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一個人出錢增加註冊資本的時候其他所有股東都一起按自己的股份比例出錢,那誰的股份都不會被稀釋。


    這就好比大家一起花10塊錢買了10桶水來澆花,花田是大家的,但老李出錢多,有7桶水都是他付的錢,所以花田裏產出的花他也要分70%,有一天他想再買10桶水,按照比例他要付7塊錢,其他兩個人合起來付3塊錢,這樣大家占有花田的比例就沒變。


    但如果另外兩個人都付不起錢,10塊錢全是老李一個人出的,那狀況就要變了,總共20塊錢的註冊資本老李付了17塊,那他的占比就擴大到了85%,花田的花就要分85%給他,這之後其他兩個人合起來隻能分15%。


    這就是韓國目前通用的、增加註冊資本來稀釋別人股份的原理,當然,實際操作起來沒有這麽容易,上市公司還會更麻煩一些,為了避免惡意增資,每次想增加註冊資本也都需要得到三分之二股東的表決同意。


    而在2000年boa出道後和2001年三個創始人分別增加了兩次註冊資本,那時的註冊資本已經達到二十五億。


    之後的幾年老李就迷上了股份互持,再加上各種來路的子公司,s.m的股份構成迅速複雜起來,期間增加的兩次註冊資本都不是全體成員一起增加的,大家的股份也都有變動,再加上上市之後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如今s.m的註冊資本已經超過210億。


    註冊資本和公司價值不是一個東西,s.m在外界的估值已經超過兩千億韓元,註冊資本卻隻有小兩百億,這就像並不是所有外部和內部投資都會增加註冊資本一個道理,公司發展的怎麽樣與註冊資本的關係沒那麽大,這東西主要還是決定著大家的股份比例。


    投資與注資之間有太多種方式了,李賢因現在向林在賢提出的就是在出錢的同時增加股本和註冊資本,以達到增加自身股份的目的。


    意思已經很明顯了,想讓他出錢可以,隻要能擴大股份,什麽都好說,做不到就免談。


    說實話,李賢因以為林在賢會拒絕的,包括金英敏在內的其他人也這麽覺得,畢竟去勸說其他股東可是件苦差事,特別林在賢自己的股份也一樣會稀釋,讓他花力氣去稀釋自己的股份,想想就不可能。


    李賢因覺得自己直接花錢收購股份更實際一點,用錢說話,大家交易起來也更你情我願,誰都別怨誰當初不厚道。


    然而這位公司的創始人在沉默了許久之後卻出乎意料的答應了,倒是讓李賢因有些意外,一時間猜不到林在賢是什麽意思。


    別說他猜不到了,金英敏都不知道他舅舅這是發什麽神經,這種事怎麽能答應呢?!瘋了嗎!


    在答應幫李賢因去說服其他人之後,林在賢就不說話了,整個會議結束的很奇怪,就連李賢因都有點想笑,總感覺這群原本想堵截他的人中好像有部分「叛變」了。


    至於林在賢是不是真的叛變了要幫他,這一切時間會去證明的,反正詢問一下其他股東就一兩周的時間,中間也不耽誤他繼續整頓子公司,他倒要看看林在賢搞什麽鬼。


    出了辦公室之後,金英敏追上了李賢因,「社長,明天是練習生的月考,新女團也會有集體表演,您到時候要不要去看看?」


    李賢因看著對方眯了眯眼睛,林在賢是金英敏舅舅,剛才林在賢說要幫他詢問其他股東的時候金英敏看起來挺驚訝的,林在賢做出這個舉動之前根本沒和其他人商量過。


    現在金英敏來找他去看練習生們的月考,自己決定的概率也更大一些,又是一個他暫時弄不明白的行為,這人上次和他翻臉之後一直沒見過麵,這時候來表示友好?


    李賢因歪歪頭,「行,我明天會去的。」


    等兩人分別了,快走到辦公室門口李賢因才反應過來,他現在的堂妹,李順圭同學就是預備女團的成員吧?所以金英敏的意思,應該是讓他有錢了、股份也可能越來越多之後看在堂妹的份上別亂搞新女團?


    明白過來的李賢因笑了笑,看來他上次還真給人恐嚇的不輕,別人都想著從他這扣錢,金英敏倒隻想著他別在拖天上智喜去歐洲之後又對藝人們的支配權上了癮,把新女團一起謔謔嘍。


    這麽看來,金英敏大概真算得上一心為公司了。


    第35章


    少女時代李賢因上輩子也聽說過,她們在國內的粉絲可不算少,隻是也僅限於聽過,本質不算太了解,印象裏也有過成員退團的事件,至於退團的原因他這個當時的局外人不太清楚。


    也許有他這個變數在,情況可能不太一樣?


    李賢因不太確定,他不知道人家退團的具體時間和原因,對一個不關注的組合還能記得退團的到底是誰就算他記憶力不錯了,具體時間那是粉絲和常年混粉圈的人記的。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那絕對是他離職之後的事兒,應該也輪不到他來操心。


    除了工作十二年就送的房子之外,那時候他在s.m的娛樂方麵可不見得會有多少影響力,理論上來說,歷史上該發生的退團事件一個都不會少,畢竟那都是他離職之後的事兒。


    當然,也隻是理論上而已,李賢因已經在動手挖那些法界大神了,他離職之後法務部的員工又不會跟著走,有那麽一群大神在,打關於藝人所屬合同這種案子要還能敗訴可真叫人驚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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