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我一直都把古代雅典和古代羅馬的民主想象得很美好。但後來卻發現,並不是如我想象。轉一個簡單的帖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
1,古希臘的民主
古希臘文化被譽為“歐洲文明的搖籃”,歐洲人稱之為“古典文化”;追溯西方“民主”,源頭就在古希臘。
古希臘從公元前二十世紀、青銅時代的克裏特?邁錫尼文明開始,到公元前二世紀的馬其頓統治時期,延綿一千八百多年;就中政治文明發展的“民主”高峰,當推“城邦時期”雅典的政治製度。
克裏特?邁錫尼的文明,根據前賢研究,還屬於“神授王權”階段;像荷馬史詩中的邁錫尼王阿伽門農和伊大嘉島之王奧德修等,應該相當於中國夏、商和周朝前期的那些“王”以及地方諸侯。中國古代的王權統治,後來特別是經過秦始皇,發展成了獨裁和封建專製;古希臘卻怎麽會從國王統治演化出“民主”來呢?
原來,希臘的地理條件是重要因素:一,希臘境內山脈,阻隔分開了各個地區;在交通欠發達的古代,這就難以形成大一統的中央集權製國家;二,希臘缺少大河與平原,土質貧瘠,農業條件差,糧食往往不能自給,難以依靠農業形成穩固的封建一統國家;三,出產葡萄、橄欖,地下有豐富礦藏,為手工業發展提供了重要原料;四,海岸線漫長而曲折,有良好的港灣,愛琴海中島嶼星羅棋布,為向海外殖民和航海經商帶來了方便條件。
對比中國,地處大陸,周朝先民就已經奠定了很好的農業基礎;中華民族的農民主體安土重遷;這種生活習慣和社會心理,有利於造成封建大一統國家。
古希臘的“民主”製度由三方麵的來源相結合而造成:一是原始氏族社會遺留下來的長老會議和民眾會;長老會議由氏族貴族組成,是常設機構,討論通過全族大事,權力很大;民眾會由族中全體成年男子參加,名義上是最高權力機構。二,工商業經濟大力發展以後的“僭主政治”;僭主是由暴力奪取獨裁權力的人,為了鞏固統治,他們往往站在平民一邊反對氏族貴族,如哥林斯的僭主庫普基羅斯、雅典的僭主庇西特拉圖等,保護了下層平民,有利於工商業發展;然而由於他們獲得權力是“僭”即不合法,所以他們的統治時間都不長;古希臘的“法”偏向於民主,哪怕是貴族民主。三,海外移民、殖民,在海外殖民地建立的城邦、形成的“民主”政治製度,反饋回“母邦”。
古希臘的移民、殖民,有三次大的“運動”。第一次是公元前1900年左右,希臘各部落移居到希臘各地,征服了當地原住民並與其融合為一體。第二次是公元前十二世紀開始的上百年間,多利亞人南侵,希臘半島的原居民們向海外遷徙。第三次是公元前八世紀開始的兩百多年間,由於狹小貧瘠的土地養活不了過多的人,希臘各城邦“多餘的人”一批批移民海外,另謀生路。
移民海外尤其是第三次的海外殖民,促成了新的“民主”製度建立。古希臘的第三次海外殖民,不再是一個個氏族的移居,而是各氏族中“多餘”的而又富於冒險精神的人們,自願組織成團,乘船出海,前往陌生地方去“開辟新的家園”。他們每個人分別具有的石匠、木匠、銅匠等各種技藝,生活中必須合作互補;侵入陌生地方,“征服”原住民,占據新的領土以後,築城自衛,他們人人都必須“執幹戈以衛社稷”;這些,使得他們之間真正具有“平等”的關係,也就人人都有權力“參與國事”和“對國事自由發表意見”,也就在新的城邦國家建立起了“民主”製度。這些獨立城邦和它們的“母邦”是友好或同盟關係,它們的長處能夠被“母邦”的人們認識接受。
古希臘“民主”的高峰是雅典的政治製度,而它也有自己的發展演變過程。公元前八世紀,雅典還是氏族貴族掌握國家政權。由於手工業和商業的巨大發展,平民中的一些人富裕起來,他們開始為了維護自己權利而向執政的氏族貴族作鬥爭。公元前594年,平民們迫使執政官梭倫實行改革,首創公民會議和司法陪審製度,台灣柏楊先生譽之為“雅典人對人類文明最偉大的貢獻之一”,雅典就此有了初步的現代意義的“民主”。
公元前510年,雅典公民推翻僭主,公推克裏斯提尼執政,並且進一步實行民主改革,確立了奴隸主民主政體的雅典城邦國家。公元前443年開始,在雅典執政長達15年的伯裏克利(西方人評價他是“偉大的政治家”),致力於徹底實現國家製度的民主化,使雅典的古典民主政治發展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
雅典民主政治的高峰期,國家權力屬於全體公民。從法律上說,每個公民即包括“漂洗羊毛的、做鞋的、蓋房的、打鐵的、種田的、做買賣的”(柏拉圖述蘇格拉底語),都有權擔任各級重要職務,包括執政官。公民大會每十天舉行一次,討論決定最重要的內政、外交、戰爭、和平、重要官員的任免等國家大事。還有司法審判、監督指控等製度和權力,雅典公民也都享有。
當然,雅典城邦以至古希臘的“民主政治”,也具有很大局限性。
第一,奴隸、“外邦人”,沒有公民權,當然也就沒有“民主”權利;如雅典,總人口中半數以上是奴隸(最多時據說有四十萬人),而他們卻被認為僅是“會說話的工具”(亞裏士多德語),隻能接受統治,服從主人。
第二,婦女沒有參與“民主”的公民權;她們隻能“在家從父,出嫁從夫”,隻管照料家人的日常生活,作為妻子生兒育女;法律沒有規定她們需要履行的公共義務,自然也就沒有她們的公共權利。
法律規定,隻有父母都是雅典“自由人”,孩子才能獲得公民權;男子十八歲才有權參加公民大會,到二十一歲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享有民主權利的“雅典公民”,人數最多時也不過在三萬到三萬五千人左右。
第三,實際完全享有公民“民主權利”的,僅隻是少數富貴男人:一,每十天一次的公民大會,常常僅有兩三千人參加,因為絕大多數公民都要幹活、掙錢,養家活口;二,要在公民大會上演說發言,“言之成理,持之有據”,能夠說得別人信服,需要發言者受過良好教育,這又要靠家境富裕,因而一般公民總是“沉默的大多數”;三,擔任城邦高級公職,比如“將軍”以上,沒有薪金報酬,一般公民要掙錢養家,因此無法擔任。
第四,“民主製度也殺人”,殺死不應該殺死的人;比如當時“最民主”的雅典,有五百公民擔任法官的陪審法庭,就投票表決,處死哲學家蘇格拉底。董樂山先生翻譯美國斯東著作《蘇格拉底的審判》(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在“譯序”中指出:“雅典違反了自己的傳統精神和原則:以言論自由著稱的一個城市竟對一個除了運用言論自由以外沒有犯任何罪行的哲學家起訴、判罪、處死,這給雅典的民主烙上了永遠洗不清的汙點。”
另外,古希臘還有一個奉行“軍國主義”的城邦斯巴達。斯巴達國家屬於奴隸主貴族寡頭政體,有兩個“國王”,分屬兩個氏族,職位世襲;最高權力機構是“長老會議”,除國王外有二十八位終身任職的貴族長老。奴隸主階級的斯巴達人僅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十左右,他們的男孩七歲起就受嚴格訓練,準備成為軍人。而他們統治著大量的農業奴隸“希洛特”,剝奪其自由,甚至可以將其有意殺害!
由上可見,古希臘的“民主”既來之不易,它的那些荒唐、殘暴,也不是我們現代人會羨慕而希望擁有的。
2,古羅馬的民主
古代羅馬原本也是氏族貴族統治,由三大部落三百個氏族的族長組成“元老院”,和軍事首領的“王”一起處理日常公共事務。
<a href="http:///"></a>
從公元前七世紀起,古羅馬人開始普遍使用鐵器,生產力發展加快。到公元前六世紀,不屬於羅馬氏族成員因而沒有政治權利的平民,在數量上占居了優勢,成為羅馬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人還由經營工商業而致富;於是,他們強烈反對氏族貴族統治,要求自己應有的權利,鬥爭日趨尖銳。
大約在公元前550年左右,羅馬執政的“王”塞爾維烏斯在平民支持下實行社會改革:凡羅馬居民(含原來的氏族成員和具有自由人身份的平民),按照財產的多少分為六等,自備武裝組成各自的“百人隊”,推舉出自己的“百人長”,越是財產多的占有“百人隊”名額越多,而“無產者”僅隻準成立一個“百人隊”;創立“百人長會議”(森都利亞會議),具有宣布戰爭、選舉官吏、最後審判等職權;將原先三大血緣部落,按居住地域,重新劃分為四個部落。
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評價這個改革道:“這樣,在羅馬也是在所謂王政被廢除之前,以個人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古代社會製度就已經被破壞了,代之而起的是一個新的、以地區劃分和財產差別為基礎的真正的國家製度。” 這就不像我們中國,至少算到清朝,都是以家長製、族長尊、血緣關係作紐帶的“宗法社會”為基礎;各級官吏是“父母官”,君王是“天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主要是中央集權的封建專製國家。
大約在公元前510年,羅馬公民們奮起鬥爭,驅逐暴君塔克文,廢除王政,建立了共和國。按照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97年,張雁深譯本),“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共和國的全體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國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貴族政治”;早期羅馬共和國就是奴隸主貴族政治。
古羅馬共和國成立,平民繼續進行反抗貴族壓迫和奴役的鬥爭。約在公元前464年,正在對外戰爭中,平民們的“百人隊”卻退出戰爭,離開羅馬開往“聖山”;這樣迫使貴族讓步,平民們獲得了選舉“保民官”的權力;同時召開“平民會議”,討論和平民利益有密切關係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接下來平民們繼續向掌權的貴族鬥爭,要求製定成文法。大約在公元前451年,羅馬執政的“十人委員會”頒布了“十二銅表法”,規定了羅馬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等。德國作家馬克斯·克魯澤評價:“羅馬法經受了幾個世紀的考驗,成為人類許多憲法的基礎”;“我們的西方文明一直到今天都是建立在羅馬法的基礎之上的”(參見其文化普及著作《在時間的長河裏·西方文化五千年》,何珊譯本,華夏出版社2002年)。
由於平民們不斷鬥爭,陸續地,“平民會議”具有了公民大會的性質,立法規定兩名執政官中必須有一人出身平民,平民也可以擔任國家的其他高級公職,取消債務奴役製,沒有一個羅馬公民可以不經法庭審判而受到奴役了。
在平民和貴族的長期鬥爭中,古羅馬共和國的國家機器也日趨完備。公民大會擁有最高的立法權,百人隊長會議選舉執政官等高級官吏並決定戰爭、和平問題,元老院是國家最高常設權力機關。
古羅馬的“民主”也給我們留下了不少教訓。
首先,“民主”不是固有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下層”平民經過艱苦頑強的鬥爭才能獲取的;
其次,“民主”需要成本,個人必須具有一定財產,至少能夠自由就業並獨立養活自己,才能夠真正享有“民主”;
第三,享有“民主”必須具備一定的個人素質,否則,吃他人一頓飯,接受一點“饋贈”,你就會稀裏糊塗按他人的指使而投票,幫助做出最終違背你切身利益的事情。
第四,掌權者總是希望繼續掌權,於是想方設法“利用民主”,破壞民主,最終實現專製、獨裁;古羅馬共和國最後也就演變成為羅馬帝國。
——摘自西方民主源流談。(未完待續)
——
1,古希臘的民主
古希臘文化被譽為“歐洲文明的搖籃”,歐洲人稱之為“古典文化”;追溯西方“民主”,源頭就在古希臘。
古希臘從公元前二十世紀、青銅時代的克裏特?邁錫尼文明開始,到公元前二世紀的馬其頓統治時期,延綿一千八百多年;就中政治文明發展的“民主”高峰,當推“城邦時期”雅典的政治製度。
克裏特?邁錫尼的文明,根據前賢研究,還屬於“神授王權”階段;像荷馬史詩中的邁錫尼王阿伽門農和伊大嘉島之王奧德修等,應該相當於中國夏、商和周朝前期的那些“王”以及地方諸侯。中國古代的王權統治,後來特別是經過秦始皇,發展成了獨裁和封建專製;古希臘卻怎麽會從國王統治演化出“民主”來呢?
原來,希臘的地理條件是重要因素:一,希臘境內山脈,阻隔分開了各個地區;在交通欠發達的古代,這就難以形成大一統的中央集權製國家;二,希臘缺少大河與平原,土質貧瘠,農業條件差,糧食往往不能自給,難以依靠農業形成穩固的封建一統國家;三,出產葡萄、橄欖,地下有豐富礦藏,為手工業發展提供了重要原料;四,海岸線漫長而曲折,有良好的港灣,愛琴海中島嶼星羅棋布,為向海外殖民和航海經商帶來了方便條件。
對比中國,地處大陸,周朝先民就已經奠定了很好的農業基礎;中華民族的農民主體安土重遷;這種生活習慣和社會心理,有利於造成封建大一統國家。
古希臘的“民主”製度由三方麵的來源相結合而造成:一是原始氏族社會遺留下來的長老會議和民眾會;長老會議由氏族貴族組成,是常設機構,討論通過全族大事,權力很大;民眾會由族中全體成年男子參加,名義上是最高權力機構。二,工商業經濟大力發展以後的“僭主政治”;僭主是由暴力奪取獨裁權力的人,為了鞏固統治,他們往往站在平民一邊反對氏族貴族,如哥林斯的僭主庫普基羅斯、雅典的僭主庇西特拉圖等,保護了下層平民,有利於工商業發展;然而由於他們獲得權力是“僭”即不合法,所以他們的統治時間都不長;古希臘的“法”偏向於民主,哪怕是貴族民主。三,海外移民、殖民,在海外殖民地建立的城邦、形成的“民主”政治製度,反饋回“母邦”。
古希臘的移民、殖民,有三次大的“運動”。第一次是公元前1900年左右,希臘各部落移居到希臘各地,征服了當地原住民並與其融合為一體。第二次是公元前十二世紀開始的上百年間,多利亞人南侵,希臘半島的原居民們向海外遷徙。第三次是公元前八世紀開始的兩百多年間,由於狹小貧瘠的土地養活不了過多的人,希臘各城邦“多餘的人”一批批移民海外,另謀生路。
移民海外尤其是第三次的海外殖民,促成了新的“民主”製度建立。古希臘的第三次海外殖民,不再是一個個氏族的移居,而是各氏族中“多餘”的而又富於冒險精神的人們,自願組織成團,乘船出海,前往陌生地方去“開辟新的家園”。他們每個人分別具有的石匠、木匠、銅匠等各種技藝,生活中必須合作互補;侵入陌生地方,“征服”原住民,占據新的領土以後,築城自衛,他們人人都必須“執幹戈以衛社稷”;這些,使得他們之間真正具有“平等”的關係,也就人人都有權力“參與國事”和“對國事自由發表意見”,也就在新的城邦國家建立起了“民主”製度。這些獨立城邦和它們的“母邦”是友好或同盟關係,它們的長處能夠被“母邦”的人們認識接受。
古希臘“民主”的高峰是雅典的政治製度,而它也有自己的發展演變過程。公元前八世紀,雅典還是氏族貴族掌握國家政權。由於手工業和商業的巨大發展,平民中的一些人富裕起來,他們開始為了維護自己權利而向執政的氏族貴族作鬥爭。公元前594年,平民們迫使執政官梭倫實行改革,首創公民會議和司法陪審製度,台灣柏楊先生譽之為“雅典人對人類文明最偉大的貢獻之一”,雅典就此有了初步的現代意義的“民主”。
公元前510年,雅典公民推翻僭主,公推克裏斯提尼執政,並且進一步實行民主改革,確立了奴隸主民主政體的雅典城邦國家。公元前443年開始,在雅典執政長達15年的伯裏克利(西方人評價他是“偉大的政治家”),致力於徹底實現國家製度的民主化,使雅典的古典民主政治發展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
雅典民主政治的高峰期,國家權力屬於全體公民。從法律上說,每個公民即包括“漂洗羊毛的、做鞋的、蓋房的、打鐵的、種田的、做買賣的”(柏拉圖述蘇格拉底語),都有權擔任各級重要職務,包括執政官。公民大會每十天舉行一次,討論決定最重要的內政、外交、戰爭、和平、重要官員的任免等國家大事。還有司法審判、監督指控等製度和權力,雅典公民也都享有。
當然,雅典城邦以至古希臘的“民主政治”,也具有很大局限性。
第一,奴隸、“外邦人”,沒有公民權,當然也就沒有“民主”權利;如雅典,總人口中半數以上是奴隸(最多時據說有四十萬人),而他們卻被認為僅是“會說話的工具”(亞裏士多德語),隻能接受統治,服從主人。
第二,婦女沒有參與“民主”的公民權;她們隻能“在家從父,出嫁從夫”,隻管照料家人的日常生活,作為妻子生兒育女;法律沒有規定她們需要履行的公共義務,自然也就沒有她們的公共權利。
法律規定,隻有父母都是雅典“自由人”,孩子才能獲得公民權;男子十八歲才有權參加公民大會,到二十一歲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享有民主權利的“雅典公民”,人數最多時也不過在三萬到三萬五千人左右。
第三,實際完全享有公民“民主權利”的,僅隻是少數富貴男人:一,每十天一次的公民大會,常常僅有兩三千人參加,因為絕大多數公民都要幹活、掙錢,養家活口;二,要在公民大會上演說發言,“言之成理,持之有據”,能夠說得別人信服,需要發言者受過良好教育,這又要靠家境富裕,因而一般公民總是“沉默的大多數”;三,擔任城邦高級公職,比如“將軍”以上,沒有薪金報酬,一般公民要掙錢養家,因此無法擔任。
第四,“民主製度也殺人”,殺死不應該殺死的人;比如當時“最民主”的雅典,有五百公民擔任法官的陪審法庭,就投票表決,處死哲學家蘇格拉底。董樂山先生翻譯美國斯東著作《蘇格拉底的審判》(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在“譯序”中指出:“雅典違反了自己的傳統精神和原則:以言論自由著稱的一個城市竟對一個除了運用言論自由以外沒有犯任何罪行的哲學家起訴、判罪、處死,這給雅典的民主烙上了永遠洗不清的汙點。”
另外,古希臘還有一個奉行“軍國主義”的城邦斯巴達。斯巴達國家屬於奴隸主貴族寡頭政體,有兩個“國王”,分屬兩個氏族,職位世襲;最高權力機構是“長老會議”,除國王外有二十八位終身任職的貴族長老。奴隸主階級的斯巴達人僅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十左右,他們的男孩七歲起就受嚴格訓練,準備成為軍人。而他們統治著大量的農業奴隸“希洛特”,剝奪其自由,甚至可以將其有意殺害!
由上可見,古希臘的“民主”既來之不易,它的那些荒唐、殘暴,也不是我們現代人會羨慕而希望擁有的。
2,古羅馬的民主
古代羅馬原本也是氏族貴族統治,由三大部落三百個氏族的族長組成“元老院”,和軍事首領的“王”一起處理日常公共事務。
<a href="http:///"></a>
從公元前七世紀起,古羅馬人開始普遍使用鐵器,生產力發展加快。到公元前六世紀,不屬於羅馬氏族成員因而沒有政治權利的平民,在數量上占居了優勢,成為羅馬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人還由經營工商業而致富;於是,他們強烈反對氏族貴族統治,要求自己應有的權利,鬥爭日趨尖銳。
大約在公元前550年左右,羅馬執政的“王”塞爾維烏斯在平民支持下實行社會改革:凡羅馬居民(含原來的氏族成員和具有自由人身份的平民),按照財產的多少分為六等,自備武裝組成各自的“百人隊”,推舉出自己的“百人長”,越是財產多的占有“百人隊”名額越多,而“無產者”僅隻準成立一個“百人隊”;創立“百人長會議”(森都利亞會議),具有宣布戰爭、選舉官吏、最後審判等職權;將原先三大血緣部落,按居住地域,重新劃分為四個部落。
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評價這個改革道:“這樣,在羅馬也是在所謂王政被廢除之前,以個人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古代社會製度就已經被破壞了,代之而起的是一個新的、以地區劃分和財產差別為基礎的真正的國家製度。” 這就不像我們中國,至少算到清朝,都是以家長製、族長尊、血緣關係作紐帶的“宗法社會”為基礎;各級官吏是“父母官”,君王是“天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主要是中央集權的封建專製國家。
大約在公元前510年,羅馬公民們奮起鬥爭,驅逐暴君塔克文,廢除王政,建立了共和國。按照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97年,張雁深譯本),“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共和國的全體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國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貴族政治”;早期羅馬共和國就是奴隸主貴族政治。
古羅馬共和國成立,平民繼續進行反抗貴族壓迫和奴役的鬥爭。約在公元前464年,正在對外戰爭中,平民們的“百人隊”卻退出戰爭,離開羅馬開往“聖山”;這樣迫使貴族讓步,平民們獲得了選舉“保民官”的權力;同時召開“平民會議”,討論和平民利益有密切關係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接下來平民們繼續向掌權的貴族鬥爭,要求製定成文法。大約在公元前451年,羅馬執政的“十人委員會”頒布了“十二銅表法”,規定了羅馬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等。德國作家馬克斯·克魯澤評價:“羅馬法經受了幾個世紀的考驗,成為人類許多憲法的基礎”;“我們的西方文明一直到今天都是建立在羅馬法的基礎之上的”(參見其文化普及著作《在時間的長河裏·西方文化五千年》,何珊譯本,華夏出版社2002年)。
由於平民們不斷鬥爭,陸續地,“平民會議”具有了公民大會的性質,立法規定兩名執政官中必須有一人出身平民,平民也可以擔任國家的其他高級公職,取消債務奴役製,沒有一個羅馬公民可以不經法庭審判而受到奴役了。
在平民和貴族的長期鬥爭中,古羅馬共和國的國家機器也日趨完備。公民大會擁有最高的立法權,百人隊長會議選舉執政官等高級官吏並決定戰爭、和平問題,元老院是國家最高常設權力機關。
古羅馬的“民主”也給我們留下了不少教訓。
首先,“民主”不是固有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下層”平民經過艱苦頑強的鬥爭才能獲取的;
其次,“民主”需要成本,個人必須具有一定財產,至少能夠自由就業並獨立養活自己,才能夠真正享有“民主”;
第三,享有“民主”必須具備一定的個人素質,否則,吃他人一頓飯,接受一點“饋贈”,你就會稀裏糊塗按他人的指使而投票,幫助做出最終違背你切身利益的事情。
第四,掌權者總是希望繼續掌權,於是想方設法“利用民主”,破壞民主,最終實現專製、獨裁;古羅馬共和國最後也就演變成為羅馬帝國。
——摘自西方民主源流談。(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