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即位詔書之類,確乎都是官樣文章,其話語多半不必認真對待。但此番有所不同。這次,是明朝遭受重創、大行皇帝死於非命、國勢近於瓦解之際,倉猝間扶立新君、為此而發布的文告。它會如何談論、認識和總結所發生的一切呢?這是我們頗為好奇的事情。
果然,《監國諭》第一條就說:
連年因寇猖獗,急欲蕩平,因而加派繁興,政多苟且,在朝廷原非得已,而民力則已困窮。今寇未平,軍興正棘,盡行蠲派,實所不能,姑先將新加練餉及十二年以後一切雜派,盡行蠲免,其餘新舊兩餉及十二年以前各項額徵,暫且仍舊,俟寇平之日,再行減卻。貪官猾胥朦朧混派,使朝廷嘉惠窮民之意不獲下究,詔差官會同撫按官即行拿問,一麵題知。如撫按官徇私容庇,並行重處。[89]
包含三點內容:一、承認多年以來加派過重,民力竭窮;二、宣布停徵“三餉”中的練餉,及崇禎十二年以後其他雜派(練餉之徵,即起於崇禎十二年),但此前兩項餉額,即遼餉和剿餉暫時不能停收;三、承認歷年除由國家明確規定的加派外,地方政府或“貪官猾胥”也有自作主張另行加派者,對此中央將派人會同地方官堅決製止。
雖然“大赦天下,與民更始”,從來是新君即位的一個“習慣動作”,我們不必信以為真。不過,將上麵這段話從反麵讀,又自不同,它等於官方的一個自供狀:多年來,國家到底壞到什麽程度,又壞在什麽地方。關於“三餉”保留兩餉,附帶補充一個材料;《國榷》載:“又議赦書,史可法曰:‘天下半壞,歲賦不過四百五十餘萬,將來軍餉繁費,則練餉剿餉等項未可除也。’”[90]經過如此,但據《監國詔》,談遷應該是將“遼餉”誤寫為了“練餉”。
歷數下來,《監國詔》欲“與民更始”的條款多達三十條。每一條,我都從反麵看,作為明朝所以走到今天的自供狀。本文先前涉及的明朝賦稅,不論傳統的、歷來要收的,或是因為“有事”而額外加派的,有兩個特點,即:一、都是大宗的,二、都是“合法”的(即由朝廷經過“合法”程序明文規定)。現在,經《監國詔》我們才獲知,除此之外尚有許許多多以各種名義、由地方或權勢者擅自收取的費用,這部分錢物也有兩個特點,一、極其瑣碎、分散,二、沒有任何合法性。
例如第二條中說,在漕糧運輸環節,“官旗”(官員、旗校)“向有劃會使用、酒席飯食、花紅(賞金)等項,民間所費不貲”,這些巧立名目的報銷入帳內容,最後也都“混征”在漕糧之內而由百姓負擔,是典型的借飽私囊、揮霍民脂現象,歷年由此究竟貪蠹多少,無法統計。著令禁止,“有仍前混征者,官吏、弁旗並行拿究。”[91]
第三條宣布,崇禎十四年以前“南北各項錢糧”,凡是百姓欠而未繳者,從此蠲免(已解在途者除外)。但特別強調,官吏不許將這一旨意向民眾瞞而不宣,而繼續“混征”;其次,已解在途的部分,不許官吏“通同侵盜”,亦即借朝廷蠲免之機將民已繳納、已在運往國庫的錢糧竊為己有。[92]從所強調的這兩點,足可想像各地吏治之壞達於何種地步,誠所謂“碩鼠”滿地。
第四條說:“江南、浙西之民,最苦白糧一項,合行改折一半。”[93]所謂“白糧”,是明代一種“特供品”,取自蘇州、嘉興等江南五府,以當地所產優質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經漕運輸往京師,供應宮廷、宗人府(皇親)或作為百官俸祿之用。轉用我們當代語彙,就是“特權階層”之專用物資。除悉數取自江南,它另有一特點,即“民收民解”,農民不單按期按量繳糧,還要自行組織運輸;一句話:一條龍服務,負責到底。此項費用極其浩巨,史稱“民一點糧解,未有不賠累、破家、流涕、殞命者”,“江南力役重大莫如糧解”。[94]
第五條:“十庫錢糧……不許私派擾民。”[95]需要注意的,是“私派”二字。既申禁止,就可知其存在;並且,不到相當程度,顯然也無須上諭特申。
第十三條:“近因餉匱,派報營官富戶助餉,甚為騷擾。除曾奉明旨酌減外,其餘盡準豁免。但寇亂未靖,軍興不敷,各人亦應捐輸助國,以勵同仇,即照捐數多寡,分別甄錄。”[96]此條雖與普通民眾無關,卻同樣逾於法外,我們不因被“騷擾”者是富人,就覺得可以容納一種非法行徑。重要的是,這個朝廷已完全不講規矩,以致捐款都成為搞錢、勒索的方式。
第十四條:“關稅增加太多,大為商民之害。今止照崇禎三年舊額,征解其正稅,之外一切新加、私派、捐助等項,盡行除免。如有額外巧立名色,婪行侵肥,大法不赦。至於柴米二項,原無額稅,近年自私設立,甚至借名禁糴,索騙多端,殊為可恨,以後俱行裁免。又各關冗員、冗役為害商民,須撫按官嚴行清察,務令裁就原額,如徇情虛應,定坐通同之罪。”[97]此條所涉,係商業稅及財物流通中產生的收費。明朝的苛捐雜稅以及因腐敗而來的濫收、亂收,於茲洋洋大觀。詔書表明,明末之稅,除所謂“正稅”亦即依法而收的外,還以新加、私派、捐助等方式增設了許多別的稅。這需要特別注意,因為既然是“巧立名色”、亂增亂設,必然不列入財政統計之內,換言之,人民賦稅負擔實際遠遠大於官方匯總的數額。這些妄行增設的稅收,多少入了國庫,多少被地方和官吏“婪行侵肥”,隻能是無法確知的謎。這且不論,更有一些費用,連“徵收”的名義都沒有,而是官吏們假公權直接從事“索騙”。詔書中提到“借名禁糴”,禁糴,是特殊情況(例如災荒)下實行的糧食貿易管製[98],卻被官吏藉以索賄、敲詐商賈。至於“各關冗員、冗役”一句,尤其可怕,它描繪出明末稅務機關因瘋狂斂財之需而膨脹不已,人員大超“原額”,形成一支“為害商民”的收費大軍,這種現象因有巨大利益驅動,似乎已成痼疾,致詔書一麵厲命“嚴行清察”、“務令裁就原額”,一麵非常擔心旨意被“徇情虛應”,根本得不到執行。
果然,《監國諭》第一條就說:
連年因寇猖獗,急欲蕩平,因而加派繁興,政多苟且,在朝廷原非得已,而民力則已困窮。今寇未平,軍興正棘,盡行蠲派,實所不能,姑先將新加練餉及十二年以後一切雜派,盡行蠲免,其餘新舊兩餉及十二年以前各項額徵,暫且仍舊,俟寇平之日,再行減卻。貪官猾胥朦朧混派,使朝廷嘉惠窮民之意不獲下究,詔差官會同撫按官即行拿問,一麵題知。如撫按官徇私容庇,並行重處。[89]
包含三點內容:一、承認多年以來加派過重,民力竭窮;二、宣布停徵“三餉”中的練餉,及崇禎十二年以後其他雜派(練餉之徵,即起於崇禎十二年),但此前兩項餉額,即遼餉和剿餉暫時不能停收;三、承認歷年除由國家明確規定的加派外,地方政府或“貪官猾胥”也有自作主張另行加派者,對此中央將派人會同地方官堅決製止。
雖然“大赦天下,與民更始”,從來是新君即位的一個“習慣動作”,我們不必信以為真。不過,將上麵這段話從反麵讀,又自不同,它等於官方的一個自供狀:多年來,國家到底壞到什麽程度,又壞在什麽地方。關於“三餉”保留兩餉,附帶補充一個材料;《國榷》載:“又議赦書,史可法曰:‘天下半壞,歲賦不過四百五十餘萬,將來軍餉繁費,則練餉剿餉等項未可除也。’”[90]經過如此,但據《監國詔》,談遷應該是將“遼餉”誤寫為了“練餉”。
歷數下來,《監國詔》欲“與民更始”的條款多達三十條。每一條,我都從反麵看,作為明朝所以走到今天的自供狀。本文先前涉及的明朝賦稅,不論傳統的、歷來要收的,或是因為“有事”而額外加派的,有兩個特點,即:一、都是大宗的,二、都是“合法”的(即由朝廷經過“合法”程序明文規定)。現在,經《監國詔》我們才獲知,除此之外尚有許許多多以各種名義、由地方或權勢者擅自收取的費用,這部分錢物也有兩個特點,一、極其瑣碎、分散,二、沒有任何合法性。
例如第二條中說,在漕糧運輸環節,“官旗”(官員、旗校)“向有劃會使用、酒席飯食、花紅(賞金)等項,民間所費不貲”,這些巧立名目的報銷入帳內容,最後也都“混征”在漕糧之內而由百姓負擔,是典型的借飽私囊、揮霍民脂現象,歷年由此究竟貪蠹多少,無法統計。著令禁止,“有仍前混征者,官吏、弁旗並行拿究。”[91]
第三條宣布,崇禎十四年以前“南北各項錢糧”,凡是百姓欠而未繳者,從此蠲免(已解在途者除外)。但特別強調,官吏不許將這一旨意向民眾瞞而不宣,而繼續“混征”;其次,已解在途的部分,不許官吏“通同侵盜”,亦即借朝廷蠲免之機將民已繳納、已在運往國庫的錢糧竊為己有。[92]從所強調的這兩點,足可想像各地吏治之壞達於何種地步,誠所謂“碩鼠”滿地。
第四條說:“江南、浙西之民,最苦白糧一項,合行改折一半。”[93]所謂“白糧”,是明代一種“特供品”,取自蘇州、嘉興等江南五府,以當地所產優質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經漕運輸往京師,供應宮廷、宗人府(皇親)或作為百官俸祿之用。轉用我們當代語彙,就是“特權階層”之專用物資。除悉數取自江南,它另有一特點,即“民收民解”,農民不單按期按量繳糧,還要自行組織運輸;一句話:一條龍服務,負責到底。此項費用極其浩巨,史稱“民一點糧解,未有不賠累、破家、流涕、殞命者”,“江南力役重大莫如糧解”。[94]
第五條:“十庫錢糧……不許私派擾民。”[95]需要注意的,是“私派”二字。既申禁止,就可知其存在;並且,不到相當程度,顯然也無須上諭特申。
第十三條:“近因餉匱,派報營官富戶助餉,甚為騷擾。除曾奉明旨酌減外,其餘盡準豁免。但寇亂未靖,軍興不敷,各人亦應捐輸助國,以勵同仇,即照捐數多寡,分別甄錄。”[96]此條雖與普通民眾無關,卻同樣逾於法外,我們不因被“騷擾”者是富人,就覺得可以容納一種非法行徑。重要的是,這個朝廷已完全不講規矩,以致捐款都成為搞錢、勒索的方式。
第十四條:“關稅增加太多,大為商民之害。今止照崇禎三年舊額,征解其正稅,之外一切新加、私派、捐助等項,盡行除免。如有額外巧立名色,婪行侵肥,大法不赦。至於柴米二項,原無額稅,近年自私設立,甚至借名禁糴,索騙多端,殊為可恨,以後俱行裁免。又各關冗員、冗役為害商民,須撫按官嚴行清察,務令裁就原額,如徇情虛應,定坐通同之罪。”[97]此條所涉,係商業稅及財物流通中產生的收費。明朝的苛捐雜稅以及因腐敗而來的濫收、亂收,於茲洋洋大觀。詔書表明,明末之稅,除所謂“正稅”亦即依法而收的外,還以新加、私派、捐助等方式增設了許多別的稅。這需要特別注意,因為既然是“巧立名色”、亂增亂設,必然不列入財政統計之內,換言之,人民賦稅負擔實際遠遠大於官方匯總的數額。這些妄行增設的稅收,多少入了國庫,多少被地方和官吏“婪行侵肥”,隻能是無法確知的謎。這且不論,更有一些費用,連“徵收”的名義都沒有,而是官吏們假公權直接從事“索騙”。詔書中提到“借名禁糴”,禁糴,是特殊情況(例如災荒)下實行的糧食貿易管製[98],卻被官吏藉以索賄、敲詐商賈。至於“各關冗員、冗役”一句,尤其可怕,它描繪出明末稅務機關因瘋狂斂財之需而膨脹不已,人員大超“原額”,形成一支“為害商民”的收費大軍,這種現象因有巨大利益驅動,似乎已成痼疾,致詔書一麵厲命“嚴行清察”、“務令裁就原額”,一麵非常擔心旨意被“徇情虛應”,根本得不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