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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得了東京三家主要日報的讚許。
在皇宮前,又一次群眾集會要求吉田辭職。在答覆時,吉田批評了那些不滿分子,並強調說:下一年政府要以生產三千萬噸煤和二百萬噸化肥來對付經濟危機。他的姿態無助於緩和局勢,反而使勞工對他更疏遠,使總罷工
更加迫近了。
2同上,第15期,1946年12月,第19頁。
(五)整肅的第二階段:地方政府、經濟和情報部門
內閣在受到總罷工的威脅和被迫重新組閣之前,再次麵臨較的嚴峻得多的擴大整肅麵的問題。到1946年7月底,政府宣布整肅計劃的第一階段已告結束;確實,樞密院的官員,國會議員,內閣閣員,都、道、府、縣知事,一、二、三級官員,高等裁判所審判官和檢察官,官辦公司的重要官員以及
高等學府的校長都己“甄別”過了。1
此後不久就採取措施,準備整肅的第二階段,這就是要把整肅範圍擴大到地方政府官員、大部分重要工業公司和金融機構的領導人,以及各宣傳機構中身居要職的357人。擴大整肅上述三方麵的人物,其做法與以前的整肅計劃差不多。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是直接負責整肅計劃的,它主張普遍的改革,並敦促吉田政府拿出擴大整肅麵的具體計劃。盟軍最高統帥部的這些要求同吉田內閣的許多基本原則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內閣不願意接受。日本政府和盟軍最高統帥部之間的公函往來反映了他們在擴大整肅計劃上的根本意見分歧。1947年1月4日頒布了天皇第一、二、三、四號敕令和內務省第一號法令,新的整肅計劃終於開始了2。這些法令重新規定並擴大了一年前發布的指令中原先所宣布的項目。中央、都、道、府、縣、市都成立了“甄別”委員會。那位成功地使政府的憲法草案在國會通過的金森德次郎受命監督這個計劃,並充任內閣和盟軍最高統帥部之間有關擴大整肅計劃一切事宜的首席聯絡官。如已指出的那樣,占領的第一年,在改革地方政府方麵幾乎一無成就。戰前人人都必須加入的居民組織(町內會、部落會或鄰組)被用來分配口糧、布匹或燃料,被用來普遍地管理當地的居民。這些組織中的品行不儉的政治領導人,可以利用這樣的組織為自己謀私利,尤其在農村。他們對於不依從他們意願的人可以停止供應,所以在地方上勢力很大。因此這些組織就成了地方政治中的重要因素;戰前或戰時的政治領袖處於有利地位可以操縱當地新的選任職務的提名,也能夠很容易地控製選票。雖然大大擴大地方政府自治權的議案已提交給國會,但是戰前的舊領導仍然大權在握“如果要使小的地區內新的具有民主傾向的人得以各抒己見,地方上的組織就得改組,不合適分子就得從地方政治中清除出去。因此,盟軍最高統帥部命令日本政府製定一項計劃,把所有那些符合1946年1月4月整肅指令所規定的項目的人,從都、道、府、縣和市的委任和選任的職位上排除出去。也就是說,要使整肅指令適用於那些謀求地方機關職務的人。提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的計劃的初稿沒有把那些已發現不適宜為地方政府服務的人從全國性的政府中排除出去。盟軍最高統帥部在拒絕接受這項建議時補充說,凡1945年9月2日以前任命的市長一律不許再次被任358命;還有,大政翼贊會的當地領導人也應從機關中排除出去,並催促選舉出街坊組織的主任。吉田在回答時爭辯說,過去的和現在的地方官員同全國性的政府並非觀點一致,而已隻有他們能夠復興國家,因此整肅不應在地方上實施。這些論據未能說服盟軍最高統帥部,內閣終於在1946年11月8日宣布,整肅將擴展到“都、道、府、
縣、市、町和村的官吏”。1
1見卜文,原著第331—334頁。
2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501—548頁。
1見《重定政治方向》,第1卷,第29頁以下;又見《總結》,第14期,1946年11月,第48頁。 正如1947年1月4日所公布的指令那樣,發布了各種法令,下令罷免和排除那些在都、道、府、縣、市、町、村和小村中的地方會議和其他組織中的不合適人員——如上一年整肅指示中所規定的那樣。這些法令也適用於地方上的選舉和土地委員會的成員。1945年9月1日以前任命的市長都被禁止任職,街坊組織的頭頭將由當地的居民選出。由於內閣隨後的行動,舊的居民組織於1947年4月1日被解散了,他們的行政職能由新的地方政府統一行使。為了執行這一整肅的條款,地方的“甄別”委員會審查了六十二萬三千多份調查表,但是隻罷免或排除了三千九百六十人,占總數不到百分之一。2被取消資格的大部分人員,不是陸軍或海軍的專職人員,就是“大政翼贊會”或其他全國性政治團體的地方成員;或者就是第七類中所規定的那種“軍國
主義和侵略的積極鼓吹者”。3
原來的1946年1月4日的整肅指令已經逐步擴展到包括一定數量的國營工業中的主要行政人員。一些知名的商人也被禁止擔任公職。但是,直到1946年8月20日,盟軍最高統帥部才命令政府製訂“一個把被整肅的一切人員排除出一切有影響的經濟崗位的全麵計劃”。1政府一連提呈了三個計劃,都沒有使盟軍最高統帥部滿意。正如1947年1月4日的法令中最後規定的那樣,凡屬特別列出的那些公司中的最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以及任何其他有相等的權力和影響的高級職員,都必須離職。這些公司分為三大類:官方的國營公司,例如“日本銀行”;從1937年7月7日到戰爭結束時為止在占領區營359業的公司;以及財閥的公司。最初列出的三百家公司大多數是經濟勢力高度集中的企業。為了防止應該被整肅的個人利用家庭的忠誠作為手段去逃避規定,所以禁止三代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去接替被撤換的人。最後,規定那些被整肅的人如果給任何公司的高級職員出主意,或者公司的高級職員採納他們的主意,都是不合法的。通過對指定的公司中的領導人員的審查,在經2
在皇宮前,又一次群眾集會要求吉田辭職。在答覆時,吉田批評了那些不滿分子,並強調說:下一年政府要以生產三千萬噸煤和二百萬噸化肥來對付經濟危機。他的姿態無助於緩和局勢,反而使勞工對他更疏遠,使總罷工
更加迫近了。
2同上,第15期,1946年12月,第19頁。
(五)整肅的第二階段:地方政府、經濟和情報部門
內閣在受到總罷工的威脅和被迫重新組閣之前,再次麵臨較的嚴峻得多的擴大整肅麵的問題。到1946年7月底,政府宣布整肅計劃的第一階段已告結束;確實,樞密院的官員,國會議員,內閣閣員,都、道、府、縣知事,一、二、三級官員,高等裁判所審判官和檢察官,官辦公司的重要官員以及
高等學府的校長都己“甄別”過了。1
此後不久就採取措施,準備整肅的第二階段,這就是要把整肅範圍擴大到地方政府官員、大部分重要工業公司和金融機構的領導人,以及各宣傳機構中身居要職的357人。擴大整肅上述三方麵的人物,其做法與以前的整肅計劃差不多。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是直接負責整肅計劃的,它主張普遍的改革,並敦促吉田政府拿出擴大整肅麵的具體計劃。盟軍最高統帥部的這些要求同吉田內閣的許多基本原則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內閣不願意接受。日本政府和盟軍最高統帥部之間的公函往來反映了他們在擴大整肅計劃上的根本意見分歧。1947年1月4日頒布了天皇第一、二、三、四號敕令和內務省第一號法令,新的整肅計劃終於開始了2。這些法令重新規定並擴大了一年前發布的指令中原先所宣布的項目。中央、都、道、府、縣、市都成立了“甄別”委員會。那位成功地使政府的憲法草案在國會通過的金森德次郎受命監督這個計劃,並充任內閣和盟軍最高統帥部之間有關擴大整肅計劃一切事宜的首席聯絡官。如已指出的那樣,占領的第一年,在改革地方政府方麵幾乎一無成就。戰前人人都必須加入的居民組織(町內會、部落會或鄰組)被用來分配口糧、布匹或燃料,被用來普遍地管理當地的居民。這些組織中的品行不儉的政治領導人,可以利用這樣的組織為自己謀私利,尤其在農村。他們對於不依從他們意願的人可以停止供應,所以在地方上勢力很大。因此這些組織就成了地方政治中的重要因素;戰前或戰時的政治領袖處於有利地位可以操縱當地新的選任職務的提名,也能夠很容易地控製選票。雖然大大擴大地方政府自治權的議案已提交給國會,但是戰前的舊領導仍然大權在握“如果要使小的地區內新的具有民主傾向的人得以各抒己見,地方上的組織就得改組,不合適分子就得從地方政治中清除出去。因此,盟軍最高統帥部命令日本政府製定一項計劃,把所有那些符合1946年1月4月整肅指令所規定的項目的人,從都、道、府、縣和市的委任和選任的職位上排除出去。也就是說,要使整肅指令適用於那些謀求地方機關職務的人。提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的計劃的初稿沒有把那些已發現不適宜為地方政府服務的人從全國性的政府中排除出去。盟軍最高統帥部在拒絕接受這項建議時補充說,凡1945年9月2日以前任命的市長一律不許再次被任358命;還有,大政翼贊會的當地領導人也應從機關中排除出去,並催促選舉出街坊組織的主任。吉田在回答時爭辯說,過去的和現在的地方官員同全國性的政府並非觀點一致,而已隻有他們能夠復興國家,因此整肅不應在地方上實施。這些論據未能說服盟軍最高統帥部,內閣終於在1946年11月8日宣布,整肅將擴展到“都、道、府、
縣、市、町和村的官吏”。1
1見卜文,原著第331—334頁。
2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501—548頁。
1見《重定政治方向》,第1卷,第29頁以下;又見《總結》,第14期,1946年11月,第48頁。 正如1947年1月4日所公布的指令那樣,發布了各種法令,下令罷免和排除那些在都、道、府、縣、市、町、村和小村中的地方會議和其他組織中的不合適人員——如上一年整肅指示中所規定的那樣。這些法令也適用於地方上的選舉和土地委員會的成員。1945年9月1日以前任命的市長都被禁止任職,街坊組織的頭頭將由當地的居民選出。由於內閣隨後的行動,舊的居民組織於1947年4月1日被解散了,他們的行政職能由新的地方政府統一行使。為了執行這一整肅的條款,地方的“甄別”委員會審查了六十二萬三千多份調查表,但是隻罷免或排除了三千九百六十人,占總數不到百分之一。2被取消資格的大部分人員,不是陸軍或海軍的專職人員,就是“大政翼贊會”或其他全國性政治團體的地方成員;或者就是第七類中所規定的那種“軍國
主義和侵略的積極鼓吹者”。3
原來的1946年1月4日的整肅指令已經逐步擴展到包括一定數量的國營工業中的主要行政人員。一些知名的商人也被禁止擔任公職。但是,直到1946年8月20日,盟軍最高統帥部才命令政府製訂“一個把被整肅的一切人員排除出一切有影響的經濟崗位的全麵計劃”。1政府一連提呈了三個計劃,都沒有使盟軍最高統帥部滿意。正如1947年1月4日的法令中最後規定的那樣,凡屬特別列出的那些公司中的最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以及任何其他有相等的權力和影響的高級職員,都必須離職。這些公司分為三大類:官方的國營公司,例如“日本銀行”;從1937年7月7日到戰爭結束時為止在占領區營359業的公司;以及財閥的公司。最初列出的三百家公司大多數是經濟勢力高度集中的企業。為了防止應該被整肅的個人利用家庭的忠誠作為手段去逃避規定,所以禁止三代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去接替被撤換的人。最後,規定那些被整肅的人如果給任何公司的高級職員出主意,或者公司的高級職員採納他們的主意,都是不合法的。通過對指定的公司中的領導人員的審查,在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