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進出口臨時措施法  日本戰時以統製進出口為開端、給予政府廣 泛的物資統製權限的法律。1937 年 9 月 10 日頒布。為確保與侵華戰爭有關 連的經濟部門的發展,政府可在必要時限製或禁止進出口,對有關的製造、 配給、讓渡、使用、消費事項授權商工大臣發布必要的命令。該法為授權立 法,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實為戰時貿易的基本法,與 *《日本臨時資金調整法》 共同構成侵華戰爭時期經濟統製的支在。1945 年 12 月被廢止。


    日本-法屬印支軍事協定  日本和法國*維希政府簽訂的有關在法屬印 度支那北部建立軍事基地的協定。1940 年 9 月 22 日在*《鬆岡-亨利協定》 基礎上,由日本駐河內代表與法屬印支當局簽訂。規定日軍可在印度支那登 陸及自由過境,同時可使用港口、鐵路、印支北部的 3 個機場及其他設施, 並有權駐紮 6000 人的軍隊,以及派遣 2.5 萬人通過法屬印支進攻中國,協定 來曾生效,9 月 23 日日軍便迅速攻占諒山、同登等城市,侵占了整個印支北 部。


    日托米爾-別爾季切夫戰役  蘇德戰爭中期蘇軍發動的進攻戰役,*第 聶伯河右岸烏克蘭進攻戰役的組成部分。1943 年 12 月 24 日至 1944 年 1 月 14 日,由*烏克蘭第一方麵軍實施。*基輔戰役後,該部蘇軍已奪取基輔戰略 登陸場,為製止敵人重占基鋪並進軍南布格河,蘇軍在 700 公裏正麵上展開 進攻。12 月 31 日解放日托米爾(Жnto-mnp),翌年 1 月 5 日解放別 爾季切夫(Бepдnчeв),共推進 80—200 公裏,擊潰德軍 6 個師, 占領了從北麵威脅德軍東方集團軍群主力的有利態勢,為爾後合圍科爾孫- 舍甫琴科夫斯克(kopcyhь-шeвqehkoвcknn)突出部之 敵創造了有利條件。


    日軍打通大陸交通線作戰  即“豫湘桂戰役”。


    日本帝國陸海軍作戰計劃大綱  日軍 1945 年的作戰計劃。1945 年 1 月 19 日日本大本營提出,20 日獲天皇批準。


    主要內容為:(1)方針:以擊退盟軍進攻和粉碎盟軍主力為重點;(2) 大綱:利用現有戰略態勢,確立堅定的迎擊態勢;在菲律賓方麵盡力牽製美 軍兵力,重視中國海周圍的作戰,在中國大陸改以美軍為主要敵人,確保中 國大陸和日本本土的聯繫,以奇襲、“特攻”(即自殺性攻擊)為主要作戰 方式,確保交通要道和主要生產部門的安全;(3)製定保衛本土的計劃,以 擊退美軍的進攻、確保本土為重點。


    日法共同防禦印度支那議定書  日本和法國”維希政府簽訂的軍事協 定。1940 年法國敗降後,日本即乘機出兵法屬印度支那北部,著手南進夯取 西方國家在東南亞的殖民地。1941 年 7 月 13 日日本首相近衛文麿致函維希 政府國家元首兼總理貝當,保證日本尊重法屬印度支那的主權,同時要求使 用印支的某些軍事基地。此後一方麵通過德國向維希政府施加壓力,另一方 麵又進行軍事威脅,迫使維希政府駐印度支那當局於 7 月 23 日簽訂此議定 書,規定雙方在有關“防禦”印度支那的各種軍事問題上進行合作。此後日 軍即進駐印支南部,使東南亞地區局勢進一步緊張,並加劇了日美矛盾。


    中儲券  汪偽*中央儲備銀行發行的貨幣。全稱“中央儲備銀行兌換 券”,又稱“儲備券”或”儲銀券”。1941 年 1 月發行。幣值分一元、五元、 十元兌換券和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輔幣券。流通於江蘇、浙江、 安徽、湖南、湖北、福建、廣東等淪陷區,成為汪偽搜刮民財、進行經濟壓 榨的工具。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曾以法幣 1 元折合中儲券 200 元的比 價收兌。


    中日戰爭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中日戰爭也稱“第二次中日戰爭”, 即“中國抗日戰爭”。


    中東鐵路  亦稱“東清鐵路”、“東省鐵路”。中國東北地區自哈爾濱 西至“滿洲裏”、東至綏芬河、南至大連的鐵路線舊稱。由俄國自 1897 年至 1903 年修築。日俄戰爭後,長春以南段為日本占據,稱南滿鐵路。俄國十月 革命後,長春以北段由中蘇合辦,仍稱中東鐵路;九·一八事變後,被日本 侵占。1945 年 2 月*《雅爾達協定》規定恢復蘇中共同經營中東鐵路和南滿 鐵路。戰後,南滿鐵路復與中東鐵路合併,改稱中國長春鐵路。根據同年 8 月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中長鐵路歸中蘇共有,共同經營,30 年期 滿後轉歸中國。1952 年底蘇聯將中長鐵路移交給中國。


    中印公路  即“雷多公路”。


    中立法案(neutralityacts)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國會通過的一係列 中立法的總稱。隨著法西斯國家的侵略擴張,歐亞局勢日趨緊張,在*孤立主 義情緒影響下,1935 年 8 月 31 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中立法(即*《皮特曼法 案》),禁止將美國武器運往交戰國,同時規定不準美國船隻運輸此種貨物, 有效期為半年。1936 年 2 月 20 日,國會又通過一項新的中立法,重申美國 必須對所有交戰國實行軍火禁運,但承認總統有權決定戰爭狀態是否存在, 有效期至 1937 年 5 月 1 日。由於日本在不宣而戰的情況下侵略中國,羅斯福 曾否認中日兩國處於交戰狀態,並據此繼續向中國提供軍火。1936 年 7 月, 西班牙內戰爆發,德、意法西斯進行武裝幹涉,美國圍繞可否對內戰雙方提 供軍火發生爭論。1937 年 5 月 1 日,國會再度通過一項中立法,決定對西班 牙禁運軍火,擴大了前兩個中立法中的某些內容,增加*現購自運的新條款。 1939 年 9 月,大戰全麵爆發,英法等國政府多方活動,希望美國能修改中立 法。11 月 4 日,美國國會在羅斯福的要求下,通過一項兩院聯合決議(即 1939 年中立法),廢除 1937 年中立法中關於武器禁運的條款,允許交戰國在“現 購自運”原則下從美國購買武器。至 1941 年 12 月 7 日*珍珠港事變爆發後, 美國參戰,該法案遂自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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