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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的考驗:美國內戰及重建 作者:[美]詹姆斯·M·麥克弗森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兩天以後,在3月6日,法院開庭。每位法官都寫了意見,分歧很大,以致使人很難準確地知道法院究竟該怎樣裁決。除了各方意見中可以達到大體一致的共同點之外,塔尼均採納6比3的多數意見。結果他做出了如下的裁決:一、德雷德·斯科特仍然是奴隸。二、奴隸和黑人不是美國公民 [ 註:一致同意的三條意見僅僅闡明奴隸不是公民,並未提及自由黑人作為奴隸的後裔,是否也不能享有公民的權利。 ] ,因為憲法曾規定,黑人“一個世紀以來始終被認定是下等階層,……既是如此下等,所以他們不具有一個白人所享有的必須受到尊重的那種權利”。塔尼根據這種邏輯推斷,這些下等人及其後裔在1857年都不是美國公民,因此斯科特到聯邦法院提出訴訟這件事本身就首先應該被否決。三、斯科特在伊利諾州的居住並不能使他獲得自由,因為按照州與州間互相尊重對方法律的禮節,密蘇裏州的法律是有效的。四、他在威斯康星州的居住也不能使他獲得自由,因為國會無權排除準州的蓄奴製,“密蘇裏妥協案”的排斥蓄奴製的條款是違憲的。
塔尼和意見一致的法官們關於準州的裁決基於這樣一些原則:卡爾霍恩認為,準州是國家的共同財產,不是國會創造的;奴隸財產與其他任何財產具有同樣地位和準州蓄奴主的奴隸不準被剝奪,就像不能剝奪農夫的馬一樣等兩項原則(因此,無論是準州議會還是國會對蓄奴製的廢止權力都被塔尼否定了);第五次修正案的正式法律程序條款禁止聯邦政府在沒有正式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當然,廢奴主義者們強調第五次修正案中的“自由”這個詞,把它作為聯邦政府有權廢除蓄奴製的根據。但塔尼認為,財產取代了自由,這甚至也壓倒了憲法第四條第三款給予國會“處理和製定關於準州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規章的權力”,共和黨人認為,這項條款使國會有權禁止蓄奴製,但對多數法官來說,事情並非這樣。
塔尼的裁決在梅森-狄克森分界線 [ 註:賓夕法尼亞和馬裏蘭州的界線,後來成為區分美國南北方的標誌。 ] 以南引起了廣泛的讚揚。《奧古斯塔(喬治亞州)護憲者》為此歡呼說:“南方關於南方蓄奴製問題的意見……現在已成為國家的最高法律。現在在這個問題上反對南方意見就是反對憲法,也就是反對政府。”許多北方民主黨人也跟著表示興高采烈。賓夕法尼亞州一家民主黨報紙把這個裁決書稱做“是‘黑人共和主義’的悼詞。它……使他們黨所創立的全部理論都被碾得粉碎。”
但這一裁決並非人人同意,它的明顯的黨派偏見並不使共和黨人對它尊重。來自紐約州的法官納爾遜表示了個人的意見,他僅僅肯定了巡迴法庭的判決,但拒絕對其他問題發表評論。來自俄亥俄州的法官約翰·麥克萊恩(前輝格黨人,後加入共和黨)和來自麻薩諸塞州的法官班傑明·柯蒂斯(他一貫自稱是輝格黨人)提出異議。他們擁護“密蘇裏妥協案”,肯定黑人應享有公民權,並聲稱斯科特應得到自由。柯蒂斯的觀點是對塔尼各主要論點的有力駁斥。他指出早在1787年某些州的黑人就已經成為合法的公民,根據憲法第四條第二款(“每個州的公民都將有資格獲得某些州的公民所享受的優待和豁免的權利”),他們應享有美國公民的各種權利。柯蒂斯批駁了塔尼在國會對準州權力方麵的詭辯,並聲稱廢除奴隸製既不是對財產的剝奪,也不是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否認。
多數現代學者認為,柯蒂斯的不同見解要比以塔尼為首的多數人的意見能成為更完美的法典。關於對此案最新和最詳細的研究證實,塔尼是一個捍衛南部權利的“狂熱的黨派分子”,一個“極端的地方主義者”,他厭惡北方,蔑視共和黨。他對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決是企圖摧毀共和黨的基本原則。這種裁決是“純粹的黨派偏見,是用法律語言進行的精神論戰,它不像地區間的和解方案,而更像一個最後通牒”。
這種現代評論幾乎是重複了共和黨當時對裁決的觀點。“一個邪惡、欺詐的裁決”,“一種殘暴的主張”,“故意的顛倒”,“一種經過整理加工的虛偽陳述和膚淺的詭辯”,“共和國司法史上最大罪惡”,這就是共和黨人對那次裁決的一些評語。廢奴主義者尤其反對不利於黑人公民權的判決。而共和黨人則大力爭取撤消國會對準州蓄奴製問題的權力,共和黨人也驚訝地指出了這個裁決在法律上對自由州本身的影響。如果德雷德·斯科特在伊利諾伊準州的兩年“旅居”不能使他獲得自由,那麽怎樣才能阻止奴隸主攜帶他們的奴隸進入自由州居住兩年或更長的時間?如果奴隸與其它財產沒有任何區別,那麽一個州怎樣才能有權通過立法手段反對這種財產的所有權?亞伯拉罕·林肯警告道,塔尼的法院或許很快就將宣布一項裁決書,“宣告美國憲法不允許一個州在其境內廢除奴隸製”。
反對蓄奴製的人們堅信,對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決不是正當的法律解決。《紐約獨立報》宣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對一個種族的精神謀殺,不能服從。”《芝加哥論壇報》強調指出,沒有一個“自由人會遵守或聽從這樣一種給人民及其自由帶來災難後果的裁決”。但這種論調使共和黨人不安地靠近加裏森廢奴主義者的文明違抗理論。民主黨人不失時機地在這一點上攻擊共和黨。他們指出,法院的裁決就是國家法律,違抗法律就是對憲法的背叛。為反擊這一譴責,共和黨人抓住柯蒂斯法官的論點:塔尼關於準州奴隸製問題的裁決隻是法官的附帶意見——即對決議的評論,對案子沒有直接影響,也不具有約束力。《紐約論壇報》指出,鑑於塔尼宣布斯科特不是公民,他的訴訟——因此也是準州蓄奴製問題——也就不宜在法院立案,任何涉及該案的意見都僅僅是法官的附帶意見,“隻有道義上的影響”,“就如同在華盛頓任何一家酒吧中很多聚會的人所作的評論一樣”。
塔尼和意見一致的法官們關於準州的裁決基於這樣一些原則:卡爾霍恩認為,準州是國家的共同財產,不是國會創造的;奴隸財產與其他任何財產具有同樣地位和準州蓄奴主的奴隸不準被剝奪,就像不能剝奪農夫的馬一樣等兩項原則(因此,無論是準州議會還是國會對蓄奴製的廢止權力都被塔尼否定了);第五次修正案的正式法律程序條款禁止聯邦政府在沒有正式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當然,廢奴主義者們強調第五次修正案中的“自由”這個詞,把它作為聯邦政府有權廢除蓄奴製的根據。但塔尼認為,財產取代了自由,這甚至也壓倒了憲法第四條第三款給予國會“處理和製定關於準州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規章的權力”,共和黨人認為,這項條款使國會有權禁止蓄奴製,但對多數法官來說,事情並非這樣。
塔尼的裁決在梅森-狄克森分界線 [ 註:賓夕法尼亞和馬裏蘭州的界線,後來成為區分美國南北方的標誌。 ] 以南引起了廣泛的讚揚。《奧古斯塔(喬治亞州)護憲者》為此歡呼說:“南方關於南方蓄奴製問題的意見……現在已成為國家的最高法律。現在在這個問題上反對南方意見就是反對憲法,也就是反對政府。”許多北方民主黨人也跟著表示興高采烈。賓夕法尼亞州一家民主黨報紙把這個裁決書稱做“是‘黑人共和主義’的悼詞。它……使他們黨所創立的全部理論都被碾得粉碎。”
但這一裁決並非人人同意,它的明顯的黨派偏見並不使共和黨人對它尊重。來自紐約州的法官納爾遜表示了個人的意見,他僅僅肯定了巡迴法庭的判決,但拒絕對其他問題發表評論。來自俄亥俄州的法官約翰·麥克萊恩(前輝格黨人,後加入共和黨)和來自麻薩諸塞州的法官班傑明·柯蒂斯(他一貫自稱是輝格黨人)提出異議。他們擁護“密蘇裏妥協案”,肯定黑人應享有公民權,並聲稱斯科特應得到自由。柯蒂斯的觀點是對塔尼各主要論點的有力駁斥。他指出早在1787年某些州的黑人就已經成為合法的公民,根據憲法第四條第二款(“每個州的公民都將有資格獲得某些州的公民所享受的優待和豁免的權利”),他們應享有美國公民的各種權利。柯蒂斯批駁了塔尼在國會對準州權力方麵的詭辯,並聲稱廢除奴隸製既不是對財產的剝奪,也不是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否認。
多數現代學者認為,柯蒂斯的不同見解要比以塔尼為首的多數人的意見能成為更完美的法典。關於對此案最新和最詳細的研究證實,塔尼是一個捍衛南部權利的“狂熱的黨派分子”,一個“極端的地方主義者”,他厭惡北方,蔑視共和黨。他對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決是企圖摧毀共和黨的基本原則。這種裁決是“純粹的黨派偏見,是用法律語言進行的精神論戰,它不像地區間的和解方案,而更像一個最後通牒”。
這種現代評論幾乎是重複了共和黨當時對裁決的觀點。“一個邪惡、欺詐的裁決”,“一種殘暴的主張”,“故意的顛倒”,“一種經過整理加工的虛偽陳述和膚淺的詭辯”,“共和國司法史上最大罪惡”,這就是共和黨人對那次裁決的一些評語。廢奴主義者尤其反對不利於黑人公民權的判決。而共和黨人則大力爭取撤消國會對準州蓄奴製問題的權力,共和黨人也驚訝地指出了這個裁決在法律上對自由州本身的影響。如果德雷德·斯科特在伊利諾伊準州的兩年“旅居”不能使他獲得自由,那麽怎樣才能阻止奴隸主攜帶他們的奴隸進入自由州居住兩年或更長的時間?如果奴隸與其它財產沒有任何區別,那麽一個州怎樣才能有權通過立法手段反對這種財產的所有權?亞伯拉罕·林肯警告道,塔尼的法院或許很快就將宣布一項裁決書,“宣告美國憲法不允許一個州在其境內廢除奴隸製”。
反對蓄奴製的人們堅信,對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裁決不是正當的法律解決。《紐約獨立報》宣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對一個種族的精神謀殺,不能服從。”《芝加哥論壇報》強調指出,沒有一個“自由人會遵守或聽從這樣一種給人民及其自由帶來災難後果的裁決”。但這種論調使共和黨人不安地靠近加裏森廢奴主義者的文明違抗理論。民主黨人不失時機地在這一點上攻擊共和黨。他們指出,法院的裁決就是國家法律,違抗法律就是對憲法的背叛。為反擊這一譴責,共和黨人抓住柯蒂斯法官的論點:塔尼關於準州奴隸製問題的裁決隻是法官的附帶意見——即對決議的評論,對案子沒有直接影響,也不具有約束力。《紐約論壇報》指出,鑑於塔尼宣布斯科特不是公民,他的訴訟——因此也是準州蓄奴製問題——也就不宜在法院立案,任何涉及該案的意見都僅僅是法官的附帶意見,“隻有道義上的影響”,“就如同在華盛頓任何一家酒吧中很多聚會的人所作的評論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