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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愛讀的極簡歐洲史 作者:[澳]約翰.赫斯特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在國會操盤下,國王和議會的權力至此已被重新洗牌,威廉與瑪麗之所以戴得上英國王冠,即是以接受以下這些條件為前提。這份改寫了憲法的文獻名為《權利法案》。它是議會權利以及個人權利的綜合體:
個人權利:
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教會人士曾向詹姆斯二世請願,希望國王更改他的宗教政策,結果遭到詹姆斯懲罰)。
人民不得被科以過高的保釋金和罰金。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新教徒有攜帶武器的權利。
陪審團成員不得由國王選派。
以現代標準來看,這份文件對人權的保障頗為有限,但它是其後所有權利表述的奠基石。例如“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懲罰”這一條,美國甚至照章全收在它的《人權宣言》裏。
議會權利: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國會會議。
國王不得延宕或擱置法令(詹姆斯二世對不利於天主教的法令即百般推遲)。
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收稅賦(詹姆斯二世和他之前的君主都是利用國王的威權徵稅)。
沒有國會同意,國王不得於和平時期設置常備軍隊(詹姆斯二世就設了一支)。
國王不得自設法庭(詹姆斯二世曾經自設法庭以落實他對教會的掌控)。
國王不得幹涉國會議員的選舉(詹姆斯二世曾經暗中運作,試圖選出一個比較贊同他想法的議會)。
國王不得幹涉議會的言論自由;議員發表言論時不用擔心會受到法律製裁(如今稱為議會特權)。
就這樣,英國國會讓自己成了憲政體製的一個常設單位。整個過程沒有流一滴血,史稱“光榮革命”。國君依然握有相當的權力:挑選首長、擬訂政策、締結條約、對外宣戰。不過,由於國君隻能在國會同意下得到稅金,國君選出的行政首長必須獲得國會的支持。久而久之,這條限製就衍生成這樣的製度:表麵上國家的執政者是君主或王室代表,但無分大小國事,他們都得聽從各部會首長的建言,而這些首長必須向國會負責。這是英國現行的製度,所有跟著英國西敏寺蕭規曹隨的國家政府亦是如此。
威廉與瑪麗沒有生兒育女。在他們之後,詹姆斯二世的另一個女兒,也就是瑪麗的妹妹安妮女王繼位,但她的小孩沒有一個存活下來,因此議會必須決定下一任的王位
第52節:第五章 有國王的民主,沒國王的極權
(8)
詹姆斯一世
查理一世(1649年被處死)
克倫威爾代位時期
查理二世
(死前皈依羅馬天主教)
詹姆斯二世
(公然信奉天主教;
1688年被趕下王座)
詹姆斯
(為第二任篤信天主
教的王後所生,從未
即位)
安妮
(新教徒)
瑪麗
(為第一任王後所
生,新教徒)
夫妻
威廉三世
繼承人。多名斯圖亞特王室後裔擁有名正言順的繼承權,但因為他們全都信奉天主教,國會因此完全不予考慮,最後選中了詹姆斯一世信奉新教的外孫女,漢諾瓦(hanover)選帝侯夫人索菲婭(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成為王室的新血脈。但就在國會靠著運籌帷幄,終於得到了它心目中想要的君主之際,沒想到索菲婭竟然早安妮女王數星期死去,於是由她不會說英語、多數時間都待在德國漢諾瓦的兒子喬治繼承了王位。
為了確保這位新教國王的地位,國會頒布了兩項重要條款,迄今依然是英國憲製的一部分:
1.英國國王必須信奉新教,必須是英國教會成員,且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
2.法院法官由英國國王指派,但唯有兩院皆投票通過,才能撤除其職。
這部《權利法案》為國會,也就是立法單位確立了它在政府體製裏的強勢、常設、獨立的地位。法官的獨立性也因此獲得了保障,不再受任命他們的行政官——國王和他的諸相所左右。英國至此被底定為新教國度,而新教,被視為是自由人權的保證書。
新教教義從一開始便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為出發點,因為它幹冒教皇和主教的權威,提升了個人的意識和地位。在英國,它與自由的關係更是密不可分,因為英國的敵人——法國和西班牙的專製君主都是天主教徒,而那些試圖架空議會的英國國王不是信奉天主教就是對天主教手軟之輩。保存國會與保存新教信仰合而為一,成了殊途同歸的新教誌業。
國會的組成分子,亦即英國的貴族和土地士紳階級,就這樣建立起一個自由國家的製度麵,但它的思維並不全然是出於追求自由的,因為它是奠基於對天主教的敵視,不是因為推崇自由原則才走到了這個局麵。
國會總是宣稱,它隻是要保存古來就被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國會成員是且戰且走,在與王室的長期抗爭中才想出如何製止那些動心起念、意圖在這塊土地上推行專製的國王:國王一定得召開國會會議,沒有國會同意他無法徵稅,且法庭絕不能被國王左右。直到勝利在握,這幾個大原則才變得清晰鮮明。
? 看完《政府論》,美法搞革命
個人權利:
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教會人士曾向詹姆斯二世請願,希望國王更改他的宗教政策,結果遭到詹姆斯懲罰)。
人民不得被科以過高的保釋金和罰金。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新教徒有攜帶武器的權利。
陪審團成員不得由國王選派。
以現代標準來看,這份文件對人權的保障頗為有限,但它是其後所有權利表述的奠基石。例如“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懲罰”這一條,美國甚至照章全收在它的《人權宣言》裏。
議會權利: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國會會議。
國王不得延宕或擱置法令(詹姆斯二世對不利於天主教的法令即百般推遲)。
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收稅賦(詹姆斯二世和他之前的君主都是利用國王的威權徵稅)。
沒有國會同意,國王不得於和平時期設置常備軍隊(詹姆斯二世就設了一支)。
國王不得自設法庭(詹姆斯二世曾經自設法庭以落實他對教會的掌控)。
國王不得幹涉國會議員的選舉(詹姆斯二世曾經暗中運作,試圖選出一個比較贊同他想法的議會)。
國王不得幹涉議會的言論自由;議員發表言論時不用擔心會受到法律製裁(如今稱為議會特權)。
就這樣,英國國會讓自己成了憲政體製的一個常設單位。整個過程沒有流一滴血,史稱“光榮革命”。國君依然握有相當的權力:挑選首長、擬訂政策、締結條約、對外宣戰。不過,由於國君隻能在國會同意下得到稅金,國君選出的行政首長必須獲得國會的支持。久而久之,這條限製就衍生成這樣的製度:表麵上國家的執政者是君主或王室代表,但無分大小國事,他們都得聽從各部會首長的建言,而這些首長必須向國會負責。這是英國現行的製度,所有跟著英國西敏寺蕭規曹隨的國家政府亦是如此。
威廉與瑪麗沒有生兒育女。在他們之後,詹姆斯二世的另一個女兒,也就是瑪麗的妹妹安妮女王繼位,但她的小孩沒有一個存活下來,因此議會必須決定下一任的王位
第52節:第五章 有國王的民主,沒國王的極權
(8)
詹姆斯一世
查理一世(1649年被處死)
克倫威爾代位時期
查理二世
(死前皈依羅馬天主教)
詹姆斯二世
(公然信奉天主教;
1688年被趕下王座)
詹姆斯
(為第二任篤信天主
教的王後所生,從未
即位)
安妮
(新教徒)
瑪麗
(為第一任王後所
生,新教徒)
夫妻
威廉三世
繼承人。多名斯圖亞特王室後裔擁有名正言順的繼承權,但因為他們全都信奉天主教,國會因此完全不予考慮,最後選中了詹姆斯一世信奉新教的外孫女,漢諾瓦(hanover)選帝侯夫人索菲婭(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成為王室的新血脈。但就在國會靠著運籌帷幄,終於得到了它心目中想要的君主之際,沒想到索菲婭竟然早安妮女王數星期死去,於是由她不會說英語、多數時間都待在德國漢諾瓦的兒子喬治繼承了王位。
為了確保這位新教國王的地位,國會頒布了兩項重要條款,迄今依然是英國憲製的一部分:
1.英國國王必須信奉新教,必須是英國教會成員,且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
2.法院法官由英國國王指派,但唯有兩院皆投票通過,才能撤除其職。
這部《權利法案》為國會,也就是立法單位確立了它在政府體製裏的強勢、常設、獨立的地位。法官的獨立性也因此獲得了保障,不再受任命他們的行政官——國王和他的諸相所左右。英國至此被底定為新教國度,而新教,被視為是自由人權的保證書。
新教教義從一開始便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為出發點,因為它幹冒教皇和主教的權威,提升了個人的意識和地位。在英國,它與自由的關係更是密不可分,因為英國的敵人——法國和西班牙的專製君主都是天主教徒,而那些試圖架空議會的英國國王不是信奉天主教就是對天主教手軟之輩。保存國會與保存新教信仰合而為一,成了殊途同歸的新教誌業。
國會的組成分子,亦即英國的貴族和土地士紳階級,就這樣建立起一個自由國家的製度麵,但它的思維並不全然是出於追求自由的,因為它是奠基於對天主教的敵視,不是因為推崇自由原則才走到了這個局麵。
國會總是宣稱,它隻是要保存古來就被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國會成員是且戰且走,在與王室的長期抗爭中才想出如何製止那些動心起念、意圖在這塊土地上推行專製的國王:國王一定得召開國會會議,沒有國會同意他無法徵稅,且法庭絕不能被國王左右。直到勝利在握,這幾個大原則才變得清晰鮮明。
? 看完《政府論》,美法搞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