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得追溯既往的原則為根據的辯護理由也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駁斥。法庭的根據是,禁止實行事先沒有法律規定的刑罰的公正的一般原則,而不是對主權的限製。這就產生了唯一一個要回答的問題:共同設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國家是否因為他們規定了破壞和平罪應受的懲罰和個人應負的刑事責任而就等於不公正地行使了他們的主權了呢?判決書對這個問題作了回答:“有人主張,對於違反條約和保證、沒有發出警告就對鄰國發起進攻的人加以懲處是不合理的,這種論點顯然是不正確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進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無理的。因此對他懲處決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對他的罪行不作懲處,那才是不公正的。”l·n·斯米爾諾夫更加令人信服地表明了這一點,他說:“我在許多國家都與人們談起過紐倫堡審判,在日本列島,在東方的阿拉伯國家和在我的祖國,不管在哪裏,隻要我談到納粹分子僅僅通過警察活動和在滅絕營、毒氣室裏就殺害了一千二百萬人的時候,當我談到,對這些罪行負有責任的那些人遭到了紐倫堡軍事法庭的無情的懲罰,談到他們被絞決,屍體被焚燒,骨灰被撒在紐倫堡大街上的時候,到處總是得到那些純樸而正直的人們的一致擁護。我堅信,如果我告訴他們,對類似的罪行負有責任的那些罪犯仍然逍遙法外,那麽肯定會激起這些純樸而正直的人們極大憤慨。”正是各國人民群眾的這種法律觀念決定著今天在共同的國際環境中生活的各個國家行使主權的合法性。人民群眾的這種法律觀念是今天國際法的根本,並給予國際法以民主的性質。
至於在納粹分子陰謀策劃和進行侵略戰爭破壞和平的當時,侵略是否已經正式被宣布為犯罪行為的問題,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裁決和對所有戰犯的審判均無任何影響。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的量刑標準得以立即付諸使用說明了判決具有充分的基礎,就是從法律的觀點看也是如此。這樣就有必要取消法律上承認的在偉大的十月革命以後——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時期裏——出現的一些理論觀點和解釋,以及在這個時期達成的協定和規定。國際軍事法庭特別認為,在1928 年訂立的《白裏安—凱洛格公約》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實際上,愛好和平的蘇維埃國家根據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原則,從革命開始的那一天起就站在原則上全新的法律觀點的立場上。蘇聯從它誕生之時起就通過頒布和平法令為這些新的法律觀點獲得承認而鬥爭。為此,帝國主義國家被迫用“和平主義”的討論、決議和條約等字眼來轉移人民的視線,並蒙蔽他們。盡管帝國主義國家懷有不可告人的動機,蘇聯在相應的保留的條件下批準了《白裏安—凱洛格公約》,並藉此迫使其他條約簽訂國批準這一條約,結果,這一公約獲得了包括當時德國在內的六十三個國家的批準。公約在客觀上——盡管是以歪曲了的形式——反映出各國人民的共同思想,即戰爭不再是解決國際爭端的合法手段,並禁止侵略成性的國家以戰爭作為所謂行使國家主權的結果。波拉克認為,蘇聯政府自1917 年11 月8 日起就提出的關於全麵禁止侵略的要求是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成果在反希特勒聯盟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基礎上才獲得承認的,他還認為,以為在國際聯盟期間的法律標準與我們時代的法律標準之間存在某種連續性的任何想法都是錯誤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符合客觀實際的論斷。他說:“由於世界力量對比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於社會主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就已開始發展成為世界體係,由於人民群眾正在覺醒,他們甚至迫使帝國主義國家的政府放棄侵略,普遍承認民族自決和國家主權,這樣就出現了一個更高級的階段。”這樣,不僅僅是《白裏安—凱洛格公約》,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戰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的那段時間裏所作的一切類似努力都失去了意義。
國際軍事法庭製定的可以立即付諸使用的條例是法庭判罪所依據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礎。根據這個條例,也應對德國軍國主義發動破壞世界和平的戰爭負有責任的個人追究刑事責任。這遭到了一個紐倫堡法庭判決的反對者耶舍克的堅決反對。他的觀點是:違法嗎?是的。懲罰嗎?不行。理由是: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該由國家負責,而不應該讓國家機構的代表負責。西方國際法學家中的某些人也持有這種觀點,這為破壞和平的納粹罪犯開了相同的後門。當然,那些受到納粹德國破壞和平罪行的威脅或直接身受其害的國家也有權利藉助國際法的手段來防範納粹國家的違法行為,這種防範的最終形式就是防止法西斯主義的或軍國主義的政權在德國的復活,而這也同樣是符合德國人民的利益的。關於這一點,各主要負責國家已在1945 年8 月2日簽訂的波茨坦協定中取得了一致意見,並且連同由此而產生的全部結論均已獲得聯合國組織的認可而歸納在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七條中。這一條的條文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但是,難道這就是從納粹分子對全世界所犯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所得出的唯一的法律結論嗎?難道因為這些罪犯曾經是納粹國家機構的代表或掌權者而就可以不追究他們個人的刑事責任嗎?這難道不是允許他們藏身於納粹德國的廢墟之後心安理得地去準備為新主子效勞和犯新的同樣的罪行嗎?紐倫堡法庭上的辯護人和許多西方報刊都煞有介事地宣稱,雖然有五千五百萬被害者,但是沒有一個抓得住的兇手,這從法律角度講是不可能有的事情。按照這種高明的理論,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對戰犯的判決似乎是1933 年以後僅見的司法謀殺了。正好是為了防止他們這種強詞奪理的作法,國際軍事法庭條例對個人應負的刑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
至於在納粹分子陰謀策劃和進行侵略戰爭破壞和平的當時,侵略是否已經正式被宣布為犯罪行為的問題,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裁決和對所有戰犯的審判均無任何影響。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的量刑標準得以立即付諸使用說明了判決具有充分的基礎,就是從法律的觀點看也是如此。這樣就有必要取消法律上承認的在偉大的十月革命以後——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時期裏——出現的一些理論觀點和解釋,以及在這個時期達成的協定和規定。國際軍事法庭特別認為,在1928 年訂立的《白裏安—凱洛格公約》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實際上,愛好和平的蘇維埃國家根據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原則,從革命開始的那一天起就站在原則上全新的法律觀點的立場上。蘇聯從它誕生之時起就通過頒布和平法令為這些新的法律觀點獲得承認而鬥爭。為此,帝國主義國家被迫用“和平主義”的討論、決議和條約等字眼來轉移人民的視線,並蒙蔽他們。盡管帝國主義國家懷有不可告人的動機,蘇聯在相應的保留的條件下批準了《白裏安—凱洛格公約》,並藉此迫使其他條約簽訂國批準這一條約,結果,這一公約獲得了包括當時德國在內的六十三個國家的批準。公約在客觀上——盡管是以歪曲了的形式——反映出各國人民的共同思想,即戰爭不再是解決國際爭端的合法手段,並禁止侵略成性的國家以戰爭作為所謂行使國家主權的結果。波拉克認為,蘇聯政府自1917 年11 月8 日起就提出的關於全麵禁止侵略的要求是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成果在反希特勒聯盟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基礎上才獲得承認的,他還認為,以為在國際聯盟期間的法律標準與我們時代的法律標準之間存在某種連續性的任何想法都是錯誤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符合客觀實際的論斷。他說:“由於世界力量對比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於社會主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就已開始發展成為世界體係,由於人民群眾正在覺醒,他們甚至迫使帝國主義國家的政府放棄侵略,普遍承認民族自決和國家主權,這樣就出現了一個更高級的階段。”這樣,不僅僅是《白裏安—凱洛格公約》,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戰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的那段時間裏所作的一切類似努力都失去了意義。
國際軍事法庭製定的可以立即付諸使用的條例是法庭判罪所依據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礎。根據這個條例,也應對德國軍國主義發動破壞世界和平的戰爭負有責任的個人追究刑事責任。這遭到了一個紐倫堡法庭判決的反對者耶舍克的堅決反對。他的觀點是:違法嗎?是的。懲罰嗎?不行。理由是: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該由國家負責,而不應該讓國家機構的代表負責。西方國際法學家中的某些人也持有這種觀點,這為破壞和平的納粹罪犯開了相同的後門。當然,那些受到納粹德國破壞和平罪行的威脅或直接身受其害的國家也有權利藉助國際法的手段來防範納粹國家的違法行為,這種防範的最終形式就是防止法西斯主義的或軍國主義的政權在德國的復活,而這也同樣是符合德國人民的利益的。關於這一點,各主要負責國家已在1945 年8 月2日簽訂的波茨坦協定中取得了一致意見,並且連同由此而產生的全部結論均已獲得聯合國組織的認可而歸納在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七條中。這一條的條文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但是,難道這就是從納粹分子對全世界所犯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所得出的唯一的法律結論嗎?難道因為這些罪犯曾經是納粹國家機構的代表或掌權者而就可以不追究他們個人的刑事責任嗎?這難道不是允許他們藏身於納粹德國的廢墟之後心安理得地去準備為新主子效勞和犯新的同樣的罪行嗎?紐倫堡法庭上的辯護人和許多西方報刊都煞有介事地宣稱,雖然有五千五百萬被害者,但是沒有一個抓得住的兇手,這從法律角度講是不可能有的事情。按照這種高明的理論,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對戰犯的判決似乎是1933 年以後僅見的司法謀殺了。正好是為了防止他們這種強詞奪理的作法,國際軍事法庭條例對個人應負的刑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