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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的考驗:美國內戰及重建 作者:[美]詹姆斯·M·麥克弗森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這些法規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普裏格訴賓夕法尼亞州案”(1842年)作出裁決前是合法的。在此案中,一個馬裏蘭州的奴隸主因用暴力將其逃跑的奴隸綁架回馬裏蘭,而被賓夕法尼亞州法院宣判犯有綁架罪。對此,聯邦最高法院作了相反判決,不僅推翻原判,而且宣告賓夕法尼亞州反綁架的法令是違憲的。不過,最高法院同時也指出,執行憲法有關逃奴追緝條款完全是聯邦政府的責任。因此,賓夕法尼亞州禁止其州政府官員執行1793年的聯邦法規是正確的。這項複雜的判決在1840年代又重新掀起了一次製定人身自由法的高潮,當時七個州禁止他們的官員參與追緝逃亡奴隸的行動或禁止使用州和地方的監獄去監禁那些就遣返有待作出判決的逃奴。這些州的法規激起南方人要求製定新的聯邦法,以強製執行逃亡奴隸法的條款。
1850年的“逃亡奴隸法”正符合南方人的這種要求,它事實上是由國會製定的最強硬的國家法律之一。該法包括下列條款,(1)設置聯邦專員負責發放允許逮捕和領回逃奴的證明;(2)追索奴隸者的一紙宣誓書即可被認作所有權的證據,而逃亡奴隸卻被剝奪為他或她自己辯護的權利;(3)專員每次如果做出有利於追索者的裁決,可獲得十美元的報酬,但如果他釋放一個逃奴就隻能得到五美元;(4)專員有權要求任何公民作為武裝人員去協助執法,拒絕執法者或妨礙執法者將受到嚴厲的罰款或坐牢。國會中的北方議員要求組織審理逃亡奴隸問題的陪審團的努力失敗了。
此法規是“1850年妥協方案”最重要的產物。南部人堅持認為,它的實施是南北統一絕對必要的條件。反奴隸製的北方人則譴責這項法規。用拉爾夫·沃爾多·埃默森的話說,它是“一項齷齪的法律”,沒有人能去執行,“除非他失去了自尊”。該法規的擁護者聲稱,還應再寫明如果專員送回一個逃奴,那麽他拿到雙倍的酬金也是合理的,而反對者認為這些酬金是無恥的賄賂。正如一位自由土壤黨人所指出的,該法不啻指定一個奴隸的價值是一千美元,而一個新英格蘭人的靈魂卻僅值五美元。許多北方人公開認為禁止由陪審團審理逃亡奴隸問題乃是否定了一個正常的法律程序。最糟糕的是條款授予聯邦專員握有指派任何公民充當逃奴追捕者的權力。許多新英格蘭人揚言誓不服從。國會議員喬舒亞·吉丁斯預言:甚至軍隊也不會執行這種法規,可以“讓總統……使我們自由的土地浸透鮮血;但他永遠不能使我們服從那項法規”。
更使新英格蘭人憤怒的是,在該法規實施的第一年中,積極捕獲逃亡奴隸的事件急劇增加。社會上已經出現了一個以專門捕捉逃奴為業的一種人。顯然,南方奴隸主的某些代理人還不如那些綁架者,那些持有偽宣誓書的綁架者看準賺大錢的時機已到,就捕捉自由黑人賣往南方。1851年2月,印第安納州麥迪遜市的一個自由黑人,在他妻子和兒女的麵前被人綁架,並被送還給一個奴隸主。這個奴隸主聲稱這黑人就是他19年前逃跑的奴隸。在紐約,衛理公會一位勤勉的黑人教徒被捕捉逃奴的人抓住,在他的妻子兒女還未弄清發生了什麽事之前,就被迅速而神秘地帶到了巴爾的摩市。一個在波基普西居住多年的黑人裁縫被綁架送往南卡羅來納。在那裏他的售價是1750美元。一位說自己一直住在費城的黑人婦女被一個馬裏蘭人認領,那馬裏蘭人堅決認為她是他22年前逃走的奴隸,並強烈要求取得她的6個出生在費城的子女的所有權。在此案中,專員否決了認領者的要求。在紐約衛理公會教徒和波基普西裁縫的案件中,當地黑人和白人籌款贖回了他們的自由。但是,誰也拿不出那麽多的錢,用以贖回1850年-1851年從北方被捉回重新淪為奴隸的另外81名黑人——他們都是有案可查的,且不說那些沒有記錄的未知數目中的絕大部分。
10年中最悲慘的逃亡奴隸案件是瑪格麗特·加納案。該案的結局是不幸的。1856年1月,瑪格麗特·加納帶著她的4個孩子與其他3名逃亡奴隸一起橫渡俄亥俄河到辛辛那提。奴隸主跟蹤他們,並買到了追捕證明。當這些逃奴即將被聯邦法院的武裝追捕隊抓住的時候,瑪格麗特·加納試圖殺死她的孩子們,以免他們重新淪為奴隸。她設法割斷了女兒的喉嚨,但當她又以同樣手段去殺她的兒子們的時候被阻止了。俄亥俄法院以謀殺罪拘禁了她。但聯邦專員解除了州法院對她的拘禁,並命令把她及其孩子們送回在肯塔基州的主人那裏。這位奴隸主則立即把他們賣到了俄亥俄河的下遊。她最小的兒子在輪船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喪生,而加納和她倖免於難的兩個孩子則最終被送到紐奧良的奴隸市場上拍賣。
“逃亡奴隸法”是對北方黑人社會的沉重打擊。許多“自由”黑人實際上都是逃跑奴隸,即使不是,他們也無法針對南方法院提供的宣誓書為自己申辯。成千上萬的北方黑人逃到了加拿大。這項法律在北方給黑人的民族主義增添了新的生命力,因為它似乎提供了新的證明,就是黑人在美國永遠也無法得到安全。於是,在19世紀50年代,黑人紛紛向海地、中美洲、非洲遷徙,形成一股勢頭。
但是,逃離美國並非對“逃亡奴隸法”的唯一反應。黑人和白人在一些北方城市組織了治安維持會,以隱藏和保護逃奴免遭追捕,如果他們被逮捕便在法律上給他們以援助。這些組織聚集了各種持反奴隸製觀點的人,就連一些從未表露過類似思想的人也加入組織。治安維持會竭力主張非暴力行動。但他們很多人從未在暴力麵前後退一步。黑人領袖、原逃亡奴隸弗雷德裏克·道格拉斯說:要使“逃亡奴隸法”變成一張廢紙的最好辦法就是“幹掉一打或更多的綁架者”。
1850年的“逃亡奴隸法”正符合南方人的這種要求,它事實上是由國會製定的最強硬的國家法律之一。該法包括下列條款,(1)設置聯邦專員負責發放允許逮捕和領回逃奴的證明;(2)追索奴隸者的一紙宣誓書即可被認作所有權的證據,而逃亡奴隸卻被剝奪為他或她自己辯護的權利;(3)專員每次如果做出有利於追索者的裁決,可獲得十美元的報酬,但如果他釋放一個逃奴就隻能得到五美元;(4)專員有權要求任何公民作為武裝人員去協助執法,拒絕執法者或妨礙執法者將受到嚴厲的罰款或坐牢。國會中的北方議員要求組織審理逃亡奴隸問題的陪審團的努力失敗了。
此法規是“1850年妥協方案”最重要的產物。南部人堅持認為,它的實施是南北統一絕對必要的條件。反奴隸製的北方人則譴責這項法規。用拉爾夫·沃爾多·埃默森的話說,它是“一項齷齪的法律”,沒有人能去執行,“除非他失去了自尊”。該法規的擁護者聲稱,還應再寫明如果專員送回一個逃奴,那麽他拿到雙倍的酬金也是合理的,而反對者認為這些酬金是無恥的賄賂。正如一位自由土壤黨人所指出的,該法不啻指定一個奴隸的價值是一千美元,而一個新英格蘭人的靈魂卻僅值五美元。許多北方人公開認為禁止由陪審團審理逃亡奴隸問題乃是否定了一個正常的法律程序。最糟糕的是條款授予聯邦專員握有指派任何公民充當逃奴追捕者的權力。許多新英格蘭人揚言誓不服從。國會議員喬舒亞·吉丁斯預言:甚至軍隊也不會執行這種法規,可以“讓總統……使我們自由的土地浸透鮮血;但他永遠不能使我們服從那項法規”。
更使新英格蘭人憤怒的是,在該法規實施的第一年中,積極捕獲逃亡奴隸的事件急劇增加。社會上已經出現了一個以專門捕捉逃奴為業的一種人。顯然,南方奴隸主的某些代理人還不如那些綁架者,那些持有偽宣誓書的綁架者看準賺大錢的時機已到,就捕捉自由黑人賣往南方。1851年2月,印第安納州麥迪遜市的一個自由黑人,在他妻子和兒女的麵前被人綁架,並被送還給一個奴隸主。這個奴隸主聲稱這黑人就是他19年前逃跑的奴隸。在紐約,衛理公會一位勤勉的黑人教徒被捕捉逃奴的人抓住,在他的妻子兒女還未弄清發生了什麽事之前,就被迅速而神秘地帶到了巴爾的摩市。一個在波基普西居住多年的黑人裁縫被綁架送往南卡羅來納。在那裏他的售價是1750美元。一位說自己一直住在費城的黑人婦女被一個馬裏蘭人認領,那馬裏蘭人堅決認為她是他22年前逃走的奴隸,並強烈要求取得她的6個出生在費城的子女的所有權。在此案中,專員否決了認領者的要求。在紐約衛理公會教徒和波基普西裁縫的案件中,當地黑人和白人籌款贖回了他們的自由。但是,誰也拿不出那麽多的錢,用以贖回1850年-1851年從北方被捉回重新淪為奴隸的另外81名黑人——他們都是有案可查的,且不說那些沒有記錄的未知數目中的絕大部分。
10年中最悲慘的逃亡奴隸案件是瑪格麗特·加納案。該案的結局是不幸的。1856年1月,瑪格麗特·加納帶著她的4個孩子與其他3名逃亡奴隸一起橫渡俄亥俄河到辛辛那提。奴隸主跟蹤他們,並買到了追捕證明。當這些逃奴即將被聯邦法院的武裝追捕隊抓住的時候,瑪格麗特·加納試圖殺死她的孩子們,以免他們重新淪為奴隸。她設法割斷了女兒的喉嚨,但當她又以同樣手段去殺她的兒子們的時候被阻止了。俄亥俄法院以謀殺罪拘禁了她。但聯邦專員解除了州法院對她的拘禁,並命令把她及其孩子們送回在肯塔基州的主人那裏。這位奴隸主則立即把他們賣到了俄亥俄河的下遊。她最小的兒子在輪船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喪生,而加納和她倖免於難的兩個孩子則最終被送到紐奧良的奴隸市場上拍賣。
“逃亡奴隸法”是對北方黑人社會的沉重打擊。許多“自由”黑人實際上都是逃跑奴隸,即使不是,他們也無法針對南方法院提供的宣誓書為自己申辯。成千上萬的北方黑人逃到了加拿大。這項法律在北方給黑人的民族主義增添了新的生命力,因為它似乎提供了新的證明,就是黑人在美國永遠也無法得到安全。於是,在19世紀50年代,黑人紛紛向海地、中美洲、非洲遷徙,形成一股勢頭。
但是,逃離美國並非對“逃亡奴隸法”的唯一反應。黑人和白人在一些北方城市組織了治安維持會,以隱藏和保護逃奴免遭追捕,如果他們被逮捕便在法律上給他們以援助。這些組織聚集了各種持反奴隸製觀點的人,就連一些從未表露過類似思想的人也加入組織。治安維持會竭力主張非暴力行動。但他們很多人從未在暴力麵前後退一步。黑人領袖、原逃亡奴隸弗雷德裏克·道格拉斯說:要使“逃亡奴隸法”變成一張廢紙的最好辦法就是“幹掉一打或更多的綁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