其實也就是地方豪強們的責任,如果此類借貸產生了非法所得,所得沒官。
同時還明確了責任人。在州郡之內,如果官員是受人所託借貸國庫,那官員一樣是主要責任人,而不在減罪之列。
但是也開了一個口子和分出檔次,就是將欠債分成了五十貫以上、五十到三十貫和三十貫以下,五十貫以下又能及時還清的,概不追究。
蘇油收到詔書後有些哭笑不得,這情形,與另一個時空改革開放初期的一些亂象,如各單位利用名目私開小金庫,然後以「借用」的名義供官員們揮霍,幾乎如出一轍。
這事情在清代康熙末年也曾經鬧得大發,不過宋代和清代的最大不同,就是元豐改製以後,官員們的俸祿優厚。
因此打擊官員向國庫伸手,名正言順,不存在「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問題。
不過蘇油是「好上司」,將詔書行下之後,依舊附加了一個四路都轉運司的「附加諭令」,許各地有欠國庫錢糧的官員上章自辯,說明情況。
如果的確是官員家中經濟困難,或者說是為了役務臨時周轉一類,四路都轉運司會酌情予以考慮。
總之,還是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庚戌,戶部上奏:「勘會無為軍崑山白礬元條,禁止官自出賣,昨權許通商,每百斤收稅五十文。
準元佑敕,晉礬給引,指住賣處納稅,沿路稅務止得驗引批到發月日,更不收稅。
今無為軍崑山礬,欲依晉礬通商條例。」
晉礬,就是太原礬。蘇油給晉礬解綁,除了行坐兩稅,其餘概不徵收,一下就調動起了礬務工人與商賈們的積極性,沈括在太原賣礬賣到飛起。
蘇元貞於是上奏崑山礬務也依從太原之例,以刺激和擴大生產。
詔依戶部所申。
以上這些,如刑罰過重、兵源不繼、官員新形式的貪腐、優良稅製尚未普及等諸多問題,都是元祐刷新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亟待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
所幸的是如今的朝中官員們,都能夠及時地看清問題,並提出有效解決方案,進行調整,有力防範。
雖然蘇油不在朝中,但是如蘇元貞、畢仲遊等後進的官員,依然敏銳地把握住了問題關鍵,並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
可以說,蘇油運營幾十年所希望見到的局麵,希望見到的人才,已經開始嶄露頭角,漸漸走上歷史的舞台。
壬子,太皇太後宣諭三省曰:「大寧郡王已下漸長,欲令就學,可擇教導官二人。」
雖然是盲人,但是學習一樣不能放鬆,不過趙煦偏心弟弟,教導官任命了陳昭明、蘇容夫妻,說白了,就是將趙佖送去皇家理工學院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