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43 年1 月以前,他並未擔任“總司令”,這一點是屬實的。但是,按此論斷就會低估他所擔任職務的重要作用。當時他不是一個單純的軍或師的司令官。潛艇部隊是德國海軍艦隊的主體,而鄧尼茨就是這支潛艇部隊的長官。在戰爭的頭幾年,艦隊在公海上發動了幾次規模較大,但卻轟動一時的攻勢。盟國和中立國被擊沉的幾百萬噸船隻表明,幾乎隻有德國海軍潛艇使敵方遇到了沉重打擊。受命指揮這種戰爭的就是鄧尼茨。海軍總司令部僅保留了決定各個海域配備潛艇數目的權力。例如,在關於入侵挪威的問題上,他曾於1939 年10 月提出建立潛艇基地的建議,而現在他卻申辯說,這些建議充其量不過是供參謀部研究的草案而已。1940 年3 月,他給潛艇後各部隊下達作戰令,有關這一點業已在本判決書的另一處提及。


    雷德爾曾推薦鄧尼茨為他的繼承人,希特勒在1 月30 日任命他為海軍總司令,這些事實對評價他在德國作戰指揮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希特勒同樣很清楚,潛艇戰是德國海戰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希特勒從1943 年1 月起,幾乎不斷地向鄧尼茨徵詢意見。經過調查的證據表明,他們兩人在戰爭進程中關於海軍問題的談話大約有一百二十次。


    另外,正如他親自供認的,在1945 年4 月份戰爭已經渺無希望的這一時刻,身為總司令的鄧尼茨卻仍然要求海軍繼續作戰。1945 年5 月1 日,他成為國家元首,他即以元首身分下令國防軍繼續在東部地區作戰,直到1945年5 月9 日投降為止。鄧尼茨解釋說,發出上述命令的原因在於保證德國平民的撤離,並使德國軍隊有條不紊地從東部地區撤退。


    法庭認為,經過調查的證據表明,鄧尼茨參加了侵略戰爭的領導。


    鄧尼茨被控違反1936 年海軍協定而進行全麵的潛艇戰,德國曾參加上述協定,它承認,1939 年9 月3 日起,德國譜艇就全然無視倫敦協定而對商船進行全麵的潛艇戰,而且根本不顧是敵國的還是中立國的船隻。此外,起訴方麵還報告說,在整個戰爭期間,鄧尼茨始終費盡心機掩飾上述做法,其手段是偽善地大談國際法,還詭稱盟軍方麵違犯了國際法。


    鄧尼茨堅持說,德國海軍始終執行了國際法和倫敦協定。鄧尼茨作證說,在戰爭爆發時,潛艇戰是嚴格遵循德國虜獲條例進行的,而這一條例幾乎是逐字逐句地照抄倫敦協定的。他曾按照德國人的觀點指示潛艇對下列船隻發起進攻:所有有護航艦護航的船隻、拒絕停駛的船隻或是在潛艇視界內使用無線電設備的船隻。後來,他接到報告得知:英國商船被利用以無線電傳遞消息,商船配備了武裝,而且襲擊在其視界內的潛艇,他便在1939 年10 月17 日命令他的潛艇不必提出警告襲擊所有敵船,並說明這是考慮到敵方會進行還擊。在此以前,他就已在1939 年9 月21 日發布了襲擊所有在海峽中無燈夜航的船隻,包括中立國的此類船隻在內。


    1939 年11 月24 日,德國政府對中文國的航運發出警告,內容為:鑑於潛艇與盟國的商船經常在不列顛群島周圍水域及法國沿海發生衝突,這些商船均已武裝並奉命使用武器、衝撞潛艇的指示,因此,中立國行駛於該水域中的船隻的安全無法再得到保障。1940 年1 月1 日,德國潛艇艦隊司令部根據希特勒的指示,命令潛艇在不列顛群島周圍水域內襲擊一切希臘船隻(美國已禁止它的船隻在該水域內航行),並襲擊在布裏斯托海峽封鎖區內的任何國籍的商船。五天以後,又對潛艇下達命令,在北海的一個特別劃定的海域內,“立即對所有船隻不加限製地使用武器”。1940 的1 月18 日,最後授權潛艇,可以不經警告“擊沉靠近敵國海岸線水域並有可能在該處敷設水雷”的一切船隻,但美國、義大利、日本和蘇聯的船隻除外。


    戰爭爆發後不久,英國海軍部按照1933 年發布給商船隊的指示手冊武裝了商船,讓其在多種情況下採用武裝護航,指示他們在遇見潛艇時,用無線電報告所在位置。這樣就把商船納入了海軍情報的警報係統。1939 年10 月1日,英國海軍部宣布業已命令英國商船在可能的情況下撞擊潛艇。


    根據上述事實真相,法庭不能宣判鄧尼茨對英國武裝商船隊進行潛艇戰是有罪的,然而宣布上述地區為作戰區和擊沉駛入該區的中立國商船則另當別論。在1914 年至1918 年的戰爭中,德國就曾使用過這種方法,在不列顛聯合王國也曾採用這種手段進行報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就曾利用這些地區作戰,人們正是在完全了解這一情況下舉行了1922 年的華盛頓會議簽定了1930 年的倫敦協定和1936 年的海軍議定書。然而議定書並未對戰區作出例外規定。因此,法庭認為;鄧尼茨關於不經警告就擊沉駛入上述地區的中立國船隻的命令是違反議定書的。


    另據控告,德國潛艇非但未履行議定書中的警告條款和營救條款,而且鄧尼茨還蓄意命令殺害沉船中的倖存者,不論是敵國的還是中立國的,均一律對待。起訴方麵還聯繫鄧尼茨發布的兩項命令(即1936 年發布的154 號作戰令和1942 年發布的所謂“拉科尼亞”命令)提出了大批證據。辯護方麵反


    駁說:這些命令以及因此而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說明事態果真如此,並為反證提供了大量證據。法庭認為,經過調查的證據並不能確鑿地說明鄧尼茨曾蓄意下令殺害遇難船隻中的倖存者。這些命令無疑是語意含糊的,應受到最強烈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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