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場上,收受門包一直是一個小小的痼疾。說起來似乎為害不大,但實際上卻極損政體之尊嚴,啟腐敗之先聲。因此幹隆五年(1740年),皇帝規定,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員,凡到州縣地方,有敢藉機收受門包的,“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贓納賄例治罪”。幹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又通諭各省,從督撫到道府,要嚴格管理家人,“概不許收受屬員門包,各督撫傳事稟話,交中軍巡捕等官傳稟,不許另設立管門家人”。史上第一回,皇帝的懲貪規定細化到了大臣們的家人。(《清會典事例》)


    人們的普遍印象是幹隆比雍正仁慈,但實際上,幹隆朝對貪官的懲處遠嚴厲於雍正朝。幹隆以前,懲貪實行“完贓減等條例”。該條例規定,凡貪汙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內將所貪的公款全部補賠,就可以免死減罪發落。如果一年之內沒有全部補上,還可以再寬限一年,讓官員自己在監外繼續籌款賠補。第二年還沒能全部補賠的,犯官進監,而其妻子仍可幫他補賠。直到家產盡絕,才被處死。這樣拖來拖去,貪官汙吏沒有幾個被明正典刑的。


    經過長時期的醞釀,幹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廢除了“完贓減等條例”,代之以“完贓不準減等”的新例。不管你家裏多有錢,貪汙白銀隻要滿了1000兩(相當於今天的20萬元人民幣)即判處斬首,決不寬貸。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懲貪力度上了一個極大的台階,使無數貪官人頭落地,家破人亡。凡貪汙或受賄案件,承辦大員一旦查有實據,立即請旨將犯官革職、查抄,籍沒家產異常迅速、嚴密而徹底,貪官汙吏的下場不僅身首異處,而且家產無論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個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幹淨!在中國歷史上,懲貪嚴厲者,在朱元璋之後,幹隆可排第二名。


    立法如此之嚴,執法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幹隆懲貪舉措,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防範嚴密,明察秋毫。幹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折製度,廣布耳目,充分監察大臣們的一舉一動。而且對同一個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聽偏信。這樣就掌握了大量真實情況。比如幹隆十一年(1746年),幹隆命令湖北巡撫開泰秘密考察湖廣總督鄂彌達的官品操守。開泰回稟說,鄂氏年老體衰,不過尚能正常辦公。其家人聞有收受門包之事,不過數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後批示,鄂氏的問題不僅如此,你反映的並不全麵:“非但此也!鄂彌達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屬員,亦間有收受禮物者,操兵全不閱看……”通過這種方式,所有高級官員時刻感覺自己處於四周同僚的監察之中,時時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謹慎。


    二是執法從嚴,決不姑息。高級官員如果事涉腐敗,即使情節輕微,數量不多,也決不輕恕。


    雲南總督恆文是幹隆喜歡和信任的大臣之一,他頭腦靈活,能力突出,善於處理各種複雜關係。幹隆說他“歷任封疆,受恩最重”。幹隆二十二年(1757年),恆文按各地慣例為皇帝準備“土貢”。他因雲南產金,擬購買黃金製作幾個金手爐獻給皇帝。當時黃金市價為每兩金子換14兩銀子,而恆文為了占便宜,隻給10兩銀子。這當然是以購買為名,行勒索之實,確實相當卑鄙,不過占這麽點小小便宜,情節也確實談不上重大。


    此事被揭發後,幹隆頗感意外,立即派尚書劉統勛為欽差大臣前往嚴查。雖然案情輕微,皇帝卻決定立刻賜恆文自盡。後來因查出此事之緣起是經下屬慫恿,情有可原之處,遂改為終身監禁。給恆文買金子幫過忙的雲南巡撫、雲南布政使、雲南按察使一併被革職,其他56名州縣官員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皇帝對涉及貪腐之案毫不寬假的堅決態度於此可見。


    幹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布政使楊灝借工作之便,侵占3000多兩白銀案發,楊灝被處以斬監候,伺二十二年秋後處決。幹隆二十二年秋審,也就是覆核死刑犯時,繼任湖南巡撫蔣炳認為楊灝已經在一年內把贓銀全部彌補,建議判他死緩,九卿科道及三法司對此都無異議。案卷進呈,幹隆皇帝“閱之不勝駭然”,氣得手直打戰,“不勝手戰憤栗”,當天之內連下四道上諭,連篇累牘,痛斥這一建議之荒唐。他說,楊灝身為三品大員,乃剋扣至3000餘兩,本應立行斬首,“監候已係朕格外之恩”。對如此惡劣的犯罪情形,皇帝以為大臣們自然會建議處死,不料居然大臣們一致認為應改判死緩。狼藉至此,猶得寬免一死,“則凡督撫大吏,皆可視婪贓虧帑為尋常事,侵漁剋扣,肆無忌憚”。“其何以飭官方而肅法紀耶”!


    楊灝被立即處死,提出改判動議之湖南巡撫蔣炳被罷官抄家,發往軍台效力贖罪。附和此議之尚書、侍郎、給事中,禦史趙弘恩、鄂彌達、蔣溥、李元亮、王際華、李清芳、王和、勒爾森、舒明、董邦達、金德瑛、劉綸等68人,分別處以革職留任、降級留任、銷級、銷紀錄、降級、註冊等處分。


    第二天,皇帝仍然氣不能平,又下達長諭,痛斥官官相護之風。幹隆說:


    夫明刑弼教,乃國家刑政之大綱……近日內外問刑衙門習氣,不求其情罪之允當,惟事婦寺之仁……至儼然服官從政,自當知凜遵憲典,而猶悍然作奸犯科,此而可寬,則誰不蔑法營私,小民將必深受其害……豈有方嶽大員,婪贓累累,而尚藉口完贓,俾得偷生視息,有是理乎!……九卿科道,每於秋審棚內嘵嘵致辯,不過求寬一命,或為自己積福地,而於此等要案,則無一人見及,雷同附和,公為矯誣,此而不加懲儆,紀綱安在!……


    在諭旨的最後,皇帝堅定地表示:


    為官相護之痼習,朕必力革而後已!


    三是不避皇親國戚。


    慧賢皇貴妃是大學士高斌的女兒,雍正年間即成為寶親王的側福晉。幹隆登基後冊立為貴妃,幹隆十年(1745年)去世後追晉為皇貴妃。她生前受寵程度僅在孝賢皇後之下,是四位得以入葬地宮的後妃之一。


    慧賢皇貴妃的親弟弟高恆沾了姐姐的光,仕途頗為順利,幹隆二十二年(1757年)出任兩淮鹽政這個肥缺。然而此人就任不久,就“收受商人所繳銀兩至十三萬之多”。案發之後,皇帝毫不寬貸,以其“辜負聖恩,罪無可逭”,將這位小舅子立即處死。


    不過畢竟是自己的至親,殺掉高恆之後,皇帝對高恆的後人相當照顧。十年之後,高恆之子高樸得以出任葉爾羌辦事大臣。不料此人頗紹祖風,到任不久就私役回民開採玉石,轉往內地私賣,把錢裝入自己的腰包。事發之後,皇帝一麵痛惜不已,一麵又以高樸“貪婪無忌,罔顧法紀,較其父高恆尤甚,不能念為慧賢皇貴妃侄而稍矜宥也”,降旨將高樸即於當地正法。


    後世評論幹隆,幾乎一致肯定其前期執法之嚴。晚清薛福成說過:“高宗遣諸貪吏,身大辟,家籍沒,僇及子孫。凡所連染,窮治不稍貸,可謂嚴矣!”總結幹隆年間,封疆大吏以侵貪立案查處者多達三十幾起,其中明正典刑或賜令自盡的有二十餘名,平均一兩年即有一名省級軍政大員因侵貪或徇庇侵貪而正法,這是前代所罕見的,也是有清一代所僅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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