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年,我們接了一個案子。有一對夫妻來我們律師所,委托我們替他們追回男方轉給他情婦的錢。


    事情是這樣的:委托人中的男方是做工程的,是個小主管,有點錢。他們夫妻倆是自由戀愛結的婚,婚後主要用男方的錢買了房子。這對夫妻有一段時間鬧矛盾,女的就搬到她們公司的員工宿舍去住了。恰恰就在這段時間,另一個女的來接觸這個男的,就是很主動地投懷送抱的那一種。


    男的說:我是有家庭的,你不要在我身上浪費時間。那個女的不吭聲,就那麽沒羞沒臊地和那個男的在一起了。期間給那男的說她畢業於某個重點大學,考了律師證,有多麽牛逼的經曆,那個男的就信了。


    想著自己的老婆如此平庸,這個不要名不要份的女人又有這麽多光環,男的一時間覺得自己撿到了寶。


    後來,這個女的懷孕了,就跟這個男的說她沒有地方住,讓男的把自己的房子賣掉,重新買一套房,就買在這個情婦的名下。


    之後,情婦生下了一個女兒。這個男的將情婦生的女兒視如己出,在情婦與“女兒”身上傾注了作為男人與作為父親的全部心血。


    這個男的還帶著他的這個情婦去過他們老家,他們老家的人都知道他的這個情婦與這個 “女兒”的存在。


    他們交往期間,情婦以自己的父親生病和自己要做生意為由,從這個男的身上套了七十多萬。按照情婦給男方的說法,情婦自己也很能幹,自己給自己買了一台奔馳車。


    後來,神奇的事情發生了。這個男的有一天因為臨時有點事,去了他給情婦買的那個房子。一開門,就發現情婦的家裏還有一個男人,兩個人如膠似漆的樣子宛若夫妻。


    兩個男的一碰麵,兩個人瞬間一起懵逼,然後一起質問那個女的,另外一個男的到底是誰,在我這個客戶和另一個男的說明他們的關係之後,那個男的趕緊閃了。


    那個男的走後,我這個客戶繼續質問他的情婦,剛剛走了的那個男的是誰,女的賭咒發誓地說那個男的是她爸。可是我這個客戶沒法相信那個看起來和他情婦相處的跟夫妻一樣的男人是他情婦的爸爸。


    這個男的越想越覺得不對,於是質問這個女的,她生的那個女孩到底是不是他的。他的情婦賭咒發誓說那就是他的孩子。


    他到底沒法說服自己,於是在某一天裝作若無其事的樣子在這個女的家裏待著,找機會拔了小女孩幾根頭發去做了親子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那個小女孩不是他的孩子。男人的心態瞬間就崩了。


    與此同時,另一個男的的心態也崩了,他也想辦法聯係到了這對夫妻中的女方,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女的借此得知,另一個男的也是有婚姻的,經曆的事情和我這個客戶如出一轍。


    撞破情婦與另一個男人的糾纏那一天,這個男的讓情婦給自己寫了張欠條,把自己這些年給情婦的錢都用一張欠條兜著了。


    那天男的還在氣頭上,情婦不願寫欠條,男的說要報警說情婦詐騙。情婦很害怕,怕不寫欠條要去吃牢飯,隻能寫了欠條,將那件事暫時壓下。


    自從知道情婦所生的女兒不是自己的,這個男的和他的老婆就分別有了自己的心思。男的似乎對他的情婦還有一點憐惜,可他老婆和他不同。想到和她感情不和又有夫妻名分的男人給了情婦這麽多錢,女的就憤憤不平。


    本來他們兩個的婚姻也是混到就差領離婚證那一步了,女的突然發現,還可以從男的身上搞點錢,瞬間來了精神。


    於是,在男的對是否追究情婦的責任這件事上猶猶豫豫的時候,他老婆在一邊煽風點火,告訴這個男的,那個女的接近他完全是為了錢。那個女的的那些學曆什麽的,誰知道是做的假還是搞了一個什麽函授的學曆。


    男的就這麽唯唯諾諾地被他老婆揪著和老婆一起找到了我們,和我們簽了委托合同,與老婆聯手,開始了對情婦的討伐。


    其實和我們簽完委托合同,男的還和情婦聯係過,讓她認清形勢,把房子賣了,把那些錢給他老婆。結果情婦也氣勢洶洶地跟這男的說:我憑什麽要把錢給她?


    這對夫妻跟我說起情婦囂張的態度的時候,我默默地解讀了情婦沒有說出口的話:你老婆陪你睡過,難道我就沒有嗎?你老婆陪著你的那些時光和我陪著你的那些時光本質上並沒有什麽不同,憑什麽她陪著你的時光就比我陪著你的時光值錢?


    作為旁觀者,我覺得那個男的其實並沒有那麽不堪,他長得其實挺順眼的。反觀和他有糾葛的兩個女的,無論是長相還是性格,互為對手倒也旗鼓相當。


    我們作為這對夫妻的代理人,自然是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辦我們該辦的事,當事人之間的情感糾葛反倒成了我們順便吃到的一個很讓人開眼的瓜。


    他們的那個案子開庭的時候,對方當事人沒有到場,她也請了律師。她的律師是我在老徐那邊工作時的舊同事,張律師。


    這件事其實也沒有多少可爭議的點。張律師來開庭,隻能硬著頭皮來答辯,說:據他當事人所說,那個欠條是她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


    法官問:她受了什麽脅迫?


    張律師說:當時那個男的讓他當事人寫欠條,如果她當時不寫欠條,那個男的就要報警。


    我其實懂得張律師的無奈,這種案子,要找抗辯的理由實在不容易。


    開庭那天,我的當事人也在場。開完庭,我和我的當事人閑聊,順便嘲笑了一下那個男的的情婦,說:那個女的自稱是學過法律的,用她的話說,是學過律師的,人家要報警都能被她說成脅迫,她這到底學得是哪個國家的法律呀?難道,人家公安局的人,在她眼裏都是黑社會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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