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的效果實在是不佳,甚至與他的初衷背道而馳。新法的本意,是民富國強,結果卻是民怨沸騰,甚至發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情。就連一個被王安石獎掖提拔的看守城門的小官鄭俠,也在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四月畫了一張《流民圖》進呈天子禦覽。鄭俠同時還附了一道奏疏,說微臣在城門上,天天看見為變法所苦的平民百姓扶攜塞道,質妻鬻子,斬桑拆屋,橫死街頭,實在是忍無可忍。因此懇請皇上罷廢害民之法,“延萬姓垂死之命”。而且鄭俠還賭咒發誓,說如果廢除新法之後十日之內不下雨,請將臣斬首於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


    這一事件讓神宗大為震驚。據說他觀圖以後心如刀絞,一夜不眠,兩宮太後(太皇太後和皇太後)甚至聲淚俱下地說“安石亂天下”。這不能不讓皇帝動心。畢竟,天下大旱已整整十個月,難道真是新法弄得天怒人怨?於是下詔暫停青苗、免稅、方田、保甲八項新法。詔下三日之後,天降大雨,旱情立解。


    這當然未免太有戲劇性,因此隻能視為小說家言,姑妄聽之。但王安石變法的不得人心卻是事實,最後背著擾民和聚斂的惡名走向慘敗也是必然。但這種結果,又實在未免太具悲劇性,不但宋神宗和王安石想不通,我們也想不通。


    那麽,事情為什麽會是這樣?難道他的新法真有問題?


    並非如此。


    四、事與願違(1)


    熙寧變法失敗,宋神宗和王安石無疑都有責任。宋神宗太急功近利,急於求成;王安石則太固執己見,一意孤行。但就事論事,就法論法,這些新法本身卻並無大錯。它們無一不是出自良好的願望,甚至是很替農民著想的。這次變法,不該是這個結果。


    就說青苗法。


    平心而論,青苗法應該是新法中最能兼顧國家和民眾利益的一種了。我們知道,一年當中,農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時,秋糧已經吃完,夏糧尚未收穫,正所謂“青黃不接”。但換一個角度看,這時農民又其實是有錢有糧的。這個“錢糧”,就是地裏的青苗,隻是不能“兌現”而已。於是那些有錢有糧的富戶人家,就在這個時候借錢借糧給農民,約定夏糧秋糧成熟後,加息償還。利息當然是很高的,是一種高利貸。還錢還糧也一般不成問題,因為有地裏的青苗作擔保,是一種“抵押貸款”。當然,如果遇到自然災害,顆粒無收,農民就隻好賣地了。土地的兼併,便由此而生。


    所謂“青苗法”,說白了,就是由國家替代富戶來發放這種“抵押貸款”,即在每年青黃不接時,由官府向農民貸款,秋後再連本帶息一併歸還。所定的利息,自然較富戶為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摧兼併,濟貧乏”,既免除農民所受的高利貸盤剝,也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這當然是兩全其美的事。至少,在王安石他們看來,農民向官府借貸,總比向地主借好(靠得住,也少受剝削);農民向官府還貸,也總比還給地主好。還給地主,肥了私人;還給官府,富了國家。農民沒有增加負擔,國家卻增加了收入,這難道不是好辦法?


    實行青苗法所需的經費,也不成問題。因為各地都有常平倉和廣惠倉。我們知道,農業帝國以農為本,以糧為綱,而農業生產靠天吃飯,每年的收成並不一樣。豐年穀賤傷農,災年穀貴傷民,這就要靠政府來平抑物價。也就是說,豐年穀賤,政府必須拿一筆錢出來,平價收購糧食,儲存於官方糧庫,等到災年穀貴時,再平價賣給百姓。這樣就能防止富戶jian商囤積居奇投機倒把,做到“物價常平,公私兩利”。這個辦法,就叫常平法;專門用來儲存平抑物價之糧食的倉庫,就叫常平倉。在現代,是屬於糧食部門和物價部門主管的事情。


    至於廣惠倉,則是用於防災救濟的國家儲備糧庫,始建於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當時,由於地主死亡無人繼承等原因,各地都有一些無主的土地。這些土地,歷來由官府自行出售。樞密使韓琦卻建議將這些土地由官府僱人耕種,所得田租專款專用,專門用來救濟境內老弱病殘和救災。這就是廣惠倉。在現代,是屬於民政部門主管的事情。


    王安石的辦法,是變“常平法”為“青苗法”,即將常平倉和廣惠倉賣出陳米的錢用來做青黃不接時的“抵押貸款”。這也是一箭多雕的。青黃不接時,糧價飛漲,賣出倉內陳穀,可以平抑物價,此其一;賣糧所得之資可以用於貸款,此其二;平價糧食和抵押貸款都能救濟農民,此其三;國家憑此貸款可以獲得利息,此其四。當然,jian商富豪受到抑製,農民負擔得以減輕,也是好處之一。總之,青苗貸款利息較低,農民負擔得起;所賣原本庫中陳糧,國家負擔不重。何況官府借出餘糧,可解農民燃眉之急;秋後收回利息,可增王朝國庫之資。這難道不是公私兩利?難怪王安石會誇下海口: 我不用增加賦稅也能增加國庫收入(民不加賦而國用足)。


    然而實際操作下來的結果卻極其可怕。


    首先利息並不低。王安石定的標準,是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這其實已經很高了,而各地還要加碼。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結果,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應該充分考慮農民利益的低息貸款,變成了一種官府壟斷的高利貸。而且,由於執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之高,竟達到原先設定的35倍!


    四、事與願違(2)


    利息高不說,手續還麻煩。過去,農民向地主貸款,雙方講好價錢即可成交。現在向官府貸款,先要申請,後要審批,最後要還貸。道道手續,都要求人,托請,給胥吏衙役交“好處費”。每過一道程序,就被貪官汙吏敲詐勒索從中盤剝一回。這還是手續簡便的。如果繁瑣一點,則不知要交費幾何!農民身上有多少毛,經得起他們這樣拔?


    更可怕的是,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給全國各地都下達了貸款指標,規定各州各縣每年必須貸出多少。這樣一來,地方官就隻好硬性攤派了。當然,層層攤派的同時,還照例有層層加碼。於是,不但貧下中農,就連富裕中農和富農、地主,也得“奉旨貸款”。不貸是不行的,因為貸款已然“立法”。你不貸款,就是犯法!


    結果,老百姓增加了負擔,地方官增加了收入。而且,他們的尋租又多了一個旗號,可以假改革之名行腐敗之實了。改革幫了腐敗的忙,這恐怕是王安石始料所未及的吧?


    所以,不要以為貪官汙吏害怕改革。不,他們不害怕改革,也不害怕不改革,隻害怕什麽事情都沒有,什麽事情都不做,無為而治。如果無為而治,他們就沒有理由也沒有辦法撈錢了。相反,隻要朝廷有動作,他們就有辦法,倒不在乎這動作是改革還是別的什麽。比方說,朝廷要徵兵,他們就收徵兵費;要辦學,他們就收辦學費;要剿匪,他們就收剿匪費。反正隻要上麵一聲令下,他們就趁機雁過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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