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賦稅徵收基本上沿用唐宋以來的兩稅法,田賦分夏稅、秋糧兩次繳納。納米麥者稱為“本色”,納錢、鈔、絹或以其他物產代輸者稱為“折色”。稅率因地而異,有不同的“科則”,差別很大。為便於徵收,各州縣劃分糧區,每糧區設置糧長一名,以地多納糧多的大戶擔任,負責該區稅糧的催征、驗收和解運,同時也協助裏長進行基層管理。役有正役,有雜役。正役以裏甲為單位輪充,亦稱裏甲正役。每年由裏長一名督率一甲十戶應役,稱“見年”或“當年”,其餘九裏長與九甲人戶在此後九年內依次應役,稱“排年”。裏甲正役的主要工作,是協助糧長催征錢糧,協助官府維持治安、拘捕罪犯,辦運上貢物料(通常是當地特產),支應官府公用等等。除此之外官府所派之役統稱雜役,亦稱“雜泛”,其名目、數量的伸縮性更大,主要包括官府差遣、倉庫、驛遞、土木工程等工作,糧長亦屬雜役之列。雜役基本上是臨時僉派,僉派標準則以黃冊所載丁、糧狀況為主,分為三等九則,丁糧多者任重役,丁糧少者任輕役。


    明代《南村別墅圖》明朝中期,土地兼併和社會貧富分化逐漸加劇,官紳大戶百般逃避賦役,中下戶的賦役負擔不斷加重,每至於破產流亡,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賦役尤其是雜役差編之法繁瑣混亂,胥吏上下其手,弊端叢生。改革賦役製度的要求日益高漲,很多地方官已開始因地製宜進行變革。神宗初年張居正當權,將賦役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行,是即“一條鞭法”。一條鞭法以簡化賦役徵發的項目和手續為基本原則,規定各州縣以白銀為單位通算每年的正、雜役費用,得出一個“役銀”數目,然後“量地計丁”,即按照丁、糧兩項標準將其分攤到每家每戶頭上,每糧一石征銀若幹,丁一人征銀若幹,最終與該戶的田賦(亦折銀)合併徵收。此法歸併了原來複雜的賦役名目,徵收手續簡便,而且量出製入進行分攤,使民戶預知繳納數額,官吏不易作弊。賦役統一折銀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百姓納銀代役,受到的國家人身束縛有所削弱,田賦折銀則可免去運輸和官吏挑剔之苦。役銀徵收標準也比以前僉役時更向田畝偏重,有利於無地少地的農民。因此這一措施在當時具有積極意義,是張居正改革的一項主要成就。


    隨著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的一係列改革,明初建立的裏甲製逐漸瓦解。明朝後期,開始採取新的戶籍管理製度保甲製。其重點在維持地方治安,與僉役無關,劃分也因而比裏甲更為靈活,每保所轄甲數和每甲所轄戶數均不固定。保甲長的委派不論資產,而主要選用“才力為眾所服者”。保甲的冊籍隻書寫籍貫、丁口,不載財產狀況和戶籍類別。但裏甲製並未取消,隻是漸趨有名無實而已。


    土地關係與依附關係


    明人繪《人物山水圖》


    自宋朝“不立田製”以來,土地私有製已確定無疑地成為社會上土地占有的基本形態,明朝亦不例外。但與宋朝相比,明朝土地關係中仍然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國有製殘餘,隻是其國有性質並不完整,而且都逐漸在向私有製轉化。


    明人繪《書畫合壁卷》官田——明朝存在著一批原則上屬於國有、租與百姓佃種的官田。其主要來源,一部分承自南宋末年賈似道強買的“公田”,一部分則是元、明兩朝官府籍沒的土地,也包括一些荒地。其“國有”性質的主要表現,是按租佃製下的地租比例向耕種者徵收賦稅,所納數倍甚至數十倍於民田,官府冊籍均概稱之為田賦。在江南的蘇州、鬆江、常州、鎮江、湖州、嘉興六府,官田分布最為集中。據明太祖在位後期的統計數字,上述六府耕地麵積僅占全國4%,而繳納田賦數額卻占到全國的22%,其中蘇州府的畝平均賦額是全國的8.2倍。而官府對官田的管理隻重賦額,對由何人耕種並不關心,因此耕種官田者事實上幾乎等於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買賣、轉佃。在時人看來,這些土地並非朝廷之田,隻是一類特殊的重賦田。在不斷的買賣、轉佃之下,官田頻繁轉手,簿籍混亂,賦額大量積欠。政府被迫逐步採取改革措施,減輕官田所有者的負擔,即在不減少田賦總額的前提下,將官田重賦的一部分轉移到當地民田上麵,稱為“扒平官民田科則”,這實際上等於承認了官田的私有化。萬曆以下,官、民田的分類逐漸消失,各地官田相繼轉化為普通的民田。


    屯田——明朝屯田數量很大,有軍屯、民屯、商屯等區分,均屬國有,而以與衛所製度結合的軍屯最為重要。明初屯田管理較好,基本解決了軍隊供給。中期以下,衛所製趨於瓦解,軍士大量逃亡,屯田或是荒廢,或是為軍官侵占盜賣,十去五六。對一些瀕於荒廢的屯田,各地往往召百姓佃種、頂種,有的地方還允許耕種者“永遠管業”,屯田已是名存實亡。崇禎時規定屯田無論軍種、民種,一律按民田標準徵稅,等於完全將屯田廢除。後來到了清朝,除在邊疆和漕運沿岸保留少量屯田外,絕大部分明朝的屯田都隨著衛所併入州縣而轉化成了民田。


    莊田——明朝的一種大土地所有製形式,兼具國有、私有雙重特點。其中包括皇莊(皇帝莊田)、王府(宗室)莊田、勛貴莊田、寺觀莊田等種類,主要分布在北方。其來源大部分為皇帝撥賜的官田,可以世襲占有,但不得買賣,有時還由朝廷設立機構代為經營,因此具有國有性質。但另一方麵,也有一部分是從民間侵占、購買或接受投獻所得,仍可轉賣。明朝後期,貴族捲入土地買賣的趨勢日益嚴重,往往違製賣掉欽賜的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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