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國用兵綱領  日本陸海軍整體用兵的基本原則。1907 年首次製 訂。1936 年 5 月 1 日,根據新修改的“《日本帝國國防方針》重新製訂。強 調採取先發製人的攻勢,謀求速戰速決。規定對蘇作戰時,“以迅速擊潰駐 遠東之敵,並占領所需疆域為目標”;對美作戰時,初期作戰目標為殲滅美 駐東亞的艦隊,攻占呂宋島及其附近要地以及關島,在東亞海麵伺機殲滅美 國海軍主力;對華作戰時,初期目標是占領華北要地和上海附近;對英作戰 時,初期目標是“殲滅駐東亞之敵,摧毀其活動基地,並殲滅其來自本國的 艦隊主力”;在對上述 4 國中兩國以上為敵時,根據情況盡可能逐次作戰。


    日本帝國國防方針  日本帝國主義的軍事戰略方針文件。日俄戰爭後由 日本(陸軍)參謀總長和(海軍)軍令部長擬定,1907 年經天皇批準。規定 日本之國防以攻勢為其特點;俄國為未來的頭號假想敵國,美、德、法各國 次之,目標是確保日本在中國大陸的權益;軍備以能在東亞對俄、美發動攻 勢為標準。俄國十月革命後的 1918 年作了第一次修改。華盛頓會議後的 1923 年作了第二次修改。1936 年 5 月 1 日,第三次修改;確定主要假想敵國為美 國和蘇聯,同時包括中國和英國;規定陸海軍應充實到能控製東亞大陸和西 太平洋地區的兵力,陸軍以 50 個師團為基幹,並保持 140 個中隊的航空兵力, 海軍以 12 艘戰列艦、10 艘航空母艦、28 艘巡洋艦為基幹;指出未來戰爭可 能是長期戰爭,但強調增強作戰初期的威力,先發製人,以迅速達到戰爭目 的。同時據此製定”《日本帝國用兵綱領》。


    日本海軍總司令部  大戰末期日本海軍的最高作戰指揮機關。1945 年 4 月 25 日為組織本土決戰而設立。位於橫濱市日吉高地。由”豐田副武任總司 令宮,同時兼任聯合艦隊司令長官和海上護衛總司令官。麵臨本土決戰時, 由*小澤治三郎接任總司令宮,矢野誌加三任參謀長。


    日本第十四方麵軍  亦稱“菲律賓方麵軍”。日本在菲律賓地區作戰的 戰略戰役軍團。1944 年 7 月日本大本營決定加強菲律賓地區的防禦,下令組 建。下轄第三十五軍(含 4 個師團和 1 個旅團),另 5 個師團(內 1 個坦克 師團)和 3 個旅團,後又編入 2 個師團。10 月 5 日*山下奉文出任司令官, 企圖實施菲律賓決戰。失敗後,第三十五軍退守菲律賓中南部,方麵軍司令 部移至碧瑤,主力在呂宋島。1945 年 4 月起呂宋島同外部聯繫被切斷。9 月 3 日山下奉文在碧瑤向美軍投降。屬下第三十五軍官兵在萊特島、棉蘭老島 和菲律賓中南部被美軍各個擊破,分別投降。


    日汪基本關係條約  全稱《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基本關係條約》。1940 年 11 月 30 日江精衛和日本駐汪偽政權“大使”阿部信行簽訂於南京。1940 年 3 月 30 日日本扶植成立汪偽政權後,就策劃簽訂此約。7 月 5 日起,日、 汪就締結條約進行“談判”。8 月 31 日簽訂草約。11 月 30 日正式簽訂條約。 主要內容有:“互相敦睦”,消除破壞兩國”友誼的因素”,實現文化的“融 合、創造與發展”;日本在蒙疆及華北駐紮軍隊“共同防共”,汪偽政府為 日本駐軍提供各種便利;實行緊密的“經濟合作”,共同開發華北、蒙疆、 廈門和海南島等地的資源;中國領土向日本國民開放。同時還簽訂了《附屬 者定書》、《關於附屬者定書的諒解事項》、《附屬秘密協約》、《附屬秘 密協定》等。此條約和各項附屬協定充分暴露了日本變中國為其殖民地的野 心。


    日本不介入歐戰聲明  1939 年 8 月 23 日蘇、德簽訂互不侵犯條約,日 本平沼內閣隨之垮台,對德不信任氣氛高漲。8 月 30 日阿部信行繼起組閣, 鼓吹“自主外交”。9 月 1 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4 日阿部內閣發表聲明:” 帝國擬不參與這次歐洲戰爭,專注於解決中國事變”。


    日本對內蒙措施要領  日本策劃侵占中國內蒙地區的文件。1935 年在 發動*華北事變的同時,7 月 25 日由關東軍參謀部製定。指出:“首先設法 擴大和加強內蒙的親日滿區域,隨著華北工作的進展,而使內蒙脫離中央而 獨立”。並規定政治、軍事的措施由關東軍執行;文化、經濟的措施,在關 東軍的統一指導下,由”滿洲國”和南滿鐵道株式會社等組成的機關承擔。 還決定策動成立蒙古軍政府,妄圖使內蒙古脫離中國而成為日本的殖民地。


    日本軍事特別措施法  人戰末期日本為準備本土決戰而頒布的非常 法。1945 年 3 月 28 日公布,5 月 5 日起實施。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可管理或征 用土地、房屋、各種建築物及其他工具或物品;可命令或禁止遷移或拆除建 築物和其他物品;可命令或禁止或限製遷居,也可指定居住地點;可命令或 禁止或限製人員的移動等。


    日本軍需工業動員法  日本戰時動員民間工廠、設施進行軍需生產的 法律。1918 年 4 月 17 日公布。規定:政府可以強製使用民間的工廠、設備 來完成軍需品的生產、修理、運輸等事務。陸海軍每年均製定軍需工業動員 計劃以備實施。1937 年 7 月全麵侵華戰爭開始後,對一部分工廠實施該法。 為使軍需動員更加完備,還先後製定*《日本進出口臨時措施法》、*《日本 臨時資金調整法》、《臨時船舶管理法》等,並開展了*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 1938 年由*《日本國家總動員法》取代。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第二次世界大戰大詞典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鉛筆小說網隻為原作者李巨廉/金重遠等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李巨廉/金重遠等並收藏第二次世界大戰大詞典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