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願取消”“不由我輩,另是一路”可知,洪、應不過欲借政府解散歡迎國會團之機騙錢而已,並沒有與該團接洽解散事宜,反而很擔心該團解散,使他們失去騙錢機會。2月22日函在刺宋案發生不久後公開,使歡迎國會團得以澄清1月底外間所傳該團曾受洪述祖運動解散之謠言,為此該團於3月27日特別發表如下通電:
北京國民黨本部、民主報、國風日報、中國報、新聞團轉津京各報、國會議員諸君鑒:竊本團始終主張國會自行集會,根據法律,宗旨純正,以故南北議員,一時名流,翕然和之,而團員之艱苦進行,持之不懈,尤為海內所共諒。詎意自南北報紙揭載內務部秘書洪述祖挾資南下之風說以來,眾指本團受其運動,誣衊之語,時有所聞。夫三言殺人,曾母投梭,同人之賢,不為〔如〕曾子,而洪述祖挾資南下之事實,寧止三言。此本團無端受謗之往日事也。邇者刺宋案破獲,乃知應夔丞曾與洪述祖在申接洽,且洪又挈應北上,程蘇督亦有洪曾向渠保薦之證言。則知當日各報所載,謂洪述祖運動本團之誤會,在今日已不辯自明。為〔惟〕恐遠近猶未周知,特此懇登大報,藉為聲明。至於本團進行一節,仍不少懈,而刺宋案之關係如何,祈議員分外注意,即日南來,籌備開幕事宜,是所為切盼。餘詳第二次宣言書。歡迎國會團。感。[132]
電文聲明該團並未受洪、應運動解散,雖然是事實,但謂“團員之艱苦進行,持之不懈”,顯與事實不符,作為該團發起人之一的尹仲材為謀利而於2月中旬通過嶽嗣儀向政府輸誠,便是明證。故2月17日《順天時報》有該團“設立之初,風說種種,議論紛紛,聳動世人耳目,爾來該團消息漸歸穩靜”的報導。[133]吳稚暉甚至說早在1月下旬該團在上海就已沒人當回事,要北方“不理他這事”。[134]從2月20日起,天津《大公報》開始刊登由葉公綽等十餘人共同草擬的《鐵路歡迎國會議員入京特別gg》,連登近兩個月;從2月23日起,該報又刊登丁平瀾等草擬的《正太、汴洛兩路加入歡迎國會議員gg》,亦連登近兩個月。[135]於是,歡迎國會團漸趨沉寂。上電末號召議員“即日南來,籌備開幕事宜”,不過欲借刺宋案發生後群情激奮之機,試圖再起,然該團早已是強弩之末,大約十日後,第一屆國會在北京正式召開,該團遂銷聲匿跡。
對於洪述祖2月22日函中另一項內容,《民立報》解釋道:“‘請款總要在對象(原函實為‘物件’二字——引者)到後’,此‘對象’即指宋先生之生命;‘為數不可過三十萬’,故三月十二日(實為三月十三日——引者)應致洪函痛陳去宋之必要,謂‘餘產拚擋,足可挪撥二十餘萬’,蓋即以洪所示之數,向袁、趙索償也。”[136]《中華民報》也認為“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後”,“與‘宋件到手,即來索款’及‘題前逕電趙袁索一數目’前後相聯,蓋殺宋前雖索數,殺宋後須索款也。”[137]近人方祖燊有更進一步的解釋,認為:“‘對象’指宋教仁生命。括號內的文字‘國會成立之時,不宜太早太遲’……可見暗殺的時間表,此時業已定下。袁世凱在國會召開之前,電催宋入京共商國是,用以配合其陰謀,三十萬為殺宋代價的限額。”[138]以上三種說法均大誤。3月13日應致洪函容後再論,2月22日函中所謂“物件”仍然是指“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材料無疑,斷非指“宋先生之生命”,因“物件”與“到後”二字相連,若指“宋先生之生命”,則“物件到後”豈不意味著須將宋先生屍身送往北京,方可請款?如此則尚有何秘密可言?袁、趙至愚,當不為此。“因不怕緊隻怕窮也(借款不成)”是說政府如果隻是財政緊張還不要緊,但因對外借款未成,政府現在實在是窮,因此請款不能太狠,“為數不可過三十萬”。之所以限以30萬元,是因為2月2日“應密冬電”中曾提到孫、黃派人到日本,願出30萬元買毀“孫黃宋劣史”“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向政府請款30萬元即以之為據。至於請款時間,洪述祖之所以強調在“國會正成立之時,不宜太早太遲”,《國民月刊》的解釋是:“蓋彼時五國團之大借款可以脅迫國會通過,夫然後殺宋之酬勞可得,一若逆料大借款可以唾手而得也。”[139]如上所析,此函所謂30萬元並非殺宋酬勞,但洪述祖等待國會開後大借款通過,以便索款,則是有可能的。當然,更大的可能是,洪述祖欲待國會開後,議員們準備草擬憲法及選舉正式大總統工作之時,忽然拋出“宋騙案”材料,從而給國民黨議員以打擊,使相關工作朝著有利於袁世凱方麵發展,從而藉機向政府索取30萬元報酬。[140]
2月22日函是洪述祖第五次催促應夔丞提供“宋騙案”材料。此後大約有兩個星期,洪述祖沒有函電給應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應夔丞發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疊接下關所發二月廿五號各信(計五件,並《民強》領紙),又接上海順德裏信,又駐滬巡署信計二件。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如除鄧一案,須將其反對各報先期郵寄,並如何決議辦法(此刻近於無徵不信),並可在《民強》登其死耗,方是正辦。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無有,連抄本亦未到,殊難啟齒。足下明眼人,必須設一妥法(總以取印件為是);或有激烈之舉(譬如鄧係激烈,似較好辦),方可乘機下手也……屬《民強》逐日寄我一份為盼(交妥郵,今年陰曆正月起)。觀川啟。三月六日。[141]
北京國民黨本部、民主報、國風日報、中國報、新聞團轉津京各報、國會議員諸君鑒:竊本團始終主張國會自行集會,根據法律,宗旨純正,以故南北議員,一時名流,翕然和之,而團員之艱苦進行,持之不懈,尤為海內所共諒。詎意自南北報紙揭載內務部秘書洪述祖挾資南下之風說以來,眾指本團受其運動,誣衊之語,時有所聞。夫三言殺人,曾母投梭,同人之賢,不為〔如〕曾子,而洪述祖挾資南下之事實,寧止三言。此本團無端受謗之往日事也。邇者刺宋案破獲,乃知應夔丞曾與洪述祖在申接洽,且洪又挈應北上,程蘇督亦有洪曾向渠保薦之證言。則知當日各報所載,謂洪述祖運動本團之誤會,在今日已不辯自明。為〔惟〕恐遠近猶未周知,特此懇登大報,藉為聲明。至於本團進行一節,仍不少懈,而刺宋案之關係如何,祈議員分外注意,即日南來,籌備開幕事宜,是所為切盼。餘詳第二次宣言書。歡迎國會團。感。[132]
電文聲明該團並未受洪、應運動解散,雖然是事實,但謂“團員之艱苦進行,持之不懈”,顯與事實不符,作為該團發起人之一的尹仲材為謀利而於2月中旬通過嶽嗣儀向政府輸誠,便是明證。故2月17日《順天時報》有該團“設立之初,風說種種,議論紛紛,聳動世人耳目,爾來該團消息漸歸穩靜”的報導。[133]吳稚暉甚至說早在1月下旬該團在上海就已沒人當回事,要北方“不理他這事”。[134]從2月20日起,天津《大公報》開始刊登由葉公綽等十餘人共同草擬的《鐵路歡迎國會議員入京特別gg》,連登近兩個月;從2月23日起,該報又刊登丁平瀾等草擬的《正太、汴洛兩路加入歡迎國會議員gg》,亦連登近兩個月。[135]於是,歡迎國會團漸趨沉寂。上電末號召議員“即日南來,籌備開幕事宜”,不過欲借刺宋案發生後群情激奮之機,試圖再起,然該團早已是強弩之末,大約十日後,第一屆國會在北京正式召開,該團遂銷聲匿跡。
對於洪述祖2月22日函中另一項內容,《民立報》解釋道:“‘請款總要在對象(原函實為‘物件’二字——引者)到後’,此‘對象’即指宋先生之生命;‘為數不可過三十萬’,故三月十二日(實為三月十三日——引者)應致洪函痛陳去宋之必要,謂‘餘產拚擋,足可挪撥二十餘萬’,蓋即以洪所示之數,向袁、趙索償也。”[136]《中華民報》也認為“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後”,“與‘宋件到手,即來索款’及‘題前逕電趙袁索一數目’前後相聯,蓋殺宋前雖索數,殺宋後須索款也。”[137]近人方祖燊有更進一步的解釋,認為:“‘對象’指宋教仁生命。括號內的文字‘國會成立之時,不宜太早太遲’……可見暗殺的時間表,此時業已定下。袁世凱在國會召開之前,電催宋入京共商國是,用以配合其陰謀,三十萬為殺宋代價的限額。”[138]以上三種說法均大誤。3月13日應致洪函容後再論,2月22日函中所謂“物件”仍然是指“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材料無疑,斷非指“宋先生之生命”,因“物件”與“到後”二字相連,若指“宋先生之生命”,則“物件到後”豈不意味著須將宋先生屍身送往北京,方可請款?如此則尚有何秘密可言?袁、趙至愚,當不為此。“因不怕緊隻怕窮也(借款不成)”是說政府如果隻是財政緊張還不要緊,但因對外借款未成,政府現在實在是窮,因此請款不能太狠,“為數不可過三十萬”。之所以限以30萬元,是因為2月2日“應密冬電”中曾提到孫、黃派人到日本,願出30萬元買毀“孫黃宋劣史”“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向政府請款30萬元即以之為據。至於請款時間,洪述祖之所以強調在“國會正成立之時,不宜太早太遲”,《國民月刊》的解釋是:“蓋彼時五國團之大借款可以脅迫國會通過,夫然後殺宋之酬勞可得,一若逆料大借款可以唾手而得也。”[139]如上所析,此函所謂30萬元並非殺宋酬勞,但洪述祖等待國會開後大借款通過,以便索款,則是有可能的。當然,更大的可能是,洪述祖欲待國會開後,議員們準備草擬憲法及選舉正式大總統工作之時,忽然拋出“宋騙案”材料,從而給國民黨議員以打擊,使相關工作朝著有利於袁世凱方麵發展,從而藉機向政府索取30萬元報酬。[140]
2月22日函是洪述祖第五次催促應夔丞提供“宋騙案”材料。此後大約有兩個星期,洪述祖沒有函電給應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應夔丞發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疊接下關所發二月廿五號各信(計五件,並《民強》領紙),又接上海順德裏信,又駐滬巡署信計二件。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如除鄧一案,須將其反對各報先期郵寄,並如何決議辦法(此刻近於無徵不信),並可在《民強》登其死耗,方是正辦。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無有,連抄本亦未到,殊難啟齒。足下明眼人,必須設一妥法(總以取印件為是);或有激烈之舉(譬如鄧係激烈,似較好辦),方可乘機下手也……屬《民強》逐日寄我一份為盼(交妥郵,今年陰曆正月起)。觀川啟。三月六日。[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