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一塌糊塗之刺宋案·張博〔溥〕泉之演說》,《亞細亞日報》1913年3月29日,第2頁。


    [75]《關於宋教仁被刺案之種種》,《大公報》1913年3月30日,第4頁。


    [76]《一塌糊塗之刺宋案·趙總理之憤慨》,《亞細亞日報》1913年3月29日,第2頁。


    [77]《關於宋教仁被刺案之種種》,《大公報》1913年3月30日,第4頁。


    [78]《刺宋案之近情·趙總理辭職之無意識》,《亞細亞日報》1913年3月31日,第2頁。


    [79]《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3月31日,第3頁。


    [80]《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3月31日,第3頁。


    [81]《懺因致張鎮芳》(1913年3月30日),《張鎮芳存劄》第1冊,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檔,檔號甲264-2。


    [82]《趙總理辭職未允》,《亞細亞日報》1913年4月1日,第2頁。


    [83]《趙總理請假與辭職之真像》,《大公報》1913年4月5日,第4頁。


    [84]《北京政界對於宋案之態度》,《時報》1913年4月9日,第3頁。


    [85]《宋案旁征(五)·趙總理私邸之一席話》,《神州日報》1913年4月18日,第4頁。


    [86]張國淦:《北洋述聞》,第48—49頁。


    [87]《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趙秉鈞嚇病了》,《民立報》1913年4月23日,第6頁。


    [88]《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趙秉鈞嚇病了》,《民立報》1913年4月23日,第6頁。


    [89]《趙總理呈請解職文稿》(1913年4月),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90]《臨時大總統袁就趙總理呈請解職批示文稿》(1913年4月),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91]東方:《殺人犯之主名·歡迎趙秉鈞》,《民立報》1913年4月26日,第12頁。


    [92]血兒:《綜論大暗殺案》,《民立報》1913年4月29日,第2頁。


    [93]徐謙:《布告國民》(1913年4月27日),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294—297頁。


    [94]秋水:《數袁世凱十大罪布告國民》,《民立報》1913年4月29、30日,第2頁。


    [95]《告趙秉鈞》,《國風日報》1913年5月8日,第2頁。


    [96]《孫武君對於宋案之要電》,《新中國報》1913年5月2日,第6頁。又題《孫武君對於宋案之卓見》,見《亞細亞日報》1913年5月2日,第2頁;《孫武上將為宋案上袁項城書》,見《國報》1913年5月2日,第1頁。


    [97]《趙總理給假確聞》,《亞細亞日報》1913年5月2日,第3頁。


    [98]《國務總理內務總長趙秉鈞呈大總統籲請準予免官乞照準施行文並批》(1913年5月1日),《政府公報》第354號,1913年5月2日,第341頁。


    [99]張國淦:《北洋述聞》,第47—48頁。


    [100]本社駐京特派員寒鬆:《無限悲觀之北京政局》(二),《民立報》1913年5月7日,第6頁。


    [101]《國務總理趙秉鈞呈大總統陳明病仍未痊籲請續假文並批》(1913年5月15日),《政府公報》第368號,1913年5月16日,第457頁。


    [102]《國務總理趙秉鈞呈大總統因病再請續假文並批》(1913年6月3日),《政府公報》第387號,1913年6月4日,第225頁。


    [103]《國務總理內務總長趙秉鈞呈大總統因病請免官文並批》(1913年6月16日),《政府公報》第400號,1913年6月17日,第269頁。


    [104]善哉:《趙總理決意辭職之無意識》,《亞細亞日報》1913年4月1日,第1頁。


    [105]《刺宋案之近情種種·趙總理辭職之無意識》,《亞細亞日報》1913年3月31日,第2頁。


    [106]本館駐京記者禪那:《刺宋案牽連之洪述祖與不負責任之趙總理》,《時事新報》1913年4月5日,第2張第1頁。


    [107]非非:《論趙總理辭職之非》,《新紀元報》1913年4月2日,第1頁。


    [108]《北京專電》(1913年4月1日),《時報》1913年4月2日,第2頁。


    [109]《看看民賊的手段·宋案證據之披露(四)·電催趙秉鈞到案》,《民立報》1913年4月29日,第10頁。


    [110]紀中:《宋案中牽涉之趙總理》,《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5月2日,第3頁。


    [111]《上海公民來電之激昂·請總統總理到案》,《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4月29日,第2頁。


    [112]《關於宋案之來電一束》,《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5月3日,第3頁。


    [113]《來電照登》,《振南日報》1913年4月28日,第9頁。


    [114]《關於宋案之來電一束》,《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5月3日,第3頁。


    [115]《豫人致趙秉鈞書》,《民立報》1913年5月18日,第7頁。


    [116]《岑春煊等主張和平解決通電》(1913年5月4日),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329頁。


    [117]《北京地方檢察廳致上海檢察廳函》(1913年5月6日),《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6月1日,第2頁。


    [118]《上海地方檢察廳致北京地方檢察廳請代傳趙秉鈞程經世電》(1913年5月8日),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332頁。


    [119]血兒:《趙秉鈞能歸案乎》,《民立報》1913年5月10日,第2頁。


    [120]《致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長省議會上海岑督辦轉伍李譚溫王高藍杜張諸君電》(5月9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藏,第174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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