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  迢迢有禮   正人君子


    反方的立論並沒有太多推陳出新的部分, 和正方以道德和良知作為判斷標準的觀點不同,他們對這道辯題的判斷標準在於何者更能推動社會向好發展。隨後分別論述了偶像買單從義務來源上的無法證成,搬出“義務自負”等等法律上的概念, 認為粉絲的過錯行為天然應該由粉絲個人承擔。


    反方的這部分稿子出來後, 場麵就顯得有點奇妙,兩方對壘,桌子前寫著“法學院”的隊伍在大談道德, 而桌前寫著“國際關係學院”的隊伍正在侃侃而談法律。


    除此之外,反方也有意識在道德層麵進行闡述, 但這部分在立論稿中隻是一句帶過,認為粉絲和偶像之間隻是一種鬆散的社會聯結,一個粉絲可以有無數牆頭,脫粉轉黑、脫粉回踩事件也是家常便飯,因此偶像在道德層麵同樣不具有買單的義務。


    而反方四辯在質詢中提到的“買單有害”,也在一辯稿中也進行了初步的論證, 認為偶像為粉絲買單會造成責任的轉移, 不利於粉絲責任自負意識的培養。其次, 如果偶像無條件無底線地為粉絲買單, 就會有路人和黑粉都加入網絡暴力的狂歡,打著某一偶像的旗號肆無忌憚地作惡。


    之後又談到現今靠著粉絲打投出道的偶像話語權極低, 粉絲往往不會任憑偶像擺布。比如某明星開演唱會三令五申不要帶應援棒, 粉絲仍然會想各種辦法躲避安檢偷偷帶入;時不時還會有粉絲團建衝工作室的評論區, 帶大字報細數工作室的種種罪狀, 甚至會替藝人撕掉他們不喜歡的資源。


    再比如某明星曾出麵說自己不需要應援,粉絲卻隻會認為這是輿論在打壓自己的偶像,逼迫他說出違心的話語,並由此產生逆反心理, 荒謬地認為“哥哥身邊隻剩下我了”,於是網絡暴力在偶像出麵買單後不但沒有結束,反而愈演愈烈,造成了新一輪的輿論危機。


    最後,反方還舉例了韓國的“粉絲自律組織”這一案例,將它作為相較於“偶像買單”這一方式的更優解來進行提倡,認為這更有利於形成粉絲責任自負的意識,促進社會向好發展。


    客觀來說,對麵的立論稿其實寫得很不錯,思路清晰,既有對正方的拆解,又有對自身論點的舉證,還有在價值層麵上的考量,確實是有去年“爭鋒杯”季軍的水準。


    但雙方的分歧也很突出,反方的立論有超過一半的論證都基於“偶像買單會造成責任轉移”這一前提,於是等到陸禮起身質詢時,開口就直奔主題:


    “對方辯友,想請問您方是如何得出偶像買單會造成責任轉移這一結論的?”


    和蘇迢迢打質詢的激進風格不同,陸禮果然人如其名,是走風度翩翩一流的,即使是提問,聽起來也很溫和,像是要跟人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玄說理,能喝喝茶下下棋更好,沒有絲毫夾槍帶棒的硝煙味。


    至於對麵一辯,是個從腔調到做派看起來都非常自信的辯手,都不用聽他開口,光是看他的樣子就會給你一種能言善辯的直覺,眼下也第一時間接過話頭:“給你舉個例子吧,比如今天我有一個朋友在吃飯,我幫他買了單,那就使他免去了要買單的責任,這份責任就落到我頭上了嘛。”


    陸禮聽到這句,彎起眼睛,但看起來不像是嘲諷,反而是在安慰對麵:“對方辯友,您似乎不了解這道辯題中‘買單’存在的修辭義,它和吃飯買單是不能直接類比的。比如現在我可以幫朋友付錢,但偶像能替觸犯法律的粉絲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嗎?”


    對麵嘴硬地回了句:“在您方的語境下,似乎偶像就應該為粉絲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這顯然是您方的曲解,我方在一辯稿中說得很清楚,偶像買單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於粉絲責任自負的那部分責任,民事或刑事責任是不以個人意誌為轉移的。偶像承擔的義務是公眾人物應該引導公眾向好的義務,承擔的責任是處於社會契約中的社會人所應當承擔的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的責任。”陸禮做了個小結。


    蘇迢迢聽到這兒,頭一次發現他的口條很好,這麽一段冗長的複句說下來不僅沒打磕巴,輕重緩急也很恰當,一下子就能讓人抓住重點。


    “既然如此,”陸禮推到這裏,開始駁論,“粉絲本身需要承擔的責任並不會因為偶像買單發生轉移,網暴他人所需要承擔的代價仍然存在,您方是如何得出隻要偶像買單、就會吸引來熱衷於網暴的黑粉這一結論的?”


    “我方首先覺得您方在強推責任不會轉移這一點,其次我方可以舉例論證,”對麵頭鐵地否認,緊接著拎起準備好的材料,“好比兩年前有某愛豆因為粉絲行為遭到網暴,出麵呼籲粉絲理智追星後,黑粉嚐到甜頭,對他的攻擊反而愈演愈烈,後來導致粉絲也產生逆反心理,又與黑粉掐架,引發了新一輪的網暴。”


    陸禮聞言,嘴角微勾,笑得人畜無害:“對方辯友,我方想聽到的是有力的數據,而不是您方想當然的推測。您方至少要相應地告訴我,在偶像買單後,各大平台對該偶像的負.麵.評.價呈現升高的趨勢,並且這種趨勢是由於買單這一行為造成的,這樣您方觀點才能得證吧?”


    這套說辭一出來,多少帶了點耍流氓的味道,辯手不是專門做風險評估的數據公司,這些數據也不是公開的信息,理論上這麽要求當然沒錯,但實際上就是在強人所難。


    可無奈說話的這位長得光風霽月、正人君子極了,台下觀眾就完全不覺得這要求有問題,不約而同地把目光投向反方一辯。


    反方一辯這會兒眼睛都瞪大了不少,開口:“對方辯友,要這麽說的話,那您方也需要相應地用數據舉證……”


    “我方當然可以舉證,”陸禮肯定地一點頭,接過話道,“比如去年某劇男女主粉絲因為番位互撕,當時搜索該劇和該明星的微熱點雲詞時,熱點由高到低分別為撕番、吸血、洗腳婢、晦氣、碰瓷等等。但當晚女星在微博呼籲大家停止撕番行為後,第二天搜索該劇和該女星熱點雲詞時,由高到低就變成了安利、絕美、期待、靜候……由此可見,偶像出麵呼籲粉絲理智追星的買單行為有著立竿見影的效果,你方承認嗎?”


    他這張臉一本正經地念出飯圈專用的一些詞匯時,從場麵上看起來就有點喜感,觀眾在中途忍不住發出幾陣哄笑,估計是沒想到這些辯手還挺上道。


    至於這些數據,當然也不是胡編亂造出來的,憑借路佳多年混飯圈的經驗,用幾個關鍵詞輕而易舉地搜到了粉絲當時的熱點雲詞截圖。


    反方一辯也看出他們是有備而來,臉上的表情沒變,末了回答:“我方不承認,對方辯友您的舉例也隻讓我看到粉絲洗廣場的效率很高,實際上的粉絲行為究竟有沒有得到勸阻,誰也不知道。”


    “可是對方辯友,隻要那些粉絲願意清洗廣場,不波及正常衝浪的網民,我想這就已經初步地達到了我們對於偶像買單的期望了,”陸禮說罷這句,不等對方回應,又問,“還有一個問題,您方所說的粉絲經濟下的粉絲並不聽從偶像的話,您方可以再舉例論證嗎?”


    “當然可以,比如前陣子某男愛豆和女愛豆合作歌曲,結果因為粉絲抗議,該愛豆最終下架了歌曲,可見偶像的話語權和力量是有限的,有時甚至受製於粉絲。”反方第一時間回應。


    陸禮中途就被這個舉例聽笑了,開口:“對方辯友,您方所提到的這種偶像跟粉絲之間的關係恰恰是我方最不提倡的,這位偶像不僅沒有盡到正確引導粉絲的責任,沒有合理地為粉絲行為買單,反而聽之任之,一味地討好獻媚粉絲,這樣下去隻會使得雙方關係越來越畸形,粉絲行為越來越極端,難道粉絲經濟下的偶像和粉絲之間全都是這種畸形的關係嗎?”


    “對方辯友,我認為您方過於理想化,當下的許多偶像都是粉絲花真金白銀打投出來的,粉絲就是他們的衣食父母,這種依賴關係是無法避免的。”反方回應道。


    “對方辯友,那您覺得這種關係是值得倡導的嗎?您非常肯定並且認同這種關係?”陸禮冷不丁刺出一句,一下子就把對方架上道德高地。


    對麵不得不暫避鋒芒:“我方隻是就事論事,陳述當下的事實,並且我方稍後會……”


    “我方當然明白現在的飯圈存在一些問題,但我方絕不承認您方這種把極端看作普遍、把普遍看作正當的思路,”陸禮難得打斷對麵的發言,話音落畢,緊跟著一個輕巧的頷首,“感謝對方辯友,我的質詢到此結束。”


    第31章 .  迢迢有禮   非常感謝對方辯友


    反方一辯聞言, 也不得不落座,局麵打到這兒,對於反方而言稍顯吃力。


    主席隨後提示了第二輪交鋒結束後雙方的所剩時間, 場麵來到二辯的陳詞。


    莊慧的辯論風格很細膩, 跟陸禮簡直是師出同門,不緊不慢地開始跟人解釋他們這邊所提出的“道德上的義務來源”:


    “義務是個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應當性,除了法律義務, 通常所說的義務主要指道德義務。義務來源於個體的良知,它經由人類情感和理性的交互作用而產生。當個體良知通過“三人社會模式”轉化為社會大眾良知後, 義務就成為社會大眾良知的內在要求,社會大眾良知能夠以社會評價或社會輿論的方式迫使個體履行義務。因此,個體良知可以產生義務、社會大眾良知也能讓個體負有義務,這就是我方今天認為偶像應該承擔義務的原因。*”


    隨後又提出了“偶像與粉絲之間的理想關係模型”,舉了兩個粉絲受偶像正麵引導、在生活中積極進取最終獲得成功的正麵例子,意在反駁反方此前所提到的粉絲經濟下的畸形關係。


    因此當她的陳詞結束, 對麵第一時間開口對他們的理論發難:“對方辯友, 您方所謂的‘三人社會模式’到底是什麽, 這種理論在學術界有得到普遍認可嗎?”


    莊慧施施然回答:“‘三人社會模式’這一理論是由張恒山教授提出的, 內容很長,結合我們今天的辯題簡而言之, 就是當偶像a和粉絲b產生交互行為時, 作為旁觀者的大眾c會受到良知的驅使對其產生道德評價, 在這一條件下, 社會大眾的評價可以讓個體負有義務,但隻做較弱的‘應當’要求,也即我們今天這個辯題所提到的‘應該’。


    “而我此前論證的內容屬於西方現代倫理學中的‘義務論’,認為人的行為必須遵照某種道德原則或按照某種正當性去行動, 它和‘目的論’、‘功利主義’等理論相對,有相當的學術地位。”


    辯論有時候打的就是賽前準備的完成度,法學院這邊又是微博雲詞又是各種理論地掉書袋,國關事先沒接觸過這些理論,沒法當場查找所謂的“義務論”和“三人社會模式”,就隻能眼睜睜看著正方不費一兵一卒地把論推進到這兒。


    他們則被迫轉移戰場,開口:“正方辯手今天無非是提出了偶像買單這種規範飯圈的機製,那麽我方二辯接下來會提出一種新的機製,叫做粉絲責任自負機製,不如我們今天就來比一比雙方的兩種方案哪個更好。”


    莊慧眯了眯眼,有點茫然地開口:“對方辯友,您方的粉絲責任自負機製和我方的偶像主動買單不衝突吧,我不理解為什麽在今天這道辯題上要跟您方討論一個新的機製。”


    反方三辯反駁:“當然是衝突的,我方的機製可以讓粉絲自己擔責,而你方是偶像為粉絲擔責。”


    辯論有時候就是在同一個問題上反反複複扯皮,莊慧聞言,輕歎一聲回答:“可是我方一辯和四辯已經重申過很多次了,偶像買單並不會造成責任的轉移……”


    她的話剛開了個頭,在場的所有人就都能猜到結尾,反方似乎也反應過來,打斷道:“對方辯友,不如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不論你認為當下的偶像和粉絲之間的關係畸不畸形,現在要是有粉絲想撕掉他們不認可的資源,偶像第一個站出來放話讓粉絲停止,這個時候是不是會造成部分粉絲脫粉轉黑,導致偶像的流量下滑?”


    “可是偶像買單之後所展現出的這種勇氣,也能提升他路人緣,給他帶來新的粉絲啊。”莊慧開始跟對麵畫太極,滿臉寫著老實巴交。


    “粉絲行為會不會對偶像發展造成影響我們另說,但對方辯友請不要回避我的問題,你隻需要告訴我偶像在買單過程中是不是會有一定的風險?”對方敏銳地察覺到正方態度上的曖昧,揪著這點緊咬上來。


    “可是放任粉絲撕資源得罪業內,對偶像來說同樣也是有風險的啊……”莊慧再次打出一個擦邊球。


    蘇迢迢在邊上聽到這裏,差點憋不住笑出聲。


    直到今天才發現自己一直被莊慧文靜的外表所蒙蔽,這位學姐平時不太愛說話,討論也總是默不作聲地記筆記,有時候看起來像個傻白甜。


    然而到了辯論場上,才會讓人後知後覺她就是個白切黑,逃問題逃得流暢又無辜,還能暗搓搓地從別的地方把場子找補回來,油滑得很,都快把對麵三辯的鼻子氣歪了。


    不過氣歸氣,對方三辯仍然在堅定地推這條線:“好的,對方辯友說放任粉絲也有風險,說明你們承認偶像買單是有風險的,至於路人緣這一點請您方稍後拿出實際的數據來舉證。”


    莊慧在他低頭看稿的空檔,及時插入道:“我方現在就可以舉證,比如某偶像粉絲在前段時間惡意舉報……”


    這個案例大家都耳熟能詳,對方三辯不等她說完便開口打斷:“對方辯友,你所謂的路人緣變差對偶像的實際影響沒有那麽大,我們甚至有數據表明,當偶像因為粉絲行為而受到攻擊時,還會產生虐粉洗粉的效果,使死忠比例升高,刺激其代言商品的購買和消費……”


    “可是我看到很多對該偶像有惡感的路人列出了他代言的產品避雷,品牌方也流失了很多原先的……”莊慧又開始給對麵潑冷水。


    但反方隻是提高嗓音蓋過她的話,繼續甩出案例數據:“然而偶像主動出麵得罪粉絲,對他的影響才是立竿見影的,比如某某偶像的一個大粉在脫粉回踩後曾經曬出自己的打投記錄,前後加起來有一百多萬,對於一個剛出道的偶像來說,得罪這種級別的粉絲,很有可能使他失去出道位……”


    他那頭滔滔不絕的檔口,正方的幾個人也紛紛在麵前的資料上做好記錄。他們賽前的模辯在偶像買單會承擔流失粉絲的風險這一點上幾經嚐試,最終也沒有找到一個好的突破口,隻能在其他地方找補,盡量把這一塊的損失壓縮到最低。


    一直到反方所剩時間不足八分鍾,對麵總算完成了這一交鋒的舉證,結束他的質詢。


    隨後就是反方二辯的陳詞,開始介紹他們醞釀半天的粉絲自律機製,靈感顯然來自新國辯的其中一場比賽,提到韓國的粉絲自律組織可以依靠粉絲實名製落實追責和懲罰機製,從內部約束粉絲行為,讓粉絲樹立起責任意識吧啦吧啦……


    蘇迢迢聽到最後,沒什麽脫離預期值得記錄的內容,隻是默默在資料的某一行上打勾。


    正二簡短的陳詞結束,就到了路佳的質詢環節,主席的提示落畢,蘇迢迢跟著抬了抬頭,帶了幾分豔羨地看向三辯席。


    這種盡在掌控的質詢真的太好打了……她會忍不住想象要是她是三辯的話,可以用哪幾個問題把對麵打穿……


    這頭的路佳和她是嚴格意義上的師出同門,打的是快節奏的壓迫,一起來就連珠炮彈地開始她的發問:


    “對方辯友,您所謂的粉絲自律組織似乎是依靠內部懲罰機製的強製性運作的,那請問具體有什麽懲罰措施呢?”


    “比如現在要是有個粉絲做了過激行為,觸犯了組織所要求的理智追星條約,這個組織就可以單方麵開除他的粉籍,還可以限製該粉絲無法參加偶像見麵會。”反方回答。


    “對方辯友,請問您方這種限製粉絲自由的行為不觸犯法律嗎?”


    “當然不觸犯,隻要粉絲加入了這個自律組織,簽訂了相應的理智追星契約,那麽根據契約合同進行懲罰就是有法可依的。”


    “那我為什麽一定要加入你這個組織,我快快樂樂做個散粉也沒問題吧?”


    “如果不加入這個組織,粉絲就沒有偶像演唱會的購票渠道,粉絲自律組織的強製力就體現在這裏。”


    “對方辯友,你能不能再給我一些更有強製力的舉措?對於極端粉絲來說,開除粉籍就開除粉籍,不看演唱會就不看演唱會,我還是可以照樣打著偶像的旗號到處罵人啊。”


    “隻要被開除粉籍,就等於和偶像做了切割,更嚴重的還可以關停相關社交賬號。”


    “哦,所以您方的意思是這個粉絲自律組織不僅跟偶像有合作,跟社交平台也達成了合作,要不然怎麽能限製購票和封號?”路佳開局用緊湊的提問掃射了一番,探了探對麵的底,直到這會兒才冷不丁在問題裏塞進一個套。


    對麵被她的節奏帶動,一口答應下來:“是的。”


    “所以你們所謂的粉絲自律組織的官方性是由偶像承認的,要不然一個組織在沒有偶像授權的情況下,跳出來說我是某某某的官方粉絲會,大家都把身份證號等等實名信息發給我,估計不會有一個人相信吧?”


    “……”對方猶豫了一下,一時沒開口,出於某種辯論直覺,他從她的話音裏察覺到了對他們不利的因素。


    但已經太遲了,路佳的那句反問本來也不是說給他聽的,緊接著道:“那我就想問了,既然你方的粉絲自律組織無法和我方偶像做切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要依賴偶像,那麽您方提出這個方案的意義何在?跟我方偶像買單製度的相抗性又在哪裏?甚至可以說,你的這種自律組織不也是偶像買單的其中一種方式嗎?”


    反方二辯聽到她的這層邏輯後,臉上的表情扭曲了一瞬,有些蒼白地解釋:“不是的,偶像隻是承認,但並不運營這個組織,跟買單……”


    路佳毫不客氣地打斷對方的發言,繼續攻擊這一點:“除此之外,到底是誰牽頭的這個粉絲自律會?哪來的資金?如果真的像反方辯友所說的,有話語權的大粉全都不想理智追星,都隻想渾水摸魚地發泄暴力,隻想把偶像當做傀儡把玩,那根本沒人願意組織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啊,大粉可以直接撤資想承認自律組織的偶像啊。”


    在政策辯中,有一條默認原則,即反方享受現狀不變動的推定利益,隻需要攻擊正方所提出的新政策,突破需根解損四個價值尺度的其中之一就能獲勝。


    而想提出一個比正方所倡導的政策更好的方案,顯然比單純地攻破要來得艱難,要承擔起需根解損四方麵的舉證才能成功。


    因此在今天這道辯題上——雖然讓不讓偶像買單並不屬於政策辯題——反方想要提出一種更好的方案來攻破正方無疑是冒險的,這一點最多隻能做補充使用,更何況國關院隻學到了新國辯的皮毛,還沒學到精髓*。要是把獲勝的寶都壓在這一點上,就完全是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等路佳的一連串問題拋出,對麵的二辯眼看著快要死機,幸虧反三中途湊近提醒了一句,才讓他重拾思路,開口:“不是的,粉絲自律組織一般都是由正規的公司承接業務,並不是某個粉絲提倡組織。”


    “對方辯友還是沒搞清楚我的意思,”路佳撇了一下唇角,帶了幾分囂張,“您方剛才承認了,不管是誰運營誰承接,這個組織的官方性都需要由偶像給予承認,否則就隻是個毫無號召力的空殼,根本不會有粉絲理會。


    “更何況對方辯友剛剛才說過,粉絲經濟下的粉絲是偶像的衣食父母,那要是現在有個出資一百萬的大粉放話說隻要偶像敢承認自律組織他就脫粉,對方辯友口中的沒有話語權的傀儡偶像是不是又要第一時間出來滑跪、第一時間出來跟這個粉絲會割席?”


    “……”反二無言以對,現在估計是想打死隊裏提出這個論點的人。


    而這頭的路佳已經開始美美總結:“因此綜上所述,您方的這個方案其實是我方偶像買單的一種可行方案,您方對這個方案的推崇都會成為我方偶像買單有效性的佐證,您方對我方的攻擊最終都會像回旋鏢一樣紮在您方的這個方案上,還請您方慎重。”


    說到這兒,轉頭瞥了一眼大屏幕上的時間,臉上的笑容非常燦爛:“最後,非常感謝對方辯友,我的質詢到此結束。”


    第32章 .  迢迢有禮   無愧於心


    路佳把對麵的這一個大論點打穿之後, 反方在這兩輪質詢中的唯一戰果就隻有“偶像買單會承擔風險”這麽一點,還被莊慧的幾個反駁拉回去不少。


    到頭來反三在質詢小結裏隻能不斷嘴硬地否認正方剛剛打下來的東西,最後看起來很有氣勢地重申他們的一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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