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犯所攜帶的玻璃吸管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軍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盒子的形狀和大小也最像戰爭期間軍醫參加野戰時所攜帶的那種外科用的小盒子,從這裏也可以推斷兇犯過去的經歷。
“其次是兇犯的態度。對於一個準備一舉毒死十六人的兇犯來說,他的態度過於鎮定,從容不迫。量藥和滴藥時,他連手指頭都不顫抖,應對自如,因而誰也沒有產生懷疑,甚至讓人覺得大家是主動喝下毒藥的。這種膽量或是沉著的態度說明兇犯由於經驗十足而頗有自信——這個判斷可以說是合乎情理的。
“綜合以上各點,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轉移到舊軍部方麵,並且正在穩步而順利地進行中。”
以上是偵查當局原來所設想的“帝國銀行事件”兇犯的形象。隻要讀一讀這份詳細的偵查綱要和指示中的各項,就可以明白當局當初所推測的是如何細緻而合乎情理。應該說,這確實是出色的推理。
但是自從六月二十五日發出這份指示後,過了約莫兩個半月,九月十四日發出的刑事偵查壹第八八七號卻變成為《關於搜集對平澤貞通進行偵查的資料的指示》。局勢變了,畫家平澤被拉上了台。
也就是說,八月十日對平澤下了拘票,平澤在北海道的小樽被逮捕。“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第二百零十天,他被押送到東京來。
十一
看來“帝國銀行事件”的偵查工作在最初階段是朝著正確路線進行的。偵查綱要中反覆強調“帝國銀行事件”的真正兇手有很大可能是醫生或是醫療界的人,是在陸軍裏擔任過衛生職務的復員軍人。為了偵查這一案件,全國警察對約莫五千名有嫌疑的人做過調查,這些都是偵查綱要上所說韻與藥品有關的人。
但是平澤貞通在職業上偏偏與醫療、藥品沒有絲毫瓜葛。他不過是個畫家。不可能設想他對毒藥的知識豐富到能夠在帝國銀行做那麽細緻的計算和調配。
偵查工作為什麽不按照初期的方向始終針對與舊陸軍有關的人進行呢?偵查班是憑著鬆井的名片和相貌這兩個線索來逮捕平澤的。但是如上麵所說,鬆井名片是不足為憑的。相貌呢,偵查綱要上反覆提醒偵查班注意:“兇犯的特徵單憑目擊者的證詞是靠不住的,不應拘泥於這一點。”這一注意事項提得很有道理,應該說是正確的。
但是實際上,居木井警部補正是憑著平澤長得很像偵查總部發下來的剪輯相片(根據目擊者所說的特徵拚湊而成的照片。——譯者注)這一點來逮捕他的。
平澤被押解到東京之後,銀行的人們鑑定了他的相貌。證詞分為兩種:一種說像,一種說不大像。這裏就不詳細談了。總之,單憑肉眼的印象是不可靠的。偵查綱要本身也曾提醒道:“過於倚賴兇犯的特徵作為決定性數據的傾向依然存在,已經再三提請注意,這隻是一兩個人的話,不足憑信。”(刑事偵查壹第一五四之八)但是實際上的做法卻與這個指示恰恰相反,平澤被逮捕了
除了毒藥之外,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簽在支票背麵的字、被告無法證實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以及名片——這些因素都太沒有價值了,不足以視為證據。比方說、名片不一定是跟鬆井交換過的那個人用的,也許是交到第三者手裏後被拿去犯罪用了。說句極端的話,簽在支票背麵的字究竟是不是在帝國銀行毒死人的那個兇犯的筆跡,也沒有直接的證明。也就是說,帝國銀行案件的兇犯和在支票背後寫下“板橋三之三六六一”這個住址的或許並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有個共謀犯,也許單單在提取現款的時候兇犯委託了另外一個人。這個假設也是可能的。正如偵查綱要的注意事項所指出的,盡管說那兩個人的麵貌相似,但是也不足為憑。
偵查總部認定此案沒有共謀犯,但那也隻是說沒有人看到共謀犯而已。共謀犯不一定非和主犯一起到銀行來。他也許隱匿在人們所看不到的地方。
十二
在直接證據中,兇器和本人的指紋是鐵證。可是就本案而論,指紋是檢查不出來的。審判時當局武斷地判斷行兇的毒藥是“氰化鉀”,但是甚至連平澤是怎樣把它弄到手的也查不清。據平澤最初的供詞,那是約在昭和十九年十月他住在澱橋區柏木時向藥劑師野阪某要來的,差不多有十六克,說是繪畫時預備摻在底色裏用的。但是這位姓野阪的藥劑師已經死了,無從證明是真是假。況且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不是氰化鉀,也沒有絕對確鑿的證據。檢察官最初說是“氰化鉀化合物”,半路上卻變成不折不扣的“氰化鉀”了。
據平澤的筆記,高木檢察官也曾為毒藥問題大傷腦筋。有一天他說:“喂,平澤,就算是氰化鉀得了,就算是你向人家討來的,成吧?”這樣就斷定為氰化鉀了。不管是不是事實,反正審判記錄上一律簡單地寫成了“氰化鉀”。但是在“帝國銀行事件”中絲毫也沒有可以斷定為“氤化鉀”的根據和證明。
兇犯使用毒藥時曾用過玻璃吸管,偵查綱要已確定那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革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但是無從證明平澤有過這樣的玻璃吸管。檢察官沒有辦法,隻得斷定他用的是自來水筆的膠皮管。這跟起初那種完全客觀的偵察綱要迥然不同了。平澤說毒藥是用“裝鹽酸的瓶子”裝的。檢察官問他用過以後把那瓶子弄到哪兒去了,他說:“我走出銀行後,把它扔到銀行前邊長崎神社院內樹叢中好像是垃圾堆的地方了。”(第三十五次審訊記錄)
偵查當局根據這一口供將長崎神社的垃圾堆搜查了一遍,從地下四尺處挖出了個類似的舊瓶子,但是那當然不能成為物證。他們隻是從垃圾堆裏拾了個不知是什麽人丟的東西而已。公審庭上畢竟也沒能把它當成物證。
檢察官們說毒藥是氰化鉀。喝下氰化鉀的人一般在十五六秒鍾之後就在胃裏引起中毒症狀而斷氣。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中,喝下第一種藥的人相隔一分鍾又喝了第二種藥,似乎又過了三四分鍾才倒下。毒效發作很遲緩,絕對不可能設想是氰化鉀。偵查當局關於這一點的推斷,前麵已談過了。至於兇犯也喝了同樣的藥卻沒有中毒的原因,偵查當局作了四種假定:
“a.假裝喝了,實際上並沒有喝。b.確實喝了,但事先喝過中和劑或解毒劑之類的東西,從而使毒藥失效。c.量第一種藥之前,預先在玻璃吸管裏放上無害的液體或中和劑,先滴入自己的杯子裏喝給人看。d.藥液加過工,分成有害和無害的部分,先吸取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裏喝給人看。”
結果推測出兇犯所使用的是第四種手段。
十三
這種辦法是在藥液裏放上甲苯或油類。這樣一來,由於比重關係,藥液就沉到下邊,油類浮到上邊,能夠截然分清。兇犯隻消吸取上層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讓大家喝下層的毒藥就成。事實上,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據說第一種藥上層是澄清的,下層混濁發白,略帶汽油味。由此可以推測出兇犯使用的是這種辦法。並且據說舊軍部方麵保存氰酸化合物溶液時,由於它一接觸空氣就與二氧化碳化合,從表層起逐漸變成無害的碳酸鉀,所以一向加入油類,以防止它與空氣接觸。
“其次是兇犯的態度。對於一個準備一舉毒死十六人的兇犯來說,他的態度過於鎮定,從容不迫。量藥和滴藥時,他連手指頭都不顫抖,應對自如,因而誰也沒有產生懷疑,甚至讓人覺得大家是主動喝下毒藥的。這種膽量或是沉著的態度說明兇犯由於經驗十足而頗有自信——這個判斷可以說是合乎情理的。
“綜合以上各點,已將一部分偵查方針轉移到舊軍部方麵,並且正在穩步而順利地進行中。”
以上是偵查當局原來所設想的“帝國銀行事件”兇犯的形象。隻要讀一讀這份詳細的偵查綱要和指示中的各項,就可以明白當局當初所推測的是如何細緻而合乎情理。應該說,這確實是出色的推理。
但是自從六月二十五日發出這份指示後,過了約莫兩個半月,九月十四日發出的刑事偵查壹第八八七號卻變成為《關於搜集對平澤貞通進行偵查的資料的指示》。局勢變了,畫家平澤被拉上了台。
也就是說,八月十日對平澤下了拘票,平澤在北海道的小樽被逮捕。“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第二百零十天,他被押送到東京來。
十一
看來“帝國銀行事件”的偵查工作在最初階段是朝著正確路線進行的。偵查綱要中反覆強調“帝國銀行事件”的真正兇手有很大可能是醫生或是醫療界的人,是在陸軍裏擔任過衛生職務的復員軍人。為了偵查這一案件,全國警察對約莫五千名有嫌疑的人做過調查,這些都是偵查綱要上所說韻與藥品有關的人。
但是平澤貞通在職業上偏偏與醫療、藥品沒有絲毫瓜葛。他不過是個畫家。不可能設想他對毒藥的知識豐富到能夠在帝國銀行做那麽細緻的計算和調配。
偵查工作為什麽不按照初期的方向始終針對與舊陸軍有關的人進行呢?偵查班是憑著鬆井的名片和相貌這兩個線索來逮捕平澤的。但是如上麵所說,鬆井名片是不足為憑的。相貌呢,偵查綱要上反覆提醒偵查班注意:“兇犯的特徵單憑目擊者的證詞是靠不住的,不應拘泥於這一點。”這一注意事項提得很有道理,應該說是正確的。
但是實際上,居木井警部補正是憑著平澤長得很像偵查總部發下來的剪輯相片(根據目擊者所說的特徵拚湊而成的照片。——譯者注)這一點來逮捕他的。
平澤被押解到東京之後,銀行的人們鑑定了他的相貌。證詞分為兩種:一種說像,一種說不大像。這裏就不詳細談了。總之,單憑肉眼的印象是不可靠的。偵查綱要本身也曾提醒道:“過於倚賴兇犯的特徵作為決定性數據的傾向依然存在,已經再三提請注意,這隻是一兩個人的話,不足憑信。”(刑事偵查壹第一五四之八)但是實際上的做法卻與這個指示恰恰相反,平澤被逮捕了
除了毒藥之外,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簽在支票背麵的字、被告無法證實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以及名片——這些因素都太沒有價值了,不足以視為證據。比方說、名片不一定是跟鬆井交換過的那個人用的,也許是交到第三者手裏後被拿去犯罪用了。說句極端的話,簽在支票背麵的字究竟是不是在帝國銀行毒死人的那個兇犯的筆跡,也沒有直接的證明。也就是說,帝國銀行案件的兇犯和在支票背後寫下“板橋三之三六六一”這個住址的或許並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有個共謀犯,也許單單在提取現款的時候兇犯委託了另外一個人。這個假設也是可能的。正如偵查綱要的注意事項所指出的,盡管說那兩個人的麵貌相似,但是也不足為憑。
偵查總部認定此案沒有共謀犯,但那也隻是說沒有人看到共謀犯而已。共謀犯不一定非和主犯一起到銀行來。他也許隱匿在人們所看不到的地方。
十二
在直接證據中,兇器和本人的指紋是鐵證。可是就本案而論,指紋是檢查不出來的。審判時當局武斷地判斷行兇的毒藥是“氰化鉀”,但是甚至連平澤是怎樣把它弄到手的也查不清。據平澤最初的供詞,那是約在昭和十九年十月他住在澱橋區柏木時向藥劑師野阪某要來的,差不多有十六克,說是繪畫時預備摻在底色裏用的。但是這位姓野阪的藥劑師已經死了,無從證明是真是假。況且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不是氰化鉀,也沒有絕對確鑿的證據。檢察官最初說是“氰化鉀化合物”,半路上卻變成不折不扣的“氰化鉀”了。
據平澤的筆記,高木檢察官也曾為毒藥問題大傷腦筋。有一天他說:“喂,平澤,就算是氰化鉀得了,就算是你向人家討來的,成吧?”這樣就斷定為氰化鉀了。不管是不是事實,反正審判記錄上一律簡單地寫成了“氰化鉀”。但是在“帝國銀行事件”中絲毫也沒有可以斷定為“氤化鉀”的根據和證明。
兇犯使用毒藥時曾用過玻璃吸管,偵查綱要已確定那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革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但是無從證明平澤有過這樣的玻璃吸管。檢察官沒有辦法,隻得斷定他用的是自來水筆的膠皮管。這跟起初那種完全客觀的偵察綱要迥然不同了。平澤說毒藥是用“裝鹽酸的瓶子”裝的。檢察官問他用過以後把那瓶子弄到哪兒去了,他說:“我走出銀行後,把它扔到銀行前邊長崎神社院內樹叢中好像是垃圾堆的地方了。”(第三十五次審訊記錄)
偵查當局根據這一口供將長崎神社的垃圾堆搜查了一遍,從地下四尺處挖出了個類似的舊瓶子,但是那當然不能成為物證。他們隻是從垃圾堆裏拾了個不知是什麽人丟的東西而已。公審庭上畢竟也沒能把它當成物證。
檢察官們說毒藥是氰化鉀。喝下氰化鉀的人一般在十五六秒鍾之後就在胃裏引起中毒症狀而斷氣。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中,喝下第一種藥的人相隔一分鍾又喝了第二種藥,似乎又過了三四分鍾才倒下。毒效發作很遲緩,絕對不可能設想是氰化鉀。偵查當局關於這一點的推斷,前麵已談過了。至於兇犯也喝了同樣的藥卻沒有中毒的原因,偵查當局作了四種假定:
“a.假裝喝了,實際上並沒有喝。b.確實喝了,但事先喝過中和劑或解毒劑之類的東西,從而使毒藥失效。c.量第一種藥之前,預先在玻璃吸管裏放上無害的液體或中和劑,先滴入自己的杯子裏喝給人看。d.藥液加過工,分成有害和無害的部分,先吸取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裏喝給人看。”
結果推測出兇犯所使用的是第四種手段。
十三
這種辦法是在藥液裏放上甲苯或油類。這樣一來,由於比重關係,藥液就沉到下邊,油類浮到上邊,能夠截然分清。兇犯隻消吸取上層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讓大家喝下層的毒藥就成。事實上,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據說第一種藥上層是澄清的,下層混濁發白,略帶汽油味。由此可以推測出兇犯使用的是這種辦法。並且據說舊軍部方麵保存氰酸化合物溶液時,由於它一接觸空氣就與二氧化碳化合,從表層起逐漸變成無害的碳酸鉀,所以一向加入油類,以防止它與空氣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