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對整體主義的批評
我已表明了自己的傾向,概述了我的批評所根據的觀點以及漸進方法同整體主義和烏托邦主義之間的對立,我現在就要進行我的主要任務,即對歷史決定論作一番考察。我從簡略地批評整體主義開始,事實表明整體主義是要加以評擊的歷史決定論的最關鍵性的論點之一。
在近代的整體主義著作中,“整體”這個詞的用法極其含混。它通常指(a)一個事物的全部性質或方麵的總和,特別是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全部聯繫的總和。(b)該事物的某些特殊性質或方麵使該事物表現為一個有機的結構而不是一個“純粹的堆積”。(b)意義的整體已成為科學研究的對象,特別是心理學中的所謂格式塔(gestalt)學派的研究對象;我們確實沒有理由不去研究結構的規律性(例如對稱性)等方麵,這些規律性可以在一些事物例如有機體,電場或機器中被發現。格式塔學說認為,具有這類結構的事物,可以說不僅僅是集合——“不僅僅是它們各部分的總和”。
格式塔學說的任何例子都可以表明,(b)意義的整體同(a)意義的整體大不相同。格式塔學說認為,如果我們考慮到樂曲的旋律不僅僅是單個音響的單純集合或連續,那麽我們選擇出來加以考慮的隻是這種音響接續的各個方麵中的一個方麵。這個方麵可以和其他方麵明顯區別開來,例如這些音響的第一個絕對音高或這些音響的平均絕對音強。還有其它的格式塔方麵比旋律的這些方麵更抽象,例如,旋律的節奏;因為我們在考慮節奏時,我們就忽略相對音高,雖然相對音高對旋律是重要的。由於這種選擇性,對一個格式塔的研究以及對任何(b)意義的整體的研究就截然不同於對總體(totality)的研究,即不同於對(a)意義的整體的研究。
事實上,(b)意義的整體是可以科學地加以研究的,但這個事實不能用來證明(a)意義的整體也可以科學地加以研究這個完全不同的主張。對後一個主張必須加以否定。如果我們要研究一個事物。我們就不得不選擇它的某些方麵。我們不可能觀察或描述整個世界或整個自然界,事實上,甚至最小的整體都不能這樣來描述,因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選擇的。我們甚至可以說,(a)意義的整體絕不是任何活動的對象,不論科學的活動或其他活動。如果我們把一個有機體拿到另一個地方,那麽我們就把它當作一個物體來看待,而對它的許多其他方麵都沒有注意。如果我們把它殺了,那麽我們就破壞了它的某些性質,但並沒有破壞它的全部性質。事買上,我們不可能破壞它的全部性質及其各個部分之間的全部關係,即使我們把它壓碎或燒掉。
在全部的意義上,整體不能成為科學研究的對象,也不能成為其它活動例如控製或改造的對象,這種情況似乎是整體主義者所沒有注意到的,甚至承認科學通常就是選擇的人也沒有看到。他們確信科學能夠在整體上把握社會(在全部的意義上,因為他們所根據的是格式塔心理學以前的認識。他們相信,格式塔方法和(a)意義的社會整體方法包羅“一個時代的全部社會歷史事件的結構”)之間的區別,隻是在於格式塔可以直接由直覺感知來把握,而社會整體則“太複雜而不能一下子理解”,“隻有經過長期的思索,密切注意其中一切因素並加以比較和綜合才能逐漸理解。總而言之,整體主義者沒有看到,格式塔的感知同(a)意義的整體毫不相幹,他們沒有看到一切知識,不管直覺的知識或推淪的知識都必定有抽象的方麵,他們也沒有看到我們不可能把握“社會實在本身的具體結構”。既然他們看不到這一層,他們就堅持說,專家們對“細節”的研究必須用“合成的”或“綜合的”方法來補充,以便重新改造“整個過程”,他們斷言,“隻要專家們不把他們的問題看作一個整體,社會學就會繼續忽視這個本質問題”。然而,整體主義的方法必然隻是說說而已。他們對於整個具體社會狀況的科學描述從來沒有舉出一個例子。這樣的例子是舉不出來的,因為對所舉出的任何例子,我們都很容易指出它所忽略的方麵,而那些方麵在某種場合可能又是重要的。
整體主義者不但企圖用不可能的方法來研究我們的社會,而且還企圖把我們的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來控製和改造。他們預言:“國家的權力必須擴大,直到它和社會幾乎合而為一為止”。這句話所表達的直覺是夠清楚的。這就是極權主義的直覺。這個預言除了轉達這種直覺之外還會有什麽別的意思呢?“社會”這個詞當然包括一切社會關係,包括一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母子關係以及兒童福利官員和母子二者之間的關係等等。有許多理由說明控製所有或“幾乎”所有這些關係是不可能的,因為隻要對社會關係進行新的控製,我們就創造了一大堆需要加以控製的新的社會關係。簡言之,這種不可能性是邏輯的不可能性。(這種作法會導致無窮倒退;其情狀與研究整個社會的做法類似,因為對整個社會進行研究就得包括這種研究。)毫無疑問,烏托邦計劃正是想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為他們向我們所做出的保證之一,就是宣稱我們能夠“用較為實際的方法來造就人與人交往的形式”。當然沒有人懷疑,(b)意義的整體是可以造就、控製或改造的,但對於(a)意義的整體來說則不然;例如,我們可以創作出一個旋律;但這和全麵控製的烏托邦夢想毫無共同之處。
我已表明了自己的傾向,概述了我的批評所根據的觀點以及漸進方法同整體主義和烏托邦主義之間的對立,我現在就要進行我的主要任務,即對歷史決定論作一番考察。我從簡略地批評整體主義開始,事實表明整體主義是要加以評擊的歷史決定論的最關鍵性的論點之一。
在近代的整體主義著作中,“整體”這個詞的用法極其含混。它通常指(a)一個事物的全部性質或方麵的總和,特別是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全部聯繫的總和。(b)該事物的某些特殊性質或方麵使該事物表現為一個有機的結構而不是一個“純粹的堆積”。(b)意義的整體已成為科學研究的對象,特別是心理學中的所謂格式塔(gestalt)學派的研究對象;我們確實沒有理由不去研究結構的規律性(例如對稱性)等方麵,這些規律性可以在一些事物例如有機體,電場或機器中被發現。格式塔學說認為,具有這類結構的事物,可以說不僅僅是集合——“不僅僅是它們各部分的總和”。
格式塔學說的任何例子都可以表明,(b)意義的整體同(a)意義的整體大不相同。格式塔學說認為,如果我們考慮到樂曲的旋律不僅僅是單個音響的單純集合或連續,那麽我們選擇出來加以考慮的隻是這種音響接續的各個方麵中的一個方麵。這個方麵可以和其他方麵明顯區別開來,例如這些音響的第一個絕對音高或這些音響的平均絕對音強。還有其它的格式塔方麵比旋律的這些方麵更抽象,例如,旋律的節奏;因為我們在考慮節奏時,我們就忽略相對音高,雖然相對音高對旋律是重要的。由於這種選擇性,對一個格式塔的研究以及對任何(b)意義的整體的研究就截然不同於對總體(totality)的研究,即不同於對(a)意義的整體的研究。
事實上,(b)意義的整體是可以科學地加以研究的,但這個事實不能用來證明(a)意義的整體也可以科學地加以研究這個完全不同的主張。對後一個主張必須加以否定。如果我們要研究一個事物。我們就不得不選擇它的某些方麵。我們不可能觀察或描述整個世界或整個自然界,事實上,甚至最小的整體都不能這樣來描述,因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選擇的。我們甚至可以說,(a)意義的整體絕不是任何活動的對象,不論科學的活動或其他活動。如果我們把一個有機體拿到另一個地方,那麽我們就把它當作一個物體來看待,而對它的許多其他方麵都沒有注意。如果我們把它殺了,那麽我們就破壞了它的某些性質,但並沒有破壞它的全部性質。事買上,我們不可能破壞它的全部性質及其各個部分之間的全部關係,即使我們把它壓碎或燒掉。
在全部的意義上,整體不能成為科學研究的對象,也不能成為其它活動例如控製或改造的對象,這種情況似乎是整體主義者所沒有注意到的,甚至承認科學通常就是選擇的人也沒有看到。他們確信科學能夠在整體上把握社會(在全部的意義上,因為他們所根據的是格式塔心理學以前的認識。他們相信,格式塔方法和(a)意義的社會整體方法包羅“一個時代的全部社會歷史事件的結構”)之間的區別,隻是在於格式塔可以直接由直覺感知來把握,而社會整體則“太複雜而不能一下子理解”,“隻有經過長期的思索,密切注意其中一切因素並加以比較和綜合才能逐漸理解。總而言之,整體主義者沒有看到,格式塔的感知同(a)意義的整體毫不相幹,他們沒有看到一切知識,不管直覺的知識或推淪的知識都必定有抽象的方麵,他們也沒有看到我們不可能把握“社會實在本身的具體結構”。既然他們看不到這一層,他們就堅持說,專家們對“細節”的研究必須用“合成的”或“綜合的”方法來補充,以便重新改造“整個過程”,他們斷言,“隻要專家們不把他們的問題看作一個整體,社會學就會繼續忽視這個本質問題”。然而,整體主義的方法必然隻是說說而已。他們對於整個具體社會狀況的科學描述從來沒有舉出一個例子。這樣的例子是舉不出來的,因為對所舉出的任何例子,我們都很容易指出它所忽略的方麵,而那些方麵在某種場合可能又是重要的。
整體主義者不但企圖用不可能的方法來研究我們的社會,而且還企圖把我們的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來控製和改造。他們預言:“國家的權力必須擴大,直到它和社會幾乎合而為一為止”。這句話所表達的直覺是夠清楚的。這就是極權主義的直覺。這個預言除了轉達這種直覺之外還會有什麽別的意思呢?“社會”這個詞當然包括一切社會關係,包括一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母子關係以及兒童福利官員和母子二者之間的關係等等。有許多理由說明控製所有或“幾乎”所有這些關係是不可能的,因為隻要對社會關係進行新的控製,我們就創造了一大堆需要加以控製的新的社會關係。簡言之,這種不可能性是邏輯的不可能性。(這種作法會導致無窮倒退;其情狀與研究整個社會的做法類似,因為對整個社會進行研究就得包括這種研究。)毫無疑問,烏托邦計劃正是想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為他們向我們所做出的保證之一,就是宣稱我們能夠“用較為實際的方法來造就人與人交往的形式”。當然沒有人懷疑,(b)意義的整體是可以造就、控製或改造的,但對於(a)意義的整體來說則不然;例如,我們可以創作出一個旋律;但這和全麵控製的烏托邦夢想毫無共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