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精品] 《日本的黑霧》作者:[日]鬆本清張【完結】


    鬆本清張是日本當代著名的小說家,一九〇九年生於福岡縣小倉市。高小畢業後,曾在電機廠、石版印刷廠做過工,生活艱苦。自一九三八年起,先後在朝日新聞社九州島分社、西部總社、東京總社任職,同時練習寫作。一九五〇年發表第一篇作品《西鄉鈔票》,借明治初期西鄉隆盛領導的西鄉軍濫發軍票造成的混亂狀況來影she戰後初期日本通貨膨脹、鈔票貶值的時局。一九五二年,以《〈小倉日記〉傳》獲芥川獎,從此登上文壇。在這個短篇小說裏,作者對掙紮在社會底層的人表示了同情。一九五六年辭去報社職務,開始了專業作家的生涯。


    鬆本清張是一位多產作家,一九七四年文藝春秋社出版了《鬆本清張全集》共三十八卷。一九六三年起他先後擔任日本推理作家協會理事長、會長等職,一九七七年自動辭職。


    鬆本早期的作品,以歷史題材為多,也寫了一些短篇推理小說,如《埋伏》、《寒流》等。推理小說是日本盛行的一種文學體裁,內容主要是寫以邏輯推理進行刑事偵察的破案故事。鬆本並不滿足於此,他在五十年代末期至六十年代初期寫下了《零的起點》、《點和線》、《眼壁》、《黑地的畫》、《沙器》等,竭力在廣闊的社會背景下,側重於追究犯罪的動機,探索現代日本社會的複雜因素。這些作品具有明顯的現實主義傾向,思想性和藝術性也較高,深受廣大讀者的歡迎。這樣,推理小說就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而形成獨特的文學流派——社會派推理小說


    鬆本清張的作品中最富特徵的是揭露戰後美日當局內幕的報告文學,《日本的黑霧》就是他在這方麵的代表作。此外,他還寫了《深層海流》及《現代官僚論》。


    《日本的黑霧》自一九六〇年至一九六一年分三卷相繼問世,全書共十二篇,都是就美軍占領期間日本所發生的一些著名的冤獄或暴行事件,迸行剖析。作者在跋裏說:“我並不是一開始就抱著反美觀點來寫這些作品,也不是一開始就用‘占領軍的陰謀’這一尺度來衡量一切事件的。我隻是在追究各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之後,才歸納出這樣一個結論。”


    一九六二年,作者選出其中六篇,加以修訂,作為選本出版,本書就是根據這個選本譯出的。


    編者


    一九七九年八月


    附:本作品來自網際網路,本站不做任何負責版權歸原文作者!


    “帝國銀行事件”之謎


    一


    根據最高裁判所審理的結果,平澤貞通已被判為“帝國銀行事件”的兇犯。事到如今,無論根據任何法律程序都不可能證明他是無罪的了。換句話說,隻要法務大臣一按印,他隨時都可以上絞刑架。(辯護人方麵雖然提出了重審的請求,但那並不一定能製止處決的執行。)(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赤旗報》報導,平澤貞通目前仍然被關在仙台的宮城監獄裏,“‘帝國銀行事件’辯護團”正在提出重審的要求。——譯者注)


    “帝國銀行事件”就這樣定了案。由於把平澤貞通判為兇犯,本世紀這一殘暴事件就告結束了。


    最高裁判所宣判之後,辯護人還曾做過一些努力,幾次要求重審,都被裁判所駁回。到如今,怎樣也無法證明平澤貞通不是“帝國銀行事件”的兇犯了。


    去年我在《文藝春秋》上發表了《帝國銀行事件》這篇小說。我一向對平澤貞通是兇犯這個論斷抱有懷疑,在小說中,我就以那些疑問為主題,盡量根據事實來敘述。最初我本想用虛構的方式來表達疑問,所以採取了小說的體裁——然而內容必須盡可能以事實為依據。在那篇小說裏,我幾乎沒有插入任何虛構的成分,而以本案的檢察官的調查書、起訴書、辯護要旨和判決書等審判記錄為素材。


    “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我感到警視廳是在偵查中途碰了壁,才突然轉移方向,去逮捕平澤的。在這篇小說裏,我也就以這個跡象為主題。直到今天我還懷著這個疑問。寫那篇小說時,我所作的調查還不能說是充分的。一切痕跡都已經埋沒在砂土裏了,一點頭緒也找不到。我和偵查當局以及檢察官們毫無聯繫,又沒有法律知識,發掘這個痕跡是極其困難的事。正是由於缺乏知識我才用小說的形式來表現自己的這個疑問。


    直到現在,我對這個案件質疑的熱情仍舊沒有減退。


    二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是絕對的權威。我擁護最高裁判所的權威和尊嚴。這裏做出的判決本應該具有使人人都能信服的邏輯和科學根據,絲毫也不應該使人懷疑,給人以瞹昧的印象。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上,對被告平澤下的判決又是怎樣的呢?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可以說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了第一審的判決。


    判決平澤有罪的基本根據,隻不過是他本人的供詞。這份供詞無論是檢察官逼出來的,還是被告平澤由於忠克爾薩珂夫氏病(慢性酒精中毒的患者常害的一種精神病,記憶力和判斷力都衰退。——譯者注)而編造出來的,反正它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證據了。


    這一事件是在昭和二十三年(一九四八年——譯者注)一月二十六日發生的,所以供詞才能充作證據。就在這一年的秋天,新的刑事訴訟法頒布了。幸乎不幸乎,“帝國銀行事件”成為舊刑事訴訟法的最後一樁案件。


    根據舊刑事訴訟法,被告的“供詞”是可以作為證據看待的。可是在新刑事訴訟法中,除非另有其他物證,對本人不利的供詞一律不能看作是證據。我並不是說“帝國銀行事件”完全是按照舊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來處理的。既然平澤受審時新刑事訴訟法已經開始生效,我想這一事件大概也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處理的。


    可是事實上被告平澤的供詞卻成為案中最主要的證據。這究竟意味著什麽呢?盡管它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審理的,然而還是不得不以供詞為證據,這不正說明本案極其缺少其他物證嗎?


    隻要把關於“帝國銀行事件”連篇累牘的審判記錄讀上一遍,就能夠體會檢察官方麵是如何以案中缺乏物證為苦。從這一點來說,他們也許比平澤貞通還要苦惱。首先,對判罪最主要的根據——兇器,檢察官方麵絲毫也沒有加以說明;並且也沒弄清被告平澤在帝國銀行殺害十六人的毒藥是從哪裏弄到手的,其中的經過又是如何。判決書上僅僅交代了一句:“被告所曾持有的氰化鉀。”


    檢察官們曾經竭力想調查被告是怎樣把這種毒藥弄到手的。平澤在供詞中也提到這事,但是舉不出任何證據來。再說,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氰化鉀呢,還是另外一種化合物,關於這一點,判決書中也沒有下明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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