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漸進的修補”與許多“能動主義者”的政治氣質格格不入,能動主義者的綱領也被描繪為“社會工程”的綱領,可以稱之為“整體主義的”或“烏托邦的工程”。
整體主義的或烏托邦的社會工程與漸進的社會工程相反,它絕不帶有“私人的”性質,而總是具有“公眾”的性質。它的目的在於按照一個確定的計劃或藍圖來改造“整個社會”;它的目的在於“奪取關鍵地位”擴大“國家權力……直到國家變成幾乎與社會一樣,”它的目的還在於從這關鍵地位上控製那些影響著社會未來發展的歷史力量,或者阻礙社會發展,或者預見其過程並使社會與之相適應。
或許有人會問,漸進方法與這裏所說的整體主義方法有無根本的區別,因為我們還沒有給漸進方法的範圍劃出界線。就這裏對它的理解而論,例如,憲法的改革屬於它的範圍;我也不排除一係列的漸進改革是由某種普遍傾向引起的可能性,例如,使收入更平均化的傾向。在這種情況下,漸進方法可能導致通常所說的“社會階級結構”的改變。可能有人會問,在這些較為雄心勃勃的漸進工程與整體主義的或烏托邦的方法之間又有什麽區別呢?假如我們考慮到,在估計某種改革方案的可能結果時,漸進技術師必定盡量準確地去估量任何措施對社會“整體”的影響,那麽,這個問題就會變得更貼切了。
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並不想在這兩種方法之間劃出一條截然分明的界限,而是指出整體主義的技術師和漸進技術師對社會改革任務有著完全不同的觀點。整體主義者反對漸進方法,認為它太溫和。然而,他們的反對和他們的實踐並不相符;因為他們盡管是雄心勃勃的和無情的,但在實踐中總是笨拙地隨意應用基本上屬於漸進的方法,隻是不審慎和缺乏自我批評。原因是,整體主義方法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整體主義的變革越大,他們的未意料到的和極不希望出現的反響也越多,從而迫使整體主義工程師不得不採取漸進改進的權宜措施。事實上,這種權宜措施同較溫和而謹慎的漸進幹預相比,更具有中央計劃或集體主義的計劃的特點;它不斷地使烏托邦工程師去做他不想做的事情;這就是說,它導致眾所周知的無計劃的計劃。因此,實際上,烏托邦工程和漸進工程之間的區別,與其說在於規模和範圍,其實不如說在於對不可避免的意外情況的審慎和準備。我們還可以說,如果我們把這兩種學說在合理改革所應採取的方法的看法上來比較的話,它們的區別不在於規模和範圍,而在於別的方麵,與我們往往所設想的相反。我認為在這兩種學說中,一個是真的,另一個是假的,並容易導致本來可以避免的嚴重錯誤。我認為這兩種方法,其一是可能的,其一簡直是不存在的,不可能的。
所以烏托邦的或整體主義的方法和漸進的方法之間的區別之一可以表述如下:漸進工程工程師可以在改革的範圍中不抱成見地提出自己的問題,而整體主義者就不能做到這一點;因為他事先就一口咬定徹底改造是可能的和必然的。這一事實具有深遠的意義。這使烏托邦主義者對關於社會建構的控製限度為社會學假說產生了反感;例如,這一節上麵提到的表明“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不確定性那個假說。烏托邦的方法先驗地拒絕這些假說,違背了科學方法的原則。在另一方麵,與人的因素的不確定性相聯繫的問題又必然迫使烏托邦主義者(不管他願意與否)要用社會建構的手段來控製人的因素,並且把他的綱領加以擴大,使之不僅要按計劃進行社會改造,而且也包括對人的改造。“因此,政治問題就是組織人的衝動,然後把這些衝動引向正確的戰略目標,使發展的總過程沿著預定的方向前進。”這個綱領是容許失敗的,甚至在付諸實行之前也是如此,這似乎與好心的烏托邦主義者相違。因為這個綱領改換了他的要求,他本來要求我們建設一個適合於人們生活的新社會,如今則代之以要求我們去“改造”人,使人適合於他的新社會。很明顯,這就排除了檢驗這個新社會的成敗的可能性。因為對於不願意在那裏生活的人來說,隻需承認他們不適合在那裏生活,承認他們的“人的衝動”還需要進一步“組織起來”就行。但是,如果沒有檢驗的可能性,那麽,聲稱採取了任何一種科學方法,都是白說的。整體主義方法與真正的科學態度是不相容的。
烏托邦工程不是本書的主要論題,但有兩個理由說明它為什麽要在以下三節中和歷史決定論一起加以考察。第一,因為在集體主義的(或中央的)計劃的名義下,它是一種非常流行的學說,“漸進技術”和“漸進工程”必須與它截然分開。第二,因為烏托邦主義不僅在敵視漸進方法上與歷史決定論相似,而且常常與歷史決定論的意識形態聯合在一起。
22.與烏托邦主義結成的非神聖同盟
我稱之為“漸進技術”和“歷史決定論”的這兩種方法論觀點之間的對立,密爾已清楚認識到了。他寫道,“有兩種社會學研究,第一種所提出的問題是,……例如,在現時的社會條件下實行普遍選舉的結果將如何?……但仍然有第二種研究……它的問題……不是在一定的社會形態中給出的原因有什麽結果,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造成……社會狀態的原因是什麽。”考慮到密爾的“社會形態”恰恰相當於我們稱之為“歷史時期”,因而很明顯,他所說的“兩種社會學研究”之間的區別就相當於我們所說的漸進技術觀點與歷史決定論觀點之間的區別。假如我們較仔細地考察密爾關於“第二種社會學研究”的描述,那麽,這一點就更清楚了。他(在孔德的影響下)聲稱這二種研究高於第一種研究,他並且說第二種研究是他所說的“歷史方法”的應用。
整體主義的或烏托邦的社會工程與漸進的社會工程相反,它絕不帶有“私人的”性質,而總是具有“公眾”的性質。它的目的在於按照一個確定的計劃或藍圖來改造“整個社會”;它的目的在於“奪取關鍵地位”擴大“國家權力……直到國家變成幾乎與社會一樣,”它的目的還在於從這關鍵地位上控製那些影響著社會未來發展的歷史力量,或者阻礙社會發展,或者預見其過程並使社會與之相適應。
或許有人會問,漸進方法與這裏所說的整體主義方法有無根本的區別,因為我們還沒有給漸進方法的範圍劃出界線。就這裏對它的理解而論,例如,憲法的改革屬於它的範圍;我也不排除一係列的漸進改革是由某種普遍傾向引起的可能性,例如,使收入更平均化的傾向。在這種情況下,漸進方法可能導致通常所說的“社會階級結構”的改變。可能有人會問,在這些較為雄心勃勃的漸進工程與整體主義的或烏托邦的方法之間又有什麽區別呢?假如我們考慮到,在估計某種改革方案的可能結果時,漸進技術師必定盡量準確地去估量任何措施對社會“整體”的影響,那麽,這個問題就會變得更貼切了。
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並不想在這兩種方法之間劃出一條截然分明的界限,而是指出整體主義的技術師和漸進技術師對社會改革任務有著完全不同的觀點。整體主義者反對漸進方法,認為它太溫和。然而,他們的反對和他們的實踐並不相符;因為他們盡管是雄心勃勃的和無情的,但在實踐中總是笨拙地隨意應用基本上屬於漸進的方法,隻是不審慎和缺乏自我批評。原因是,整體主義方法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整體主義的變革越大,他們的未意料到的和極不希望出現的反響也越多,從而迫使整體主義工程師不得不採取漸進改進的權宜措施。事實上,這種權宜措施同較溫和而謹慎的漸進幹預相比,更具有中央計劃或集體主義的計劃的特點;它不斷地使烏托邦工程師去做他不想做的事情;這就是說,它導致眾所周知的無計劃的計劃。因此,實際上,烏托邦工程和漸進工程之間的區別,與其說在於規模和範圍,其實不如說在於對不可避免的意外情況的審慎和準備。我們還可以說,如果我們把這兩種學說在合理改革所應採取的方法的看法上來比較的話,它們的區別不在於規模和範圍,而在於別的方麵,與我們往往所設想的相反。我認為在這兩種學說中,一個是真的,另一個是假的,並容易導致本來可以避免的嚴重錯誤。我認為這兩種方法,其一是可能的,其一簡直是不存在的,不可能的。
所以烏托邦的或整體主義的方法和漸進的方法之間的區別之一可以表述如下:漸進工程工程師可以在改革的範圍中不抱成見地提出自己的問題,而整體主義者就不能做到這一點;因為他事先就一口咬定徹底改造是可能的和必然的。這一事實具有深遠的意義。這使烏托邦主義者對關於社會建構的控製限度為社會學假說產生了反感;例如,這一節上麵提到的表明“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不確定性那個假說。烏托邦的方法先驗地拒絕這些假說,違背了科學方法的原則。在另一方麵,與人的因素的不確定性相聯繫的問題又必然迫使烏托邦主義者(不管他願意與否)要用社會建構的手段來控製人的因素,並且把他的綱領加以擴大,使之不僅要按計劃進行社會改造,而且也包括對人的改造。“因此,政治問題就是組織人的衝動,然後把這些衝動引向正確的戰略目標,使發展的總過程沿著預定的方向前進。”這個綱領是容許失敗的,甚至在付諸實行之前也是如此,這似乎與好心的烏托邦主義者相違。因為這個綱領改換了他的要求,他本來要求我們建設一個適合於人們生活的新社會,如今則代之以要求我們去“改造”人,使人適合於他的新社會。很明顯,這就排除了檢驗這個新社會的成敗的可能性。因為對於不願意在那裏生活的人來說,隻需承認他們不適合在那裏生活,承認他們的“人的衝動”還需要進一步“組織起來”就行。但是,如果沒有檢驗的可能性,那麽,聲稱採取了任何一種科學方法,都是白說的。整體主義方法與真正的科學態度是不相容的。
烏托邦工程不是本書的主要論題,但有兩個理由說明它為什麽要在以下三節中和歷史決定論一起加以考察。第一,因為在集體主義的(或中央的)計劃的名義下,它是一種非常流行的學說,“漸進技術”和“漸進工程”必須與它截然分開。第二,因為烏托邦主義不僅在敵視漸進方法上與歷史決定論相似,而且常常與歷史決定論的意識形態聯合在一起。
22.與烏托邦主義結成的非神聖同盟
我稱之為“漸進技術”和“歷史決定論”的這兩種方法論觀點之間的對立,密爾已清楚認識到了。他寫道,“有兩種社會學研究,第一種所提出的問題是,……例如,在現時的社會條件下實行普遍選舉的結果將如何?……但仍然有第二種研究……它的問題……不是在一定的社會形態中給出的原因有什麽結果,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造成……社會狀態的原因是什麽。”考慮到密爾的“社會形態”恰恰相當於我們稱之為“歷史時期”,因而很明顯,他所說的“兩種社會學研究”之間的區別就相當於我們所說的漸進技術觀點與歷史決定論觀點之間的區別。假如我們較仔細地考察密爾關於“第二種社會學研究”的描述,那麽,這一點就更清楚了。他(在孔德的影響下)聲稱這二種研究高於第一種研究,他並且說第二種研究是他所說的“歷史方法”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