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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天京:晚清軍政傳信錄 作者:譚伯牛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兼併談不攏,最多繼續惡意收購;受降談不攏,那就隻有殺人了。郜永寬等人固然不讀書不看報沒有文化,但還不至於故意提出不可能的條件,逼著人家來殺吧?邏輯上如此不通,那麽,李鴻章的報告豈不大有問題?
當日諸降人如何開條件,除了李鴻章一人的記載,沒有其他旁證,不好直接判斷真偽。但是,一個重要人物不在場的事實,透漏了幾分消息。戈登是此案的保人,受降談判的關鍵時刻,他怎麽不在場呢?李鴻章的報告是這麽說的:
“戈登先期調回崑山,事在倉猝,未盡商量。蓋一商詢則彼必極力沮格,此事遂無了局矣”;
郜永寬等人二十四日中午殺譚紹光,二十五日來營投降。其時,戈登身在蘇州軍中。二十六日,戈登離蘇赴昆,當日“未刻”(下午兩點)左右,程學啟“駢誅八降酋”。據此可知:受降的那一刻,戈登不但在場,而且雙方已經解決了談判的重要細節,並不像李鴻章所說出現了立營、授職這兩個無法解決的難題。否則,戈登會繼續留在現場進行調停,倘若降人敢於堅持過分的條件,製造無解的僵局,戈登必不會姑息養奸,“極力沮格”,而會贊同並參與殺降。因為,前不久戈登就親身經歷了一場詐降;是年三月,攻打太倉,太平軍守將蔡元隆詐降,淮軍受降時被誘殺一千多人。倘若郜永寬等人故伎重演,戈登能不汲取教訓?由此可見,戈登離開蘇州之時,投降、受降兩方已經談妥條件,做好交接。他剛一離開,李、程就大開殺戒,是不是一開始他們就定下了殺降的計劃,而自始至終對戈登都有所隱瞞,隻有調虎離山,方能暢行其誌?
我曾細看李鴻章全集中奏稿、函稿,以及相關筆記,想從中尋繹線索,終於不得要領。筆記中,尤以劉體智的《異辭錄》最為重要,他父親劉秉璋當日就在淮軍中任職,對此事必有所聞。但《異辭錄》中並未詳述此事起因,惟有“降人相煎”一條,記八王被誅後,程學啟部下大肆殺掠,李鴻章責其律下不嚴,斥之曰:“君亦降人也,奈何遽至於此!”從口氣上揣摩,似乎殺降一事主持者為程學啟,而李鴻章並非完全贊同;然終無實據,不敢斷定。從朝廷法令、歷史經驗、因果報應、英國保人乃至二十五日三方參與的受降會,都看不出一點殺人的痕跡,而終竟殺了,豈不怪哉?豈不怪哉!
直到某日翻看徐珂《清稗類鈔》第二冊“武略類”之“程忠烈用兵能相地勢得士心”一條,才恍然大悟:
“(郜、汪等人)約降。往來其間者,提督鄭國魁也。寇必欲邀忠烈麵議,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李文忠公期以五日後納忠烈所部龔副將營中,至期,忠烈密布方略。逮寇魁六人至營,文忠接以溫語,將入宴矣,左右報:‘有廷寄’;文忠起,曰:‘速請程軍門陪客’。文忠起,忠烈入,麾勇士直前擒斬。……忠烈旋鳴鼓統師入城,駐守各門,派諸卒分走街衢,大呼曰:‘逆首詐降,已伏誅。脅從無罪,各閉門守,出即殺!’令下,無一人探首出聲者。旋呼男子投器械,分門出,各以將士監之。留營者入伍,歸籍者資遣,悉聽其便。未逾三日,城中無一寇蹤,所餘者婦女五六萬而已。當寇魁五人之伏誅也,計甚祕,國魁亦不知。……謀斬蘇城降寇,文忠踟躇三晝夜,不能決。忠烈以去要之,始定。惟性嗜殺,論者少之;然蘇城降寇所約三事,曰留半城屯其餘眾、曰編定百營照給餉、曰受翎不薙髮,此何可從?蓋寇自有取死之道也”;
“忠烈”,是程學啟的諡號。此文敘述“擒斬”降人及此後的戒嚴、清場甚詳,但這不是重點,我所注意者,獨在此句:“寇必欲邀忠烈麵議,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這一句為什麽重要呢?因為,這一句揭示了程學啟這個“騙降”者的真麵目。洋澄湖談判,到底談定了什麽條件;李鴻章的報告裏根本沒說,而是模糊其辭,一筆帶過:
“該偽王汪安均、郜雲官先後密約程學啟,單騎相見於城北洋澄湖。情詞懇順,求勿開炮轟打” ;
“求勿開炮轟打”,肯定不是談判條款。具體“密約”了什麽,李鴻章此處避而不談。《類鈔》引文則說得很明白:“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然則當日談判,包括兩個部分:郜永寬等人獻城、殺譚紹光;李、程則在其降後滿足“三事”。所謂“三事”,即“留半城屯其餘眾”、“編定百營照給餉”和“受翎不薙髮”。這三件事,和李鴻章報告中所謂降人的非分之請略有出入,報告中說“獻城後,遂占住閶、胥、盤、齊四門,於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隱然樹敵。又添招蘇城附近賊黨陸續進城。堅求準立二十營,並乞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我們可以比較一下。
“編定百營照給餉”和“堅求準立二十營”;區別在於營數。“百營”必是誤記,因為淮軍營製規定:包括營官在內,每營限額五百零五人 ,百營,那就是五萬多人。而當日淮軍人數總共還不到三萬人,必不可能同意保留差不多是己軍人數二倍的降軍。李鴻章所雲“二十營”之數,即一萬多人,更符情理。但不管是一萬還是五萬,對於隻有二萬多人的淮軍來說,都是一個不可能消化的數字。
當日諸降人如何開條件,除了李鴻章一人的記載,沒有其他旁證,不好直接判斷真偽。但是,一個重要人物不在場的事實,透漏了幾分消息。戈登是此案的保人,受降談判的關鍵時刻,他怎麽不在場呢?李鴻章的報告是這麽說的:
“戈登先期調回崑山,事在倉猝,未盡商量。蓋一商詢則彼必極力沮格,此事遂無了局矣”;
郜永寬等人二十四日中午殺譚紹光,二十五日來營投降。其時,戈登身在蘇州軍中。二十六日,戈登離蘇赴昆,當日“未刻”(下午兩點)左右,程學啟“駢誅八降酋”。據此可知:受降的那一刻,戈登不但在場,而且雙方已經解決了談判的重要細節,並不像李鴻章所說出現了立營、授職這兩個無法解決的難題。否則,戈登會繼續留在現場進行調停,倘若降人敢於堅持過分的條件,製造無解的僵局,戈登必不會姑息養奸,“極力沮格”,而會贊同並參與殺降。因為,前不久戈登就親身經歷了一場詐降;是年三月,攻打太倉,太平軍守將蔡元隆詐降,淮軍受降時被誘殺一千多人。倘若郜永寬等人故伎重演,戈登能不汲取教訓?由此可見,戈登離開蘇州之時,投降、受降兩方已經談妥條件,做好交接。他剛一離開,李、程就大開殺戒,是不是一開始他們就定下了殺降的計劃,而自始至終對戈登都有所隱瞞,隻有調虎離山,方能暢行其誌?
我曾細看李鴻章全集中奏稿、函稿,以及相關筆記,想從中尋繹線索,終於不得要領。筆記中,尤以劉體智的《異辭錄》最為重要,他父親劉秉璋當日就在淮軍中任職,對此事必有所聞。但《異辭錄》中並未詳述此事起因,惟有“降人相煎”一條,記八王被誅後,程學啟部下大肆殺掠,李鴻章責其律下不嚴,斥之曰:“君亦降人也,奈何遽至於此!”從口氣上揣摩,似乎殺降一事主持者為程學啟,而李鴻章並非完全贊同;然終無實據,不敢斷定。從朝廷法令、歷史經驗、因果報應、英國保人乃至二十五日三方參與的受降會,都看不出一點殺人的痕跡,而終竟殺了,豈不怪哉?豈不怪哉!
直到某日翻看徐珂《清稗類鈔》第二冊“武略類”之“程忠烈用兵能相地勢得士心”一條,才恍然大悟:
“(郜、汪等人)約降。往來其間者,提督鄭國魁也。寇必欲邀忠烈麵議,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李文忠公期以五日後納忠烈所部龔副將營中,至期,忠烈密布方略。逮寇魁六人至營,文忠接以溫語,將入宴矣,左右報:‘有廷寄’;文忠起,曰:‘速請程軍門陪客’。文忠起,忠烈入,麾勇士直前擒斬。……忠烈旋鳴鼓統師入城,駐守各門,派諸卒分走街衢,大呼曰:‘逆首詐降,已伏誅。脅從無罪,各閉門守,出即殺!’令下,無一人探首出聲者。旋呼男子投器械,分門出,各以將士監之。留營者入伍,歸籍者資遣,悉聽其便。未逾三日,城中無一寇蹤,所餘者婦女五六萬而已。當寇魁五人之伏誅也,計甚祕,國魁亦不知。……謀斬蘇城降寇,文忠踟躇三晝夜,不能決。忠烈以去要之,始定。惟性嗜殺,論者少之;然蘇城降寇所約三事,曰留半城屯其餘眾、曰編定百營照給餉、曰受翎不薙髮,此何可從?蓋寇自有取死之道也”;
“忠烈”,是程學啟的諡號。此文敘述“擒斬”降人及此後的戒嚴、清場甚詳,但這不是重點,我所注意者,獨在此句:“寇必欲邀忠烈麵議,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這一句為什麽重要呢?因為,這一句揭示了程學啟這個“騙降”者的真麵目。洋澄湖談判,到底談定了什麽條件;李鴻章的報告裏根本沒說,而是模糊其辭,一筆帶過:
“該偽王汪安均、郜雲官先後密約程學啟,單騎相見於城北洋澄湖。情詞懇順,求勿開炮轟打” ;
“求勿開炮轟打”,肯定不是談判條款。具體“密約”了什麽,李鴻章此處避而不談。《類鈔》引文則說得很明白:“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然則當日談判,包括兩個部分:郜永寬等人獻城、殺譚紹光;李、程則在其降後滿足“三事”。所謂“三事”,即“留半城屯其餘眾”、“編定百營照給餉”和“受翎不薙髮”。這三件事,和李鴻章報告中所謂降人的非分之請略有出入,報告中說“獻城後,遂占住閶、胥、盤、齊四門,於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隱然樹敵。又添招蘇城附近賊黨陸續進城。堅求準立二十營,並乞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我們可以比較一下。
“編定百營照給餉”和“堅求準立二十營”;區別在於營數。“百營”必是誤記,因為淮軍營製規定:包括營官在內,每營限額五百零五人 ,百營,那就是五萬多人。而當日淮軍人數總共還不到三萬人,必不可能同意保留差不多是己軍人數二倍的降軍。李鴻章所雲“二十營”之數,即一萬多人,更符情理。但不管是一萬還是五萬,對於隻有二萬多人的淮軍來說,都是一個不可能消化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