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們奮力把話筒越過兩位保鏢的肩膀或者腋下,伸到馮林浩麵前。


    “馮林浩,可以說說你為什麽在已經委托了劉峰律師的情況下,還是決定親自到庭參與這次庭審呢?”


    “馮林浩,你有把握勝訴嗎?”


    “如果勝訴,後續你是否會繼續追究米蕊女士對你的名譽造成的損害?”


    馮林浩動作優雅地把墨鏡摘了下來,瞬間收獲了周圍的一片尖叫。


    “感謝各位媒體朋友的關心。我和米蕊女士在活動中有過一麵之緣,我聽說原告米蕊女士懷孕了。她把我告上法庭,一定是有什麽誤會,所以我決定親自到庭向她解釋清楚。”


    “至於後續,我不會追究米蕊女士的任何責任,她即將成為媽媽,我不會為難她!隻要能證明我的清白就好!”


    馮林浩表現出來的大度,讓在場的人紛紛感歎他是個紳士。


    而馮林浩的這番話,也通過其中一家媒體的直播頻道,呈現在了眾多網友麵前。


    【天哪,你們聽見他說的了嗎,他人真的好好!】


    【看來我沒看錯他!他果然是個很有教養,很溫柔的男人。】


    【我現在終於懂了什麽叫人善被人欺,看來米蕊是看準了他的好脾氣,才會把髒水潑到他的身上。】


    【我隻希望馮林浩不要那麽好心,不要放過米蕊,一定要告她造謠。不然以後還會有人效仿的】


    ……


    就在馮林浩耐心地接受媒體提問的時候,米蕊也到了。


    然而比起米蕊,大家顯然更願意采訪馮林浩。


    因此隻有零星的十幾個人衝到了米蕊麵前。


    “米蕊,看到馮林浩親自到庭,你的心情如何?”


    “米蕊,網上有傳言說,你其實是暗戀馮林浩,因為愛而不得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麵。對此你有什麽想說的嗎?”


    “米蕊,能不能在鏡頭麵前,對你肚子裏的孩子說幾句話?”


    米蕊言簡意賅地說,“該說的我會在法庭上如實告訴法官。”


    幾個媒體記者對視一眼,知道米蕊這是不打算配合提問的態度。


    本來是看馮林浩那邊人太多,估計輪不上自己提問,才退而求其次來米蕊這邊。


    沒想到米蕊的架子比馮林浩還大。


    而馮林浩現在還在回答媒體的提問,如果他們剛剛堅持在馮林浩那邊,說不定早就輪到了。


    幾個人隻好失望地離開,往馮林浩那邊走了。


    當他們走到馮林浩周圍的人群中時。


    聽見周馮林浩對媒體們說道,“你們大老遠過來辛苦了,一會兒我的助理會給大家一人買一份早餐,希望你們不要嫌棄。”


    “哇!”


    “謝謝!”


    馮林浩這一連串的操作,算是徹底收買了人心。


    馮林浩微微鞠了一躬,微笑著揮手,在幾百號人的注視下走進了法院。


    而在場的十幾家大媒體一合計,決定立馬聯合為馮林浩發聲。


    控訴米蕊栽贓陷害的行為令人不齒。


    呼籲大家關注法庭的判決結果,不能讓無辜的人蒙冤。


    ……


    上午九點半,庭審正式開始了。


    在書記員宣讀完法庭記錄,並核對完訴訟參與人的名單之後。


    書記員說道,“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報告審判長,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前準備工作就緒,現在可以開庭。”


    審判長敲了敲法槌,說,“現在開庭。”


    “滬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米蕊與被告馮林浩、廖鑫華共同欺詐一案。請原告確認案由是否屬實?”


    李杭說道,“案由屬實。”


    審判長接著說,“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本審判員劉琦佳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方宇、人民陪審員徐雲輝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楊智惠擔任法庭記錄。”


    “原、被告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如果你們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可以說明理由申請回避。”


    “原告是否要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不需要。”


    “被告方是否申請回避?”


    “不申請。”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方陳述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並說明具體的訴訟請求。”


    李杭說道,“審判長,我方的第一訴求是,請求法院確認第一被告馮林浩與原告腹中胎兒存在親子關係;”


    “我方的第二訴求是,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馮林浩,自原告孩子出生之日起,每年支付5000萬元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我方的第三訴求是,請求法庭準予原告米蕊與第二被告廖鑫華離婚,雙方個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股票、基金、房子、車子等,全歸個人所有,不進行財產分割。”


    “第四,因兩被告對原告的欺詐行為,請求法院判定兩被告分別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第五,本案訴訟費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擔。”


    “我方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原告米蕊與第一被告馮林浩於去年因共同受邀參加一場公開的品牌活動而相識,後兩情相悅,確認了戀愛關係,並且在兩人戀愛期間,原告米蕊懷上了孩子。”


    “在得知米蕊懷孕之後,被告馮林浩並未表明任何態度。在米蕊懷孕10周時,被告馮林浩提出,請米蕊幫忙做一件事。”


    “馮林浩謊稱自己有一個從小一起長大的兄弟,即第二被告廖鑫華,因為某些原因急需落戶滬市,提議讓原告米蕊和被告廖鑫華結婚,待被告廖鑫華成功辦理落戶之後,兩人再登記離婚。”


    “然而自從米蕊和廖鑫華結婚開始,馮林浩對米蕊的態度便急轉直下,經常不回消息。而廖鑫華也一直以落戶手續不齊全為借口,拒絕和米蕊辦理離婚手續。”


    “然而事實是,廖鑫華根本從未辦理過落戶手續,這隻是他用來欺騙原告的借口。”


    “因此,我方原告是在受到被告馮林浩和廖鑫華的共同欺詐下,才與廖鑫華登記結婚,並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請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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