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審判(三)
文王鼓,武王鞭,五龍花杆請老仙 作者:小王先生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按照起訴書裏提到的供詞來看,後補的這一板磚,才是真的致命傷,直接把白桂蘭的腦袋開了瓢。
那倆人能下狠手,就是因為擔心白桂蘭會報警,恐懼和擔憂在這一刻,變成了他們行凶的膽氣。可當他們真的殺了人之後,這股子莽勁兒瞬間就會潰散。
冷靜下來的倆人看著地上鮮血橫流的屍體,幾乎到了六神無主的地步,起訴書裏還說,這倆人當時因為互相埋怨打了一架,完事兒倆人抽了好一會兒煙,一邊抽一邊商量到底該咋辦。
趙盛冰的提議是,等到半夜倆人偷偷出來,把白桂蘭的屍身扔的遠一點,畢竟當時周圍全是荒地啥。
但胡偉不同意,覺得這麽整太容易被發現,哪怕是路上碰到一個人,事情都有可能敗露。所以他的想法是,趁著半夜把屍體扔進地基裏,等到澆築的時候就會被永遠封在裏頭。
就因為這個提議,胡偉被趙盛冰罵了一通,因為當時工地上的所有地基,都已經澆築完了,哪裏還有坑兒留給他們毀屍滅跡?
一籌莫展的時候,趙盛冰留意到了一旁的牆上,為了方便工人通行留下的門洞。倆人一合計,便決定把屍體砌到牆裏頭。
公訴人念到這裏的時候,我特意看了一眼沈祥林那邊,雖然看不清楚,卻也能看到那一片模糊的影子不停地扭曲變形,估計是白桂蘭比較激動。
至此,行凶的過程已經全部結束,我對此並沒有太多的疑惑,隻是覺得白桂蘭有點虎。
一個人麵對倆大老爺們兒,你就算有報警的心也不能說出來啊!稍微服個軟,蒙混過去,等到脫身之後再去報警完全來得及,那倆人總不能插上翅膀飛走吧?
其實無論什麽身份、什麽情況,如果不能阻止不法侵害的發生,那就絕對不能惹怒行凶的人。拖延和周旋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事後的處理,也要等到自己脫離危險的環境之後再說。
言歸正題,這之後便涉及到兩人藏屍的過程。大致就是倆人找來了工具,先把白桂蘭的屍體裝進了絲袋子裏,又往裏麵填了許多生石灰,然後倆人就一起把她砌到了牆裏。
而這一砌,便是十來年…
對於這一部分的內容,我的疑問就比較多了,兩個在工地幹活的工人,是咋想到用生石灰來延緩屍體的腐敗呢?
第二點,工地上雖然不幹活的時候監管比較鬆散,但也不是沒人在現場。他倆又是取工具,又是找水泥生石灰的,難道就沒人發現嗎?
最重要的一層,縱觀倆人的全部犯罪過程,似乎都沒有第三個參與的空間,所以,司馬皓元在這件事裏,到底都幹了些啥呢?
我的懷疑是,司馬皓元給那倆人出了主意,還提供了藏屍所需要的東西。雖說這個罪名也不小,但應該不至於扣五年陽壽啊…
正疑惑呢,我突然聽到有人似乎提到了‘司馬皓元’的名字,仔細一聽,原來是有個什麽附帶的民事訴訟,起訴人是屈美玉,被訴人正是司馬皓元。
而有這個民事訴訟的理由是,白桂蘭是在工地出的事兒,而且出事兒那天晚上,司馬皓元遇見過趙、胡兩人晚上在工地上晃悠。
作為項目的負責人,他對於兩人的異常行為沒有詢問清楚,這才導致白桂蘭的屍體沒有被找到,有監管不到位的過失。
說實話,這個起訴的由頭有點道理,但不太能站得住腳,最後的目的,也是為了賠償。
還有就是,九爺他們明明和屈美玉已經達成了某種共識,為啥又突然來了這麽一出兒呢?這到底也是九爺的安排,還是屈美玉為了錢兵行險招,我著實有點兒想不明白。
突然,韓成用他的手碰了碰我的腿,我低頭一看,他不知道從哪整出來了一張紙條,上麵寫著,“聽到這些,你心裏好受嗎?”
我翻著白眼,調整了一下坐姿繼續旁聽,餘光瞥見韓成又掏出來了一張紙條,敢情這都是他事先準備好的!他還能再惡心人一點兒嗎?
一張小紙條又悄眯眯的遞了過來,我看都沒看,伸手將其扯過來,團吧團吧就塞進了兜裏。
起訴書讀完了,接下來就是審判長詢問的環節。
因為在電視上看到過這樣的劇情,我都已經打起精神了,想要看看被告這邊該咋辯護,想要看看法官是怎麽審問凶手的,可事實確實…有點無聊。
不管法官問什麽問題,那個趙盛冰和胡偉都回答的很利索,一句反駁都沒有,對於種種證據和犯罪情節也都供認不諱。
等到審問完,就輪到公訴人和被告人之間進行辯論了。可那個律師也沒辯護出啥來,隻揪著犯罪起因和一些模棱兩可的情節,簡單的說了幾句。
後麵我才了解到,像這種公訴,完整的犯罪鏈都已經清晰的擺在眼前,犯罪事實清楚,物證人證都已經坐實,基本上沒啥辯論的空間。
很快,這猶如走過場的舉證辯論環節便結束了。
輪到趙盛冰和胡偉兩個被告陳述的時候,他們也沒說的別的,隻希望看在他們自首和坦白的份兒上,能夠從輕審判。
公訴結束,緊接著就是那個附帶的民事訴訟,那倆人被法警帶去了一旁坐著,司馬皓元被押著站到了被告席上。
相同的程序又走了一遍,隻不過不像剛剛那麽繁瑣。辯護上,司馬皓元的律師也沒過多爭取什麽。
更出乎我意料的是,司馬皓元竟然承認了自己在監管上的過失,也同意對屈美玉和死者白桂蘭給予賠償。
到了這會兒,我算是徹底明白了為啥屈美玉會對司馬皓元進行民事訴訟。如此這般,有著司馬皓元名字的判決書便有了。隨著他的監管不到位的罪名被坐實,他這個人,與白桂蘭的死也就沒啥直接關係了。
兩件事都已經審完了,審判長敲了一下木槌,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我們這些旁聽的,在公訴人和被告退庭之後,也被請了出去。
那倆人能下狠手,就是因為擔心白桂蘭會報警,恐懼和擔憂在這一刻,變成了他們行凶的膽氣。可當他們真的殺了人之後,這股子莽勁兒瞬間就會潰散。
冷靜下來的倆人看著地上鮮血橫流的屍體,幾乎到了六神無主的地步,起訴書裏還說,這倆人當時因為互相埋怨打了一架,完事兒倆人抽了好一會兒煙,一邊抽一邊商量到底該咋辦。
趙盛冰的提議是,等到半夜倆人偷偷出來,把白桂蘭的屍身扔的遠一點,畢竟當時周圍全是荒地啥。
但胡偉不同意,覺得這麽整太容易被發現,哪怕是路上碰到一個人,事情都有可能敗露。所以他的想法是,趁著半夜把屍體扔進地基裏,等到澆築的時候就會被永遠封在裏頭。
就因為這個提議,胡偉被趙盛冰罵了一通,因為當時工地上的所有地基,都已經澆築完了,哪裏還有坑兒留給他們毀屍滅跡?
一籌莫展的時候,趙盛冰留意到了一旁的牆上,為了方便工人通行留下的門洞。倆人一合計,便決定把屍體砌到牆裏頭。
公訴人念到這裏的時候,我特意看了一眼沈祥林那邊,雖然看不清楚,卻也能看到那一片模糊的影子不停地扭曲變形,估計是白桂蘭比較激動。
至此,行凶的過程已經全部結束,我對此並沒有太多的疑惑,隻是覺得白桂蘭有點虎。
一個人麵對倆大老爺們兒,你就算有報警的心也不能說出來啊!稍微服個軟,蒙混過去,等到脫身之後再去報警完全來得及,那倆人總不能插上翅膀飛走吧?
其實無論什麽身份、什麽情況,如果不能阻止不法侵害的發生,那就絕對不能惹怒行凶的人。拖延和周旋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事後的處理,也要等到自己脫離危險的環境之後再說。
言歸正題,這之後便涉及到兩人藏屍的過程。大致就是倆人找來了工具,先把白桂蘭的屍體裝進了絲袋子裏,又往裏麵填了許多生石灰,然後倆人就一起把她砌到了牆裏。
而這一砌,便是十來年…
對於這一部分的內容,我的疑問就比較多了,兩個在工地幹活的工人,是咋想到用生石灰來延緩屍體的腐敗呢?
第二點,工地上雖然不幹活的時候監管比較鬆散,但也不是沒人在現場。他倆又是取工具,又是找水泥生石灰的,難道就沒人發現嗎?
最重要的一層,縱觀倆人的全部犯罪過程,似乎都沒有第三個參與的空間,所以,司馬皓元在這件事裏,到底都幹了些啥呢?
我的懷疑是,司馬皓元給那倆人出了主意,還提供了藏屍所需要的東西。雖說這個罪名也不小,但應該不至於扣五年陽壽啊…
正疑惑呢,我突然聽到有人似乎提到了‘司馬皓元’的名字,仔細一聽,原來是有個什麽附帶的民事訴訟,起訴人是屈美玉,被訴人正是司馬皓元。
而有這個民事訴訟的理由是,白桂蘭是在工地出的事兒,而且出事兒那天晚上,司馬皓元遇見過趙、胡兩人晚上在工地上晃悠。
作為項目的負責人,他對於兩人的異常行為沒有詢問清楚,這才導致白桂蘭的屍體沒有被找到,有監管不到位的過失。
說實話,這個起訴的由頭有點道理,但不太能站得住腳,最後的目的,也是為了賠償。
還有就是,九爺他們明明和屈美玉已經達成了某種共識,為啥又突然來了這麽一出兒呢?這到底也是九爺的安排,還是屈美玉為了錢兵行險招,我著實有點兒想不明白。
突然,韓成用他的手碰了碰我的腿,我低頭一看,他不知道從哪整出來了一張紙條,上麵寫著,“聽到這些,你心裏好受嗎?”
我翻著白眼,調整了一下坐姿繼續旁聽,餘光瞥見韓成又掏出來了一張紙條,敢情這都是他事先準備好的!他還能再惡心人一點兒嗎?
一張小紙條又悄眯眯的遞了過來,我看都沒看,伸手將其扯過來,團吧團吧就塞進了兜裏。
起訴書讀完了,接下來就是審判長詢問的環節。
因為在電視上看到過這樣的劇情,我都已經打起精神了,想要看看被告這邊該咋辯護,想要看看法官是怎麽審問凶手的,可事實確實…有點無聊。
不管法官問什麽問題,那個趙盛冰和胡偉都回答的很利索,一句反駁都沒有,對於種種證據和犯罪情節也都供認不諱。
等到審問完,就輪到公訴人和被告人之間進行辯論了。可那個律師也沒辯護出啥來,隻揪著犯罪起因和一些模棱兩可的情節,簡單的說了幾句。
後麵我才了解到,像這種公訴,完整的犯罪鏈都已經清晰的擺在眼前,犯罪事實清楚,物證人證都已經坐實,基本上沒啥辯論的空間。
很快,這猶如走過場的舉證辯論環節便結束了。
輪到趙盛冰和胡偉兩個被告陳述的時候,他們也沒說的別的,隻希望看在他們自首和坦白的份兒上,能夠從輕審判。
公訴結束,緊接著就是那個附帶的民事訴訟,那倆人被法警帶去了一旁坐著,司馬皓元被押著站到了被告席上。
相同的程序又走了一遍,隻不過不像剛剛那麽繁瑣。辯護上,司馬皓元的律師也沒過多爭取什麽。
更出乎我意料的是,司馬皓元竟然承認了自己在監管上的過失,也同意對屈美玉和死者白桂蘭給予賠償。
到了這會兒,我算是徹底明白了為啥屈美玉會對司馬皓元進行民事訴訟。如此這般,有著司馬皓元名字的判決書便有了。隨著他的監管不到位的罪名被坐實,他這個人,與白桂蘭的死也就沒啥直接關係了。
兩件事都已經審完了,審判長敲了一下木槌,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我們這些旁聽的,在公訴人和被告退庭之後,也被請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