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屋裏一下子暗了起來。


    她的心稍微舒服了一些,輕輕的往床邊摸,生地方掌握不了距離光腳撞床腳上了,疼痛越發叫人清醒,摸到床上,黑漆漆的屋裏,隻有電視的指示燈一閃一閃的,那紅光明明滅滅的,像是藏在暗處的一雙眼睛,邪惡的叫人作嘔。


    她將頭埋在被子裏,一晚上不知道是醒著還睡著了。一會子是她掙脫了那個畜生,摸出刀戳在對方的脖子上眼睛上,一下又一下的……血飈的到處都是。一會子是在監獄裏,到處是那種屬於監獄的特殊味道……那種味道伴隨著她一生,除了紅毛,所有的人都躲著她避著她。身後總有人在嘀嘀咕咕,說:看!那是個殺人犯。


    她縮在牆角,周圍那麽多厭惡的目光,他們圍著她,罵著她,指指點點。她不要聽這些,一句都不要。她抱著頭,她想把自己藏到一個所有人都找不到的地方。


    叮鈴!


    一聲輕響,她一下子就坐了起來。


    左右看看,邊上的床鋪已經收拾好了,跟早前進酒店的時候一樣齊整。門口傳來開門聲,剛才那是有人摁門鈴吧。


    她才要蓋著被子再躺一下,才想起門邊的那個玻璃杯子。她趕緊下床,就聽見有個年輕的聲音說,「林姐,您這是……沒刷牙?」


    林雨桐看了看手裏的杯子,「沒有,昨晚弄掉了,滾門邊了。」


    陳丫丫鬆了一口氣,知道是那個小白來了。她起身,想過去打招呼,就聽見小白道,「林姐,我是昨兒聽金教授提了一句我才知道您以前的事……這事吧……怎麽說呢?我覺得您得慎重處理。那個星一秀節目組,人家又催了。這機會真的挺好的。真的,抓住這次機會未必不會火一把。以您這個年紀來說,這許是最後一個能抓住的機會了。您說,才冒頭就被人抓把柄……有機會也斷送了……」


    聽這語氣,她知道的並不全。


    四爺也應該沒有跟小白全盤托出。頂多就是告訴小白自己早年算是有過一段婚姻。早些年不領證的夫妻也多的是,或是婚後才去補辦的也有。這不稀奇。


    一則,陳強用強的事隻兩個當事人知道,便是陳家人都以為林大麗是被陳強哄騙回去的。如今再說那個,把事情複雜化了容易引起非議。當年陳強被抓,罪名隻是殺人。為什麽殺人,因為林大麗的叔叔要彩禮五萬,要不然就要把懷孕的侄女帶回家去。所以陳強判刑沒判死刑,考慮到他是過失殺人,而且動手不是沒有原因的。懷孕的媳婦被強行帶走,起衝突是必然的。這若是當時的林大麗肯證明林三狗確實對她造成了實際傷害,陳強也不用判無期。二十年頂天了。當年沒提被qj的事,因為判了無期的人就是把那條罪名加進去,那也還是無期。當時的林大麗寧肯叫人知道她是被叔叔強迫著嫁人了,也不願意叫人知道那段隻他和陳強了解的經歷。畢竟人言可畏!


    就是現在,單方麵說出這個,輿論會怎麽說?說這是為了遺棄女兒的事找藉口。


    二則,四爺是考慮到幾個孩子。這事出來,受傷害的不僅是這個丫丫,家裏的那倆孩子也一樣。孩子們別扭一下就過去了,但出了門別人不在背後指指點點嗎?說那誰誰誰的媽媽怎麽著怎麽著了……這對一個成長期的孩子來說,能不能扛過去。扛過去了會給心理造成多大的影響,這個誰也不知道。


    所以,那就幹脆不要提了。


    就當是有過一段短暫的,以兩家結仇為終點的婚姻。


    於是這個故事就成了林大麗可憐沒父母,被叔叔養大。叔叔不叫她上學,給她說了婚事要很多彩禮。林大麗不答應包辦的婚事,跟陳剛走了。一個小姑娘哪裏知道好人壞人,覺得救他的就是英雄。於是,一個可憐的單純的小姑娘因為她以為的愛情,跟一個痞子一樣的男人走到了一起。然後她叔叔知道了,逼著陳家拿五萬的彩禮。二十年前的農村,還是山溝溝的農村,五萬是天文數字。陳家拿不出來,林三狗要帶走侄女,然後陳剛不樂意,爭執之下失手打傷了人,之後跑了,傷者不幸有死了。於是成了命案。


    可憐的林大麗,一邊是畏罪潛逃的丈夫,一邊是被丈夫殺了唯一的親人。這人再不好,也養她大了。


    除了陳家人,也沒人知道林大麗是被嚇唬的不敢不生孩子。因此,這孩子現在就說是林大麗自己選擇生下來的也沒人能反駁。既然人家主動生下來了,難道生下來就是為了不管嗎?


    在這個前提下,別人不會這麽想。再結合她主動配合公安局抓捕殺人犯的過往,林大麗不管孩子好似就有了解釋,那就是陳家不讓。雖然事實也是如此,可你單說事實,大家未必會信。


    如今這樣的說辭,大家當然還是會覺得林大麗不管孩子是錯的。可從另一方麵講,自從陳家把孩子放在陳強和劉娥名下,在法律上對方就成了孩子的監護人。孩子是生在陳家的,接生的是孩子的奶奶,什麽證明都沒有。派出所都給人家上戶口了,沒人能證明你是孩子的生母。你叫一個當年在山溝溝裏那樣長大的十八歲的還是個孩子的姑娘怎麽辦?


    從道理上說,別人會說林大麗有虧欠。可從律法上,她不是主動放棄孩子的,是陳家不叫認,並且未經過本人同意將孩子歸屬與旁人了。因此,在律法上,陳強和劉娥一旦將孩子放在名下,他們就有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這構成了收養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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