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彼遣返回國時,盟軍對暹羅的占領也就結束了。


    和約中有關大米的條款證明是行不通的。暹羅的大米並不是暹羅政府的財產,控製著大米貿易的華商不想把一百五十萬噸大米作為禮品無償地贈送1《紐約先驅論壇報》,1945年12月20日。


    2同上,1945年3月21日。?


    給世界穀物市場,甚至也不願以公道的價格賣給退羅政府;他們寧願把大米走私到馬來亞或香港,那裏普遍的糧荒使得他們可以在饑民身上牟取暴利。因而早在1946年5月,已有必要簽訂一項新的大米協定。5月3日,倫敦、華盛頓和曼穀同時宣布:英國駐東南亞特別專員基勒恩勳爵在訪問暹羅期間已商妥一項修訂的協定(美國也是參加的一方),免除暹羅無償提供大米的義務;而且英國將購買一百二十萬噸大米,由暹羅在十二個月內交貨。每噸大米的基價是十二英鎊十四先令,如在5月31日以前交貨,每噸另加補貼三英鎊,如在5月31日至1946年6月15日之間交貨,每噸另加補貼一英鎊十先令。如果在十二個月限期內交貨的大米少於商定的數量,暹羅政府必須無償補足缺額。根據這項協定所獲得的大米將由華盛頓的聯合糧食委員會統籌分配。英國外交部在宣布上述協定時著重指出,暹羅政府願為救濟東南亞的饑民而大力提供合作。即使這項協定,其結果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因為它1


    231所規定的大米價格遠遠低於從緬甸和印度支那所能買到的大米的價格,因而不足以抵製非法的大米交易。為此,在1946年12月24日又締結了另一項協定,使價格上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調整。協定的履行期限延長至1947年8月31日,價格提高到每噸二十四英鎊,非常接近於在緬甸所付的每噸二十八英鎊。自從戰爭狀態結束到1946年底,通過官方渠道從暹羅出口的大米超過五十二萬噸,而且很可能,至少也有同樣多的大米從這個國家走私出去。同年,簽訂了另一項同不祥的緬暹鐵路有關的英暹協議。1946年1o月,據宣布:暹羅政府已經以一百二十五萬英鎊的代價買下了暹羅境內的那段鐵路。英國政府建議,利用這筆收入向鐵路和列車的原所有人提供賠償,這些鐵路和列車是日本人從緬甸、馬來亞和印度尼西亞拆來修建這條新鐵路


    的;英國政府建議這筆錢可作為日本賠款的一部分。


    暹羅除和英國、印度、澳大利亞達成了這幾項協議之外,也同中國談判了一項友好條約。1946年1月23日在曼穀簽訂的這項條約規定:兩國之間永久和平,世代和睦,互換外交和領事代表,並按照所在國的法律,給予對方僑民以最惠國的待遇,如給予僑民出入國境的權利,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給予旅行、居住和工作的權利,給予開辦學校、集會、結社以及出版和宗教信仰的良由。這個條約標誌著中退關係的一個重要階段,因為,雖然在暹羅的二千七百萬人口中,華人超過二百萬,但是中國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任何外交或領事代表;而暹羅過去似乎一貫拒絕互換這類代表。其原因之一是古代中國對暹羅享有宗主權的要求,而這個要求暹羅是決不承認的;另一原因是國籍法問題。根據退羅法律,凡在暹羅出生的人就是暹羅國民,除非其父母在其出生時就到父親所屬國家的外交或領事代表處登記;因此,隻要中國在暹羅沒有代表,由於暹羅法律的關係,那些出生在這個國家的中國人或半中國人就不得不都成為退步的國民。多年來,暹羅政府所採取的政策是強迫中國人接受暹羅人的生活方式。在暹羅人看來,如果人白中有這麽大的一部232分人屬於外國籍,而且易受一個外國大使館或公使館的影響,那就會引起嚴重的麻煩。但是,鑑於1946年的形勢,其時中國是世界大戰中的主要戰勝國之一,又是暹羅很想加入的聯合國的主要會員國之一,暹羅方麵對中國作出讓步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中暹條約規定:中國得在暹羅派駐外交和領事代表,從而使在暹羅出生的中國人有權要求加入中國籍。暹羅在條約1《泰晤土報》1946年5月4日。


    中所作的其他一些讓步也有可能使暹羅政府陷入困境。捌如,在暹羅的華人學校的地位問題長期以來就是衝突的一個根源。暹羅方麵一直——特別是在1938年至1944年披汶元帥執政時期——力圖強迫這些學校接受暹羅課程,並且阻撓講授中文。現在這個條約的條款規定,中國人在所辦學校方麵享有最惠國待遇;而且根據條約簽署時暹羅政府發表的一項聲明,條約附文中規定小學必須教授暹羅文,但同時保證為小學講授一門外語提供機會,並且不限製中等學校教授外語,過去暹羅政府企圖限製中國移民入境也曾經引起衝突;現在條約禁止對中國人有任何歧視。在作為條約附件的雙方交換服會中,暹羅政府保證,不再向移民徵收過高的入境費。如果暹羅政府為了控製移民入境而採取限額辦沫時,將沿用“其他國家為了同一目的所通常採取的做法


    ——例如要考慮締約國僑民在橋居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


    關於教育和移民的規定,雖然形式上是互惠的,但顯然隻是有利於中國人,而對暹羅人卻毫無用處。總的來說,這個協議的條款使暹羅政府在同暹羅人口中數量如此之多的一批居民——暹羅認為這些人應受暹羅管轄,但按照中國法律他們卻是中國人——打交道時處於軟弱的地位。由於這些原因,這個協議在暹羅人中非常不受歡迎:但是鑑於1946年的形勢,接受這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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