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敵看關印挨打的事情,已經處理好了。便往二樓,瓦匠們正鑲著蹲台的衛生間裏走去。


    咱們再說一下崔宏波,這天正在準備著去大壩區人民法院,給吳大郎開刑事案件開庭的材料。這時快遞員給他送來了一份郵政快遞。崔宏波打開一看,正是吳大郎的民事判決書。崔宏波翻到了最後一頁,因為他所要看的並不是,前麵的瑣碎事,而是判決結果。隻見上麵寫著:“現判決如下,準予原告吳大郎,和被告閻蕊離婚,吳大郎的房屋和銀行所存資金,因是原告和被告的婚前財產,所以判歸原告所有。同時被告閻蕊及其母親等人應立即搬出吳大郎的住所。


    此判決書自生效之日起執行。


    鬆江省江城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8日。


    崔宏波看完該判決書之後,立即閉目思考了一下,該如何重新給吳大郎,寫刑事辯護書。因為有了這份民事勝訴判決書,那麽就能夠證明,吳大郎當時是因為,對童x做出的一審判決書,結果不服,這才因氣不過,才和童x發生了衝突,後來因為他,從小就個頭矮下,和別人打架時總吃虧,所以這才拿起了他平時用來,割豆腐的刀子,捅了童x一刀。崔宏波想到這裏,於是就給吳大郎,寫起了申請法院,判吳大郎罪輕或者是判緩的申請書。


    請求緩刑申請書


    尊敬的江城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您好!我叫崔宏波,一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我代表我們律師事務所全體成員,向您提交一份、關於請求對被告人吳大郎、緩刑的申請書。


    首先,我們了解到被告人吳大郎,是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作為律師事務所,我們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遺憾,但我們認為,在此次犯罪行為中,被告人表現出一定的悔過態度,且其家庭狀況和社區表現也需要被充分考慮。因此,我們懇請法院對被告人吳大郎適用緩刑,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吳大郎家庭情況特殊,其父母雙亡,且因前妻出軌,本人患有先天殘疾,家庭經濟來源主要依靠被告人本人。此外,被告人吳大郎在社區表現良好,積極參與社區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幫助。此次犯罪行為,對其個人和家庭都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我們已經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他本人也深感懊悔。


    我們認為,對被告人吳大郎適用緩刑,不僅有利於其家庭,也有利於社區的和諧穩定。被告人吳大郎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為社區居民提供幫助,發揮自己的積極作用。同時,他也將在居委會的監督下,認真改造,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重新融入社會。


    此外,我們承諾,在被告人吳大郎緩刑期間,我們律師事務所和居委會,將加強對他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他不再犯錯誤。我們將定期對其進行思想教育,幫助他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引導他走上正確的道路。同時,我們也將密切關注其家庭狀況,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最後,我們再次懇請法院對被告人吳大郎適用緩刑,


    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們相信,在我們律師事務所,和居委會的監督和幫助下,被告人吳大郎一定能夠認真改造,重新做人。同時,我們也希望通過此次申請,向全社會傳遞一種寬容、包容的理念,讓更多的人認識到,錯誤是可以改正的,人是可以重新做人的。


    感謝法院對此事的關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公正判決。


    此致


    敬禮!


    宏波律師事務所


    2018年6月26日


    另外崔宏波還針對江城市大壩區人民檢察院,對吳大郎故意傷人的指控,書寫了一份辯護詞: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


    吳大郎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


    江城市宏波律師事務所、接受了被告人吳大郎的委托,由崔宏波律師擔任本案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本案卷宗,會見本案被告人,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傷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針對被告人量刑及處罰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案的被告人吳大郎,對本起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吳大郎,因懷疑江城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法官童x,在審理被告人吳大郎,訴其妻閻蕊離婚一案時,因被告人吳大郎,看到被害人童x,在其判決中,因偏袒被告人閻,把吳大郎的婚前住房,和銀行存款,判給了被告閻蕊一半後,當時被告人即原審原告吳大郎,在和本案的被害人童x見麵後,因被告人吳大郎,一時衝動這才發生了吳大郎捅傷童x的事情發生,致童x輕傷。辯護人認為對該傷人事件的引起,被告人吳大郎雖負有主要責任,但是被害人童x也有過錯,因為童x對原審案件的錯判,也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主要責任。


    如果童x,當時能夠心平氣和加以解釋,理智化解誤會,而不是采取一些過激的言語,相信這起傷害案是不會發生的。


    根據2010年10月1日開始試行的華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庭審調查表明,被害人童x對本案衝突事件的發生、對矛盾的激化、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有重大責任,由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在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同時,應當考慮被害人童x的過錯這一情節,對被告人吳大郎酌情從輕處罰。


    二、本案是因離婚矛盾引起,被告人吳大郎犯罪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


    根據查閱案卷資料和經過今天的庭審,我們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離婚矛盾、引起的傷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緒衝動,與對方發生打鬥事件。該案案發確實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害人童x,並沒有為了解決離婚矛盾,而依法判決,而是故意偏袒被告閻蕊,被告人吳大郎屬於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


    三、被告人吳大郎,案發後有積極賠償的行為,真誠的悔過。


    案發後,被告人吳大郎積極讓我為被害人童x,拿出資金來支付童x的醫療費4670元,有悔罪表現,表達對當初自己行為的懺悔,雖然被告人吳大郎現在被羈押在江城市公安局看守所,但其仍委托我,給被害人支付醫療費。來彌補自己的過錯,其已經盡到自己最大的努力。


    《指導意見》第3條第9款規定:“對於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懇請法院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吳大郎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吳大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於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吳大郎自第一次被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為,在開庭審理時,也如實坦白,前後交代一致,並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及悔罪表現的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吳大郎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院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大郎,當庭自願認罪,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懇請法院對吳大郎酌情從輕處罰。


    案發後,被告人吳大郎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均能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他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後悔,在最大限度內支付了被害人童x的醫療費。這個事實也充分說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根據《華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此致


    江城市大壩區人民法院


    江城市宏波律師事務所


    2018年6月26日


    要知道後事如何,且聽下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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