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緊寫信給李格非,幫兩個孩子定了親。


    此等人物,豈能不入我蘇家!


    說起這事情,大蘇也是尷尬,不過他心忒大,將小妹崽當做忘年之交,也是件有趣的事情,於是又書帖回去,竟然做起了筆友。


    一番文辭往來,大蘇才發現自己真的低估了李家小妹崽,人家是天才,真不用自己教!


    反倒是綠箬得聞之後,也給李家小妹崽寫了封貼子,這回小妹崽倒是開開心心地跑到張知白故宅,跟綠箬學起了鋼琴。


    這些往事也是笑談,蘇軾笑道:「李家女公子,若是願意,湖對岸文學院,自當有其一席。辭律之道,殆由天授,文力早在秦柳之間也。」


    秦觀被蘇軾拿來與柳永並列,卻不樂意了:「後學詩詞,與柳七自有分別。」


    蘇軾斜倚在軟塌上,手裏還拿著一根排骨:「『銷魂當此際』,非柳七語乎?」


    秦觀頓時啞然,想想又不服氣,反擊道:「那司徒『劍光寒徹,河中多少雄桀。』不也是長公豪放之語?」


    蘇軾思索一陣,廢然道:「卻是我亦作不得此語。」


    章惇拍案狂笑,感覺好解氣哦:「司徒幾任節鉞,三收故郡。章楶取河中,果然是司徒作得,子瞻這翰林承旨卻作不得。」


    眾人也都是大笑。


    大蘇搖頭:「不過有一事,小麽叔做不得,蘇軾卻是做得。」


    章惇問道:「何事?」


    蘇軾拿排骨敲了敲幾案:「前日梁燾進奏,言陛下即婚,宜效前例,特支內外諸軍。」


    「此固寬恩,然未及小民。」


    「軾欲奏請陛下,盡放天下積欠!」


    眾人都是大驚,卻見山下莊子裏突然熱鬧了起來,不一會兒甚至響起了鞭炮聲,老李以當年老西軍的敏捷連滾帶爬地朝山上奔來,一邊奔還一邊用自己的大舌頭喊:「大小少奶奶生了!又是個娃咧……」


    稱呼那真叫一個亂,等一下,為什麽要說又……


    ……


    三月,翰林承旨蘇軾上書:


    「臣聞之,孔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夫民既富而教,然後可以即戎。」


    古之所謂善人者,其不及聖人遠甚。


    今二聖臨禦,八年於茲,仁孝慈儉,可謂至矣,然以上聖之資而無善人之效,臣竊痛之。


    所至訪問耆老有識之士,陰求其所以,皆曰:『方今民荷寬政,無它疾苦,但為積欠所壓,如負千鈞而行,免於僵仆則幸矣,何暇矯然舉首奮臂,以營求於一飽之外哉!』


    自祖宗以來,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無侵欺盜用,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伍保人無家業者,並與除放。』


    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倖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無以為生,雖加鞭撻,終無所得,緩之則為奸吏之所蠶食,急之則為盜賊之所憑藉。故舉而放之,則天下悅服。


    雖有水旱盜賊,民不思亂。此為捐虛名而收實利也。


    自二聖臨禦以來,每以施捨己責為先務。


    登極赦令,每次郊赦,或隨事指揮,皆從寬厚。


    凡今所催欠負,十有六七皆君恩所貸矣,而官吏刻薄,與聖旨異,舞文巧詆,使不該放。監司以催欠為職業,守令上為監司之所迫,下為胥吏之所使。


    大率縣有監催千百家,則縣中胥徒,舉欣欣然日有所得。


    若一旦除放,則此等皆寂寥無獲矣。


    自非有力之家納賂請求,誰肯舉行恩貸?而積欠之人皆鄰困於寒餓,何賂之有?


    以此之類,蔓延追擾,自甲及乙,自乙及丙,無有窮已。


    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錢,謂之破限。


    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蓋無虛日。俗謂此等為縣胥食邑戶。


    嗟乎!聖人在上,使民不得為陛下赤子,而皆為奸吏食邑戶,此何道也?」


    第一千六百八十二章 積欠


    奏章中繼續寫到:「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利於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


    雖無明文指揮,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敢違者?


    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於官了無所益,而民有追擾鞭笞之苦。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積欠所壓,日就窮蹙,而欠籍不除,以至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皆病,公私並困。


    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


    臣自潁移京,舟過諸州,所至麻麥如雲。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雲:『豐年不如凶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若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


    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雲:『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


    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常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


    水旱殺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


    臣先知杭州日,於元佑五年九月具奏四事:


    其一曰,見欠市易籍納產業,聖恩並許給還,或貼納收贖,而有司妄出新意,創為籍納折納之法,使十有八九不該給贖。


    其二曰,積欠鹽錢,聖旨已令止納產鹽場鹽官本價錢,其餘並與除放,而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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