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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歷史拐個彎之明劫 作者:可可阿裏01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在買賣之中,女性是占有絕大多數,不管是女孩還是少婦,她們都處於一個底層,甚至可以說是來自沒有任何權利群體的底層。女性一直是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存在著的。在整個封建社會的男權世界中,女人隻是他們的附屬品而已。
*在男人利益的世界中,國家麵臨危險,可以犧牲女人來換取暫時的和平——和親;家庭生活困窘,可以用女人來“周濟”——賣妻女;錦衣玉食時,要有眾多女人來服侍——納妾。成功時,女人是男人的棋子;失敗時,女人又成了“紅顏禍水”。總之,把好的留給自己,壞的就推給女人。
晚唐詩人羅隱曾經寫過一首詩——《西施》中道:“家國興亡自有時,吳人何苦怨西施。西施若解傾吳國,越國亡來又是誰?”歷來多把亡吳的根由歸之於一個女子西施身上,客觀上為統治者開脫了罪責,這是多麽的荒唐。還是羅隱此詩道破了天機:越國亡來又是誰?遠在周初,武王滅商之後,就明確打出了“女不幹政”的旗幟,他們認為,商滅亡的原因很大一部分被歸責於商紂王的寵愛女色。這以後,女性就被擠出了政治舞台,女子的地位一落千丈。直到唐朝建立以後,世風一變,女性幹政終於重見天日,這才出現了一代女皇武則天。
在宋朝開始興起了程朱理學,但是理學的傳播與影響和其他文化形態一樣,都是在社會生活中逐漸深入、逐漸發生作用的,總的看來,整個宋朝對女子的約束,對女人貞節觀的影響還不算太大,而到了明代,這種約束力才爆發出來,尤其是貞節觀的影響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明朝是獎勵貞節最厲害的時代,明太祖在建國之初,即洪武元年就下過一個詔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正文 第16章 女權(二)
第十六章女權(二)
這一來,對社會風氣有很大推動,寡婦守節,不僅政治上全族光榮,而且經濟上又有很大得益,於是人們就紛紛效尤。明代統治階級不僅大力表彰節烈,而且嚴懲那些所謂不節不烈者。天順年間,山西提刑按察司(掌管山西司法與監察的衙門)僉事(正五品)劉翀,娶再婚之婦朱氏為妻,由於違背了女子貞烈的規範,遭人檢舉,一直告到京城。就這麽一件事,明英宗直接幹預,下令將劉翀逮捕來京,下獄審訊。朱氏原係安陸侯吳傑之妾;吳死,改嫁張能為妾;張死,再嫁程鵬為妾。程因犯罪被殺,劉翀慕朱氏姿貌,不拘一格娶以為妻。朱氏是十分不幸的,最後嫁劉翀為妻,算是得到了一個較好的歸宿。可是最後,明英宗指斥二人“忘廉恥,配失節婦”、“有玷風憲”,並命令將劉翀削官為民。
封建統治者的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無數個劉翀、朱氏“就範”,以貞節壓迫女性,扭曲、分裂人格,使民眾服服帖帖地服從封建的統治秩序。
由於封建統治者這樣大力倡導與施加壓力,到了明代,所謂節女、烈女迅速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其中錄載的婦女,《唐書》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達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幾乎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圖書集成》,收入的烈女節婦,唐代隻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達3.6萬人,這些數字更清楚地顯示出明代倡導貞節之劇。
《明史·列女傳》開篇雲:明興,著為規條,巡方督學歲上其事,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綽楔,照耀井閭,乃至於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其著於實錄及郡邑誌者,不下萬餘人,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嗚呼,何其盛也!豈非聲教所被,廉恥之分明,故名節重而蹈義勇歟?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類從,具著千篇,視前史殆將倍之,然而姓名湮滅者尚不可勝計,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勸雲。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來,就把貞節烈婦作為一項法律條文去實施。地方上的官員們每年都要上報本地方的貞節烈婦事情,事情屬實的還要給予建祠堂、立貞節牌坊。一時間,不管是鄉下村婦還是豪門貴婦,大家都在默默遵守,記錄在案的人員可能有上萬人。
明代《列女傳》記錄:
明代開封有個農家女單三姐,年僅14歲,貌美。單家近鄰有一惡少,覬覦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幹活時越牆來強姦她。她極力反抗,到無路可走時,三姐就緊緊抓住中衣,惡少死命掰她的手,怎麽掰也掰不開,一怒之下,操起菜刀來殺了三姐。父母回來發現她時,她仍死攥著中衣,堅不可解。官府聞知此事後,對她進行了檢驗,在確認她未失身後,才旌表她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強姦,那就一錢不值了,不僅失去了作烈女的資格,連她全家都不光彩。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僅使女子在社會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決定,而且表現在夫妻相互犯罪時也是“同罪異罰”,這種現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的損害。如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可見,在相同的鬥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顯體現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則。明代婦女處於封建社會沒落期,社會地位極其低下,並且封建統治者用封建禮教毒害婦女,造成社會上節婦烈女的大量存在。所以說萬俟陽認為明代的婦女,不管在倫理意識、法律地位還是在實際生活中,都墮落到了深淵的最底層。
*在男人利益的世界中,國家麵臨危險,可以犧牲女人來換取暫時的和平——和親;家庭生活困窘,可以用女人來“周濟”——賣妻女;錦衣玉食時,要有眾多女人來服侍——納妾。成功時,女人是男人的棋子;失敗時,女人又成了“紅顏禍水”。總之,把好的留給自己,壞的就推給女人。
晚唐詩人羅隱曾經寫過一首詩——《西施》中道:“家國興亡自有時,吳人何苦怨西施。西施若解傾吳國,越國亡來又是誰?”歷來多把亡吳的根由歸之於一個女子西施身上,客觀上為統治者開脫了罪責,這是多麽的荒唐。還是羅隱此詩道破了天機:越國亡來又是誰?遠在周初,武王滅商之後,就明確打出了“女不幹政”的旗幟,他們認為,商滅亡的原因很大一部分被歸責於商紂王的寵愛女色。這以後,女性就被擠出了政治舞台,女子的地位一落千丈。直到唐朝建立以後,世風一變,女性幹政終於重見天日,這才出現了一代女皇武則天。
在宋朝開始興起了程朱理學,但是理學的傳播與影響和其他文化形態一樣,都是在社會生活中逐漸深入、逐漸發生作用的,總的看來,整個宋朝對女子的約束,對女人貞節觀的影響還不算太大,而到了明代,這種約束力才爆發出來,尤其是貞節觀的影響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明朝是獎勵貞節最厲害的時代,明太祖在建國之初,即洪武元年就下過一個詔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正文 第16章 女權(二)
第十六章女權(二)
這一來,對社會風氣有很大推動,寡婦守節,不僅政治上全族光榮,而且經濟上又有很大得益,於是人們就紛紛效尤。明代統治階級不僅大力表彰節烈,而且嚴懲那些所謂不節不烈者。天順年間,山西提刑按察司(掌管山西司法與監察的衙門)僉事(正五品)劉翀,娶再婚之婦朱氏為妻,由於違背了女子貞烈的規範,遭人檢舉,一直告到京城。就這麽一件事,明英宗直接幹預,下令將劉翀逮捕來京,下獄審訊。朱氏原係安陸侯吳傑之妾;吳死,改嫁張能為妾;張死,再嫁程鵬為妾。程因犯罪被殺,劉翀慕朱氏姿貌,不拘一格娶以為妻。朱氏是十分不幸的,最後嫁劉翀為妻,算是得到了一個較好的歸宿。可是最後,明英宗指斥二人“忘廉恥,配失節婦”、“有玷風憲”,並命令將劉翀削官為民。
封建統治者的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無數個劉翀、朱氏“就範”,以貞節壓迫女性,扭曲、分裂人格,使民眾服服帖帖地服從封建的統治秩序。
由於封建統治者這樣大力倡導與施加壓力,到了明代,所謂節女、烈女迅速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其中錄載的婦女,《唐書》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達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幾乎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圖書集成》,收入的烈女節婦,唐代隻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達3.6萬人,這些數字更清楚地顯示出明代倡導貞節之劇。
《明史·列女傳》開篇雲:明興,著為規條,巡方督學歲上其事,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綽楔,照耀井閭,乃至於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其著於實錄及郡邑誌者,不下萬餘人,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嗚呼,何其盛也!豈非聲教所被,廉恥之分明,故名節重而蹈義勇歟?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類從,具著千篇,視前史殆將倍之,然而姓名湮滅者尚不可勝計,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勸雲。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來,就把貞節烈婦作為一項法律條文去實施。地方上的官員們每年都要上報本地方的貞節烈婦事情,事情屬實的還要給予建祠堂、立貞節牌坊。一時間,不管是鄉下村婦還是豪門貴婦,大家都在默默遵守,記錄在案的人員可能有上萬人。
明代《列女傳》記錄:
明代開封有個農家女單三姐,年僅14歲,貌美。單家近鄰有一惡少,覬覦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幹活時越牆來強姦她。她極力反抗,到無路可走時,三姐就緊緊抓住中衣,惡少死命掰她的手,怎麽掰也掰不開,一怒之下,操起菜刀來殺了三姐。父母回來發現她時,她仍死攥著中衣,堅不可解。官府聞知此事後,對她進行了檢驗,在確認她未失身後,才旌表她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強姦,那就一錢不值了,不僅失去了作烈女的資格,連她全家都不光彩。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僅使女子在社會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決定,而且表現在夫妻相互犯罪時也是“同罪異罰”,這種現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的損害。如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可見,在相同的鬥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顯體現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則。明代婦女處於封建社會沒落期,社會地位極其低下,並且封建統治者用封建禮教毒害婦女,造成社會上節婦烈女的大量存在。所以說萬俟陽認為明代的婦女,不管在倫理意識、法律地位還是在實際生活中,都墮落到了深淵的最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