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計 38,778)│ (計7,548) │(計4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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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月份以┃ 城外 4,345 │城外 104,718 │ 109,063 ┃


    ┃後 掩 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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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43,123 │   112,266 │ 155, 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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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善堂的數字,係四月八日以前的掩埋數。


    我為了將它與刊登在《大阪朝日新聞》“華北版”上有關掩埋數作一比較,這次首先整理了檢察方麵的書麵證據——紅卍字會關於掩埋屍體的報告,其中城內一千七百九十三具的掩埋數同前者的數字完全吻合,使人感到驚訝。而且,在城外的遺棄屍體掩埋數,前者說是三萬零三百十一具,後者說是三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具,兩者的數字出入也不是很大。其中所相差的六千六首七十四具,可以看作是由南京自治委員會和日本山妙法寺的僧侶們掩埋的。


    總之,日中兩國的資料所反映的遺棄屍體掩埋數,竟如此奇妙地相一致,由此不妨認為,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的關於這一事件的書麵證據,其可靠性得到了確認。不管怎麽說,辯護方麵試圖對紅卍字會掩埋屍體的情況進行常識性的批判,顯然是不恰當的。尤其是所謂“在紅卍字會所列的數字中,都沒有婦女和兒童”雲雲,是不是看錯掩埋表了?還是弄虛作假?實在可笑。


    盡管如此,崇善堂掩埋隊從四月九日至五月~日僅二十三天時間裏,在南京城的南部和東部近郊掩埋了遺棄屍體十萬零四千七百十八具,對此誰都有懷疑(該掩埋隊從十二月二十八日至翌年四月八日為止,在城內掩埋了七千五百四十八具屍體,這有詳細記錄,可以說是證據確鑿)。但數字也許稍有誇大,可決不能斷定它是虛構的資料。


    正如前麵所介紹的,《大阪朝日新聞》的“華北版”報導說,在三月底以前,已總計雇用苦力五、六萬人,花去費用一萬一千元左右,掩埋了屍體三萬二千一百零四具(在此期間,另由崇善堂的掩埋隊處理了屍體七千五百四十八具。自然還有其他掩埋隊掩埋的屍體),但還有許多屍體有待於掩埋。於是據說又撥款八千元,“準備要結束處理屍體的工作”。如果說是八千元,它可以用來處理約二萬四千具被遺棄的屍體。凡是掩埋完了的屍體,合起來約有五萬六千具。然而,說是二萬四千具,那也是個估計數,實際掩埋的屍體數,據說在十萬具以上,這個數字也許是令人吃驚的。


    還有其他幾個掩埋隊


    除紅卍字會和崇善堂的掩埋隊外,還有其他幾個掩埋隊。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的法庭證據《南京地方法院檢察處敵人罪行調查》(檢證一七○六)和《南京慈善團體魯甦關於敵人大屠殺的報告》(檢證一七○二),當時除上述兩個掩埋隊外,另有下列三個掩埋隊:


    新河地區 掩埋二萬八千七百三十具(掩埋者盛世征,昌開運證詞)


    兵工廠及南門外花神廟一帶 掩埋七千餘具(掩埋者芮芳緣、張鴻儒證詞)


    如山、馬鞍、靈穀寺 掩埋三千餘具(南京市長高冠晉之無主孤魂碑銘)


    (《遠速》,五十八號,載前引資料集1,第一四五、三七五頁)


    這三個掩埋隊共掩埋屍體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具。如前所述,這一書麵證據未把那些掩埋數統計在紅卍字會和崇善堂的掩埋數內。其實,在這三處掩埋的情況中,除了由南京市長所說掩埋一例以外,估計其他兩處的情況都包括在紅卍字會和崇善堂的掩埋隊所處理的數字中。


    檢證一七○二就芮芳緣掩埋屍體的情況作了這樣的記述:“從沙州圩


    出發前往避難逢中,他看到許多屍體,就親自協助進行屍體掩埋工作。當


    時,紅卍字會給他一麵該會的旗幟,委派為第一區公所的救濟隊。芮集中


    了三十餘名居民,組成一個義務團體,奮不顧身地進行屍體掩埋工作。從


    陰曆十一月六日開始工作,一直工作了四十天以上。”


    此外,人們知道還有兩個隊進行屍體掩埋工作。一個前麵已經提到,即國際委員會雇用工人掩埋了三萬餘具屍體;另一個可從黃俊鄉的宣誓口述(檢證一七三三,未在法庭上提出。 此人的住址、 年齡和職業等情況不明)中了解到:“由陶錫三(他兼任地方維持會會長)任會長的南京赤十字會曾組織掩埋隊,掩埋的屍體超過六萬具” (前引書1,第三八四頁)。這些情況在前麵南京地方法院的調查報告中所列舉的掩埋者分別掩埋的數目中,未見反映。貝茨博士所說國際委員會的掩埋數,估計已包括在紅卍字會的掩埋數中,前麵已有敘述(見第一八八、一八九頁)。黃俊鄉所說南京赤十字會的掩埋數,實在太多,這可以理解為,它可能包括了崇善堂的掩埋數。還有,赤十字會與紅卍字會名稱相似,因此它與後者搞錯,誇大了掩埋數,這點也不是沒有可能的。無論如何,必須注意的是,中國的檢察方麵雖然準備了這一宣誓口述,但未曾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向法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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