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上海:會審公廨(1)
——一個美國律師的觀察
1906年11月18日
錢皮·s.安德魯
不管你是律師或是對法律一竅不通的外行,恐怕都很難想像,在文明世界裏居然還存在著這樣一種刑事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法官即可自行審案,當堂發落,有權判處嫌犯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當你環繞地球半圈到達上海,就可以親眼目睹這個奇怪的現象。這種審判製度通行清國各地。
此行上海,經原美國駐上海總領事佑尼幹律師1和合夥人費信先生2介紹,我榮幸結識了上海會審公廨3的一名主審法官,並旁聽了他一整天的訴訟。這是一段終生難忘的經歷。盡管我為紐約郡醫學會做過七年公訴律師,對刑庭內幕了如指掌,但在上海會審公廨度過的這一天,仍然像小說情節那樣讓我激動,並為我內心保留著些許哀婉之情。
出庭者沒有坐位,但不用下跪了
這是1906年9月的一天,天氣炎熱。一位清國腳力費勁地牽引著馬車,試圖為我在法庭外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擠出一條通道。這個法庭從建築外觀看並無特別之處,隻是顯得更乏味和單調些。
法庭書記員分別由一名英國人和一名清國人擔任,他們坐在庭上相應的位置。芬頓先生和一名西洋巡捕也在庭上,他是一位標準的英國文官,負責監督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審辦案件。正麵條凳上,端坐著一名美籍督辦史蒂芬·巴戴先生(通常是英美駐上海總領事館的一名副領事)和一名清國法官。
會審公廨由兩名清國法官輪流坐堂,地位相等,但年長者被尊稱為法官,而年輕那位被稱為助理法官(會審公廨的中方法官稱“讞員”,助理法官稱“襄讞員”) 。今天出庭的主審法官是位年輕人,名叫孫乃洛。他給予我額外的殊榮,特別邀請我坐在他與巴戴先生的旁邊。巴戴先生是會審公廨的洋人監審,漢語講得十分流利。
除了上麵提到的官員,法庭上其他人等都不許就坐。法庭根本就沒為嫌犯、證人和旁聽觀眾設置坐席。巴戴先生說,前不久他們還依照清國習俗,要求出庭人一律下跪,直到最近這一要求才被廢止,因為它不符合西方社會的司法習慣。法庭裏恐怕有上百名清國人,他們每人都穿著寬大的白袍和寬鬆的褲子,腦後拖著一條長辮,當中大多數人的眼裏都神情驚惶,給人印象很深,真是令人難忘的景象。
會審公廨的司法結構
庭審中,辯護律師一次都沒有出現。主審法官神色莊嚴地告訴我,律師很少出庭辯護,在上海也沒有律師協會。會審公廨實行當堂發落,審案神速,時間急迫,也不容法官耐心傾聽律師冗長的申訴。
與此不同的是,在上海的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可對於上海的清國人來說,他們的訴訟權利又從哪裏獲得保護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清國人與洋人關係的淵源說起。如今,約一萬名洋人居住在上海,同時還有幾十萬清國人居住在租界內。租界行政權掌握在由少數外國納稅人推選出的工部局手中。雖然租界中的清國人也向工部局納稅,但他們沒有選舉權,對市城管理也沒有任何發言權。對於這個幾十萬人口的城市,隻有居住在此的外國納稅人才擁有公共事務的決定權。
然而,由於司法管轄權影響到清國人,所以租界當局對清國人的訴訟權予以認可,這是明智的。成立會審公廨,即是對生活在租界內的清國人施用混合司法管轄權。例如,如果一個洋人控告清國人,庭審由清國法官進行,使用《大清律法》裁決,而原告的領事或其他官方代表隻能按照司法程序旁聽。
會審公廨的刑事審判對洋人而言最具吸引力。因為《大清律法》十分獨特,處罰相當重,非同尋常。幾個月前,上海郊區一名清國搶劫犯被裁決“站籠處死”,即把他關進站籠中,頭伸出籠外,卡在一個洞中,不能動彈。然後,每天從其站立的石頭堆中取走一枚石子,至到其頸項被籠口勒緊,窒息而死。此外,還有一種死刑叫“淩遲”,就是將犯人身上的肉一片一片割下,令他痛不欲生。處決強盜的方法一般是斬首。
上海租界當局認為,剝奪清國官府處罰其人民的權力是不明智的,至少在麵子上需要為會審公廨賦予審判權。這個法庭之所以如此稱謂,是由其司法特性所決定的。因為在清國法官審案時,必須另有一名外國領事陪同。在刑事案件判決上,外國領事擁有發言權,但清國國民之間的民事訴訟則由清國法官獨立裁定。
從這個法庭的實際情形看,許多案子都轉為民事訴訟了。這個情形與美國相似,許多刑案實際上更適於民事法庭審理。上海租界內的警察力量由租界當局控製。除非通過外國巡捕房,否則不許逮捕清國人。即使一個外地的清國人在租界臨時居住,也必須由工部局簽署逮捕證後,才能逮捕他。許多了解其中奧妙的清國人寧願搬進租界居住,因為清國法律在這裏必須為西洋法律讓路。
法庭上的“瘋女”
現在,讓我們重新回到孫乃洛法官這裏。他禮貌地停止了庭審,等待翻譯給我進行簡單的解釋。我被一位清國婦女的奇特舉動吸引,因為她神情緊張地緊盯著我們。“這是一位可憐的人兒!”我心中暗自嘆息,感覺到她內心極度的焦慮。看來,她十分害怕最終審判會以可怕的方式奪去她愛人的生命。從她間歇的抽泣中,可以感覺到,這是不可避免的了。我們註定要目睹一出最為哀婉動人的場麵,代表司法公平的屠刀必將落在犯人頸項之上,而我們聽到的不是犯人的尖叫,而是無辜妻子的哀嚎。
——一個美國律師的觀察
1906年11月18日
錢皮·s.安德魯
不管你是律師或是對法律一竅不通的外行,恐怕都很難想像,在文明世界裏居然還存在著這樣一種刑事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法官即可自行審案,當堂發落,有權判處嫌犯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當你環繞地球半圈到達上海,就可以親眼目睹這個奇怪的現象。這種審判製度通行清國各地。
此行上海,經原美國駐上海總領事佑尼幹律師1和合夥人費信先生2介紹,我榮幸結識了上海會審公廨3的一名主審法官,並旁聽了他一整天的訴訟。這是一段終生難忘的經歷。盡管我為紐約郡醫學會做過七年公訴律師,對刑庭內幕了如指掌,但在上海會審公廨度過的這一天,仍然像小說情節那樣讓我激動,並為我內心保留著些許哀婉之情。
出庭者沒有坐位,但不用下跪了
這是1906年9月的一天,天氣炎熱。一位清國腳力費勁地牽引著馬車,試圖為我在法庭外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擠出一條通道。這個法庭從建築外觀看並無特別之處,隻是顯得更乏味和單調些。
法庭書記員分別由一名英國人和一名清國人擔任,他們坐在庭上相應的位置。芬頓先生和一名西洋巡捕也在庭上,他是一位標準的英國文官,負責監督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審辦案件。正麵條凳上,端坐著一名美籍督辦史蒂芬·巴戴先生(通常是英美駐上海總領事館的一名副領事)和一名清國法官。
會審公廨由兩名清國法官輪流坐堂,地位相等,但年長者被尊稱為法官,而年輕那位被稱為助理法官(會審公廨的中方法官稱“讞員”,助理法官稱“襄讞員”) 。今天出庭的主審法官是位年輕人,名叫孫乃洛。他給予我額外的殊榮,特別邀請我坐在他與巴戴先生的旁邊。巴戴先生是會審公廨的洋人監審,漢語講得十分流利。
除了上麵提到的官員,法庭上其他人等都不許就坐。法庭根本就沒為嫌犯、證人和旁聽觀眾設置坐席。巴戴先生說,前不久他們還依照清國習俗,要求出庭人一律下跪,直到最近這一要求才被廢止,因為它不符合西方社會的司法習慣。法庭裏恐怕有上百名清國人,他們每人都穿著寬大的白袍和寬鬆的褲子,腦後拖著一條長辮,當中大多數人的眼裏都神情驚惶,給人印象很深,真是令人難忘的景象。
會審公廨的司法結構
庭審中,辯護律師一次都沒有出現。主審法官神色莊嚴地告訴我,律師很少出庭辯護,在上海也沒有律師協會。會審公廨實行當堂發落,審案神速,時間急迫,也不容法官耐心傾聽律師冗長的申訴。
與此不同的是,在上海的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可對於上海的清國人來說,他們的訴訟權利又從哪裏獲得保護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清國人與洋人關係的淵源說起。如今,約一萬名洋人居住在上海,同時還有幾十萬清國人居住在租界內。租界行政權掌握在由少數外國納稅人推選出的工部局手中。雖然租界中的清國人也向工部局納稅,但他們沒有選舉權,對市城管理也沒有任何發言權。對於這個幾十萬人口的城市,隻有居住在此的外國納稅人才擁有公共事務的決定權。
然而,由於司法管轄權影響到清國人,所以租界當局對清國人的訴訟權予以認可,這是明智的。成立會審公廨,即是對生活在租界內的清國人施用混合司法管轄權。例如,如果一個洋人控告清國人,庭審由清國法官進行,使用《大清律法》裁決,而原告的領事或其他官方代表隻能按照司法程序旁聽。
會審公廨的刑事審判對洋人而言最具吸引力。因為《大清律法》十分獨特,處罰相當重,非同尋常。幾個月前,上海郊區一名清國搶劫犯被裁決“站籠處死”,即把他關進站籠中,頭伸出籠外,卡在一個洞中,不能動彈。然後,每天從其站立的石頭堆中取走一枚石子,至到其頸項被籠口勒緊,窒息而死。此外,還有一種死刑叫“淩遲”,就是將犯人身上的肉一片一片割下,令他痛不欲生。處決強盜的方法一般是斬首。
上海租界當局認為,剝奪清國官府處罰其人民的權力是不明智的,至少在麵子上需要為會審公廨賦予審判權。這個法庭之所以如此稱謂,是由其司法特性所決定的。因為在清國法官審案時,必須另有一名外國領事陪同。在刑事案件判決上,外國領事擁有發言權,但清國國民之間的民事訴訟則由清國法官獨立裁定。
從這個法庭的實際情形看,許多案子都轉為民事訴訟了。這個情形與美國相似,許多刑案實際上更適於民事法庭審理。上海租界內的警察力量由租界當局控製。除非通過外國巡捕房,否則不許逮捕清國人。即使一個外地的清國人在租界臨時居住,也必須由工部局簽署逮捕證後,才能逮捕他。許多了解其中奧妙的清國人寧願搬進租界居住,因為清國法律在這裏必須為西洋法律讓路。
法庭上的“瘋女”
現在,讓我們重新回到孫乃洛法官這裏。他禮貌地停止了庭審,等待翻譯給我進行簡單的解釋。我被一位清國婦女的奇特舉動吸引,因為她神情緊張地緊盯著我們。“這是一位可憐的人兒!”我心中暗自嘆息,感覺到她內心極度的焦慮。看來,她十分害怕最終審判會以可怕的方式奪去她愛人的生命。從她間歇的抽泣中,可以感覺到,這是不可避免的了。我們註定要目睹一出最為哀婉動人的場麵,代表司法公平的屠刀必將落在犯人頸項之上,而我們聽到的不是犯人的尖叫,而是無辜妻子的哀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