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洪述祖案已判決》,《大公報》1918年9月30日,第2張第2頁。
[199]《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0]《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1]《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11月23日、12月2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2]《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憲慘史》,第79—87頁。
[203]《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4]《駐守高等檢察廳代理巡官呈報宋振呂私訴一案判決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5]《大理院刑事判決書》(八年上字第218號,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6]《大理院刑事判決書》(八年上字第218號,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7]《大理院刑事判決書》(八年上字第218號,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8]朱德裳:《三十年聞見錄》,嶽麓書社,1985,第44頁。
[209]《駐守高等檢察廳代理巡官呈報宋振呂私訴一案判決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10]《京師第一監獄關於人犯洪述祖等人執行死刑情形的呈報》(1919年4月7日),北京市檔案館,河北北平第一監獄全宗,檔號j191-2-11584。
[211]鄒韜奮:《潘公弼先生在北京入獄記》,《韜奮全集》(2),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23頁。
[212]傅增湘:《記洪述祖遺事》,《近代史資料》總80號,第115頁。
[213]飄萍通信:《洪述祖臨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間之獄中日記》,《京報》1919年4月14日,第2頁。
[214]飄萍通信:《洪述祖臨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間之獄中日記》,《京報》1919年4月14日,第2頁。
[215]飄萍通信:《洪述祖臨刑前之秘笈·臨刑時之遺囑遺書》,《京報》1919年4月14日,第2頁。
第八章 宋案最終判決及反思
宋案是在臨時政府即將向正式政府過渡的背景下,以袁世凱為首的官僚黨和以宋教仁為代表的主張建立政黨內閣、實行平民政治的國民黨激烈爭鬥所導致的結果。國民黨在處理宋案問題上犯了許多錯誤,留下慘痛教訓,但不能因此貶低其對民主共和的追求。袁世凱以老道的手法乃至不法手段對付政敵,雖然最終取得了優勢,卻深刻反映出當時中國的政治現實與真正的民主共和還有很遠的距離。緊接著宋案,國民黨人發動了“二次革命”,如何客觀公正地評價這次革命,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一 案情演變實記
案審至此,案情已然明了,且將案情演變按時間順序實錄如下。
1912年7月,曾先後擔任滬軍都督府諜報科科長、南京臨時政府總統府衛隊長兼庶務長的應夔丞,聯絡長江上下遊青幫、紅幫及公口黨徒,成立共進會,總部設上海,自任會長,以“維持地方治安”“增進國民道德”等為宗旨。[1]然而,共進會徒有政黨之名,實際未改幫會習性,依舊開堂放票,廣收黨徒,所至騷擾,對地方治安構成很大威脅,引起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注意。與此同時,在北京,內務部秘書洪述祖以“共和功臣”自居,在部中攬權舞弊、任用私人,遭到同僚攻擊,並引起國務總理兼內務總長趙秉鈞不滿。[2]於是,洪述祖決定出京暫避風潮,他一方麵請求趙秉鈞派其調查長江各省水上警察事宜,另一方麵自告奮勇,向袁世凱請命,承擔起收撫共進會的使命。[3]9月20日,洪述祖離開天津,帶著總統府軍事顧問張紹曾寫給應夔丞的介紹信南下。[4]就在洪述祖到達上海後沒幾日,湖北武昌發生馬隊暴動事件,應夔丞因被發現為主謀之一而遭到副總統黎元洪通緝;[5]9月29日,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又頒發通令,嚴禁秘密結社;[6]江蘇都督程德全和浙江都督朱瑞也一直對共進會採取高壓政策。[7]應夔丞及其共進會麵臨空前壓力。洪、應二人就在此種形勢下會麵,並很快稱兄道弟。10月16日,洪述祖親自帶領應夔丞去南京麵見程德全,在洪斡旋下,程德全當即委任應夔丞為江蘇駐滬巡查長,每月給予公費1000元,又電請袁世凱每月給應津貼2000元;應則“自承情願效力,設法取締共進會”。[8]洪述祖立刻將這一情況向趙秉鈞做了匯報,又提出請中央給應夔丞“加委長江上下遊巡查”職任,並“籌助經費”。[9]10月18日,袁世凱復電程德全,對其處置辦法表示贊同,承諾“不敷之兩千元,可由中央撥付”。[10]在滬、寧期間,洪述祖還請程德全出麵,請黎元洪取消對應夔丞的通緝令,並將自己所用“川密電本”交與應夔丞使用。10月17日,洪離滬北上。應夔丞隨後按洪之囑託,於10月21日通過津浦鐵路局,將“螃蟹四大籮,計重三百六十斤”寄洪代呈總統。[11]洪於10月23日入都後,很快收到程德全轉來黎元洪同意取消通緝令的電報,袁也同意特赦應夔丞。洪隨即於10月29日寫信將此消息告訴應夔丞,並指示應夔丞應當如何撰寫有關解決共進會問題的條陳,以便總統“據以任命或委任”其職務,“緣說歹話人多,有此則大總統易於措辭也”;又要應提供革命履歷,以便幫其敘勛。[12]洪還另附私函一封,告訴應夔丞螃蟹已經收到,“惜已死過半,不便送總統,僅檢送二大簍與總理而已”,並請應北上麵見總統、總理,提醒其行前要以專電向中央索款。[13]11月1日,洪又寫信給應,除催促其北上外,又約定雙方“私信方親筆”,公事則由書記用楷書繕寫,然後進呈袁世凱。[14]11月29日,洪函告應國務院已決定撥款3萬元,望應盡快來京。[15]12月11日,洪又電告應,謊稱中央“確有委任發”,要其“迅即自行來領”。[16]12月15日,應通知洪,將於18日乘車北上。12月19日,洪親自到天津迎接應。應入京後住金台旅館。旋麵見袁世凱,袁當即批給其共進會遣散經費5萬元,應寫有收據,並上呈經費開支節略。[17]接著應又通過洪向趙請領取1912年10月、11月、12月三個月津貼共計6000元。趙因未見相關批文,將領紙退還,請洪一手經理,並要洪與總統說明,才能領取。經洪從中協調,加上內務部次長言敦源幫忙,應於1913年1月9日成功領取津貼。[18]接著,應於1月12日麵見趙秉鈞,請求給予密碼電本,以便以後報告巡查長事務。[19]1月14日,趙差人至金台旅館,將“應密電本”交與應,並寫一簡訊,要其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趙”。[20]1月15日,應通過洪向袁遞交呈文,提出為便於遙製自川、豫以至閩、廣之會黨,請大總統加委其“中央特派駐滬巡查總長”職任。[21]袁交國務院討論,國務院轉內務部討論,但未能通過。[22]
[199]《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0]《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1]《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11月23日、12月2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2]《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憲慘史》,第79—87頁。
[203]《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4]《駐守高等檢察廳代理巡官呈報宋振呂私訴一案判決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5]《大理院刑事判決書》(八年上字第218號,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6]《大理院刑事判決書》(八年上字第218號,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7]《大理院刑事判決書》(八年上字第218號,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08]朱德裳:《三十年聞見錄》,嶽麓書社,1985,第44頁。
[209]《駐守高等檢察廳代理巡官呈報宋振呂私訴一案判決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210]《京師第一監獄關於人犯洪述祖等人執行死刑情形的呈報》(1919年4月7日),北京市檔案館,河北北平第一監獄全宗,檔號j191-2-11584。
[211]鄒韜奮:《潘公弼先生在北京入獄記》,《韜奮全集》(2),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23頁。
[212]傅增湘:《記洪述祖遺事》,《近代史資料》總80號,第115頁。
[213]飄萍通信:《洪述祖臨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間之獄中日記》,《京報》1919年4月14日,第2頁。
[214]飄萍通信:《洪述祖臨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間之獄中日記》,《京報》1919年4月14日,第2頁。
[215]飄萍通信:《洪述祖臨刑前之秘笈·臨刑時之遺囑遺書》,《京報》1919年4月14日,第2頁。
第八章 宋案最終判決及反思
宋案是在臨時政府即將向正式政府過渡的背景下,以袁世凱為首的官僚黨和以宋教仁為代表的主張建立政黨內閣、實行平民政治的國民黨激烈爭鬥所導致的結果。國民黨在處理宋案問題上犯了許多錯誤,留下慘痛教訓,但不能因此貶低其對民主共和的追求。袁世凱以老道的手法乃至不法手段對付政敵,雖然最終取得了優勢,卻深刻反映出當時中國的政治現實與真正的民主共和還有很遠的距離。緊接著宋案,國民黨人發動了“二次革命”,如何客觀公正地評價這次革命,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一 案情演變實記
案審至此,案情已然明了,且將案情演變按時間順序實錄如下。
1912年7月,曾先後擔任滬軍都督府諜報科科長、南京臨時政府總統府衛隊長兼庶務長的應夔丞,聯絡長江上下遊青幫、紅幫及公口黨徒,成立共進會,總部設上海,自任會長,以“維持地方治安”“增進國民道德”等為宗旨。[1]然而,共進會徒有政黨之名,實際未改幫會習性,依舊開堂放票,廣收黨徒,所至騷擾,對地方治安構成很大威脅,引起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注意。與此同時,在北京,內務部秘書洪述祖以“共和功臣”自居,在部中攬權舞弊、任用私人,遭到同僚攻擊,並引起國務總理兼內務總長趙秉鈞不滿。[2]於是,洪述祖決定出京暫避風潮,他一方麵請求趙秉鈞派其調查長江各省水上警察事宜,另一方麵自告奮勇,向袁世凱請命,承擔起收撫共進會的使命。[3]9月20日,洪述祖離開天津,帶著總統府軍事顧問張紹曾寫給應夔丞的介紹信南下。[4]就在洪述祖到達上海後沒幾日,湖北武昌發生馬隊暴動事件,應夔丞因被發現為主謀之一而遭到副總統黎元洪通緝;[5]9月29日,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又頒發通令,嚴禁秘密結社;[6]江蘇都督程德全和浙江都督朱瑞也一直對共進會採取高壓政策。[7]應夔丞及其共進會麵臨空前壓力。洪、應二人就在此種形勢下會麵,並很快稱兄道弟。10月16日,洪述祖親自帶領應夔丞去南京麵見程德全,在洪斡旋下,程德全當即委任應夔丞為江蘇駐滬巡查長,每月給予公費1000元,又電請袁世凱每月給應津貼2000元;應則“自承情願效力,設法取締共進會”。[8]洪述祖立刻將這一情況向趙秉鈞做了匯報,又提出請中央給應夔丞“加委長江上下遊巡查”職任,並“籌助經費”。[9]10月18日,袁世凱復電程德全,對其處置辦法表示贊同,承諾“不敷之兩千元,可由中央撥付”。[10]在滬、寧期間,洪述祖還請程德全出麵,請黎元洪取消對應夔丞的通緝令,並將自己所用“川密電本”交與應夔丞使用。10月17日,洪離滬北上。應夔丞隨後按洪之囑託,於10月21日通過津浦鐵路局,將“螃蟹四大籮,計重三百六十斤”寄洪代呈總統。[11]洪於10月23日入都後,很快收到程德全轉來黎元洪同意取消通緝令的電報,袁也同意特赦應夔丞。洪隨即於10月29日寫信將此消息告訴應夔丞,並指示應夔丞應當如何撰寫有關解決共進會問題的條陳,以便總統“據以任命或委任”其職務,“緣說歹話人多,有此則大總統易於措辭也”;又要應提供革命履歷,以便幫其敘勛。[12]洪還另附私函一封,告訴應夔丞螃蟹已經收到,“惜已死過半,不便送總統,僅檢送二大簍與總理而已”,並請應北上麵見總統、總理,提醒其行前要以專電向中央索款。[13]11月1日,洪又寫信給應,除催促其北上外,又約定雙方“私信方親筆”,公事則由書記用楷書繕寫,然後進呈袁世凱。[14]11月29日,洪函告應國務院已決定撥款3萬元,望應盡快來京。[15]12月11日,洪又電告應,謊稱中央“確有委任發”,要其“迅即自行來領”。[16]12月15日,應通知洪,將於18日乘車北上。12月19日,洪親自到天津迎接應。應入京後住金台旅館。旋麵見袁世凱,袁當即批給其共進會遣散經費5萬元,應寫有收據,並上呈經費開支節略。[17]接著應又通過洪向趙請領取1912年10月、11月、12月三個月津貼共計6000元。趙因未見相關批文,將領紙退還,請洪一手經理,並要洪與總統說明,才能領取。經洪從中協調,加上內務部次長言敦源幫忙,應於1913年1月9日成功領取津貼。[18]接著,應於1月12日麵見趙秉鈞,請求給予密碼電本,以便以後報告巡查長事務。[19]1月14日,趙差人至金台旅館,將“應密電本”交與應,並寫一簡訊,要其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趙”。[20]1月15日,應通過洪向袁遞交呈文,提出為便於遙製自川、豫以至閩、廣之會黨,請大總統加委其“中央特派駐滬巡查總長”職任。[21]袁交國務院討論,國務院轉內務部討論,但未能通過。[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