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隻講妥協,不講為原則而鬥爭,就不會獲得可靠的權利和自由。早在1215年6月,《大憲章》第十二條就規定,國王除了“餘等之長女出嫁時之費用”等三項稅金,“設無全國公意許可,將不徵收任何免役稅與貢金”。雖然國王無權擅自徵稅的原則是宣告了,可約翰王根本不甘心被逼得“王在法下”。要知道,《大憲章》的產生,可謂是劍刻而非筆寫。當貴族和教士們等約翰王在寫著《大憲章》的羊皮紙上署印時,隨從士兵全副武裝地隱藏在不遠的灌木叢裏呢。所以在1215年8月,羊皮紙上的印跡未幹,約翰王又向反對派貴族開戰了。可見,英國的憲政歷程可不隻是寫滿“妥協”兩字。事實上,沒有鬥爭,就沒有英國憲政。
等到查理一世君臨英格蘭的時候,“王在法下”,國王無權擅自徵稅,已經不是一朝一夕的傳統了。事實上,英國在1640年之前的稅收,相對於許多歐洲大陸國家是相當少的。對英國人來說,交稅可不隻是錢多錢少的事兒。這是一個事關權利和自由的問題。英國人甚至認為,捐稅如果沒有議會批準的話,乖乖交稅那才真正是可恥可惡,哪會非要被國王逼到賣兒賣女的地步才質疑、才抵製。1629年3月,英國下院通過的決議就稱,“不論是誰,要是慫恿或者勸告徵收未經國會同意的噸稅和磅稅,要是充當這種稅款的徵收者,他就是政治上的謀叛,本王國的重要敵人”;“不論商人或其他人,凡自願順從或繳納未經國會同意的噸稅和磅稅者,就是本王國的敵人和自由的叛逆者。”離了議會批準,根本沒有什麽皇糧國稅天經地義之類的事。馬克思也說過:“使查理一世上了斷頭台的英國革命就是從拒絕納稅開始的”。
正是因為在原則問題上那種不依不饒的精神,絕對王權才沒法子在英國立足。據經濟學家熊彼特分析,在歐洲大陸和英國,世俗作家在涉及稅方麵的文獻,“表現出明顯不同的趨勢:大陸作家大都站在官僚機構一邊,常常認為出於階級利益的抵抗是愚蠢的、反社會的,而絕大多數英國作家,特別是在反對查理一世徵收造艦稅的鬥爭中,則認為爭取自由的立場是值得讚揚的”。1583年和1585年,法國三級會議拒絕給亨利三世(1574—1589年在位)批準額外的稅收,可人家照征不誤。博丹還為此辯護:“如果急需,君主不應等待等級會議開會或人民同意,因為他們之安全依靠他的預見和勤勉。”這事要是擱在英國,那些平時溫文爾雅的紳士,早就有人站出來跟朝廷急眼了。
光榮革命之後,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開宗明義地宣稱,製定《權利法案》是為了確保英國人民傳統的“權利與自由”。“凡未經國會準許,藉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英國人這麽看重他們的權利和自由,可不是中了什麽意識形態的邪。他們尊重自由的價值是來自自己的經驗。
經驗告訴人們,在權力麵前不在意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就是不在意自己的錢財。中國有句俗話,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不過,為財死和為自由而戰是分不開的。權力可以控製誰的自由,也就可以控製誰的錢財。你看查理一世,誰不按照他的意誌繳納船稅,就把誰扔進監獄,看你還繳不繳!1790年6月24日,馬拉寫信給德斯莫林說:“對於沒有麵包的人來說,政治自由有什麽用處?它隻對空談家和野心勃勃的政客有用。”恰恰相反,說自由無用的政客,是想讓人民的自由沒有保障,而政府的權力則不受製約。
權力蘊涵匪性。要錢還是要命?這是劫匪勒索的邏輯。同樣,這也是權力榨取百姓血汗的邏輯。孟德斯鳩在他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就曾提到過約翰王(1199—1216年在位)用監禁手段勒索猶太人的事。1210年1月,英國的猶太人遭到突然監禁,債務記錄被沒收。為了殺雞儆猴,一些猶太人被殘酷懲罰。坎特伯雷的以撒被絞死,財產進了財政署的腰包;諾維治的以撒向王室專員支付1萬馬克,保住了性命。布裏斯托的一位猶太人首領,如今已不知道姓甚名誰,他也遭到了監禁,並被勒令繳納1萬馬克。剛開始,他一口拒絕。於是,故事的進展就像孟德斯鳩描述的那樣:每天被拔掉一顆牙齒,一連拔了七顆,拔到第八顆的時候,他受不了啦,付銀1萬馬克。到了這年的10月,約翰王向猶太人開徵重稅,王室專員總共為國王搜刮到了6.5萬馬克。這從另一個角度表明,自由雖和氧氣、水、鹽一樣不能當飯吃,但是自由沒有保障的地方,最後一塊銅板,最後一粒米,都可能被官府毫不留情地拿走,也像唐朝百姓那樣,不得不“竭膏血,鬻親愛”。對於活活挨餓“沒有麵包的人”,由於沒有自由,處境甚至可能惡劣到不能自謀生路,即便當叫化子也得官府恩準開路條。沒有自由,是件要命的事情。
英國人那麽在乎國會同意,可他們交的稅,並不因此就比別的國家的人要少。就是在漢普登連20先令都不肯繳的英格蘭,光榮革命後,在威廉三世時代,“稅收收入翻了一番,而自此以後英國人承受的稅收負擔比法國人還重”,可稅負輕於英國的法蘭西日後卻陷入了革命的血海之中。法國人對收稅的那些傢夥深惡痛絕,大科學家拉瓦錫被革命法庭送上了斷頭台,就是因為他當過包稅人。
等到查理一世君臨英格蘭的時候,“王在法下”,國王無權擅自徵稅,已經不是一朝一夕的傳統了。事實上,英國在1640年之前的稅收,相對於許多歐洲大陸國家是相當少的。對英國人來說,交稅可不隻是錢多錢少的事兒。這是一個事關權利和自由的問題。英國人甚至認為,捐稅如果沒有議會批準的話,乖乖交稅那才真正是可恥可惡,哪會非要被國王逼到賣兒賣女的地步才質疑、才抵製。1629年3月,英國下院通過的決議就稱,“不論是誰,要是慫恿或者勸告徵收未經國會同意的噸稅和磅稅,要是充當這種稅款的徵收者,他就是政治上的謀叛,本王國的重要敵人”;“不論商人或其他人,凡自願順從或繳納未經國會同意的噸稅和磅稅者,就是本王國的敵人和自由的叛逆者。”離了議會批準,根本沒有什麽皇糧國稅天經地義之類的事。馬克思也說過:“使查理一世上了斷頭台的英國革命就是從拒絕納稅開始的”。
正是因為在原則問題上那種不依不饒的精神,絕對王權才沒法子在英國立足。據經濟學家熊彼特分析,在歐洲大陸和英國,世俗作家在涉及稅方麵的文獻,“表現出明顯不同的趨勢:大陸作家大都站在官僚機構一邊,常常認為出於階級利益的抵抗是愚蠢的、反社會的,而絕大多數英國作家,特別是在反對查理一世徵收造艦稅的鬥爭中,則認為爭取自由的立場是值得讚揚的”。1583年和1585年,法國三級會議拒絕給亨利三世(1574—1589年在位)批準額外的稅收,可人家照征不誤。博丹還為此辯護:“如果急需,君主不應等待等級會議開會或人民同意,因為他們之安全依靠他的預見和勤勉。”這事要是擱在英國,那些平時溫文爾雅的紳士,早就有人站出來跟朝廷急眼了。
光榮革命之後,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開宗明義地宣稱,製定《權利法案》是為了確保英國人民傳統的“權利與自由”。“凡未經國會準許,藉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英國人這麽看重他們的權利和自由,可不是中了什麽意識形態的邪。他們尊重自由的價值是來自自己的經驗。
經驗告訴人們,在權力麵前不在意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就是不在意自己的錢財。中國有句俗話,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不過,為財死和為自由而戰是分不開的。權力可以控製誰的自由,也就可以控製誰的錢財。你看查理一世,誰不按照他的意誌繳納船稅,就把誰扔進監獄,看你還繳不繳!1790年6月24日,馬拉寫信給德斯莫林說:“對於沒有麵包的人來說,政治自由有什麽用處?它隻對空談家和野心勃勃的政客有用。”恰恰相反,說自由無用的政客,是想讓人民的自由沒有保障,而政府的權力則不受製約。
權力蘊涵匪性。要錢還是要命?這是劫匪勒索的邏輯。同樣,這也是權力榨取百姓血汗的邏輯。孟德斯鳩在他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就曾提到過約翰王(1199—1216年在位)用監禁手段勒索猶太人的事。1210年1月,英國的猶太人遭到突然監禁,債務記錄被沒收。為了殺雞儆猴,一些猶太人被殘酷懲罰。坎特伯雷的以撒被絞死,財產進了財政署的腰包;諾維治的以撒向王室專員支付1萬馬克,保住了性命。布裏斯托的一位猶太人首領,如今已不知道姓甚名誰,他也遭到了監禁,並被勒令繳納1萬馬克。剛開始,他一口拒絕。於是,故事的進展就像孟德斯鳩描述的那樣:每天被拔掉一顆牙齒,一連拔了七顆,拔到第八顆的時候,他受不了啦,付銀1萬馬克。到了這年的10月,約翰王向猶太人開徵重稅,王室專員總共為國王搜刮到了6.5萬馬克。這從另一個角度表明,自由雖和氧氣、水、鹽一樣不能當飯吃,但是自由沒有保障的地方,最後一塊銅板,最後一粒米,都可能被官府毫不留情地拿走,也像唐朝百姓那樣,不得不“竭膏血,鬻親愛”。對於活活挨餓“沒有麵包的人”,由於沒有自由,處境甚至可能惡劣到不能自謀生路,即便當叫化子也得官府恩準開路條。沒有自由,是件要命的事情。
英國人那麽在乎國會同意,可他們交的稅,並不因此就比別的國家的人要少。就是在漢普登連20先令都不肯繳的英格蘭,光榮革命後,在威廉三世時代,“稅收收入翻了一番,而自此以後英國人承受的稅收負擔比法國人還重”,可稅負輕於英國的法蘭西日後卻陷入了革命的血海之中。法國人對收稅的那些傢夥深惡痛絕,大科學家拉瓦錫被革命法庭送上了斷頭台,就是因為他當過包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