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曾國藩所說:“一家久訟,十家破產;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纖小之案,累不結,顛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聞之發指者。”為了防止冤獄累訟的發生,曾國藩嚴禁私自關押。他曾出榜曉示官吏和百姓,凡關押人犯、證人,本州縣必須及時立牌曉示,包括姓名、日期、理由,使眾人周知。如有私押者,“準該家屬人等喊稟,以憑嚴究”。這是杜絕執法者以權謀私和乘機違法亂紀所採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求州縣長官躬親獄訟,規定清訟期限。
對於符合條件的關押人犯,曾國藩認為必須依法從速處理。他在《直隸清訟事宜十條》中明確規定,全省大小衙門傳達司法公文從速,不準拖拉;保定發審局應加以整頓;州縣長官要親自處理獄訟六事;禁止文書差役敲詐勒索;四種四柱冊按月呈報、懸榜、訟案久懸不結者,核明註銷;嚴辦誣告訟棍;獎勵公明便民的執法者;改變陳舊保守的風俗習慣等。由此可見,曾國藩關於清訟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機構的整頓改革、管理的手續和製度、執法人員的獎勵、以及影響決獄斷案的風俗習慣的改變等。
第15章 曾國藩大智慧14
在清訟事宜中,曾國藩把“州縣須躬親六事”置於最重要的地位。如州縣長官必須親自收狀、擬定和審定有關文告,承審期限親自計算,能斷案件,立予斷結,對命盜案件“以初供為重”,“常往看視”關押之犯等。這無論對案件的慎重處理,或者犯人的關心愛護,還是在總結執法的經驗教訓方麵,可說是曾國藩的創見。對於“怠惰偷安”、不躬親獄訟的州縣長官,曾國藩指示“記過示懲”或“嚴參不貸”。他要求地方長官在自己所管轄的地區出現“政明刑清”,不可貪圖享受,而要真心實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識。
清訟,還必須從速結案,以減輕人民的負擔和對地方的騷亂。曾國藩在《直隸清訟期限功過章程》中對各類案件的處理規定了適當的期限:尋常命案,定例自獲犯之日起,州縣限三個月,審擬招解;斬絞立決命案,州縣審兩個月,審擬招解;大小盜案,定例自獲犯之日起,州縣限兩個月,審擬招解;軍流以下、徒罪以上雜案,定例限兩個月,審擬詳解;州縣自理詞訟,定例限二十日,完結。這一清訟期限,對重大命案,州縣在處理中所費時間比尋常命案短些,以體現對危害嚴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視和快速,反映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效能和威力。
崇法衛法,則要有優秀的官吏和良好的軍隊提供可靠的保證。這就必須嚴格整頓吏治,強調軍紀,以法治吏和以法治軍。
曾國藩以“轉移”、“培養”、“考察”等法治吏。他指出“今日急務,首在用人,人才有轉移之道,有培養之方,有考察之法。”
“轉移之道”,並非是指人才的轉移和調動,而是指對於無才之吏,應勉勵其好學,“以痛懲模稜罷軟之習”;對於有才之吏,須鼓勵其進一步勤學好問,“以化其剛愎刻薄之偏”。
“培養之方”,曾氏採用了“教誨”、“甄別”、“保舉”、“超擢”四種方法。“教誨”就是教育誘導;“甄別”,即根據賢能程度加以鑑別分級;“保舉”,即對於德才兼備又有經驗者,加以推薦;“超擢”,即對德才特別優異者,可越級提拔任用。
“考察之法”,曾氏認為一定要全麵和確鑿。除了考九卿賢否,憑召見應對;考科道賢否,憑三年京察;考司道賢否,憑督撫考語外,還可以“借奏摺為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參互質證”,則“更為核實”。
無論是轉移之道,還是培養之方,或者是考察之法,都反映了曾國藩整頓、選拔官吏的法律思想。如轉移之道中,對無才者要“痛懲模稜罷軟之習”,對有才者要“化其剛愎刻薄之偏”,實際上是對他們的不良習慣和缺陷,要加以限製、約束和懲罰。
培養之方中的“教誨”,既含批評懲罰,又含教育引導,“甄別”,實際上就是分別賢不肖、功過,並據此予以獎懲,“保舉”和“超擢”,可說是一種任人唯賢的用人製度。考察之法,反映了曾氏廣開言路,從多種渠道去培育、考察官吏的主張。但也注意核實,以防藉機攻擊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決斷,還要有關大臣、官吏的評議。應該說這是當時較為全麵公允的官吏選舉、考察製度。
考察、評定官吏的標準是是否為民,而為民則主要表現在能否辦好詞訟和錢糧。曾氏指出,錢糧不可能不多收,但不能過於勒索;詞訟不可能完全聽斷公允、曲直悉當,但不可過分拖拉牽連。他斷言:“居官而不知愛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與“廉”是辦好錢糧詞訟和愛民的必要條件。曾氏認為,“欲講廉字,須從儉字上下工夫”,“欲講勤字,須從清理詞訟下工夫”。他任職兩江、直隸總督期間,嚴格要求辦事人員,並製定條規,規定巡捕、門印、籤押不許淩辱州縣;不許收受銀禮;不許薦引私人。“本部堂若犯其一,準備隨員指摘諫爭,立即更改”。由此可見,曾氏把廉潔奉公、不受賄謀私、不任人唯親、不結黨營私作為做官的準則。
對於謀私、害民之吏,曾氏予以堅決檢舉,嚴懲不貸。如江西巡撫陳啟邁“薦引私人”,曾氏立即予以“奏參”,並要求皇帝加以懲罰;又如江西補用副將胡開泰,平時橫行不法,又無故毆妻斃命,曾氏要求立即嚴懲,“按照軍令,就地正法”。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嚴肅態度。
曾國藩對於官吏有培養、教育,有監督、考察,有甄別、推薦,有“奏參”、懲辦,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官吏選舉考核製度。
曾國藩重視孔孟“仁”、“禮”對治軍的重要作用。他認為,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禮。他的“仁”,就是“欲立立人,欲達達人”;他的“禮”,是無眾寡、無大小、無敢慢,“泰而不驕”。他得出結論說:如能堅持“仁”、“禮”二字治軍,“雖蠻貊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在這裏,“仁”表現為愛兵,但並非一味溺愛,其目的是為了“立人”、“達人”;而“禮”是一種限製、約束和規矩、準則,是對兵的一種嚴格要求。
在用“仁”、“禮”教育約束兵士的同時,曾國藩又強調,治軍之要,尤在論功罪,賞罰嚴明,以法嚴格約束。他說:“當此遝泄成風,委頓疲玩之餘,非振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頹風。與其失之寬,不如失之嚴!法立然後知恩,威立然後知感!以菩薩心腸,行霹靂手段,此其時矣。”這裏說的“以菩薩心腸,行霹靂手段”,實際上就是以仁禮加以教育誘導的同時,也當施之既猛又嚴的法製。
第四,要求州縣長官躬親獄訟,規定清訟期限。
對於符合條件的關押人犯,曾國藩認為必須依法從速處理。他在《直隸清訟事宜十條》中明確規定,全省大小衙門傳達司法公文從速,不準拖拉;保定發審局應加以整頓;州縣長官要親自處理獄訟六事;禁止文書差役敲詐勒索;四種四柱冊按月呈報、懸榜、訟案久懸不結者,核明註銷;嚴辦誣告訟棍;獎勵公明便民的執法者;改變陳舊保守的風俗習慣等。由此可見,曾國藩關於清訟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機構的整頓改革、管理的手續和製度、執法人員的獎勵、以及影響決獄斷案的風俗習慣的改變等。
第15章 曾國藩大智慧14
在清訟事宜中,曾國藩把“州縣須躬親六事”置於最重要的地位。如州縣長官必須親自收狀、擬定和審定有關文告,承審期限親自計算,能斷案件,立予斷結,對命盜案件“以初供為重”,“常往看視”關押之犯等。這無論對案件的慎重處理,或者犯人的關心愛護,還是在總結執法的經驗教訓方麵,可說是曾國藩的創見。對於“怠惰偷安”、不躬親獄訟的州縣長官,曾國藩指示“記過示懲”或“嚴參不貸”。他要求地方長官在自己所管轄的地區出現“政明刑清”,不可貪圖享受,而要真心實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識。
清訟,還必須從速結案,以減輕人民的負擔和對地方的騷亂。曾國藩在《直隸清訟期限功過章程》中對各類案件的處理規定了適當的期限:尋常命案,定例自獲犯之日起,州縣限三個月,審擬招解;斬絞立決命案,州縣審兩個月,審擬招解;大小盜案,定例自獲犯之日起,州縣限兩個月,審擬招解;軍流以下、徒罪以上雜案,定例限兩個月,審擬詳解;州縣自理詞訟,定例限二十日,完結。這一清訟期限,對重大命案,州縣在處理中所費時間比尋常命案短些,以體現對危害嚴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視和快速,反映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效能和威力。
崇法衛法,則要有優秀的官吏和良好的軍隊提供可靠的保證。這就必須嚴格整頓吏治,強調軍紀,以法治吏和以法治軍。
曾國藩以“轉移”、“培養”、“考察”等法治吏。他指出“今日急務,首在用人,人才有轉移之道,有培養之方,有考察之法。”
“轉移之道”,並非是指人才的轉移和調動,而是指對於無才之吏,應勉勵其好學,“以痛懲模稜罷軟之習”;對於有才之吏,須鼓勵其進一步勤學好問,“以化其剛愎刻薄之偏”。
“培養之方”,曾氏採用了“教誨”、“甄別”、“保舉”、“超擢”四種方法。“教誨”就是教育誘導;“甄別”,即根據賢能程度加以鑑別分級;“保舉”,即對於德才兼備又有經驗者,加以推薦;“超擢”,即對德才特別優異者,可越級提拔任用。
“考察之法”,曾氏認為一定要全麵和確鑿。除了考九卿賢否,憑召見應對;考科道賢否,憑三年京察;考司道賢否,憑督撫考語外,還可以“借奏摺為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參互質證”,則“更為核實”。
無論是轉移之道,還是培養之方,或者是考察之法,都反映了曾國藩整頓、選拔官吏的法律思想。如轉移之道中,對無才者要“痛懲模稜罷軟之習”,對有才者要“化其剛愎刻薄之偏”,實際上是對他們的不良習慣和缺陷,要加以限製、約束和懲罰。
培養之方中的“教誨”,既含批評懲罰,又含教育引導,“甄別”,實際上就是分別賢不肖、功過,並據此予以獎懲,“保舉”和“超擢”,可說是一種任人唯賢的用人製度。考察之法,反映了曾氏廣開言路,從多種渠道去培育、考察官吏的主張。但也注意核實,以防藉機攻擊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決斷,還要有關大臣、官吏的評議。應該說這是當時較為全麵公允的官吏選舉、考察製度。
考察、評定官吏的標準是是否為民,而為民則主要表現在能否辦好詞訟和錢糧。曾氏指出,錢糧不可能不多收,但不能過於勒索;詞訟不可能完全聽斷公允、曲直悉當,但不可過分拖拉牽連。他斷言:“居官而不知愛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與“廉”是辦好錢糧詞訟和愛民的必要條件。曾氏認為,“欲講廉字,須從儉字上下工夫”,“欲講勤字,須從清理詞訟下工夫”。他任職兩江、直隸總督期間,嚴格要求辦事人員,並製定條規,規定巡捕、門印、籤押不許淩辱州縣;不許收受銀禮;不許薦引私人。“本部堂若犯其一,準備隨員指摘諫爭,立即更改”。由此可見,曾氏把廉潔奉公、不受賄謀私、不任人唯親、不結黨營私作為做官的準則。
對於謀私、害民之吏,曾氏予以堅決檢舉,嚴懲不貸。如江西巡撫陳啟邁“薦引私人”,曾氏立即予以“奏參”,並要求皇帝加以懲罰;又如江西補用副將胡開泰,平時橫行不法,又無故毆妻斃命,曾氏要求立即嚴懲,“按照軍令,就地正法”。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嚴肅態度。
曾國藩對於官吏有培養、教育,有監督、考察,有甄別、推薦,有“奏參”、懲辦,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官吏選舉考核製度。
曾國藩重視孔孟“仁”、“禮”對治軍的重要作用。他認為,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禮。他的“仁”,就是“欲立立人,欲達達人”;他的“禮”,是無眾寡、無大小、無敢慢,“泰而不驕”。他得出結論說:如能堅持“仁”、“禮”二字治軍,“雖蠻貊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在這裏,“仁”表現為愛兵,但並非一味溺愛,其目的是為了“立人”、“達人”;而“禮”是一種限製、約束和規矩、準則,是對兵的一種嚴格要求。
在用“仁”、“禮”教育約束兵士的同時,曾國藩又強調,治軍之要,尤在論功罪,賞罰嚴明,以法嚴格約束。他說:“當此遝泄成風,委頓疲玩之餘,非振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頹風。與其失之寬,不如失之嚴!法立然後知恩,威立然後知感!以菩薩心腸,行霹靂手段,此其時矣。”這裏說的“以菩薩心腸,行霹靂手段”,實際上就是以仁禮加以教育誘導的同時,也當施之既猛又嚴的法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