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前上海丹道刻經會《啟事》文雲:


    原夫道以人弘,慧由心發,故積功累德,則魔障不侵,闡教利生,則薪傳無盡,利人即以利己,度己本為度人,人己兩利,福慧雙修,世間一切,尚不外此,況我國數千年來羲農黃老一派源流之仙學乎。夫仙學內化身心,外融物質,既非宗教家之談空,又異惟物派之逐末,超凡絕俗,孰與比倫,雖然高則高矣,若無文字以傳之,則其利不能普及,福慧安得雙圓。是用糾集同誌,創設本會,至希賢達君子,樂為參加,成出藉以藏書,或賜贈以著作,俾集資付印,設法流傳,共建曠代殊功,造成無限天仙,本會同仁不勝馨香以禱祝焉。


    又:前上海《揚善》半月刊社為《修道集團事徵求同誌意見》文雲:


    修道之事,不貴空談,而貴實行,實行辦法,首在組織團體。試觀近代國家與社會,無論政治經濟學術宗教,皆趨向於集團製度,蓋以大勢所迫,非如此不足以有為也,國內好道之士,頗不乏人,其數當以萬計。然一考其現狀,多為環境所困,不能實行,抱道終身,於事何補,非但財力薄弱者有此遺憾,即富厚之家,亦不免蹉跎歲月,成效難期,其弊皆由於缺乏一完美組織之故耳,同人等籌畫至再,認為今日若言修道,決非個人之心思、財力孤立獨行者,所能勝任,必須合群策群力以赴之,始克有濟,茲特將最關緊要各問題,開列於左,以便同誌諸君之討論。


    一九四九年以後,道教人士在台灣的活動,由趙家焯的首倡,即與六十三代天師張恩溥重整道教會,宣傳組織,均甚積極。他如著書弘揚道家學術,並影印發行道書丹經,如蕭天石主辦的自由出版社等。復由道教蛻變,自創新時代的宗教,如王寒生創設的軒轅教。重新影印《道藏》,傾銷世界各國,如嚴一萍主辦的藝文印書館。凡此種種,直接或間接,對於二十世紀之道教,都有莫大的因緣。


    附 錄


    海內外道教士之統計


    道教受古道教之傳承,其理論又復受道家之影響,所衍教派甚多,就純宗教方麵分之,則有積善、經典、丹鼎、符籙、占驗等派。而丹鼎、符籙二者,在白雲觀《諸真宗派總簿》所載,已有八十六派;其未列入總簿者,尚不知凡幾?總之,今之所謂仙佛合宗,三教合一,五教合一,皆屬道教,固無疑也。在台新起之教派,與早年傳來,及近期由大陸或海外傳人,舉其著者,有理教、儒教、齋教、福教、德教、神教、軒轅教等。似此同屬中國固有宗教,崇奉道教祖師,發揚道教思想者,為求統一步調,團結一致,同謀發展起見,實應聯絡一氣,融為一體,似不宜多立門戶,各走一端?道教會本此意旨,刻正多方聯繫,力求團結,冀能提早結束此一紛歧現象。


    一九六一年七月《道學》雜誌第五冊載:


    資料時間:根據一九五二年《中華日報》編印之《世界要覽》記載。


    各洲信教人數:


    北美洲……一五○○○人


    南美洲……一七○○○人


    歐 洲……一二○○○人


    非 洲……一○○○人


    大洋洲……八○○○人


    亞 洲……九○○○○○人(我國國內人數不含)


    全國道教士統計表


    資料時間:根據江西龍虎山天師府一九四九年調查所得。各道派道教士人數:


    積善派……七六九萬


    經典派……七八六萬


    丹鼎派……九三四萬


    符籙派……一七○○萬


    占驗派……八六四萬


    道教各教派教徒,據《中華日報》之統計,在北美約一萬五千人,南美約一萬七千人,歐洲約一萬二千人,亞洲五千萬人(大部在國內),非洲約一千二百人,大洋洲約八千人,總計五千零五萬餘人。


    台灣省道教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省道教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道學,闡揚教義,提倡人倫,砥礪道德,保全民族文化,增進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四條:本會必要時,得呈經主管官署核準後,於各縣市設立分會或聯絡處,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及應辦事項如左:一、遵奉國家法令,提倡道德,改良社會風俗事項。


    二、舉辦道學講習,培植人才,推行宗教教育事項。


    三、興辦救濟慈善公益教育文化諸種事業,服務人群,增進社會福利事項。


    四、保存道教廟宇名勝古蹟,美化道廟環境事項。


    五、整理道教經典科儀規例,劃一教規儀法事項。


    六、設立布教場所,編印書刊,宣揚道教教義事項。


    七、辦理其他有關道教事項。 第七條:本會舉辦各項事業之計劃章則,須專案呈報主管官署核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凡中國年滿廿歲以上之道教居士,道院法壇道士,及社會善信,均得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會員,必要時並得分別稱為居士道士及信士會員以利會務之推進。


    第九條:凡廟府宮觀,及以道教神為主神之廟宇團體,均得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取得團體會員之資格,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惟無被選舉權。


    第十條: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證書、證章,其工本費由會員繳納之。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退會或開除後,對本會之財產無請求權利,在退會開除前如有欠繳會費仍須一律繳清。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本會舉辦事業收益之享受。


    四、會員或分會問發生糾紛,得請本會解決之。


    五、會員舉辦有關教務之事業,得請本會協助之。


    六、道士會員得代人修建科醮。


    七、會員得被選為廟宇主持。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章程決議案,並勵行本會宗旨。


    二、襄助本會辦理一切事務。


    三、繳納常年會費,並酌助本會基金。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如有違犯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者,由理事會決議開除之,團體會員由理事會報請主管官署核辦,其情節較輕者,予以警告。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十九人組織之,並設候補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遵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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